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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保险意识

保险意识强调
生和死都是无法逃避的。我们生活在生和死的空隙中。在死之黑暗背景衬托下,生命的色彩是如此温柔而纯净。
------------乔治.桑塔耶纳
如何看待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
一、 什么是保险意识
分析与研究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保险意识的问题。也许人们会问:保险意识这么简单的问题也值得研究吗?所谓保险意识就是指老百姓购买保险的欲望。其实,如果我们真正是站在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未免太狭隘了,而且会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意识是人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按照哲学的观点,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存在。这里不去探讨基本的哲学问题,而是考察保险意识究竟是什么。
一般地讲,保险意识问题总是和保险需求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一定的保险观念或意识,对促成投保人的保险需求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需求是人们对某种事物的欲望和要求,人们所做出的行为也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求而产生的。从心理学的角度考察,需求是一种人体的条件反射活动,即外界刺激或内在的刺激作用于感觉器官而引起神经活动,传达到效应器官所引起的活动反应。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学中所研究的保险意识就是指保险制度或机制的客观存在对人们的刺激作用大小的反应。有的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感应较强烈,我们称之为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反之,我们称之为保险意识较弱。由于决定社会公众是否购买保险的因素较多,不能认为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社会公众就一定能够或会去购买保险产品,但是至少保险意识强的投保人较之保险意识较弱的投保人而言,在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谈判时容易达成成交协议。
二、 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具体分析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的决定因素,似乎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保险意识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虽然我们下面的分析不一定准确,但是我们仍想作一些尝试,以期有更多的同志来共同研究这个问题。在保险实践中,我们可以经常听见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保险营销人员讲:“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太差了!”您辛辛苦苦地为投保人或您的客户宣传保险的好处,最后他就是不买您的保险。这里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是否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就表明其保险意识强,反之,投保人不购买保险就是其没有保险意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认为要从深层去考虑和研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意识以及保险意识是否健康。
一般地讲,影响投保人保险意识的因素

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
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投保人保险意识的强弱。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风险的客观存在,当然就不会产生保险机制。社会化大生产之所以要将保险行业或产业单独分离出来,就是为了防范与减轻及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风险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存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社会生产力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水平,但生产力进步在带来财富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因素。比如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动了医疗技术的提高,先进医疗技术的采用显然对患者及时发现病因,并及时采用先进医疗技术进行治疗是十分有帮助的。但是,先进医疗技术的运用同时也会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沉重负担。如果此时有相应的保险产品相对应,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当然对患者或其家庭是一个福音。因此,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可以刺激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有增大的趋势。可能有的同志讲,当今中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在世界上是比较高的,为什么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仍然较弱呢?其实,这要结合历史发展过程来考察。从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可以明显发现,在历史时期除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以及近代的“洋务运动”等重要时期外,我们很难再找到在整体上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标志。因此,人们风险观念或保险意识的形成是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而不是一朝一昔的事。
第二,社会传统文化或风险观念对老百姓保险意识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文化一直以儒家文化为主流,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有许多文化对老百姓的观念产生过重要影响(如墨教、佛教、道教等等),但从总体上考察,还是儒家思想及文化对中国老百姓的影响最大。儒家思想宣传的是忍让、和谐、驯服、规范,在这种文化影响下,老百姓的生活目标是安居乐业,统治者的治国纲领是天下太平。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循规蹈矩、按部就班,否则,就会被视为疯子。长期以来人们做遵循的就是这条规律,在这种背景下,要人们具有较强的风险观念并保持良好的保险意识是不可能的。新中国建立后至今,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过了几个发展变化时期,在各个时期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是存在较大区别的。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民主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老百姓的任何行为包括养老、医疗等等都属于国家,老百姓毋须进行个人认购保险,当然老

