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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2007年1月9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外两个干警按照派

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11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

守候,约20分钟后趁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手枪,喝令众

人不许动。村民江某、赵某、王某、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查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手枪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胸部。后王某在送医院抢救三天无效后死亡。王

某死亡时18岁。2007年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同年3月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

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07年3月28日生效。2007年3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之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

了赔偿请求。问题:

(1)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

(2)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

(3)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4)王某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

(5)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分析: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博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

引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

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

害人王某生命权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

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于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2)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山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

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了依《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91条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

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3)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7条之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山犯罪行为致王某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山予以民事赔偿。(4)王某之父作为受害人的继承人,

在受害人死亡后,有权提起赔偿请求。(5)赔偿金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3)、(4)、(5)依照《国家赔偿法》

第3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当然,这一赔偿是由致害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

的赔偿。本案受害人已死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受害公民已死亡,

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王某之父有权作为请求权

人要求致害机关县公安局赔偿。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

受王山犯罪行为损害而致王某死亡,所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死者生前扶

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作为物质损失应由王山予以民事赔偿。这样,本案就可以

由两种途径解决:一种是依《国家赔偿法》,通过行政赔偿途径由县公安局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依《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由王山以民事

侵权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两种途径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并不一致,这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能否得到完全满足。以前一程序看,其不利之处在于《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标准都有严格限制,如”造成死亡的,应当

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不如民事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宽松。这主要是立法者考虑国家承受能力问题及其他因素而对国家

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就后一程序看,其不利之处在于犯罪人本身为自认人,其财力

通常有限,巨额赔偿时未必有全部赔偿能力。因而,当出现类似本案这样国家赔偿责

任和个人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时,受害人应斟酌以上两种赔偿途径的优劣,结合受情况,选择较为有利的途径求偿。

2.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还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

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三被告辩称,借款事

实不存在,借条是子啊冯某用刀子胁迫下抄写签名的。并陈述了如下事实:甲女在工

作中与冯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得知冯某已有妻室即提出断绝关系。冯某不依,带着原告李某到甲女家,用刀指着甲说:“要分手也可以,但你必须赔偿我2万元经

济损失,否则今天就砍了你。“然后甲女抄写欠条并威胁其父母乙、丙也在欠条上签名。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拒绝调解。一周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

被告欠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为证。而被告所辩事实既未向

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没有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乙、丙的2万元退休金存款强制划转。三被告当场连呼冤枉,乙、丙老夫妇俩拿出农药称要以死证清白,执行人员不理并与

甲女发生冲突,在拉扯过程中,甲女跌倒致脸与手臂多处受伤。老夫妻见状当场喝下

农药自杀身亡。此后,法院以冯某、李某犯抢劫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则以M法官涉

嫌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补偿金23万元人民币。问题:(1)本案赔偿属何性质?为什么?(2)对执行人员强制划转的被告2万元存款,应当如何处理?(3)法院支付给死者家属23万元补偿金是否正确?(4)M法官是否应当承担

被追偿的责任?

答案分析:(1)属于国家赔偿性质。《赔偿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据此,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仅仅是错判并且执行,只依执行回转即可,并不存在

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本案当事人喝农药自杀身亡,表面上看虽是当事人自己行为所致,实质其死亡与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判及执行人员违法执行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属于国

家赔偿范围。(2)应当执行回转。本案执行中的错误不仅在于强制换转退休金存款,而且在于执行人员在当事人连呼冤枉并要以死为证的情形下,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生

命安全并复查或报告的职责,反与甲女发生冲突并造成其身体伤害。执行人员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法官的法定职责与义务。(3)不正确。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巨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国家补偿,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赔偿”与“补偿”

存在四个区别:一是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一般是由违法行为引起,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抛弃了原先的绝对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二者性质不同。赔偿是国家对其具有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

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受到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

担的精神;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金钱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

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四是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失实际发生为条件。补偿既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失发

生之后。所以,本案法院支付的补偿金应为赔偿金。(4)应当承担被追偿的责任。本案原告涉嫌抢劫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M法官“应送而未送”酿成错判,属于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依法应当承担被追偿的责任。

3.某市大华商场内顾客熙熙攘攘,好一派热闹景象,突然一个身穿白衬衫的小伙子慌

不择路地急冲进来,后面紧跟着两名警察。小伙子东窜西窜,由于商场内人太多,警

察费了好大劲才将其抓获,原来被抓获的是一名在逃的嫌疑犯。在追捕的过程中,商

场内的一些商品被损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营业秩序,商场负责人要求警方赔偿全部

损失。警方人员则表示他们在执行公务,对于给商场造成的损失,愿意给予合理的补偿。问题:(1)本案两名公安人员闯入商场追捕犯人的行为是否违法?(2)商场负责人可

否请求国家赔偿?

