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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

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

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

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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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 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第八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九条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文本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 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 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广东省2015版)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企 乙方(工业): 会或职工代表): 法定代表 人:职工人数:人 协商首席代 表:协商首席代表: 职 务: 职务: 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 协商代表人 协商代表人数:人 数: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___________________ 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__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 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 元/每月,且不得低于 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 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 ,计件定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_____ % 2.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长超过 _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 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_____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万 至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长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 增长________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幅低于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 第八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_______________ % (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________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

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

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实用版

YF-ED-J285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实用 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 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 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将以正规合同的形式报市总工会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委备案。下文是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 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0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简易版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

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 甲方(企业名称):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 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人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职务:职务: 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人数:人协商代表人数: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 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 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 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________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计件定额为)。 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 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 %; (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万(或增长超过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 均工资同比增长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万至万(或增长 %至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万(或增幅

南京市集体合同范文

南京市集体合同范文 Nanjing collective contract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南京市集体合同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保障证号: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方(企业行政方)乙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 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 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实现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 %,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元,比上年增长 %.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企业、、、等岗位的职工。 如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理由: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第四条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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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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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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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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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乙方(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属管理组织)名称:名称: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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