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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0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

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

定,但不得短于三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

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

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

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增长的。

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第二十二条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定

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经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提议的一方,应当以书

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

力。

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方又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其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

(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 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第八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九条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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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所涉及条款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18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文本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 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 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江苏省南京市集体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用文本须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

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集体合同-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与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期限;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工会)

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示 范 文 本 X X 总工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协商、订立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2)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6) 三、集体合同 (9)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1) 五、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25)

协商、订立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根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等,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之一: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启动协商谈判程序。 虽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一般来说,应当是代表职工一方的企业工会组织首先提出协商要约。 要约书要裁明协商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企业方应当在收到工会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不得拖延和拒绝。 步骤之二: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组成协商谈判机构。 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名,经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

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

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平等协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以下简称职工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专项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四条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 第二章协商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具体人数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的工会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方可当选,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第九条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协商代表一般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者女职工委员担任。 第十条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非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在首次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而终止协商的,协商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 (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范文本)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 范文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4549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范文本) 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合同遇尴尬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将“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 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20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doc

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 条件等标准 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解析】本条规定的是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 60%。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而且各省份差别很大。另外,为逐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偏低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31个省份都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除广东、西藏外,29个省份还颁布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据介绍,当前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7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2.7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各省市都还有很大空间,这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各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的提高,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标准的关系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一般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只是停留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做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实际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最低标准。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不得低于当地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这里有两种情况:(1)集体合同订立之初,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的,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时候就会提出异议,从而无法生效。(2)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提高的,高于集体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变更、予以提高,否则也确认为无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

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 合 同 协 议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协议遇尴尬 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协议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协议。”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明。并且,在一些已成立集体沟通与集体协议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协议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沟通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公司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沟通 《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公司方面代表的职责,特殊是劳动关系三方沟通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阻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议,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负责。在集体沟通中,保证公平十分要害。该条例规定,集体沟通两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沟通代表。两方沟通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沟通代表。并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沟通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资集体沟通、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怀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协议的首要内容,并且明确了集体协议包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庇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16条内容。此外,按照该条例,用人单位需“成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议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沟通,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协议继续有效,由继续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沟通重新订立集体协议。” 非公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建制难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来规范 设定区域、行业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的规定,主要是为知道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的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问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单个公司难以单独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条例》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沟通和签约主体,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协议。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办事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协议。”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公司建制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行业公司有序竞争,协调进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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