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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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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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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3)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3)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3)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4)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7)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

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our further 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XXX and the signature must b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our 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to applicant against applicants receipt and payment effect upon FDA (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

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 for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The shipment of the first class rice should be not later than Aug.7,2007 and for the second class rice not later than Aug.15,2007. 我进出口公司

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 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 :USD 1232000.00…..800M/T(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llowed) of XX , Price :@USD 1540.00 per M/T net ,CIF A port, Shipments to A port immediately.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总金额1232000.00 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 A 港。立即装运至A 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 quantity of shipment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 ”(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

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1]陈哲:《进出口案例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德万陈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3]吕红军:《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修订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4]李颖辉姚永波:2004,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冶金财会,第3期

[5]余清华华军:2005,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防范浅析[J].商场现代化,第12Z期

[6]粱睿粱作民:2007,信用证单证审查严格相符原则研究[J].人民司法,第01S期

[7]张碧安:2004,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完善[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21卷3期

[8]陈晓健:2002,警惕信用证下的软条款陷阱—-对一起信用证争议案的分析[J].山东对外经贸,第2期

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Three method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s The three methods of the international payments are remittance、collection and letters of credit. Remittance Remittance, as a frequent payment metho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 refers to the transfer of funds from one party to another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Remittance, which is always used by those import enterprise, indicating the bank to a certain way pay a certain sum of money to the export enterprises. Now the World Bank generally use the remittance way, as SWIFT system treatment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By remittance, the goods’ direct payment provided by import enterprise is paid to export enterprise, while the documents representing the goods by the export enterprise directly submitted to import enterprise. Payment and the order of the shipment, directly determine the size of import and export both in case of any risks. Practically, some import enterprises’ remittance is divided into former T/T and after T/T j before the so-called roughly the equivalent of advance payments, T/T roughly equivalent to cash on delivery. Obviously, if export enterprise products’ market is competitive, it can make proper requirements before T/T import enterprise pay the cost only if the import and export both have good credit and credit after T/T is stable and powerful tool for orders. Collection A collection means an arrangement whereby the seller draws a draft on the buyer and authorizes its bank to collect the money from the buyer . Collection differentiates from open account or cash in advance. Collection is pointed out in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after mouth enterprise issued by financial documents and commercial documents, entrust its bank through the collecting bank which import enterprise is located to its payment. Specifically, under different way remittance export enterprise, the collection of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1)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2)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1.汇款 (2) 2.托收 (2) 3.信用证 (3)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3)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3) (二)托收结算方式 (4) (三)汇款结算方式 (4)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T ) , 信汇(M/ T) 和票汇(D/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中托收往往特指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由于托收方式的结算工具——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等是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而款项却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两者呈反方向流动,故属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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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论文题目: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生证号: 指导老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3)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3)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3)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4)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7)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

国际结算方式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金融实务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商务英语132班 学生姓名刘婷 学生学号 030413216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2015年7月2日

目录 摘要 (3) 关键字 (3) 一、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及比较 (3) 1、汇款(Remittance) (3) 2、托收(Collection) (3)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3) 二、三种国际结算业务的种类和业务流程 (4) 1、汇款 (4)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流程 (4) (2)信汇(Mail Transfer,M/T)流程 (4)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4) 2、托收 (5)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流程 (5) 3、信用证一般流程 (6) 三、三种结算方式的特点与比较 (6) 1、汇款 (6) 2、托收 (7) 3、信用证特点与优点 (7) 四、信用证条款与审单 (8) 1、信用证主要条款 (8) 2、信用证的审核 (9) 五、总结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敞开国门,面向世界市场,大力发展国际贸易。201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更是经历发展大潮,对外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四千多亿美元发展到2013年的四万多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国际结算业务作为国际贸易往来中关键性的一环,为越来越多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学习掌握,希望以对国际结算的熟悉来在实际贸易往来中占据一定优势。本文旨在分析三大国际结算方式的过程与差别,以信用证为主谈谈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结算方式 一、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及比较 1、汇款(Remittance):是一种顺汇方式,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债权人的指示向债务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 从以上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简单的不同。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以银行为媒介向收款人直接汇款的方式;托收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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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 国际结算论文 论文题目: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生证号: 指导老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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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与收汇风险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的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

