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一个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具备足够的开放性和交涉性,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在规则设置的“场域”中进行博弈,进而保证这种由公权力实施的利益分配制度的正当

性。针对行政许可的这一特征,我国《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并且确立了其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一系列权利,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开放性和交涉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何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能否正确地解释、适用这一概念,将对《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之实效性构成挑战。

笔者认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技术等一系列法学方法论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概念的功能在于规范、调整所存在的社会行为,由于法律概念所指的社会事实的纷繁芜杂,立法者无法使所有的法律概念均定义清楚、外延确定。正如台湾学者翁岳生所言,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规,是实证法主义国家永远无法避免之趋势,亦是实证法先天之不足(漏洞)。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适法者不能简单地依逻辑推理进行操作,除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外,还必须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予以具体化。

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用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指称难以准确定位的利益主体实属立法技术上的无奈。欲取得对这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法律解释技术的一般原则,首先必须对它进行“文义解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理解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从这一解释可知,《行政许可法》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及其相关权利仅限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决定程序中,那么,在行政许可的

变更或者消灭程序中是否存在着利害关系人?实证法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进一步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类型化”,这一步骤的关键在于将行政许可可能导致的“重大利益”增减的情形“类型化”。这需要以行政许可涉及的客观法秩序中的权利类型为依据。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客观化”为以下几种情形:

1.相邻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产生利害关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经许可设立的加工型生产、资源开发型或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音、污水、废气、粉尘,对邻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直接影响。

2.竞争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某些行政许可依法律、法规或惯例规定有明确数量限制(如旧机动车回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县只设立一家。),如果实施许可突破了原有的数量规定,那么势必会影响已经获得许可的经营者的利益,因而构成利害关系人。

3.知识产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对他人知识产权完整性、独占性产生侵害的,如名称核准中,与他人商标、专利上使用的名称重复,易让公众产生误认误导的,构成重大利害关系。

4.契约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契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将改变其契约关系,则他方当事人为利害关系人。如村民公约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村范围内不得兴办某类,某村民欲取得该类的营业许可,则其他村民为利害关系人。

5.人格权、身份权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如工商广告登记审查中,对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影响商誉的许可事项,可能受侵害者应视为利害关系人。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类型化”,并未完成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正如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所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具体标准,而是应在各个具体个案中,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离开个案寻求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是不可能的。

章国庆

教学目标1理解数列概念

3.1.1数列 教学目标:1.理解数列概念,了解数列和函数之间的关系;2.了解数列的通项公式,并会用通项公 式写出数列的任意一项;3.对于比较简单的数列,会根据其前几项写出它的个通项公式;4.提高观察、抽象的能力. 教学重点:1.理解数列概念;2.用通项公式写出数列的任意一项. 教学难点:根据一些数列的前几项抽象、归纳数列的通项公式. 教学方法:发现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 (1)复习回顾 在前面第二章中我们一起学习了有关映射与函数的知识,现在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函数的定义. 由学生齐声回答函数定义. 函数定义(板书): 如果A 、B 都是非空擞 集,那么A 到B 的映射B A f →:就叫做A 到B 的函数,记作:)(x f y =,其中.,B y A x ∈∈ (Ⅱ)讲授新课 在学习第二章的基础上,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三章数列有关知识,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例子。 观察这些例子,看它们有何共同特点?(启发学生发现数列定义) 由学生归纳、总结上述例子共同特点:均是一列数;有一定次序 引出数列及有关定义 一、 定义: 1、数列:按一定次序排列的一列数叫做数列; 2、项:数列中的每一个数都叫做这个数列的项。各项依次叫做这个数列的第1项(或首项)。第2项,…,第n 项…。 如:上述例子均是数列,其中例①:“4”是这个数列的第1项(或首项)“9”是这个数列的第6项。 数列的一般形式:Λ Λ,,,,,3 21n a a a a ,或简记为 {}n a ,其中n a 是数列的第n 项 综合上述例子,理解数列及项定义 如:例②中,这是一个数列,它的首项是“1”,“31 ”是这个数列的第“3”项,等等。 下面我们再来看这些数列的每一项与这一项的序号是否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这一关系可否用一个公式表示?(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数列与项的定义,从而发现数列的通项公式)对于上面的数列②,第一项与这一项的序号有这样的对应关系: 项 1 51 41312 1 ↓ ↓ ↓ ↓ ↓ 序号 1 2 3 4 5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的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

