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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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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的内容。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法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

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包括概念、规则和原则等。

2.法的要素的特征:

第一,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但它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有机体细胞的个体。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处的系统。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各个法律要素在法律系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它们之间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对外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的。

第三,不可分割性。法律要素作为构成法律系统的元素,相对于系统来说,必须设定它是不可分割的,即必须作为非复合体看待。

(二)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大量来自日常生活,有的来自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活动),有的源自法学家的创设。

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概念不同,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明确范围。

2.法律概念的分类:

按概念涉及内容:涉人法律、涉事法律、涉物法律

按概念的功能: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

按概念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3.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功能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即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属性”,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做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法律规则的特点:

与个别命令相比:适用上的重复性与普遍性

与法律原则相比: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较高

4.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按法律规则形式特征: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功能:调整性功能、构成性功能

(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原则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按原则的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按法律原则的内容:实体性法律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

3.法律原则的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较强

4.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而原则的适用更为灵活。

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规则间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必然无效。而法律原则更为复杂。

(五)立法中法律要素的要求

1.概念要清晰,规范,统一;

2.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

3.在法律体系中,原则必不可少。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一、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1.神意说:把法和国家的产生解释为神意的体现,认为法律和王权均出自于宇宙中某种万能的神秘的精神力量。

2.父权说: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与神意说关系密切,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为教权张目的神意说;

另一是为君权辩护的神意说:依据《圣经》,上帝赋予了亚当统治世界的权力,亚当是人类之父;并据此,认为王权高于教权。

3.社会契约说: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靠自然法来调解社会关系。由于自然状态带有某种不便,故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4.暴力论:在原始部落之间的战争中,强大的部落以暴力征服弱小部落,征服者成为主人和统治者,被征服者成为奴隶和被统治者,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均成为暴力征服的结果。

5.心理说:任何社会都有两种人,一种是英雄和强者,属少数;另一种是普通人,构成多数。普通群众在本性上即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要。国家和法都是这种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此外,还有发展说、管理说。这些学说都没有揭示法产生的根源。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历史过程,构成了法律起源的宏观社会背景;而与法律相伴产生的

国家及其机构,则构成了了解法律起源的重要参照系。

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公共权力逐渐与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处于形成过程之中的国家机构或已经完全形成的国家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对原有氏族习惯加以取舍,认可那些与现行社会结构相一致的习惯规范,取消那些与现行社会结构不一致的习惯规范,并创制一些新的习惯规范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用有组织的暴力保障这些社会规范的以实施,就这样,氏族社会所没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全取代了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基础。

生产工具的进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

·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原始社会的利益共同体瓦解,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二、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1.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工具简陋,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在消费后没有剩余,整个社会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成为唯一可能的经济形态。

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经历了原始公社到氏族公社的变化。

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父系氏族产生之前,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消费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一个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氏族制度的解体

第一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第三次是商业的出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导致原始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系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逐渐瓦解,并使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和法律也应运而生。

2.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代替

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

用有组织的暴力来保障这些规范得以实施。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和审批的出现:私力救济——公力救济;

权利和义务的区分。

2.原始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①二者产生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权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②两者体现本质不同(体现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③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限于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

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④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在氏族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区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⑤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

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

⑥二者的历史使命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

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逐渐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为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三、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社会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

①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②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③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④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①中国封建法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具有伦理性;西欧封建法以基督神学作为指导具有宗教性;

②中国封建法律一开始就具有成文法典形式,具有封闭性;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

③中国封建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在西欧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君主的权力才处于最高位置;

④中国封建法具有公法文化的色彩,西方封建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法的特点: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指导思想是权力本位。

西方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古罗马的私法最为发达。

总体上来说,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②确立封建等级制度;

③维护封建专制王朝;④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②契约自由精神;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型。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以及在其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现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2.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一,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第二,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第三,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法律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

首先,价值是实践的产物,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外界物的实践——认识关系。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主体想象出来的,而是人类在实践以及与外界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产生的。

