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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尚书制。战国时亦作“掌书”,齐、秦均置。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武帝时,选拔尚书、中书、侍中组成“中朝”(或称内朝),成为实际上的中央决策机关,因系近臣,地位渐高。和御史、史书令史等都是由太史选拔。在汉宣帝时期权势就已经很高。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重要。

2.地方行政机构

汉初地方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武帝后完全确立郡县两级体制。东汉又设州,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汉朝立国之初,积极吸取秦亡的教训,改变原有的严刑峻法。如高祖、惠帝、吕后时,“弛商贾律”,“除参夷连坐之罪”,“除三族罪妖言令”,除“挟书律”,文帝即位后“除收孥相坐律”、“除诽谤律”等。而前167年的缇萦上书事件,成为大规模刑制改革的契机。

1.文帝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了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

(2)以“髡钳为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三百取代劓刑。

(3)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以笞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取代斩右趾。

2.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深化文帝的改革。

首先是下令改笞五百为笞三百,改笞三百为笞二百。

紧接着又进一步减轻刑罚,“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同时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了《箠令》。

3.意义

虽有“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的局限,但首次打破了自夏朝以来的旧五刑体系,基本废除了残忍不仁的肉刑,从此犯罪者除死刑外基本得以自全其身,犯罪人的人身人格得到了尊重和保障,是中国刑法史上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同时也标志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开始形成。

二、刑名

1.族刑。又称族诛,主要指“夷三族”,是刑罚中最严重的情形。汉初曾于高后元年(前187年)曾宣布废除,文帝时复行三族之诛。

2.死刑。在汉代有斩首、腰斩、枭首、弃市、磔刑等名目。

3.肉刑。汉代肉刑主要是在文帝改革后又恢复的,有宫刑和斩右趾,其作用基本上是死刑的替代刑。

4.笞刑。景帝《箠令》确定了笞刑的行刑制度:“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5.徒刑。

(1)髡钳城旦舂。徒刑之最重者,刑期五年。

(2)完城旦舂。徒刑之次重者,刑期四年。

(3)鬼薪白粲。刑期三年。

(4)司寇、作如司寇。有时称“司寇作”。徒刑中较轻者,刑期二年。

(5)罚作复作。徒刑中最轻者,刑期一年。

(6)隶臣妾。徒刑之最轻者,刑期一年。

6.徙边。

7.赎刑。

(1)金赎

(2)女徒顾山

8.罚刑。

三、罪名

四、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

2.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

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皇帝对一切司法活动有最后支配权。

丞相也有一定的司法权,可以参与议决重大疑难案件,即与太尉、御史大夫“杂治”大案要案,还有直接处罚官员。

御史大夫是最高监察官,主典正法度,监督百官违失,举劾犯法官员。

廷尉是在皇帝之下专掌审判的最高官员,为九卿之一。其办公衙门称为廷尉府或廷尉寺。景帝、哀帝时两度更名大理,武帝、光武帝时复名廷尉。

汉武帝时,为了限制相权而赋予尚书台以部分司法权。成帝时,尚书台设五曹,其中“三公曹”主断狱。东汉时尚书台成为国家中枢机关,其下增设“二千石曹”,主辞讼。尚书台参与司法,使廷尉的司法权被分割。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即起诉,分为“自诉”“公诉”。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即“诣阙上书”。

2.逮捕。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老小、废疾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颂系”。对于民事争讼一般采用调解的方式息讼。

3.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读鞫”(宣判)“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

5.录囚。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武帝设刺史“省察治状”,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明帝。

6.春秋决狱。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

《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

7.秋冬行刑。黄老学派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汉代冬季才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其他死刑犯的执行必须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就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与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就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就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就是著为律,后主所就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就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 B ?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 B. 6 岁以下 C.8 岁以下 D.9 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A ?乞鞫 B?读鞫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5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6.汉初制定《傍章》十八篇的是( ) 【0501】 A.萧何 B.韩信 C.张苍 D.叔孙通 8.汉律规定,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者,构成( ) 【0501】 A.阿党附益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非正罪 D.出界罪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0510】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0601】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0601】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9.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610】 A.《九章律》 B.《朝律》 C.“约法三章” D.《傍章》 10.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0610】 A.汉朝 B.魏晋时期 C.北魏 D.北齐 9.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0701】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 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0.汉朝关于百官朝会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701】 A.《朝律》B.《越宫律》 C.《九章律》D.《傍章》 7.“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0710】 A.秦朝B.汉朝 C.唐朝D.宋朝 8.西汉时期下诏宣布废除肉刑的皇帝是()【0710】 A.汉高祖B.汉惠帝 C.汉文帝D.汉武帝 7.作为法典的篇目,“杂法”最早出现于()【0801】 A.《法经》B.《九章律》 C.《北齐律》D.《晋律》

8.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0801】 A.缘法定罪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D.论心定罪 9.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0801】A.秦朝B.汉朝 C.唐朝D.清朝 3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0801】 A.察举B.乡试 C.科举D.辟举 E.征召 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0810】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0810】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7.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0901】 A.质剂B.傅别 C.券书D.合同 8.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0901】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 C.幼子继承制D.官府处理 9.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0901】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 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8.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于()【0910】 A.秦朝 B.西汉 C.东汉 D.三国 9.汉代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是()【0910】 A.御史台 B.廷尉 C.尚书台 D.大理寺 9.汉代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思想家是()【1001】 A.汉文帝 B.董仲舒 C.汉景帝 D.淳于缇萦 10.汉朝为实行回避制度,专门制定了()【1001】 A.《推恩令》 B.《附益法》 C.《三互法》 D.《左官律》 13.汉朝最重要的法典是( ) 【1101】 A.《九章律》 B.《贞观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10.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奏谳制度创设于( ) 【1010】 A.商朝B.西周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汉朝及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汉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强盛的朝代。在两汉四百余年中,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都飞速发展。就法律制度而言,经过两汉四百余年的积累,中国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论、制度上均有极为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渗入法律制度之中,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 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主要立法 汉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汉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在称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刘邦在攻入秦都咸阳以后,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罚残酷,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开废除秦朝的酷法严刑。“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初相同萧何在损益律基础上作成,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投、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畜牧和驿传之事.