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

教学目标的含义和特点讲解学习

精品文档 一、教学设计的含义 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的艺术性体现在能够把有限的教学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教育功能。要使教材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就要懂得艺术处理教学内容,设计出完美的教学方案。 教学设计的范围很广,它也是备课的内容,是教案的一部分。但它不等于教案,教学设计的内容较详细、具体,涉及面较广,而教案相对较简约,它的容量有限,它不可能囊括所有与教学有关的内容。教学设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学设计泛指备课时要考虑实施的所有内容,有课堂教学结构设计、教学内容设计、导语设计、提问设计、板书设计、练习设计等等。狭义的教学设计指对教学内容的处理设计。 教学目标即“学生学习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在弄清教学目标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几个相关概念。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与教学或训练有关的,而并非与教育有关的目标,也称行为目标。” 教学目标是师生通过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是对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将能做什么的一种明确的,具体的表述.主要描述学习者通过学习后预期产生的行为变化. 一、教学目标的含义 教育目的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养人的质量规格的总体设计。反映国家、社会对教育的总体要求和期望,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强的特点,对各级各类学校都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但教育目的毕竟是宏观地指出教育的方向,要想把教育目的进一步落实,还必须有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目的制定的,符合一定社会需要的具体要求,是具体化了的教育目的,它与教育目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也就是培养目标要根据教育目的来制定,而教育目的又要通过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才能实现,没有培养目标,教育目的就要落空。 课程目标是国家或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安排的教育内容进程及要求学生达到的程度。它以科目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培养目标的分解,是师生行动的依据。 教学目标就是为了课程的实施,把课程目标以标准化的形式明确清晰地表述出来。它可以分为课程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课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师课堂教学具体操作的指南。 二、教学目标的特点 为了进一步理解教学目标,我们可以通过剖析其特点来深化认识。 (一)预期性 教学目标是师生在教学活动中预期达到的教学结果,也就是说在教学活动之前,即预见到教学活动可能促使受教育者身心方面发生哪些变化。教学目标以教学对象发展现状为基础,但又超越其发展现状,是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要求。布卢姆认为,有效的教学始于教师知道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预期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科学,直接影响教师的教学实践是否有成效。 (二)系统性 教学目标是一个由若干具体目标组成的系统整体,具体教学目标之间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因此必须以系统联系的观点来看待教学目标。组成教学目标系统整体的各具体教学目标,都不是孤立的,在实践各具体教学目标时,应该将其放到整个教学目标系统中来确定其地位及价值。因此,“教学的艺术在于:把一个复杂的最终产物分解为必须分别并按某种顺序达到的组成部分。教授任何一种事物,便是在向着终极目标前进时,一面记住所要达到 精品文档

行政许可概念及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概念及基本原则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是行政许可的运用不可泛滥,否则会减损市场活力,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许可合理化控制尤其重要,因此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二、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它包括两个方面: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

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 1.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2.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 (三)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要求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 (四)救济原则。 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 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 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若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

