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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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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国土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四)《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

(五)经认定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市、县国土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闲置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前款规定的迟延原因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合法材料证明,市、县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发改、规划、住建、信访、军

事、文物保护等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政府及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闲置土地处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在1998年2月28日前已建成但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且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三条因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时间的,或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选择,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安排临时使用。对暂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临时使用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完毕后30日内清理场地。

(三)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协议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注明为置换土地。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县国土部门、土地储备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由土地储备部门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按协议书签订时评估价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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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四条因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的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国土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申请。

(二)市、县国土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案。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出处置方式的申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根据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或者相关部门意见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实施。

前款规定的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的,市、县国土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未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历史原因未被发现、超过两年未处理的闲置土地,原则应先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方式处置,再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方可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确定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

划拨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

上述价款不能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亦未能提出依据确定的,按照取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时正在施行的对应用途、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取得土地时没有正在施行的基准地价,按距当时最近的基准地价执行)。

第十七条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县国土部门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拟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发出听证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五)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部门在作出收回决定时应抄送抵押权人。

第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当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被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移交土地并到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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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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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 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撤销信息)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 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 (政府原因参见第八条)造成的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X〕147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XX国土资发〔201X〕104号)、《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作方案》(XX国土资用发〔201X〕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X〕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处置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明显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镇政府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确保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镇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镇(办、中心)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调查摸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正确处理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程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 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台账建

设、监管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

--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

--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 区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工作要求,有效盘活我区存量闲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制定**区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资源保护、国土空间开发、土地节约集约使用的要求,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作为保障科学发展的核心任务,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倒逼机制,加强清理和盘活闲置土地工作。2014年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将对我区进行考核,要求市监察部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闲置土地处置考核结果与全市各区土地出让计划和农转用计划挂钩,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将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直至暂停区域内经营性用地和产业用地供应,同时对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土地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道、园区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合作,切忌推诿扯皮,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工作目标,不致影响我区出让计划、农转用计划和经营性用地供应等工作,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大局不受影响。二、目标任务加大对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和新增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其中闲置土地处置指土地收回、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经督促已开工、临时安排其他使用等。1、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闲置土地指2012年7月1日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文件实施之前已经形成且报市政府备案的闲置土地。经梳理,我区历史遗留闲置土地96宗,面积7674.19亩,2014年之前已处置盘活的有36宗,面积4485.53亩,剩余60宗,面积3188.66亩。市政府要求**区2014年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80%,处置面积不少于2500亩,目前已处置盘活的有14宗,1260.64亩。2、新增闲置土地新增闲置土地指2012年7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借鉴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要求,我区正在扎实开展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经过初步清理、与企业见面听取意见、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目前已进入拟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阶段。为切实做好实施阶段有关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黄玉林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黄宗华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巴川江,区委常委、农工委书记彭光远,区政府副区长范赛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洪、区国土分局局长牟跃进、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周恒丰、空港工业园b区管委会主任杨玉芬、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园区管委会主任晏其彬、空港新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郜建人、建龙公司董事长董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牟跃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分局副局长张天成、张伟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建龙公司成立闲置土地处置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完善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资料等工作。 二、处置分类 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已认定为闲置土地属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在11月20日前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根据其缴纳的土地价款和投入的土地整治、设计等相关费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协商收回土地使用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完全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限期动工并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已认定为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宗地,责令土地使用权人在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按土地出让金的5%征收土地闲置费。12月31日仍未开工建设且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限期动工免征土地闲置费:对因园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宗地,各园区必须在10月31日前完善基础设施,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于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对基础设施已完善、已具备动工条件,而企业仍不按期开工建设的,按第一类、第二类依法处置。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 工作分工 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拟定处置方案报

市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XX市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要求,加强 我市土地管理,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 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X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 41号)等文件规定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闲置土地现状。充分掌握我市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及形成原因,建立闲置土地调查台账,为拟定闲置土地处 置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二)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在充分掌握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的基础上,要逐宗拟定工作方案和处置意见,确保2018年 11月30日前完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显示的330.1公顷的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且各区不得存在疑似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疑似 闲置土地。 (三)建立健全处置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 —

机制,落实好闲置土地预防、监管和处置,确保已有闲置土地得 到有效处置,新增闲置土地闲置明显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正确处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土地使用权人等不同方面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情况,依法依规统筹兼 顾,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促进利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重在促进闲置土地的再次有效利用,加快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三)坚持信息公开。切实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关注资源浪费,提 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营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良好环境。 三、整治工作内容 (一)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调查。各区须拟定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建立闲置土地调查台账,全面开展闲 置土地调查,对辖区发生的闲置土地行为,以及尚未录入土地动 态监测监管系统的闲置土地行为的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抵押、 查封、动工开发延迟原因及现状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逐宗录 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尤其是针对2007年以后发生尚 未录入系统的闲置土地行为,应加强查漏补缺工作,认真核实相 关内容,补充填入系统。 — 2 —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修 订)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 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合法合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省、x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对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历年来已供应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皆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时间步骤 (一)清理上报阶段(6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土地利用情况(宗地)调查表》、

《闲置土地调查汇总一览表》,书面(含电子表格)报送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确认。 (二)处置整改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将本辖区的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及处理建议专题向市土委会汇报,经市土委会审查同意后,在7月20前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并将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具体处置方法如下: 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解读

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 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

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不允许以“围墙”为动工标志 记者:对“闲置土地”如何准确认定? 王守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 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马会军1于达2 □背景 2012年5月22日,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中通过,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如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修订前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问题?修订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开发商、抵押权人和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事件链接 ?1999年4月26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上述政策是促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的重要契机。 ?2011年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案例启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1999年起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本节以两个案例来说明旧《办法》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琼行终字第92号判决——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该案中,茂龙公司与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约定支付了包括市政费在内的全部款项,受让取得涉案土地。茂龙公司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该地块不具备开发条件,之后,政府也未对该地提供开发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部合伙人。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房地产及基础设施部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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