百姓在这个时期是不可能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1979年开始的经济
体制改革一直到1992年实施市场经济体制,这段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共同对社会资源配置发生作用,但计划的色彩仍然较浓。老百姓对保险这种新兴产业有所接触,但认识还不深,并且许多老百姓仍然没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因为这个时期虽然市场在调配资源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是国家利用“看得见”的手在经济生活中依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老百姓仍然享受着较多的国家保障。自从1992年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是市场的参与者,其经济后备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这可以从近年来保险公司日益增长的保险费收入指标予以充分体现。
第三,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对老百姓保险意识的影响。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在漫长岁月中赋予了中华民族坚忍不拔的生命力。但是,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考察,在整体上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科技并不常见。虽然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我们的祖先有过许多发明创造,比如著名的四大发明等等,但是这些发明并未在整体上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在历史上除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外,似乎再难找到在整体上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时期。进入近代虽然有“洋务运动”,但早期资本主义在中国最后还是夭折。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进步还是新中国建立后的事。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不仅仅是给人们带来物质利益的享受,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不断更新人们的观念。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时期,要老百姓树立一定的风险观念或保险意识是不可能的。只有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后,人们才会逐步确立风险观念或保险意识。
第四,社会经济制度对老百姓保险意识的影响。
中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经济以农业为核心。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农业生产成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自然条件的好坏。人们对生产生活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束手无策,并认为是很正常的天灾人祸。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高度民主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演化和变革,对人们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有着不同的效果。在高度民主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职工从头到脚、从生到死全部承担责任,职工没有必要自己花钱为自身进行保险

。虽然,五十年代也有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但从其实际经营成果看,并不是十分理想。历史进入改革
时期,我国推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较之高度民主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大进步,但是,市场调配资源的作用范围仍然有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虽有购买保险的欲望和冲动,但往往因保险公司无相应合适的保险险种而被迫搁置。中国保险业务真正获得大发展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企业还是社会个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极大地刺激了老百姓的保险需求,老百姓越来越多地认识到,通过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是解决自己未来生活的重要途径。
三、 如何对待目前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与保险需求
如上所述,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那么如何看待目前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或需求呢?我们认为由于中国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文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然带有保险意识不强的特征。虽然从整体上讲,我国国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但是,如果从人身需求的几个层次考虑,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的提高还有待时日。按心理学研究中著名的马斯洛理论,人的需求一般被划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表现价值实现的需求。中国老百姓的需求严格地讲仍然处于生理需求逐步向安全需求过渡的时期。无论是从恩格尔系数还是从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看,中国老百姓的保险意识还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
需要说明的是,在研究与分析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或保险需求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现实保险需求、有效保险需求和潜在保险需求。现实保险需求是指对风险的客观存在有一定的认识,并在主观上有购买保险的愿望;有效保险需求是指有保险购买力的现实保险需求;而潜在保险需求则是对未来保险市场容量的一种测定或判断。从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角度考察,现实保险需求是保险公司设计符合投保人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的重要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如实掌握保险需求主体的有关情报,并即使推出自己的保险产品。有效保险需求是保险公司真正面对的业务来源,如果投保人只有保险意识而无切实的保险购买力,保险公司应引起高度民主重视。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如果投保人无充足的保险购买力,极有可能发生应收保险费,应收

保险费的存在实际上是投保人无偿地占用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在人寿保险业务中由于保险期限较长,保险公司更应考察投保人是否在未来有充足
的保险购买力,否则极易导致人寿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丧失。这两种情况均会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潜在保险需求涉及保险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他表明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市场上的占有程度,保险公司必须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经营思想与经营观念。
要提高老百姓的保险意识需要多途径加以解决:首先,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与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因此,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保证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提高的关键。其次,保险公司加强保险宣传工作,努力扩大保险的影响。目前只要保险的社会公众较多,但是真正对保险产品了解的则较少,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大保险宣传的力度。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经营管理工作,改变经营思想。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实际上是对投保人的负债,这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出发点。只有树立服务于投保人的经营观念,才能保证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努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当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经营以完成日益增长的保险费为核心,并认为保险费的多少是考察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其实,我们认为目前保险公司的这种经营思想仍然处于粗放型的经营模式。保险费收入的多少固然十分重要,然而,我们是否应该在实现保险增长的同时,加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或管理工作?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努力降低经营与管理成本,这是民族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的条件或保证。现在不着手研究这个问题,将来民族保险公司想在保险市场上通过降低保险费来加强竞争能力,是难以想象的。众所周知,我国民族保险公司的保险价格较高,那么,高在什么地方?我们认为主要是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太高。从精算的角度分析,只要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相关费用,就可以降低保险价格中的附加保险费,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所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价格有下降的趋势。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的宣传工作。也许有的同志讲,目前许多老百姓都知道保险了,没有必要再对老百姓进行保险知识宣传。事实上,目前老百姓真正了解保险包括人寿保险的并不多。保险公司虽然有大量的保险营销人员,但是,他们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就卖保险谈保险上。如果让老百姓