国际结算论文 (1)

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汇票业务流程风险当事人权责比较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二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所使用的汇票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简单的说,汇款方式中的票汇方式所使用的汇票是银行即期汇票。汇款人自行将汇票传递给收款人,汇票需经收款人背书后方可流通,收款人可自行将汇票向汇入行收款。 托收方式是指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托收汇票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托收汇票的三种背书转让情况:1、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2、托收行是payee。3、代收行是payee。 托收汇票的期限有: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固定日期以后一个时期付款。托收汇票期限前面可以写出D/P或D/A。托收汇票中委托人即卖方可在托收申请书中要求托收行通知代收行办理已承兑汇票的担保。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报告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课程论文范本

山东工商学院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国际结算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Title Of Thesis 基于GRA的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 分院(系别) Department 国际教育学院专业Specialty金融学 班级 Class 商金146学号Number 论文作者Author of Thesis 论文完成日期 Date 指导教师 Advisor 王雪青 指导教师职称 The Title of Advisor 讲师

摘要 随着全球市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越来越重要。本文在总结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准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灰色理论的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来选择合作伙伴。 关键词: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准则;方法;灰色关联分析

目录 一、供应链及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的重要性 (1)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准则、步骤和方法 (1) (一)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准则 (1)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步骤 (3) (三)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方法 (3) 三、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的GRA法 (5) (一)GRA概述 (5) (二)GRA分析步骤 (5) 四、算例分析 (7) 参考文献 (9)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市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和供应链管理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在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环境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讨价还价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至今,供应链管理一直强调合作伙伴关系[1]。但是,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前提是选择优秀的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客户等。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是多目标决策问题,由于选择的准则和方法的不同,决策的结果势必造成入选或淘汰。在严格认证和正确准则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方法选择少数优秀的合作伙伴,并和他们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企业进行供应链管理首要的工作。本文在回顾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准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利用灰色关联分析(Grey Relationship Analysis, GRA)来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 一、供应链及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的重要性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2]。供应链管理(SCM)强调企业如何凝造自己的核心能力去和其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业务外包,委托这些企业完成一部分业务工作,自己则集中精力和资源做好本企业能创造特殊价值、比竞争对手更擅长的关键业务,实现在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前提下的“双赢”目标。 传统的观点认为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主要是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从而达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而现在合作伙伴的选择却转变为一种战略性的活动,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合作伙伴的资源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相统一,从而稳定整个供应链。在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能够降低供应链总成本,降低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间的交流,保持战略伙伴相互之间操作的一贯性,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改善和提高[3][4]。因此,如何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是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关键。 二、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准则、步骤和方法 国内外的很多学者提出了很多合作伙伴的选择准则,但多数集中在选择供应商(合作伙伴之一)方面,且至今很难达成一致。 (一)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准则

国际结算结课论文

密 级 公 开 学 号201041118504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结算 课程论文 题目:国际结算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论文作者 专业 本科/专科 年级 论文提交日期 ::::: 董金霞 国际经济及与贸易 本科 2010级 2014.1.3

国际结算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摘要: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 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开办外汇业务的新主力军,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抢眼。但是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领域目前并没有大的作为。那么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国际结算中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商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一、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简介 城市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是国际结算业务。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国际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核心部分,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一项业务活动,它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利润,加强商业银行与国际公司的合作,开拓和巩固重要客户关系,从而带动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但是,相伴而来的是银行结算风险大大增加,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不仅是客户资金受损失,失去现有的和潜在的顾客群,而且银行也将在利润上受到巨大损失,同时对银行的声誉也造成损害。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其经营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国际结算及相关的贸易融资方面,即以覆盖整个贸易过程的融资为先导,以国际结算产品线为核心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

