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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6.1.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和核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 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 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

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

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7.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仅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规定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3.7.3 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7.4 因平时使用的需要,在防空地下室顶板上或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的防护密闭楼板上开设的采光窗、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

大于6.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合计不宜超过2个。在顶板上或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在顶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专供平时使用的楼梯、自动扶梯以及净宽大于3m的穿板孔,宜将其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3.7.5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临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3.7.8 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通风采光窗,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相关规定。通风采光窗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承受战时动荷载的墙面,其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指轴线之间距离)的1/3。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7.9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其临战时的封堵方式,设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可采用挡板式(图3.7.9)。

3.8 防水

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9 内部装修

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建筑设计 目录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二、建筑规模;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四、平、战用途; 五、防火设计; 六、防水设计; 七、平战转换设计;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节一般规定 一、人员掩蔽工程布局要适中; 二、防空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 三、无关管道穿墙应限制; 四、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要求; 第三节主体设计 一、顶板最小防护层厚度; 二、口部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 三、防护单元、搞爆单元的划分; 四、防护单元应自成系统; 五、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 六、顶板底面不得超过室外地平面; 七、电梯不得进入防护区内; 八、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变形缝。 第四节口部设计 一、室外出入口的设置; 二、防倒塌棚架的设置; 三、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 四、门前最小尺寸要求; 五、出入口疏散宽度; 六、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活门上的设计压力值; 七、室外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 八、内通道的防护设施。

第五节风、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通风竖井、活门及扩散室; 二、水口——污水冲洗集水坑(集水池); 三、电口——防爆波电缆井。 第六节辅助房间设计 一、战时厕所; 二、战时防化值班室; 三、柴油电站。 第七节平战转换设计 一、平战转换基本原则; 二、平战转换有关规定; 三、常见转换部位; 四、转换基本方式; 五、封堵方式表达要求; 六、常见问题。 第八节常用构件标准图集选用 一、防倒塌棚架选用; 二、采光窗井选用; 三、通风竖井选用; 四、防爆波电缆井选用; 五、集水坑选用; 六、人防门选用。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第一节:建筑设计说明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应符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做到完整、规范,并能体现人防工程特点。 一、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设计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等;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7合订本);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太原市人防(2008)3号文件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审核表是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下达,它对工程建设的主要战术技术要求提出具体要求,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规模 应说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以及防护单元规范等。 1、建筑面积,应根据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计算确定。“条例”的基本要求是:对地面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0m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除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总面积的5%(太原地区)修建防空地下室。 2、掩蔽面积应明确标注。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数的依据,掩蔽人数决定出入口疏散宽度和活门的型号设计时应合理计算。 有的设计只标注“防护面积”、“有效面积”都不准确,也没有必要。 三、防护类别、防护等级 1、防护类别分为甲、乙二类。 甲类—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乙类—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袭击。 2005规范,突出了对常规武器的防护,反映在对室外出入口口部防护设备的防护,应以防常规武器为主,兼防核武器冲击波。 防护类别的规划原则是对城市所受威胁环境的不同,所处战略地位的差异,采取分类设防的原则。 2、防护等级分为两种等级,即核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和常规武器作用下的防护等级。如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应为核6级、常6级;甲类6B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应为核6B级及常6级。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M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护等级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修建防护等级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有两种情况:a、危房拆除重建的住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 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 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 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地下室设计规范

地下室设计规范整理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 如地下商场、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 地下室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 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①覆土层厚度的控制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 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

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2/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2/kw。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专业部分 关于设计深度§1 根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目前建筑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口部详图表述不规范。1.建筑设计说明不到位。2. 建筑设计说明101 §建筑设计说明编制应包括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应说明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文件、批文、相关规范、标准、1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及设计条件等;、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2 、防护类别和抗力等级;3、建筑面积:包括应建人防面积和实建人防面积,每个防护单元建筑面4 积和掩蔽面积以及掩蔽人数。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 1 -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太原市人防工程应按“太原。应建人防面积应按“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表述。掩蔽面积是确定掩蔽人不能随意减小。防护单元掩蔽面积应按计算确定,数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实际上反映了工程的掩蔽能力。供电、通风量、掩蔽人数应按标准计算。掩蔽人数是确定出入口疏散宽度、供水等容量的依据。因此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必须科学确定。5、说明防护单元、抗爆单