(3)《傍章》 《傍章》是汉高祖时期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的关于宫廷、朝谨、礼仪方面的法规,共十八篇,与《九章律》同时施行 (4)《越宫律》和《朝律》 《越宫律》和《朝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其中《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 卫方面的专门法规,共27篇;《朝律》也称《朝会律》,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共6篇。 除此以外,汉朝还有许多单行法规,如《左官律)、《尚方律》、《沈命法》等等。根据史籍记载,至汉武帝时,汉朝律令已达359章,规模已相当庞大了。 2、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律”是汉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一些重要法规也都以律相称。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指。 8、巫蛊罪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 (前206年——220年) o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和发展时期。 o汉代法制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最终确立; o汉朝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并开创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有风格。 第一节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虽“汉承秦制”,但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却与秦有很大不同。 汉朝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重要变化。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的思想 ——以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为主,以儒、法为辅。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具体表现: 1、轻徭薄赋 如,田租:十五税一(高祖) 三十年减免(文帝) 三十税一(景帝) 2、约法省刑 如:(刘邦)颁布“约法三章” (惠帝)除《挟书令》 (高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复弛商贾之律” (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除盗铸钱令” “除肉刑法” 二、汉武帝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法律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 ——确立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董仲舒:《春秋》大一统主张 ?政治上:实行君主集权 ?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法律上: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德主刑辅”思想提出的理论根据 ——阴阳学说,阳主阴辅的天道观 ——儒、法和阴阳等学说的综合继承 *汉宣帝: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3、影响 作为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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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商朝“三风十愆” 属于商朝职务犯罪的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其处罚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 2.商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⑴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不分;⑵神权法发达。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3.西周“德”的主要内容 ⑴“敬天”。简要地说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⑵“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 ⑶“保民”。即“保享于民”、顺从民意。 4.西周“轻刑”、“慎罚”的主要含义 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刑罚应当与德化教育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5.周礼的作用 ⑴周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⑵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6.“亲亲”和“尊尊”的主要内容 ⑴“亲亲”的主要内容 每个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其核心是“孝”; ⑵“尊尊”的主要内容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 “亲亲”和“尊尊”的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 7.西周的礼刑关系 首先,礼与刑的区别: ⑴礼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罚性规范; ⑵礼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刑的主要功能是制裁犯罪; ⑶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的关系: 简言之,“失礼则入刑”。 8.“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 其妻本原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9.西周的赎刑 ⑴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 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疑罪; ⑶其作用是,减少了死刑和肉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平之虞。 10.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 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1.所谓礼起源于祭祀,是说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代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 2.夏商两代的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做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所谓“禹刑、汤刑”,是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内容的统称;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 3.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即旧五刑。 4.所谓“圜土”,即是夏商两代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徒刑。 第二章两周法律制度 1.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并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从而“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二者精密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辩证统一的思想体系,极大地西周政权的法制建设。 2.基于周礼的内容性质和功能作用的需要,决定了它始终贯穿一条“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是一条别亲疏、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血缘为纽带,以“孝”为核心,目的维护家长制;所谓“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等级为基础,以“忠”为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君主制。 3.西周中叶,周穆王命时任司寇的吕候“作修刑辟”,主持制定了《吕刑》。《吕刑》又称《甫刑》,已失传。 4.论述: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建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首先,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民遵守的指导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正如古人所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凡是违反礼的规定的言论或行动,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制裁。 其次,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百姓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的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利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普通平民和庶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使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5.西周时期,“惟眚”指过失犯罪,“非眚”指故意犯罪;“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与秦区别:故意,端;过失,不端。 6.西周时期,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 何谓《禹刑》、《汤刑》? 2. 何谓奴隶制五刑? 3. 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 何谓周礼? 5. 何谓《九刑》? 6. 何谓《吕刑》? 7. 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 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10. 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 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 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 何为“五听”?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 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 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 何谓《法律答问》? 2. 何谓《封诊式》? 3. 何谓廷行事。 4. 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 何为“具五刑”? 6. 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 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 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 何为“约法三章”? 3. 何为汉律六十篇? 4.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 何为“通行饮食法”? 6. 何为“上请制度”? 7. 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 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 何谓“左官律”? 10. 何谓“酎金律”? 11. 何为“读鞫” 、“乞鞫”? 12. 何为“录囚”? 13. 何为秋冬行刑? 14. 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北齐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 何为“八议”?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 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 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 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 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 指。 8、巫蛊罪 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 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 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 是 。 13、乞鞫是 指。

14、秋冬行刑是 指 。 15、录囚是 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 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 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 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式,除律之外还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效力高于律。 7.科

第五章两汉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第七章汉朝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 --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 2.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 (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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