表现性评价的概念及特点

一、表现性评价的概念及其发展 表现性评价(performance assessment)并不是在教育领域最先提出并得到运用的,它最早是运用在心理学领域和企业管理领域。如在非语言的心理测试中,要求被试者通过动手操作具体的实物而对被试者的某种技能进行评价;在工厂里,主管人员通过观察受雇者在完成一项特殊工作任务时的表现来对工人的工作作出评价。直到20世纪40年代表现性评价才开始被教育测量学家关注并加以研究,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获得迅速发展,成为今天国外在学校课程评价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种独立的学生评价方式。 美国教育评定技术处(The U.S.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1992)将表现性评定界定为“通过学生自己给出的问题答案和展示的作品来判断学生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此定义主要有三层含义: (1)表现性评价,学生自己必须创造出问题解决方法(即答案)或用自己的行为表现来证明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而不是选择答案 表现性评价侧重于评价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要求学生建构各自独特的答案,且答案不存在对错之分,只存在程度之别(如优秀、中等、合格或不合格);不提供被选答案,以便学生有充分作答的自由。原因在于,表现性评价认为提供被选答案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抹杀学生的创造性。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同一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同的途径,强行规定问题解决方案是不合理的。 (2)表现性评价,评价者必须观察学生的实际操作或记录学业成果 表现性评定需要记录学生实际操作(如学生的口头陈述、表演或舞蹈等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外显行为)或学业成果(如论文、方案设计等),以此评价学生的操作能力。在表现性评价中,教师必须在教学中根据详细的评分规则进行观察和记录才能保证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这与传统评价中的资料收集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别,因为传统的学生评价只需要学生的卷面成绩。但是,表现性评定所需资料必须经过长期不断的观察、记录、收集和整理。 (3)表现性评定,能使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学习知识和发展能力 表现性评价的目的不在于评价,也不在于给学生分等级或贴标签。它很重视学生参与评价的过程,很重视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自定目标、自我评价、自我调整,从而促进学生学习非结构性知识,发展实际操作能力,获得全面发展。在传统的教育评价中,学生作为被动的客体只能接受评价。这种被动性很容易造成学生对评价的厌烦和畏惧,形成心理抵触,阻碍评价的进行,妨碍评价功能的发挥。与此相反,表现性评价积极主张学生参与评定,并成为评价的主体,让学生意识到评价是发现问题、自我提高的方式。 在学校教育背景下,所谓表现性评价是指通过观察学生在完成实际任务时的表现来评价学生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它是建立在对传统的学业成就测验(academic achievement testing)的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学业成就测验是把学生的学业成就从整个教育中、从学生完整的学校生活中、从课程中游离出来,单独进行评价,所以,这种测验比较长于测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识记、理解和简单运用的情况,关注于低水平的、孤立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的能力、在真实的世界中运用书本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包括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内的高度综合的心智技能却难以测查,对于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非学业素质的测评更是无能为力。而表现性评价正好能克服传统学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2],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3]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作出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

第四章教学目标学习目标:1.能说出教学目标的含义、特点、功能;2

第四章教学目标 学习目标: 1.能说出教学目标的含义、特点、功能;2.能描述教学目标的价值取向;3.能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布卢姆、加涅、巴班斯基、奥苏贝尔的教学目标分类理论,并分别做出简要评析; 4.能用自己的话阐述我国教学目标的分类;5.掌握教学目标设计的依据、原则和一般步骤;6.能准确陈述教学目标,并能把握陈述时应注意的问题;7.自选一节课的教学内容,制定一份教学目标;8.掌握教学实践中教师制定教学目标的误区及其改进策略。 第一节教学目标概述人的活动是一种目的性的活动。马克思说过:“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教育是一种目的性活动。“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因此,教学也是一种目的性活动,即每一次教学活动,每一堂课,甚至每一个教学言语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这就是教学目标。 一、教学目标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教学目标的理解: 1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卢姆(B.S.BIoom)认为:目标就是预期的结果;2?美国课程论专家泰勒(R.E.Tyler)认为:形形色色的行为方式的变化,就是教学目标; 3.有学者认为: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主体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结果或标准,是教和学双方都应共同遵循的,对教师来说这是教授的目标,对学生来说则是学习的目标。 4.有学者认为:教学目标是学生通过教学活动后要达到的预期学习结果, 可分为课程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课时教学目标。 我们的观点:教学目标是教师和学生立足于当下基础上的,以具体的教学活动为依托,指向于未来时空的一种结果。 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教学目标的行为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二是教学目标是在当下的基础上指向于未来时空的一种结果。三是教学目标以一定的教学活动为依托。四是教学目标是一种更加具体的、微观的概念,有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二、教学目标的特点 (一)预期性从概念可以看互联网,教学目标是在当下基础上指向于未来时空的一种结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浅析教学目标的定义与特点1