增强保险意识并主动购买保险,还需要保险公司加大宣传的力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保险宣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大量的营销人员是宣传保险的有效途径。
我们更主张利用保险营销人员进行保险宣传。要实现这个目的,就要求保险公司花大力气培训保险营销人员,提高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真正使营销人员以保险专家的身份出现在老百姓面前。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陈朝先博士
保险中介方兴未艾
代理人走向规范 经纪人呼之欲出 公估人蓄势待发
继前几年相继出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之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又制定下发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至此,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业界对此普遍反应积极,有关业内人士乐观地预测,根据此规定设立的首批保险公估公司可望于年内诞生。 自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令人瞩目。截至1999年底,全国共有21家保险公司,其中既有国有独资公司,又有股份制公司,还有外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另有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200个代表处。20年中,在全球保险业景气低迷的大背景衬托之下,中国保险费收入的年均增长率达到34%,速度不可谓不快,成就不可谓不大。然而,业内人士指出: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既不能缺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应当包括保险中介人,而正是保险中介业发展的严重滞后,阻碍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育。 通常认为,保险中介由三类主体构成:保险代理人,它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处于中立地位。放眼望去,中国保险市场上三类中介人的发展各有特点,其中最为活跃的是保险代理人。
据1999年的统计,全国已有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近6万家,保险代办站所2.8万个,从汽车交易市场到民航售票处,保险代理几乎遍及每一个行业,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0%以上来自代理人。更加蔚为壮观的是人寿保险的营销员,在中国兴起不过短短的六七年时间,队伍已迅速扩充至近50万人,大街小巷居民区写字楼,到处可见他们的身影,其业务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的80%。形形色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为保险公司创造利润、给老百姓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制造了不少麻烦:一些代理人一头把住业务来源,一头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要高额回扣,扰乱市场;还有一些代理人私自截留保险费,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一些寿险营销员误导投保人,

片面夸大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引诱百姓作出不适当的投保选择;寿险营销员扰民现象普遍存在,以至于众多写字楼、公寓都贴出了“谢绝保险推销”的告示。根据这些情况,中国保监会于去年对保险中介市场作过一次全面
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大成效。在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的同时,保监会着力培育一批高起点、高素质的代理人,去年已批设了几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相比之下,保险经纪人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由于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相对处于不利地位,保险经纪人扮演的就是投保人代言人的角色:弥补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陷,为其组合保险责任、选择保险公司、跟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严格而言,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合法的保险经纪公司,但对圈内人来说,保险经纪业务早已不再陌生。一方面,几乎所有涉外的高风险项目的承保,都有国际知名的保险经纪人参与,如核电站建设、卫星发射、海上石油钻探等等。另一方面,一些国内外机构一直在做着“地下”保险经纪业务,这在去年也得到了清理整顿。还是在去年,中国保监会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考试,原先预计会有一两千人报名,结果大出意料,一下子涌来7186人,这说明市场需求旺盛,前景看好。经过严格筛选,仅有162人通过,及格率为2.25%,看来保监会是接受了保险代理人“作乱”的教训,要从一开始就严把保险经纪人的质量关。去年底,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各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准筹建,估计将在近期正式开业。
最默默无闻的要数保险公估人。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关系的处理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与投保人及其经纪人之间的相生相克、相互制约,双方的利益是相对立的,经过调和可以达成交易。但有些时候,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涉及到该不该赔、该赔多少等问题时,双方的矛盾很可能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被保险人漫天要价,保险公司就地还钱,谁也不服谁。按以往的经验,往往是保险公司请来各方专家查灾验损,但被保险人未必认可。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明明作了让步,“通融赔付”了,被保险人却还是觉得“不到位”。双方相持不下之时,就需要第二层次──保险公估人的介入了。保险公估人与甲乙双方没有利益上的联系,地位比较超然,并且其成员中包括与保险相关的各领域、各学科的专家,因而公估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公估人的结论仍然不能消除甲乙双方的分歧,就只能上升到第三层次──仲裁或法庭,由法律来作最后