国际结算_信用证_结算风险_论文_国贸

关于信用证结算出现的问题探析 英(怀)101 丁文杰 10425305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信用证结算的发展现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虽然依据合同开立,但在法律效力上与合同相互独立,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而不审核卖方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不审核合同内容。原因是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案拒付和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信用证的流通程序: 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发票、合格证明等。 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按合同约定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 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 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卖方所在地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 5.如果相符,将付款。如果不符,可以拒付,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 第0 页共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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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使业务员能跟清晰地使用结算方式,以避风险,对国际贸易有重要的帮助。 【关键词】汇款托收信用证汇票业务流程风险当事人权责比较 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汇票原有的作为支付命令的意义确实不大,之所以仍在广泛的使用,主要是借鉴了汇票的流通转让原理,使债权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变得清晰而又有法律依据,例如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通过背书受让汇票的债权,成为善意的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在托收情况下,通常汇票上背书注明为托收背书,代收行仅仅是代为行使出口商的请求付款权,这个时候的票据权利仍然属于出口商;如果汇票的背书未注明“for collection"的字样,从票据法上说,代收行就是汇票的正常持票人,自己具有向进口商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是代出口商行使。当进口商付款之后,汇票由进口商收回,票据的权利义务终止。信用证下汇票背书给开证行,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偿付汇票,这时它并不是汇票的持有人,而是付款人收回汇票,结束票据的流通,终结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 托收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作用被弱化了,只是在有诉讼的情况下,研究这些权利义务才有实际意义,因为是否是正当持票人关系到是否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国际结算单据及论文

目录 单据的填制 (2) 摘要 (14) 前言 (15) 1 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16) 1.1 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16) 1.2 三种结算方式所使用的汇票比较 (16) 1.3 三种结算方式中业务流程的比较 (17) 2 国际结算风险的归因分析 (19) 2.1 信用信息管理的滞后,加剧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用风险 (19) 2.2 涉外单据审核制度的缺陷和复杂的结算规则,加剧了结算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19 2.3应对市场波动的经验不足,加剧了国际结算中的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 (20) 3 防范国内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风险 (21) 3.1 信息技术对国际结算的影响 (21) 3.2 具体防范措施 (21) 参考文献 (24)

单据的填制 给定条件 1.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开证申请人):天津进出口公司(TIANJIN HEFA IMP&EXP CORP)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路15号(No.15 RENMIN ROARD,HEPING ZONE,TIANJIN,CHINA) 2.出口商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出票人):烟台万达国际贸易公司(WAND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烟台金宇大厦1318室(RM.1318, KINYU BUILDING, YANTAI)TEL:2879-2356 FAX:26540909 3.合同编号:TJ357891 4.有关信用证要求: 开证行(付款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路15号) 开证日期:2001年7月2日信用证号码:AS364-250 开证格式为SWIFT MT700 信用证种类:不可撤消金额:5000,000美元 信用证银行内部参考号:LCAD020034 通知行: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烟台莱山路23号) TEL:26483512 FAX:23564915 通知编号BS23516 通知日期:2003年7月1日 SWIFT:BKCHHKHH049 押汇银行及方式(Available with…By…):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运输要求:不允许分批和转运装运港为香港,目的地及卸货港为大连,最迟装运日为2005年9月30日.[实际装运日2005年9月15日,运输工具:华洋号 (HUAYANG),承运人:顺风船务有限公司(SHUNFENG SHIPPING LTD.)运费 预付] 货物要求:名称:洗衣机(Washing Machine) 数量:50,000件(PCS) 单价:100美元 金额:CIF天津5000,000美元 毛重:5000,000公斤(KGS) 净重:800,000公斤 无唛头,发票号138,日期2005年9月15日 装箱单日期2005年9月15日 单据要求: (1)经签字的商业发票1式3份

国际结算论文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使业务员能跟清晰地使用结算方式,以避风险,对国际贸易有重要的帮助。 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二、三种结算方式所使用的汇票比较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款时,通常会使用以下几种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 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汇票原有的作为支付命令的意义确实不大,之所以仍在广泛的使用,主要是借鉴了汇票的流通转让原理,使债权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变得清晰而又有法律依据,例如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通过背书受让汇票的债权,成为善意的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在托收情况下,通常汇票上背书注明为托收背书,代收行仅仅是代为行使出口商的请求付款权,这个时候的票据权利仍然属于出口商;如果汇票的背书未注明“for collection"的字样,从票据法上说,代 收行就是汇票的正常持票人,自己具有向进口商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是代出口商行使。当进口商付款之后,汇票由进口商收回,票据的权利义务终止。信用证下汇票背书给开证行,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偿付汇票,这时它并不是汇票的持有人,而是付款人收回汇票,结束票据的流通,终结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 托收和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作用被弱化了,只是在有诉讼的情况下,研究这些权利义务才有实际意义,因为是否是正当持票人关系到是否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三、三种结算方式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其权责的比较

