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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许可证

夜间施工许可证
夜间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1、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

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2、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3、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4、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1、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表彰单位 北京市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辽宁省 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10396698.html,)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1

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施工许可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2

夜间施工许可证、噪声

夜间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资料员: 施工防尘防噪音

及不扰民措施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资料员: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积极创造一个讲文明、讲礼貌、将道德、讲团结、卫生的生动活泼

的生产环境。 2、言行严格按成都市“六规范”和“八不准”执行。 3、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不得在主要通道对方材料和机具,搅拌机、水泥库、施工段附近不得有材料浪费现象,必须做到当天工完场清,谁的工作面谁清理的原则,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一次给予警告,再次给予罚款50元的处理。 4、现场办公室内外要求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桌椅摆设整齐,表面无图纸、资料、文件、报刊等且不准乱扔乱放。 5、宿舍要求清洁卫生,窗明地镜,床铺整齐干净,达到防风防雨防火、防寒的要求,且临舍卫生设专人打扫。 6、临舍内的食堂要清洁卫生,排污合理,室内做到无蝇无尘的要求。 7、工地厕所要定人定期清扫,时时保持干净。 8、工地库房内要求整洁,料具要合理整齐码放,做到规范化。 9、现场建筑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 10、施工现场主要路段和施工段做到地坪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门前“三包”职责制度 1、保护好施工现场原有绿化带的花草树木,不得乱砍乱伐,若随便砍伐损坏者,按城市管理有关管理处理。

2、保护好施工工地周围道路场地的清洁卫生,施工占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 3、保护好施工工地周围的原有工程设施,若破坏原有设施者,按本市原有规定处罚。 防粉尘措施 1、在搅拌机除尘上可采取安装吸尘罩及水幕隔尘措施除尘。 2、木屑除尘时可在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器,通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出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库。 3、金属除尘时,一般较多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 4、清理现场或工作面时应先洒水再清扫。 5、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 防噪音控制措施 1、在噪音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耳塞(器)。 2、为了使现场的噪音尽量保证不损害职工身心健康和临建居民的正常休息,应对施工机械的噪音予以消除或降低,使噪音控制在国家标准规范的85分贝之内,有条件设消音器的机械设备应结合实际装设实用的消声、吸声、隔声装置及降低噪音的办法。 3、项目降低噪音的具体做法: (1)混凝土安排施工时间:9点~20点,用小功率振动泵机、泵管代替大功率振动泵机、泵管。 (2)白天、夜间施工时严禁施工人员大喊怪叫。

企业法人自己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纳税证明吗

篇一:《公司股权变更地税完税证明所需材料清单》 自然人股权变更资料 (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二)《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四)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权变更上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前两年度负债表、利润表;前三年度所得税年报表。 (六)股权原值凭证(投资时验资报告或股权计税成本变化时的

验资报告); (七)转让、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提供); (九)企业净资产需要经过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十)股权赠与或继承时,要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十一)个人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股权变更上月企业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记账帐页复印件。(十三)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篇二:《纳税单位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公司章程复印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巢湖路287号省科学技术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306号金安大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庐江路77号省名族事务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公安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39号省监察厅 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霍邱路87号省民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淮河路335号省司法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1 邮寄: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省财政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省环境保护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屯溪路528号(金环大厦)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收)

邮寄: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省农业委员会 办公室(收) 邮编:230022 邮寄:合肥市九华山路48号省水利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01 邮寄:合肥市无为路53号省林业厅 办公室(收) 邮编:230062 邮寄:合肥市金寨路389-399号盛安广场省商务厅办公室(收)

夜间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1、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

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填表人: 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夜间建筑施工事项提示: 2、施工单位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3、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 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4、施工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予以公告。 5、“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生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夜 间作业。 6、夜间指当天22:00至次日6:00。 建筑施工场地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单 编号:□□□□□□□-□□

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基础上,以新机构名义制定了《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营改增后个人存量房契税征管内容,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 三、什么是存量房 答: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

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权属转移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六条(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办理夜间施工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 服务对象在本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机构朝阳区垡头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办理地址朝阳区金蝉北里20号215室办理电话67382044 乘车路线674、687金蝉北里站下车,或30、34垡头桥西站下车,或457、637、348、561 垡头市场站下车,或677垡头站下车。 办理时限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条件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 要的建筑施工作业 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4、 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备注 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夜间施工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手抓“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指示 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2号令)、市政府京政发[1996]8 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为确保我区区域内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奥运工程、CBD工程、绿化带新村建设、城区危旧房等城市建设改造工程顺利进行,自2003年6月 8日开始,建设工程可审请夜间施工,现将市建委《关于规 范夜间施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城市建设改造以及施工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督、业主负责”的原则,各街、乡要 做好本辖区内在施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制度、

夜间施工.doc

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2.事项性质:承诺件(联办件) 3.事项范围:建设管理 4.申办主体:企业 5.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2号令) 6.申办条件: 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 7.提交材料清单: 首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证、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方案(以上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夜间建筑施工申请(内容包括:准备进行夜间施工的项目、工序、理由,需进行夜间施工天数及周边居民情况等),夜间施工征求意见表。 再次申办时需提供: ①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偿费发放单(复印件)。 ②环保监测机构测定的夜间施工噪声检测报告。

企业需做好的工作: ①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并委派专人负责。 ③建设单位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8.申办流程及流程图: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按要求填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夜间施工规定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对准备工作不到位、不符合夜间建筑施工规定或所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下发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许可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交窗口审批区环保局审批将审批后的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返回建委窗口一份备案、存档。 9.办理时限:办理总时限20天,受理5天,审核10天,审批5天。 10.联办部门及意见: 区环保局:按照职责范围出具对该项目夜间施工的意见。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地方税务局会共同拟定了《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