小组成员:王列 张晓慧 王雪芹 马秀萍 宋胡宁 李二亮

浅析教学目标的定义与特点 摘要:教学目标是教学设计中必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慢慢成熟,教学目标不仅是反应教学活动的基本方向,而且必须在传统或信息教学中继续强化。 关键词:教学目标;教学对象。 我组总共查阅26篇文献,其中比较有效的有11篇,其中只包含教学目标涵义的文献有8篇,只包含教学目标特点的文献有1篇,包含教学目标涵义与特点的文献有2篇。将其内容分为:教学目标的定义、教学目标的特点、教学目标的表述。 文献综述 一、教学目标的定义 李如密在《教学目标与目标教学》提到: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可以测度的教学结果,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支配、调节、控制整个教学过程; 王国华、林祖荣在《课堂教学目标探究》提到:教学目标是预期教学结束时所达成的学习结果或终点行为,是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二、教学目标的特点 杨心德1998年在宁波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试论教学目标的设计》中说设计得好的教学目标应该具有可观察性、清晰性、可操作性和层次性等特点; 付生宝在2003年中国教师报第T00版《你会确定教学目标吗》一文中说当我们陈述教学目标时,应从不同方面表现教学目标的科学性、规范性、艺术性和系统性;

王国华、林组荣在1998年《教学与管理》第6期《课堂教学目标与管理》中说好的教学目标要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层次性、全面性、实际性、明确性和重点性。 小组的观点与评论 (一)评论 经过辩证的讨论,我组比较认可李如密在《教学目标与目标教学》提到教学目标的含义,不仅是比较全面,突出教学目标的重要性,而且是对教学结果的一种科学的预测。然而王国华、林祖荣在《课堂教学目标探究》中教学目标的含义,只是说明教学目标的一些客观作用,未对教学目标做深入的研究,所以我组持反对意见。 对于教学目标的特点,我组比较同意付生宝在《你会确定教学目标吗》与王国华、林组荣在《课堂教学目标与管理》中的观点,系统全面的说明了教学目标的外在内在的特点,对教学过程具有指导意义。杨心德在《试论教学目标的设计》中简单描述了教学目标的特点,一方面是比较具有进步性,另一方面是具有某些缺陷。总体而言,我们反对他的观点。 (二)观点 经过思考讨论,以下是我组对教学目标含义与特点的观点: 一、教学目标的含义 教学目标是教学者以教学对象为主体,对教学内容进行有计划性的确定,进而在教学活动中达到对教学对象学习情况有效的展现;另外,在教学活动中对教学对象学习技能的具体的描述的一种工具。 高效成功的教学目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说课”的含义和特点及

“说课”的含义和特点所谓“说课”,是指讲课教师在一定场合说说某一堂课打算怎样上,以及为什么这样上,即对教学的设计和分析。其内容涉及教材内容的分析、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效果的评价及其对以上诸项所作的分析。“说课”是一种课前行为,属于课前准备的一部分,这与课后的反思总结有所不同。 “说课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 重在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2) 重在分析:“说课”不仅要摆过程,还要说道理,要对教案作出分析,首先要分析大纲、教材,明确所讲内容的地位和作用、来龙去脉,然后对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作出能说清道理的设计,这就要求教师在对课的分析上下一番功夫。 三、关于如何“说课”: 1、把握要求、容量适当:把握好程度份量,是上好一堂课的基本要求之一。要处理好提高教学效率与课堂教学的要求、容量的关系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课堂上45分钟,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另一方面课堂教学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步子应该迈实,对所讲的内容应能基本落住。实际上,学习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不可能"速成"。教师的素养体现在对课堂教学中程度、分量的“度”的准确把握上。 2、立足于“课”,寓技于“课”:“说课”的侧重点主要是在对教学的设计和分析上。“说课”不同于教学基本功比赛,不同于教学技能表演,它必须立足于“课”本身。 3、掌握详略,突出重点:“说课”时,应在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紧紧抓住那些教师较为关心、渴望了解的重点问题,展示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办法,以充分发挥“说课”的交流作用。 4、避免空乏,力求实在:既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又要有落实的措施,使人看得清,抓得住,发挥好“说课”的交流作用。 “说课”是青年教师刻苦钻研教材,探讨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一种好方法,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后,青年教师进一步学习教育理论,用科学手段指导教学实践,提高教科研水平,增强教学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在要求。但不管是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还是已在教育战线上工作过多年的中青年教师,往往对“说课”一词并不熟悉,对什么叫“说课”,说什么,怎么说,知之甚少,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观点,来谈谈“说课”: 一、什么叫“说课”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它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一般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反馈的定义、基本关系式、类型及判断