的裁决。
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国内已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也开展过一些业务,总部设在香港的平量行有限公司也在内地开展业务。1998年长江流域水灾时,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曾聘请上海大洋公估行和深圳民泰安保险公估行前往查勘定损。去
年10月9日,14号台风正面袭击厦门,某台资漆包线厂向厦门人保索赔1300万元,平量行有限公司介入保险理赔后,最终将保险损失定为326万元。按照《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这些公估公司如欲继续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重新申报、重新领取营业执照。
按照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内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业界猜测,首先获准成立的可能是内资公司。据了解,一些与国内保险业联系密切的外资公估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希望能荣登首批获准开业的公司名单。
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相比较,人们对保险公估人更为陌生,所以现有的一些公估公司普遍处于“吃不饱”的状态,勉力维持。此外,虽然公估人可接受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但在有限的几起案例中,都是保险人一方聘请了公估人,并且最后结果都是大大降低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要让更多的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知道保险公估人的存在、承认其市场地位、了解其功能作用,并且愿意接受其服务,认可其结论,还需假以时日,更需要保险公估人自己作出不懈的努力。 徐晓 撰稿
老龄化趋势令人担忧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负责人程勇在最近由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主办的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商业解决方案研讨会上,向与会各界人士公布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状况,结果令人瞠目。
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26亿,80岁以上的老老人将有1100多万,百岁老人会超过1万名。2000年我国的人口结构图还是基本正规的金字塔形,但是,到了2050年,这种状况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4.4亿,80岁的老人将突破8800万,人口结构的金字塔形将被柱状图所代替,也就是说,老、中、青、少、幼等额存在,中国将成为严重老龄化的国家。
老龄化趋势的加强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程勇认为,自1982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中国人口少出生了3亿,造成单位家庭的人口呈现出缩量的趋势:1995年城镇家庭平均每户3.7人,到2007年,这一数字将减少到2.9人。再加上妇女普遍就业,单身户、夫妻户的流

行,可照料老年人的"资源"越来越少。而在都市化进程越快的地区这一状况将越加严重:据调查,到2015年,上海80%的老年妇女只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不与年老的父母同住,高达50%的丧偶率会更加深老年人的孤单,如何照料老年人,将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按中国的传统道德,照料老人是
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越来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和许多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调和, 这种传统美德实在难以为继。比如, 在上海的调查中发现,因照顾老人而耽误工作的人将首先被下岗;北京49.8%的人表示工作忙无法照顾老人,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女开始加入到了照顾老人的行列中,这个比例占28%。
家庭越来越不能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行之有效地找到解决办法,那么,当道德问题转变为普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结果会怎样?恐怕难以想象。
据了解, 我国目前的助老措施效果有限。在城市中,我国现有1100多座国营的敬老院,4200多家社会性质的养老院;农村里也只有4万多个养老机构,总计能解决100万老人的养老问题,而目前的需求量却是1100万人,有效供给不足10%。并且,这些老年护理机构的护理水平参差不齐,收费普遍较高,许多病情严重不得不依赖于长期护理的老年人难以问津。
程勇呼吁,国家应加快研究保险护理的条令,制定帮助老人和家庭的政策,至少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农民,给与政策和经济上的帮助。他认为,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产业化的思路,引进社区服务,搞家庭替代服务等。 吴纬华 撰稿
“费改税”为商业保险提供商机
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不久前,财政部透露我国将研究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消息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业内人士预测,社会保障的费改税不仅将改变百姓和企业社会保障投入比例,而且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我国的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从而使整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据悉,此次费改税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升两降”。“两升”为提升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职工,以及提高个人负担比例,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两降”为降低企业缴费率和替代率(退休金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比率)。
业内人士由此判断,社会保障费改税将激活我国一直未发育成型的补充社会保险,同时为商业保险打开另一扇大门。如果缴费率和替代率降低,从基本保险中挤压出来的业务将为一般商