答案分析:(1)不违法。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警察为

了追捕犯罪嫌疑人,闯入商场是行使职责的需要,不违法。(2)商场负责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

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修改后的法律对原先的违法规则原则作了一些细微

的变动,有学者将之总结为“多元归责原则”,认为是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的结合,

但从具体条文来看,“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这

句话又是对赔偿范围的一个限制。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宪法和法律,公安机关是我

国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拘留、预审等

职权。本案警方人员为追捕在逃嫌疑犯,对商场的商品造成了损害,这一后果是在行

使追缉权时造成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由公安人员故意所为,是一种合法的紧急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列举的赔偿情形。所以,本案对于警

方合法行使职权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商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国家补偿。

4.甲某和乙某是好朋友。甲某丧妻,身边有个12岁的儿子丁某,乙某单身一人生活。2005年5月甲某与乙某商定在其死后由乙某收留抚养丁某,同年6月甲某病逝,乙某便将丁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承担了为朋友抚养孩子的责任。2007年3月市公安机关认为乙某有嫖娼行为,将其拘传至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公安人员丙某对其使用了暴

力逼供的手段,乙某被打成重伤,于第二天造成死亡。尸检结果表明,乙某系外力所

致脑血管破裂而死。同年5月由乙某抚养的甲某之子丁某在其老师的帮助下,向市公

安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市公安机关以丁某与乙某无亲属关系,不具备赔偿请求资格为由,拒绝受理丁某的赔偿请求。6月19日,丁某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本案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资格?

答案分析:本案中原告丁某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资格。《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规定》第15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中的丁某是死亡公民乙某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依法应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受害公民死

亡时,享有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范围扩大到与死亡公民虽无亲属关系,但属

于由死亡公民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是对《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所蕴含的法

律精神所作出的正确解释。死亡公民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与死亡公民具有生

存上的依赖关系,受害公民的死亡将使其直接处于生活无着落的境地,其所受损害与

导致受害公民死亡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明显的。因此,最

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将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的资格范围扩大到死亡公民生前所扶

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5.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

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数日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

消了抗诉决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将李某予以释放。振兴服装厂

因厂长被羁押而停产数月。其间,西城区工商管理局还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

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题:(1)李某被羁押达数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

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3)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4)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6)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答案分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公

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责任。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

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即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根据

第24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

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

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根据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

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违法实施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

第2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机关或者起诉;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

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据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

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

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

用一般诉讼程序。(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6)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本案中的羁押行为属

于第17条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某县公安局韩某和刘某到胡某开办的音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出售的音像制品

中有盗版嫌疑的光盘若干,于是对胡某处以罚款200元,胡某与其协商申辩该光盘不

是盗版,韩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并在音像店内打架,刘某用电棍殴打和电击胡某,最

后胡某经韩某、刘某同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吗,胡某缴纳200元。造成胡某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0636.20元。5日后,胡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胡某出院后不服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认为其对胡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主动撤

销了对胡某罚款2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随后,胡某向县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

的决定。胡某收到该决定不服,但不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请问:

(1)如胡某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胡某对韩某、刘某二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3)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的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胡某收到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其该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4)本案可否进行追偿?怎样追偿?

答案与解析:(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韩某、刘某的行为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非个人行为,故本案应以韩某、

刘某所在机关及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2)胡某对韩某、刘某二人的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国

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韩某、刘某对胡某进行殴打和使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

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胡某对由此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3)《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

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赔

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本案中胡某向公安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县

公安局赔偿其损失,县公安局于三个月后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违反了法律两个月

的期限,而且在决定过程中,县公安局拒绝听取胡某的意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

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此,胡某可以在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韩某、刘某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

和电击胡某,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胡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处分。

7.徐某因刘某和郑某让自己当众出了丑,心生怨恨,便回家邀了一个“朋友”,手持

砍刀来找刘某和郑某算账。刘某得知后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将持刀行凶的徐

某二人抓获,并作出了治安拘留7天的决定。徐某拘留期满的第三天中午,又带着一

群人来找刘某和郑某报仇,刘某和郑某得知后又相继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均

以中午下班人手不够为由未出警。结果刘某家开的诊所被砸,郑某的自行车修理铺的

电源线被徐某等人扯断后短路起火,郑某为扑火烧伤了手臂,但仅三辆待修的自行车

被烧毁。下午派出所所长庞某接到徐某的姐夫(副镇长)打电话“报案“后,带三名

警察将双方一并带到了派出所。刘某因受办案人员呵斥而情绪激动,与办案人员争吵,庞所长命令干警将刘某以扰乱机关办案为由拘留了5天。刘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局申

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拘留并另处以罚款200元的复议决定。当派出所人员代市公安局宣布复议结果时,刘某当场咬破手指发誓要打官司。次日,刘某和郑某提

起了诉讼。请问:(1)刘某和郑某之诉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2)刘某被拘

留和罚款的损害应由哪个机关履行赔偿义务?(3)刘某手指受伤治疗的费用可否申请

国家赔偿?为什么?(4)郑某的自行车等财物损害应当由哪个机关履行赔偿义务?(5)郑某手臂烧伤治疗的费用可否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刘某之诉应由县公安局所在地或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郑某之诉应由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因此,刘某经过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决定,被告应