反 馈 一、定义及组成 1、定义 将放大电路输出量(电压或电流)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某些元件或网络(称为反馈网络),反向送回到输入端,来影响原输入量(电压或电流)的过程。 有反馈的放大电路称为反馈放大电路。 反馈未连接的放大电路称为基本放大电路。 2、组成: (a) 注意:反馈网络F 的判断。 (输入、输出间的电路) 二、基本关系式(负反馈) f i id x x x +=净输入信号 注意:i x 、f x 同一端id x 为两者之和;不同端id x 为两

者之差。 AF A x x A x x x x A i o f o f id o +====1闭环增益F F 反馈开环增益系数 反馈深度:1+AF ,它的大小反映了反馈的强弱; 环路增益:AF 。 三、反馈的极性:正反馈、负反馈 判断方法: “瞬时极性法”: (1)反馈是输入、输出之间网络; (2)运放为差分输入,放大的是输入信号之差。 (3)i X 、f X 同一端,f i id X X X +=;不同端,f i id X X X -=。 四、反馈组态判断方法: 1、找出反馈网络; (输出、输入之间的电路连接) 2、判断反馈极性; (瞬时极性法)

3、判断反馈类型。 (反馈量直接取自输出电压,电压反馈;反馈量直接加到输入电压,并联反馈) 4、叙述反馈组态。 (电压-电流并联-串联负-正反馈) 五、负反馈对放大器性能的影响 1、减小非线性失真; 2、提高放大器的稳定性,闭环增益减至A AF +11; 3、扩展通频带 ; 4、负反馈对输入电阻的影响 串联负反馈增大输入电阻,输入电阻是无反馈时输入电阻的(1+AF )倍,即∞。 并联负反馈减小输入电阻,输入电阻是无反馈时输入电阻的AF +11倍(按定义实际计算)。 5、负反馈对输出电阻的影响 电压负反馈减小输出电阻,输出电阻是开环输出电阻的AF +11倍,即0。 电流负反馈增大输出电阻,输出电阻是开环输出电阻的(1+AF )倍(按定义实际计算)。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念和特征 许可法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外国人对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 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 行政许可的概念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一)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三)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批准徐州轨道交通项目

政府对职能部门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和计划的批准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民众的权益; (3)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上分类 1.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此外其他分类方法:(1)按照许可目的,将行政许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证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许可、维护交通安全的 许可等。(2)根据行政管理的内容,将行政许可分为下述种类:公安行 政许可、工商行政许可、卫生行政许可、环保行政许可等。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许可法》分为 一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七、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设定许可时: (1)按照《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2)按照《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许可的范围设立许可; (3)按照《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按照《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许可。 在实施许可时:

“说课”的含义和特点及

“说课”的含义和特点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494533.html,/question/72362502.html?fr=ala0 所谓“说课”,是指讲课教师在一定场合说说某一堂课打算怎样上,以及为什么这样上,即对教学的设计和分析。其内容涉及教材内容的分析、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效果的评价及其对以上诸项所作的分析。“说课”是一种课前行为,属于课前准备的一部分,这与课后的反思总结有所不同。 “说课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 重在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2) 重在分析:“说课”不仅要摆过程,还要说道理,要对教案作出分析,首先要分析大纲、教材,明确所讲内容的地位和作用、来龙去脉,然后对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作出能说清道理的设计,这就要求教师在对课的分析上下一番功夫。 三、关于如何“说课”: 1、把握要求、容量适当:把握好程度份量,是上好一堂课的基本要求之一。要处理好提高教学效率与课堂教学的要求、容量的关系问题。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课堂上45分钟,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另一方面课堂教学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步子应该迈实,对所讲的内容应能基本落住。实际上,学习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不可能"速成"。教师的素养体现在对课堂教学中程度、分量的“度”的准确把握上。 2、立足于“课”,寓技于“课”:“说课”的侧重点主要是在对教学的设计和分析上。“说课”不同于教学基本功比赛,不同于教学技能表演,它必须立足于“课”本身。 3、掌握详略,突出重点:“说课”时,应在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紧紧抓住那些教师较为关心、渴望了解的重点问题,展示出解决和处理问题的办法,以充分发挥“说课”的交流作用。 4、避免空乏,力求实在:既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又要有落实的措施,使人看得清,抓得住,发挥好“说课”的交流作用。 “说课”是青年教师刻苦钻研教材,探讨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一种好方法,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后,青年教师进一步学习教育理论,用科学手段指导教学实践,提高教科研水平,增强教学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在要求。但不管是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的青年教师,还是已在教育战线上工作过多年的中青年教师,往往对“说课”一词并不熟悉,对什么叫“说课”,说什么,怎么说,知之甚少,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观点,来谈谈“说课”: 一、什么叫“说课”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的确定 一个正当的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具备足够的开放性和交涉性,让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在规则设置的“场域”中进行博弈,进而保证这种由公权力实施的利益分配制度的正当 性。针对行政许可的这一特征,我国《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并且确立了其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的一系列权利,以保证行政许可程序的开放性和交涉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何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这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阐释,这是一个内涵不确定、外延具有开放性的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能否正确地解释、适用这一概念,将对《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之实效性构成挑战。 笔者认为,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涉及到法律解释技术等一系列法学方法论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概念的功能在于规范、调整所存在的社会行为,由于法律概念所指的社会事实的纷繁芜杂,立法者无法使所有的法律概念均定义清楚、外延确定。正如台湾学者翁岳生所言,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规,是实证法主义国家永远无法避免之趋势,亦是实证法先天之不足(漏洞)。对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适法者不能简单地依逻辑推理进行操作,除适用一般解释原则外,还必须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予以具体化。 行政许可权的运作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用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概念指称难以准确定位的利益主体实属立法技术上的无奈。欲取得对这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法律解释技术的一般原则,首先必须对它进行“文义解释”。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理解为:行政许可的实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许可申请人以外的行政相对人。从这一解释可知,《行政许可法》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及其相关权利仅限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决定程序中,那么,在行政许可的