地下室设计规范

目录 一、地下室设计 1、地下室范围控制 2、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3、地下室各层功能分配 4、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5、地下室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划分的原则 6、地下室防水设计 二、地下室汽车库设计 1、汽车库的建筑分类、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2、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3、安全疏散 4、地下汽车库车位的经济排放 5、设计要点 三、地下室设备用房设计 1、一般原则 2、设备用房防火门等级 3、安全出口数量 4、层高控制 5、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6、建筑构造

地下室设计 就高层建筑设计而言,地下室设计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较为复杂而重要的一部分。地下室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乃至正常使用。 地下室按性质分为: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多层地下室; 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即人防工程和汽车库;商业用房,如地下商场、 歌舞厅等,还有附建设备用房。 我们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1、地下室设计 2、地下室车库设计 3、附建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设计 一、地下室设计 (一)地下室范围控制:(总体设计条件) 0.7H(地下室埋深)≥5.0m。深圳市个别工程最小退占地红线2~3.0m,地下室 范围必须在占地红线内,但可出建筑红线。 (二)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 地下室构造埋置深度其目的是满足建筑物稳定要求,根据新结构高规规定: a)H/18 桩基础 b)H/15 天然地基筏基 (三)地下室各层功能划分: 多层地下室,当为平战结合的功能时,设计者应根据功能不同合理划分地下室各层功能。 例如:人防工程应放在最底层,这样只有顶板按抗核爆设计;设备用房,除规范4.1.2.2条及4.1.3条规定,锅炉房、变压器室及柴油发电机室放在地下一层外,其余 均应考虑放在地下室最底层。 (四)地下室层高的确定: 确定地下室层高: 地下室层高确定需要考虑众多的因素,设计中应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具体讲两种情况的地下室,即人防地下室,无人防地下室。 1、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除需考虑与普通地下室功能相同的条件外,还应考虑人防的荷载,人防主出入口的位置,以及重力管线的走向等。对于平时是汽车库,战时为人防的地下室空间分配基本尺度见下图。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经验总结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经验总结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规范广东建材2009年第11期建筑设计与装饰 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经验 卓毅刚 摘 (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要:本文较系统的结合规范介绍了人防地下事结构设计特点和设计原则,对人防地下室结构设 计中的主要构件进行了设计分析,并对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经验;经济性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全国各大中等城市拔地而起,地下停车库、地下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的大量兴建,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走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特别在经济发达的地区

和城市,繁华的商业地段成为地下空间开发的热点和焦点,其地下空间的利用离不了以防灾救灾为目的的人防工程。本文就人防工程中最常见的低抗力等级人防地下室(核5,常5级以下)为例子,进行结构设计经验总结。 1材料 人防地下室在有人防荷载参与结构计算过程中,应注意乘以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Yd。详见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人防规范》)4.2条。 1.1混凝土 人防地下室选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一般为C30C35。笔者不建议选用C40以上的混凝土,原因有二:(1)C40--一C55混凝土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为0.3,而C25~C35混凝土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为0.25。由于人防地下室考虑防辐射及密闭防毒作用,墙体及顶板较厚,所以对于低抗力等级的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计算中会出现较多构造钢筋就能满足受力要求的情况。故在抗力等级及平时荷载不大的情况下,采用强度等级低于C40的混凝土,可降低工程的含钢量,其经济性是显而易见的。(2)人防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深度细则

金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质量,加快报批速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金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各阶段设计与项目设计同步进行,一般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各设计专业应协同处理好密闭、防护、口部设置、平战转换、设备安装等重要问题。对大型和重要防空地下室工程,在初步投计前,应进行方案优选;对小型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五条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 (一)初步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二)施工图设计。 设计说明书(人防专篇)、设计图纸、计算书、选用标准设计、主要设备及材料表。 第二章建筑设计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部面图(人防部分)和人防平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内容外,应标示人防主要出入口位置、标高。 (二)剖面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绘制剖面图,标示出防空地下室埋深、复盖层厚度,与地面建筑等竖向关系。 (三)平面图: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应在平时使用功能平面图上绘出战时防护系统,单元划分,口部设计及主要使用房间(包括平时用途设备房),标出主要轴线尺寸,地下室标高等,标示出需要设置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位置。