其次,价值是个历史范畴,也是个阶级范畴。法律并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每一个

社会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一方面表征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即法的有效性。

法学史上关于法的价值形态的研究非常系统,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为:对秩序的维护、对自由的保障、对效率的促进、对正义的全面实现。

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会出现位序排列的难题,这就需要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整合和选择。

(二)法律的价值

1.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

①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②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③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2.法律的价值: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法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美好事物),如人生安财产安全、社会公平、自由和执行等。

第二,法的形式价值: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优良品质),如逻辑严谨、明确、间接等。

第三,法的评价标准:法所包含的指导价值判断的准则。

(三)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概念

法的价值体系的含义: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第一,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第二,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第三,法的价值体系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二)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首先,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其次,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最后,从积极角度,秩序作为社会的一种理想状态,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有利于社会制度的建立

首先,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人们所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它也当然地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成为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其次,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主体在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最后,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3.法律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③维护经济秩序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三、法与自由

(一)自由释义

在哲学上,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都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

在法学上,自由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另一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由。

在实践中,自由必然与控制相关,表现为一是主体自身对于自身的意志和行为的认知与控制,也就是自我控制或内在控制;另一是社会控制,或者叫外在控制。

近代以来,法律对于主体自由的保障体现为:

一是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领域中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消极自由”;

二是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即保障主体的“积极自由”。

(二)法的自由价值

1.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发展的助动力。

2.法律确认自由

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行为自由的限度

·法律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3.法律保障自由

自由可能的侵害来源:国家权力、其他私主体、主体自身。相应的,法律从这几方面保障自由:

第一,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防止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

第三,自由需要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任意放弃与滥用。

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四、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区分意义重大:

·形式平等是不考虑主体的具体情况而无差别地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是考虑主体的实际区别而有差别地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等到真正的同等对待。

平等是个历史范畴,法律保障的平等也具有历史性。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二)法的平等价值

1.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上看,法律资格的平等性具有普遍性,而要差别对待必须要有正当理由。

从客体上看,是否具有平等内涵,是决定法律属性的关键所在。

2.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原则。

法律公平地分担法律责任。

五、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讲,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存在而具有以及应当具有的权利。

人权产生于也伴随着人的生活,从人的生活立场来看,人权是、按理也不能不是人的生活的必需品,它决不是人的生活的奢侈品。

总的来说,人权是最普遍、本源性、综合性的权利。

人权的历史发展体现的特点:

①从人权主体来看,人权主体的发展是一个从特殊的有限主体到普遍的无限主体发展的过程。

②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的发展表现为从简单到丰富,从个体性权利到集体性权利甚至是整个人类共同性的权利的过程。

③从人权保障来看,人权发展已经由一般观念与原则宣告,逐渐发展到在各个层面建立起了人权保障和人权救济机制。

(二)法的人权价值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就是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格与人的尊严的尊重。

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点,艺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既是对法律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的检验,也是对法律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引导;既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批判的标准,又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塑造与完善的依据。

2.人权的法律分类

就个体人权来说,联合国联合公约分为两类:

·公民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六、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比较有影响的正义定义或定义式阐述:

·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关系。

·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的特点:

·既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既有超时代性,又有时代性;

·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

(二)法的正义价值

1.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体现了正义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法律应与正义相一致;

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建构。

2.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具体来说:①法促进和保障正义

②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③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3.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一方面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目的的程序,以此来促进和保障程序正义;

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即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确定其否定性法律后果,予以矫正并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对合法行为确定其肯定性法律后果,确认已经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的语义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根源。

法的渊源含义广泛。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的内涵

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3.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2.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二、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分类,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一)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创制法律的主体为分类标准;

2.公法与私法:源自古罗马,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按照法所保护利益是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的标准进行划分;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4.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的方面,程序法中由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

5.根本法与普通法: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6.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性。

(二)法的特殊分类

1.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由法院判例形成,并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衡平法形成于14世纪,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