是市公安局,故管辖法院可以是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而

郑某只能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而起诉,被告应是县公安局,所以管辖法院是县公

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2)刘某被拘留的损害由县公安局履行赔偿义务,罚款则由市公安局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

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

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刘某手指受伤治疗的费用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刘某的手指受伤是其自己所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4)郑某的自行车等财物损害应由县公安局履行赔偿义务。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之后未及时出警,导致郑某的财产

等损失,依法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但派出所在本案中无行政主体资格,其不作为行为

的后果应由县公安局承担。(5)郑某手臂烧伤治疗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郑某手臂烧伤与刘某的自伤性质不同,它是因为救火,而火灾的起因与派出所的不履行职责

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手臂受伤的损害国家因承担赔偿责任。

8.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的渔业执法检查员胡某与协管员唐某,身着渔政制服在纳溪

区凤凰湖水库进行渔业执法检查时,发现浅水湾附近水域王甲、张乙、张丙三人正在

偷钓库鱼。当胡、唐二人从陆路绕道行至偷钓者背后时,被偷钓者发现,张乙、张丙

从陆路逃走,王甲则跳入水库想游向对岸。结果,在离对岸约82米处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胡某、唐某及时施救,但王甲最终溺水身亡。王甲亲属不服,申请复议。问题:(1)本案被申请人应当是谁?(2)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什么?

答案解析:(1)应当是区水产渔政管理局。基层政府设立的“七所八站”,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从事公务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

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管理站”是受“区局”的委托行使渔业执法检查职权,胡某与唐某是该站的工作人员故其

行为的后果应由“区局”承担。(2)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为是公民自己的行为致损。《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

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参考案例含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不负法律责任哦! 参考案例 案例1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1)该市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注:《律师法》未对发起人的年龄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2分) (2)市司法局在作出是否准予甲、乙、丙三名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是否应当听取甲、乙、丙三人的意见?为什么?(2分) (3)《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19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请问,市司法局在作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律师法》的上述规定?为什么?(2分) (4)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是否应当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为什么? (2分)(5)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2分) 案例2 2004年8月,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烟酒业的发展作出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110; 2.资料整理于2019年8月17日,收集了2006年7月2019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月试题] [问题]: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介绍: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7月试题] 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2003年 9月 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 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 8月 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 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 5月 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 案情介绍: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2010年1月试题] 1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案例2 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 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 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 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 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 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案例3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 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 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 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 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 讼 案例4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 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 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 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 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 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 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 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 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 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 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 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 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案例5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 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 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 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 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案例6行政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县花边厂职工邹某倒汽车时,不慎将已停 在该地的个体出租车司机林某的出租汽车刮了一下。为此林某和邹某 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夫妇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一 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当晚,邹某召集制锁厂职工尤某 及其妹夫陈某等人于23时许,持刀闯入林某家,邹某殴打林某及其 丈夫。次日凌晨1时许,邹某,陈某和尤某再次闯入林某家,捣毁林 某部分家具。之后,该三人又闯到林某的胞妹家,捣毁其部分家具。 1999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邹某,林某作 出行政拘留10天,对尤某,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处罚。林某认为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 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 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 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 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 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 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 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 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 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 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 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 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 争议分歧 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 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负责,医院为被告 医院与人事局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是委托鉴定关系。医院以其医学标准对鉴定结果负责。人事局只是使用了鉴定结果而作出不录用决定,因此原告若认为体检结果违法则应该以体检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焦点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 1、合法: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该以医院的检验标准为依据,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马全力整理、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盗传必 究!)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1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 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案例二: 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三: 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含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P3 2.行政法律关系 P18 3.行政机关 P38 4.行政行为 P64 5.抽象行政行为 P66 6.行政许可 P115 7.行政复议 P219 8.行政诉讼 P244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题所备选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A)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 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终局仲裁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20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3.在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就是指国家机关 4.在关于行政权的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D)A.行政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B.行政权也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C.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D.行政权只能依法由行政机关享有 5.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D) A.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6.在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A市大田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A.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A市大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向A市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张某被某市公安局强制遣返,在途中窒息而亡,以下正确的说法是哪项?(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案情介绍(一) 《如何应对“禁改限”》---[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禁改限”里保平安》---[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两案,试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主体 案情介绍: 《被开除的女大学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本案中,牡丹江医学院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行政机关 案情介绍(一) 《艳舞跳进烈士陵园》---[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谁在强收“保护费”》---[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上述两案,试谈该如何认识行政职权? 第七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案情介绍: 《示范给谁看》---[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本案,试理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第十一章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一) 《三轮车夫状告警察》---[下载观看] 问题:通过本案,谈该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案情介绍(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试分析《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案情介绍: 《岳池县沉船事故》---[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行政调查。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案情介绍: 《三轮车夫状告警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试通过本案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 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情介绍(一) 《公务员的门槛究竟有多高》---[下载观看] 案情介绍(二) 《被开除的女大学生》---[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这两个案件,请再次认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证据 案情介绍: 《如何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下载观看] 法律问题: 通过本案,试分析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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