学《国际结算》后有感

《国际结算》课程论文 --12商英2班庄捷东首先,十分感谢张仪老师一学期来的辛勤教导, 使我能很好的把握本课程的重点知识以及吸收老师分 享的一些企业工作经验。在张仪老师的细心指导下, 我也每天关注着国际新闻,学习国际贸易知识,开阔 国际视野。下面写写我学到的东西吧。 一、主要内容 1、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2个方面:国际结算的工具和国际结算的方法。 2、结算的工具包括票据和单据,其中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保险单、海运提单、联合运输单据、空运单和铁路运单。 3、在本次课程中,老师已经给我们讲过的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和包买票据。 二、各结算方式的利与弊 1.汇款 利:手续简便,费用少,避免了运送现金可能导致的风险与费用(保险费、运输费等),又加快了结算速度,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并且不仅大大促进了贸易及其他经济往来的发

展,也确立了银行的结算中心地位。 弊:风险大,预付货款或到货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资金负担不平衡。 2.托收 利:无论是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托收都比汇款要安全。于出口商而言,货款收回有了保障,于进口商而言,始终掌握了托收的主动权,从一定程度上看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融资。 弊:手续多,费用高,托收是一种凭借商业信用结算的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其商业信用,且对卖方具有一定的风险,出口商有一定的资金负担。 3.信用证 利: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①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②保证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从而凭此提货,③进出口商可以在信用证项下分别获得开证行或者其他银行所提供的资金融通,④买卖双方资金负担比较平衡,⑤银行可增加收入。 弊:容易出现伪造单证的诈骗行为,是进出口商和银行面临一定的风险。 4.银行保函 利:①可提供信用担保,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使得合同可以顺利实施。

国际结算结课论文

国际保理结算的比较优势与风险 保理(factoring)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为贸易中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提供的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严峻挑战,保理业务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业务量的统计数据上看,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量从1996年的1200万欧元上升至2000年的2.12亿欧元,在2001年猛增到12.34亿欧元,截至到2003年为26.40亿欧元。在从创设到发展的短短的几年中,我国保理业务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与保理业务总额列全球前三位的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总额相差甚远,甚至与亚太地区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2003年度排名仅在第26位,而同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4位,可见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但也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的整体优势 保理使得在赊销的交易背景下,既能保证卖方收取账款,增加销售收入,又能保证买方收取货物,舒缓付款压力,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对出口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方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因此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并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此外,出口商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对进口商来说,由于基于信用销售,因此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并且由于赊销方式下出口方为进口方提供了1至3个月的融资,因此进口商可以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了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还有,相对D/A远期承兑,进口商无须在尚未取得货权的前提下即做出商业承兑;相反在卖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条款时,进口商还可以本着善意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索偿。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将它对其他信用保险方式、结算方式具有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保理业务中坏账担保的功能。尽管信用保险和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同样具有消除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形成呆账坏账损失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4至6个月后才赔付。 另外,在采用信用保险的情况下,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以对形成的呆账坏账提出索赔,供应商为此要做许多管理和文字工作。而保理商对呆账坏账的赔付并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再者,费用上保理业务也优于信用保险。虽然保理商因为提供了坏帐担保和其他服务要收取管理费,但这一包含于管理费中的费用相对于信用保险费仍然比较低,且并不一定增大供应商的费用开支。在采用综合保理和到期保理的情况下,供应商因使用保理而节省的管理费用完全可以抵消保理商的收费。两者的比较见表1。 正是由于在较低的费用下提供了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全面服务,保理业务在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取得优于信用保险的地位。 保理业务与其他付款方式的比较 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有最大的收款保证,但是由于其较高的开证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对进口商较高的资金占用率,削弱了出口商的竞争力;而且信用证业务遵循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原则,如果信用证下的有关单证出现些微不符,也可能使原先收汇相对安全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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