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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

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争议分歧

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负责,医院为被告

医院与人事局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是委托鉴定关系。医院以其医学标准对鉴定结果负责。人事局只是使用了鉴定结果而作出不录用决定,因此原告若认为体检结果违法则应该以体检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焦点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1、合法: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该以医院的检验标准为依据,因

此,医院得出体检不合格结论是合法的。

2、不合法:

(1)张先著的肝功能结果为“一、五阳”,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并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之一,因此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细则》规定。

(2)初检与复检医院作为体检医院,仅仅可以作出医学上的鉴定,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铜陵市人民医院与解放军第八六医院都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作出公务员体检合格与不合格的决定,超越了职责范围,属于越权行为。

针对焦点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1、应当无效:

(1)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2)依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且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

1、合法有效: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小组意见:

本案原告的质疑焦点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这个焦点,可以分析出三个问题:其一,是否可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进入考核程序,即所依据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其二,若《细则》合法有效那么体检结果是否合法;其三,若体检结果不合法那么该由哪个单位对此负责,即人事局为被告还是体检医院为被告。上文已经对三个争议焦点作出分析,下面将结合小组对争议点的理解对案件作出分析和解构。

首先,小组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合法有效。虽然原告提出了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但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是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人事局可以根据细则作出录取与不予录取的决定。

其次,小组认为体检结果是不合法的。原告乙肝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

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因此该体检结果不合法。

最后,我们认为体检结果不合法应当由人事局承担责任。上文已述,人事局与体检医院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解放八六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败诉。

法院判决: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但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根据合法标准。芜湖市人事局所依据的细则是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制定的,这一规章依据的是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细则与上位法之间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细则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适用。

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细则的规定,委托解放军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实施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由于解放军八六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2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结束,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名列第二的考生递补,所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本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法的思考:

一、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本案之前,以乙肝歧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所闻,法院大多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拒绝受理乙肝歧视诉求的主要根据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相关法院认为,公务员的招收录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这些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而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可谓开创司法机关对此类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的先河。理由如下:

1、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一,行政机关招录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兼采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和第12条以列举和排除的方式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进一步的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还应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表面上,公务员招收录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但是,应聘人员在违背录取之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招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性质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招录不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法院先前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由此可见,应聘人员还不属于行政机关人员,不涉及其权力义务,对公务员的招收录用具有司法可诉性,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排除事项。

2、从学理上讲,对于行政诉讼的受理必须要符合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可诉性的特征包括:主体是国家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内容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有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招收录用作为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具有可诉性。从国外的法律实践来看,现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得到极大的扩展,不仅是外部行政行为,即便是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涉及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严重损害公务员的利益,且具有可诉性,也可能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比如,像法国那样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大体重合的国家,法院可以审理与行政机构内部组织建设有关的行政案件,像美国那样由普通法院承担审判任务的国家,某些内部行政行为也接受司法审查。

3、从现实意义上讲,,法院受理案件是消除歧视现象的一条重要途径。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怀和照顾,而不是歧视和远离。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力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反对歧视、消除歧视作为自己一项重要而神圣的职责。

二、被告的适格问题

被告是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前,原告张先著在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事厅驳回其复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其理由是,芜湖市人事局的决定是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作出的,不录取不是人事局的决定,而是医院或者医生的决定,如果要进行诉讼,只能向医院或者医生提起民事诉讼,医院或者医生是该案件的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芜湖市人事局与体检医院之间的关系。芜湖市人事局是芜湖市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录用和管理本市的公务员队伍。其职责之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组织考试,录用合格的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身体健康。安徽省人事厅也制定了公务员身体健康的体检标准。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制定的体检标准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进行统一体检,是其法定职责之一。但人事局并不具备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条件和法定资格,因此,需指定或者委托具备专门资格的医院进行体检,而医院又需要指定具备专门资格的医师进行体检。芜湖市人事局可以指定任何一家具备法定条件的医院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进行体检。因此,人事局与医院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人事局是委托方,体检的医院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并且被人事局委托或者指定的医院在体检以后所出具的体检单只是人事局作出是否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之一,而不是是否录用为公务员的全部条件。

三、本案对行政法发展的意义

“乙肝歧视第一案”在我国行政法发展史具有历史性意义:

其一,本案在受案范围方面是一次重大突破。它首次将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法院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消除歧视树立了典范。更重要的是,本案通过对公务员招录行为实行审查,强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行为必须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种有限政府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政府建设而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二,本案对现行法律制度,比如违宪审查制度,提出了挑战,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素材和动力。

行政诉讼法参考案例含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不负法律责任哦! 参考案例 案例1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 (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 (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2分)(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 案例2 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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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案例2 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 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 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 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 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 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案例3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 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 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 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 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 讼 案例4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 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 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 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 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 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 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 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 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 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 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案例5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 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 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 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 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案例6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 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 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 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 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 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 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 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 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 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 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 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 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 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 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 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 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 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 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争议分歧 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负责,医院为被告 医院与人事局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是委托鉴定关系。医院以其医学标准对鉴定结果负责。人事局只是使用了鉴定结果而作出不录用决定,因此原告若认为体检结果违法则应该以体检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焦点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1、合法: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该以医院的检验标准为依据,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马全力整理、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盗传必 究!)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1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 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案例二: 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三: 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含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P3 2.行政法律关系 P18 3.行政机关 P38 4.行政行为 P64 5.抽象行政行为 P66 6.行政许可 P115 7.行政复议 P219 8.行政诉讼 P244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题所备选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A)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 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终局仲裁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20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3.在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就是指国家机关 4.在关于行政权的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D)A.行政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B.行政权也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C.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D.行政权只能依法由行政机关享有 5.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D) A.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6.在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A市大田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A.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A市大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向A市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张某被某市公安局强制遣返,在途中窒息而亡,以下正确的说法是哪项?(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情介绍(一) 《如何应对“禁改限”》---[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禁改限”里保平安》---[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两案,试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主体 案情介绍: 《被开除的女大学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本案中,牡丹江医学院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行政机关 案情介绍(一) 《艳舞跳进烈士陵园》---[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谁在强收“保护费”》---[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两案,试谈该如何认识行政职权? 第七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案情介绍: 《示范给谁看》---[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本案,试理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第十一章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一) 《三轮车夫状告警察》---[下载观看] 问题:通过本案,谈该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案情介绍(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试分析《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案情介绍: 《岳池县沉船事故》---[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行政调查。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案情介绍: 《三轮车夫状告警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试通过本案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情介绍(一) 《公务员的门槛究竟有多高》---[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被开除的女大学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件,请再次认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证据 案情介绍: 《如何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本案,试分析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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