当绘制方案平面图比例较小、无法清晰表示出人防防护系统时,应加绘局部(如口部)放大平面图。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筑方案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地下室层数、标高、总面积、防空地下室设置层数、层高、埋深。 (三)防护等级、防护单元数、每个防护单元面积。 (四)平时用途和战时用途,战时出入口数量与形式。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局部放大剖面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标明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外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面标高,设计范围内原有人防工事位置及出口。 (二)剖面图(人防部分)。 工程竖向设计图中标明防空地下室埋深,防护层厚度及上部结构关系。 (三)战时平面图。 战时平面图应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在平面图基础上绘制,其内容主要有: 1、防护单元、防爆单元划分、防护设计、防护密闭门、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开启方向等,必要时应加绘口部放大图。 2、各种孔、口位置及尺寸,标出临战时需要加固、封堵方法和技术措施。 (四)剖面图。 反映防空地下室等复杂部位空间关系。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建筑说明除第七条外,应增加下列内容: 工程性质,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使用面积,主要出入口位置及与周围人防工程关系。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主要由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组成。 (一)总平面图。 工程总平面图除按地面建筑要绘制内容外,增加防空地下室工程位置,主要出入口位置及标高,周围人防工程及口部位置。 (二)战时平面图。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3.1强制性条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第4.1.3、4.1.7、4.9.1、4.11.7、4.11.17条,具体条文从略。 3.2 基本规定 3.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的要求;图纸表达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的规定。 2.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宜有比例不小于1:50的结构详图,主要表示防护密闭们、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配筋。 3.采用平站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4.设计文件应提供本要点附录A中底A.2节规定的内容。 3.2.2 设计依据 1.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他标准(含国家2. 建筑标准设计)应为有效版本。

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等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结构设计总说明3.2.3 每一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若防空地下室与其上部的地面建筑为同一个子项,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也可专门列一小节,说明地面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未包含人防设计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宜提供供审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及各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等。 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包括防空地下室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遵循的标准、规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以及地面建筑抗震设计条件等。 3、各结构构件采用的战时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包括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 4、防空地下室所有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有防水、密闭要求的结构构件的抗渗等级等。 5、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提出特殊要求。 6、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及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 3.2.13、 3.2.15、 3.3.1(1)、 3.3.6 (1、2)、 3.3.18、 3.3.26、 3.6.6 (2、3)、 3.7.2、 4.1.3、 4.1.7、 4.9.1、4.11.7、 4.11.17、 5.2.16、 5.3.3、 5.4.1、 6.2.6、 6.2.13 ( 1、2、3)、 6.5.9、 7.2.9、 7.2.10、 7.2.11、 7.3.4、 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语 精选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计规范及说明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说明】 6.9.1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

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2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可以布置其他如贮藏间、卫生间、娱乐室等房间。 6.9.3 住宅的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至少应与公共走廊净高相等,所以不能低于2.00m。 6.9.4 当住宅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应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住宅的空间特性,以及住宅周围以停放的小型汽车为主,本条规定参照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对小型汽车的净空的规定。 6.9.5 考虑到住户使用方便,便于搬运家具等大件物品,地上住宅楼、电梯宜与地下车库相连通。此外,目前从地下室进入住户层的门安全监控不够健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采取防盗措施。 6.9.6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9.7 住宅的地下室包括车库,储存间,一般含有污水和采暖系统的干管,采取防水措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王焕东)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王焕东 …………………………………………………………………. <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