教学目标的含义与特点

教学目标的含义及特点 [摘要]教学目标就是预期教学结束时所应达成的学习结果或终点行为,是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而制定的,是对学生学习终结行为的具体描述。教学目标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学活动的归宿,是教学过程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教师希望学生从该学科和每节课中应该学到的东西。根据其含义,其特点有:预期性、系统性、层次性、可行性、灵活性和生成性等。并对教学目标与教学目的进行区分。 【关键词】教学目标含义特点教学目的 一、文献综述 我们通过查阅大量资料,选取了十六篇文章作为参考文献。并对这十六篇文章进行了分类,分为三类:教学目标的含义、教学目标的特点及其教学目标与教学目的的区别与联系。 (一)教学目标的含义 1、刘芳在中国论文万网上2010年01月19日发表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目标的价值取向研究”一文中指出:教学目标是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特点预设的本课时或本单元教学过程中和教学过程结束后学生的身心变化。是最具实践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和可测评性的课堂教学目标。教育目的、教育目标、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的主要意图和方针都要通过教学目标来体现,它是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也是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2、李如密发表在《中国教育学刊》1999年第5期第39-40页上发表的

“教学目标与目标教学”一文中指出: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可以测度的教学结果。 3、邵朝恒在2010 年“教学目标的概念”一文中认为:教学目标是指“教师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身心发展变化的期望”,它是教师预期的(可观察、可测量)学生在单位时间内的学习结果。教学目标在教学中主要有导教、导学、导测量三种功能,包括“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在这三个维度当中,情感目标是最高追求,知能目标是基础,方法目标既是目标也是实现知能目标与情感目标的手段。 4、覃翠萍、梁星全在《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16期中发表的“如何制定教学目标”一文中指出:所谓教学目标,就是预先确定的通过教学可以达到的,并用现有技术手段能够测度的教学结果,是教师希望学生从该学科和每节课中应该学到的东西。它是组织、设计、评价一节课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没有教学目标就好像一个人没有了灵魂,没有了思想,干什么都是漫无目的。有了教学目标,教师才能根据教学目标去组织课堂的教学,设计教学的程序等。教学目标是教师为之努力的学生的学习超过或最终行动。教学目标这一概念具有四层含义:一是教学目标是师生双方共同的目标,对于老师来说,就是讲授的目标;对于学生来说,就是通过教学活动最终产生的终结行为的变化。二是教学目标是一种预期结果,是教学活动过程终结后出现的结果,而不是现实变化。三是教学目标是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结果,是具体可操作的,四是教学目标是可以测量的。 5.李旭东在2007年《内江科技》发表了“浅论教学目标”,其中指出:教学目标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之前所设想的行动要达到的目的与期望。它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