要任务。

1873年英国司法制度改革之后,两种法律制度由法院统一适用,衡平法的地位逐渐衰退。

2.固有法和继受法

固有法:按照本国固有文化和法的历史传统制定的法,或者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

继受法:是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反映的联邦成员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联邦法:是联邦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的总称。

联邦成员法:是指联邦的各主体(叫法不同,如邦、州、共和国等)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的总称。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

由三个要素组成:适用时间、适用空间、适用对象

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效力起止期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2.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和地域范围有效。

空间效力范围:全国范围有效、部分区域有效、境外有效。

3.法对人的行为效力:法对哪些人的行为有效。

法对人的行为上的效力大体有四种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综合主义或折衷原则。

我国实行综合主义原则。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方面:

①对我国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效力:一是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二是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关部门法也有具体规定。例如《刑法》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

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2.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是指不同形式的法律因为内容规定不一致而带来的适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和矛盾。

这种冲突既可能发生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等效力的法律之间。

第五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正因为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它的建立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施法律的行为,最终实现的是法的意志。因此,必须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保证义务的承担,法律参与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纵向(隶属)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法律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履行者。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权利是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识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与公民在行为能力问题上的不同: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行为并不是同时存在的,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较: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如此同时,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二者也就同时消失。

3.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自然人:在一国范围内自然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②组织(法人):各种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各种国家机关

③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客观性、可控性、有用性

3.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自然资源、劳动创造物、货币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②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人格

③行为和行为结果: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和关系的内容。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就是它们和法律规范的联系。一方面,任何法律上的权

利和义务必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它们同时具有社会性,即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他们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由一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所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权利的特点:

①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根源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赋予主体权利的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结构所可能允许的人们的自由度的大小;

②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规范不能随意规定法律权利,什么权利成为法定权利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③它是保证权利人权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实现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④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没有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可能行使;

⑤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一定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权益的行为或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超出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同样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②法律义务具有必要性,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人的权益不可能得到满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③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它有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有三个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权利主体;三是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是前提性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问题的复杂性:

①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2.以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肯定性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够引发法律的事实。

否定性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够引发法律后果的事实。

第六章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1.含义

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意义

法律行为有其法律形式和社会活动内容。一方面,法律行为的法律形式存在于实证法当中,它是法律所设立的行为模式,由法律规范的规定所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法律行为的社会活动内容存在于社会活动领域,是人们具体和现实的法律活动,它是法律的运作,是规范的现实化,是活的法律。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性

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行为的根本特征。

第一,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任何行为的法律性质即其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一个行为也只能够在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范围以内,才得以成为法律行为。由法律

规定的行为既包括国家希望发生的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国家不希望发生的行为(违法行为)。

第二,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后果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有意识追求的目标,也可能是与法律行为主体意志追求的目标没有关系的后果,甚至还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刻意逃避的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给予奖励。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认定某种行为违法、无效并加以制裁,甚至给与制裁。

2.社会性

第一,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自然只赋予人物理学或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能力——与生俱有、不学即会的行为能力。社会则赋予人社会学意义上的行为。正是在社会学意义上,人的行为区别于动物的条件反射。

第二,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一个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应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的而相互配合、彼此协助,或者是为了某种有限的同一目标而竞争、冲突、斗争。正因为法律行为的社会互动性,使其成为引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

第三,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人的行为不仅受到生理、心理机制的作用,而且受到社会规范的调控,从而使其保持一定的社会倾向性。

3.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到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

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 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 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 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 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 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 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 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 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 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d)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围,因此可以明显看出法理学是法 学的基础理论或法学体系的基础。 3)法学的方法论: a)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b)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4)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他法学学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 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相促进。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广义的法律:(法)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法律)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基本观点: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五、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二)特殊规范性* (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理解阶级意志性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2.3 理解法的终极本质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2.3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五、法的价值体系 1.秩序 2.效益 3.自由 4.平等 5.人权 6.正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一)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1.秩序的基本概念 2.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3.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社会政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2、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二、法与效益

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 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 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 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 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 准则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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