深圳市某工程人防地下室设计若干问题探讨

深圳市某工程人防地下室设计若干问题探讨 万衍刘远骏 提要:本文通过对深圳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306高层工业厂房地下室(含人防)工程设计实例的分析,对含人防的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设计两个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性意见。 1.工程简介:深圳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306高层工业厂房是1栋18层(地下1层)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工业建筑。建筑面积31200m2,建筑高度79.8m,地震烈度为7度,框架等级为3级,剪力墙等级为2级。地下室面积3908m2,其中含人防面积1390m2,分两个人防单元,层高4.4m,桩基采用预应力砼管桩。 地下室的设计中考虑人防的问题,有一个平战结合的问题,即既要考虑平常使用时荷载较小,需满足建筑使用上大空间的问题,又要考虑人防时荷载较大,结构上很难满足大空间的问题,如何协调两种状态下不同的使用要求,以下讲几点笔者在人防设计方面的一些体会,以资借鉴。 2.人防结构设计的特点 人防即人民防空,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除采取人员疏散的措施之外,也是战时防空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主要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主体结构设计,包括顶板、外侧墙、底板等其它构件的结构设计,二是孔口防护设计,包括出入口的防护和消波系统(防护设备),其中出入口的防护包含防护密闭门的选用、门框墙、临空墙的计算、出入口通道(包括风井)的计算等几个方面,而消波系统则包含防爆破活门的选用和扩散室(箱)的设计,那么,这些内容的结构设计与一般的结构设计有何不同呢? 第一、结构设计的可靠性可以降低,一般建筑结构pf≈10,而人防结构pf≈6%,第二,考虑结构的动力响应,第三,结构构件可考虑进入塑性工作状态,第四、材料设计强度可以提高,实验表明,在快速加载的情况下,这时材料力学性能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强度提高,但变形性能包括塑性性能等基本不变,这对结构工作起到有利作用,例如钢材强度可提高1.15~1.5倍,对砼强度可提高1.5倍,这是在设计中考虑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来完成的,第五,重视构造要求,人防设计的许多构造要求是与一般的建筑设计不同的,要求更为严格,故仅仅只考虑受力计算,不考虑构造措施是不合理的。 根据以上所述的结构设计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一般原则,①平战结合,取控制条件,在民用建筑的人防地下室的结构设计中,一般只涉及5级或6级人防设计,结构的顶板基本上都由战时控制,而侧墙和底板则因地下室的结构型式的不同而由实际情况确定;②只进行强度的验算,由于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结构构件变形极限已用允许延性比的控制,且在确定各种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因而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中,不必再单独对结构构件的变形与裂缝开展进行验算;③只考虑一次核袭击;④注意各部件的协调,以免因设计控制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结构的局部先行破坏,失去整个防护建筑的作用;⑤地面与地下承重结构体系要协调,不能出现两者强弱相差较大的情况。 了解了结构人防设计的特点及原则之后,我们首先就必须确定计算所需的荷载值。 3.人防荷载的确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系统。 3、专供平时使用的时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中的有关规定。 4、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均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修。 5、医辽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表 5.1.5采用。 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 3 /(P ·h))表5.1.5 6 、防空地下室平时人员新风量的确定,通风时不应小于30(m 3 /(P ·h))空调时宜按表5.1.6采用。 平时人员空调新风量标准(m 3 /(P ·h))表5.1.6 注:过渡季采用全新风时,人员新风量不宜小30m 3 /(P·h) 7、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通风的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7采用。 战时清洁通风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7

8、防空地下室内平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1.8采用。 平时使用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温度计表5.1.8 注:1.冬季温度适用于集中采暖地区。 2.车库冬季温度不应低于5℃。 9、防空地下室平时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宜按表5.1.9采用。 平时排风各类房间换气次数(次/时)表5.1.9 注:贮水池、污水池按充满后空间中。 10、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的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及CO2容许含量表5.1.10 11.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应按下式进行校核。 τ=10·V(C―C0)/ N·C1(5.1.11) 式中:τ- 隔绝防护时间(h);V-防空地下室密闭区容积(m3) C-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容许含量(%),应按表5.1.10采用; C0-隔绝防护前防空地下室室内CO2初始含量(%),及其值宜按表5.1.1 1采用; C1-每人呼出CO2量(1/ h),对掩蔽人员宜取消20;对工作人员宜取消20-25; N-隔绝防护时室内实际容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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