(完整版)夜间施工许可流程

夜间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由建设单位办理。 办理条件: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行为,在工程开工前,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应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安全报监登记书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7、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监理规划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2、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缴纳依据 1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商品砼合同(原件) 15、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 16、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证明、甲乙双方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保证金缴纳证明 17、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劳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8、墙改登记手续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以上申请材料仅作为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不一样,申请材料也略有不同,施工许可证应当由甲方办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8.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 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4年8月1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

合肥公司注册流程

一)合肥公司的形式: 1)普通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2个(或以上)的股东. 新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 2)登记费用是注册资金的千分之八,比如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费是800元,最低是50元. 二)合肥公司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费用是30元(可以检索5个名称) 2.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北京) 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

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15-20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银行出据"询征函""股东缴款单" 6.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费用500元 7.合肥注册公司: 到合肥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3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差别) 8.刻制公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费用120-180元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30元

夜间施工许可证噪声样本

夜间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资料员: 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日期: 资料员: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保持场容, 场貌整洁, 积极创造一个讲文明、讲礼貌、将道德、讲团结、卫生的生动活泼的生产环境。 2、言行严格按成都市”六规范”和”八不准”执行。 3、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 不得在主要通道对方材料和机具, 搅拌机、水泥库、施工段附近不得有材料浪费现象, 必须做到当天工完场清, 谁的工作面谁清理的原则,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 一次给予警告, 再次给予罚款50元的处理。

4、现场办公室内外要求整洁, 做到窗明地净, 桌椅摆设整齐, 表面无图纸、资料、文件、报刊等且不准乱扔乱放。 5、宿舍要求清洁卫生, 窗明地镜, 床铺整齐干净, 达到防风防雨防火、防寒的要求, 且临舍卫生设专人打扫。 6、临舍内的食堂要清洁卫生, 排污合理, 室内做到无蝇无尘的要求。 7、工地厕所要定人定期清扫, 时时保持干净。 8、工地库房内要求整洁, 料具要合理整齐码放, 做到规范化。 9、现场建筑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 10、施工现场主要路段和施工段做到地坪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门前”三包”职责制度 1、保护好施工现场原有绿化带的花草树木, 不得乱砍乱伐, 若随便砍伐损坏者, 按城市管理有关管理处理。 2、保护好施工工地周围道路场地的清洁卫生, 施工占地面积不得随意扩大。 3、保护好施工工地周围的原有工程设施, 若破坏原有设施者, 按本市原有规定处罚。 防粉尘措施 1、在搅拌机除尘上可采取安装吸尘罩及水幕隔尘措施除尘。 2、木屑除尘时可在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器, 通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出管道, 再送到蓄料仓库。 3、金属除尘时, 一般较多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 4、清理现场或工作面时应先洒水再清扫。 5、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 防噪音控制措施

关于表彰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决定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 文件合肥市志愿者协会 合青联发…2011?20号 关于表彰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 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决定 2010年以来,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开展了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跨越发展。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人人参与志愿服务,各方支持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志愿者协会开展了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表彰活动。 经研究,决定授予李泽山等70人“2010年度合肥市优秀赛会志愿者”荣誉称号,授予何娟等76人“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青年 -1-

志愿者服务队等61个集体“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合肥市卫生局等5个单位“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特殊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志愿者们要以先进为榜样,坚持服务大局、服务青年、服务社会,不断探索志愿服务工作的新规律,开创志愿服务工作的新局面,为合肥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加快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而努力奋斗。 附件:1.2010年度合肥市优秀赛会志愿者名单 2.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名单 3.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名单 4.2010年度合肥市志愿服务特殊贡献单位名单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志愿者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志愿者表彰决定 主送:各级团组织、各级志愿者组织 抄送:市委、市政府,团省委 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 -2-

安徽财经大学部分优秀校友

安徽财经大学部分优秀校友 商界 01.张士平: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2012福布斯全球富豪榜第314位,2011年、2012年被胡润富豪榜评为“山东首富”,2012年名列新财富500富人榜第5名,其旗下的山东魏桥纺织集团是中国最大棉纺织生产商02.贺学初:香港国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2010年以身价120亿元人民币位居“福布斯2010中国富豪榜”第48位,83届会计 03.何福龙:厦门国贸集团总裁,2010年荣获中国企业届最高奖项“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04.蔡咏:国元证券董事长 05.程博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06.陈登坤: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07.陈喜东:七匹狼集团财务总监,94届会计 08.方德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09.马刚:上海正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安财校友会秘书长,79级校友 10.刘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服务高级代表,89级校友 11.王敏:江淮汽车集团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新财富50金牌董秘)

12.栗明: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 13.黄小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安徽中烟工业副总经理 14.王康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15.夏令和:华润集团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化能源事业部副总经理,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16.陈勇:北京市中创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校友联谊会筹委会副主任,金融88级校友 17.韦生贵: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商经83级校友 18.晋胜国:上海博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中国卓越项目管理者 19.李荣杰:安徽丰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管专业 20.马东兵:天安集团总经理,商业经济89届校友 21.王新龙:中棉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96届棉花加工与检验 22.吴道荣:安徽金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85届会计 23.陈乃道:中泰信托副总裁,80商经 24.张训苏:兴业证券副总裁,88研 25.洪明:日信证券总裁,84财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 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4 【实施日期】2013.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税总发〔2013〕10号2013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中,有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99个单位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卢慕军等199名同志被评为“税务系统先

进工作者”。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上述199个单位和199名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件: 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税务系统先进集体(199个) 北京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金融街税务所 天津 东丽区国家税务局 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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