业保险提供新的机遇。平安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对此颇有信心地指出,在社保中拿不到理想的养老金将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商业保险中。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由于与补充保险配套的其他机制并不健全,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保险也将多以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
保险业如何面对WTO
从近日中美双边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所披露出的信息中得知
,中国除了对美国开放农产品、电信、金融、民用航空市场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美国开放保险市场,允许美国的保险公司到中国开设分公司或与中国的保险商合资设立保险公司,而且合资开设寿险公司,美方所占的股份从第一年的50%提升到第二年的51%。对非寿险公司,允许在加入时外资可占51%的股份,并在两年内可成立合资于公司。加入WTO后不在数量上对合法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限制。外资产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也将由目前局限于三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产险业,五年后允许外资涉足占保险利润八成五的团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五年后取消试点区域限制。这样的协议条件可以使美国保险公司完全享受到国民待遇,在合资的占比上更得到了优越于民族资本保险公司的股东占比条件(国内股份保险公司各股东总额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相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各有关成员国所订的开放保险市场协议的陆续实行,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这无疑会对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带来影响。
一、中国保险业将不可避免受到冲击
中美贸易协定中关于保险业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外资保险商的准入极大地放宽了限制。我们将会看到,国外保险商进人中国保险市场以后,首先,原有的市场占有格局会被打破,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逐步提高,民族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会相对下降。无需赘言,这是市场主体增加后的一种必然现象。其次,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市场后,国内保险公司会暴露出在营运方面的差距,特别是在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和服务水准方面的差距。再次,会暴露出市场结构上的缺陷,即中国有发育较快的直接保险市场,但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却不甚完善,以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第四,会对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提出挑战。比如现行的《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提出“设立因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实际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以分公司形式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的法律

要求应是有所不同的,如怎样评价这一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中国境内应保留多少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吻合的资产,对其风险转移有什么样的制度性要求等等。另外,《保险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则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的法律
规定差异若不在中国加入后作出调整,必然会造成执行上的冲突和矛盾。第五,会使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大增,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及监管方式落后,国内监管机构应付现有的保险机构的监管已经是捉襟见肘,在保险人经营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方面疲于奔命,而对那些跨国经营的、且管理方式有别于国内保险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如何实施有效监管自然会成为国内保险保障监管机构甚为棘手的问题。第六,会要求国家现行的税收分配决策有所改变。如现行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虽然已从原来的55%降低到33%,和外资机构减少了差距,但营业税却从5%升到8%,税赋依然很重,无疑这样的税率是有欠公允的,未来的选择只有一个,要么降低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要么提高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从而确保不同资本届性的保险机构公平地展开竞争。
同时,还必须看到,中国的保险供给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从结构上都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外国保险公司进入自然会对保险供需矛盾缓和带来有利的影响。另外,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会带入国际上先进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方式,预计它们会在非价格竞争方面在市场上同国内的保险公司展开较量,并会处于优势地位,这费必会在转换经营观念、改变经营方式、改善服务水准、提高营运效率等等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形成外在压力,促使中国保险业向高水平预期目标迈进,实现民族保险业产业升级。此外,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既要带入技术,更要带入资本,这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业发展提高金融保险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另一方面也通过资本增量的加大,促进社会经济增长。还有,中国加入WTO后虽然会有一些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但同时也使中国的保险商走出国门、到国际保险市场上去一争高下获得了便利的条件。中美贸易协定中也谈到在2�3年内,将允许中国保险商进入美国有重要利益的城市,相信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加,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服务水平的提高,我们将会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保险公司到国际市场

上一展身手。
二、中国保险业的对策
为适应对外开放保险市场的需要,迎接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针对各类外国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要不断修改、增添保险法规,从法律上为对外开放莫定基础。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先只有两种:以分公司进入或以合资保险公司形式进入。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服务主体却可能有保险商、再保险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顾问等等,这
就要求保险法规中不仅要有对独立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还要有对外资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形式在华运作的监管要求。同时还要有对保险经纪人、顾问人的监管要求,使各类保险服务主体的经营活动都能有所遵循,确保各类保险机构规范发展经营。
2.增强监管力度,优化竞争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客观地说,国内现有的监管力量远远落后于保险业务发展的速度,对保险机构实施现场监管更是有心无力,保险监管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很难达到监管到位。因此应该按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下设不同规模的监管机构。延伸保险监管的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覆盖面,及时了解各保险主体市场动向,监管其经营行为。建立电子信息监管网络。快速收集和高效处理分析保险机构各类经济数据,要准确把握各保险主体的资产、业务结构、费用支出、赔偿给付等的变化趋势,为有效实施监管奠定基础。
3.重视人才的培养,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目前我国高校专门从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并不多,远远滞后于对人才的需要,而且很多是由颇具远见的外国保险机构资助的,近两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内的几家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并未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入关后,保险市场主体急剧增加,必然会造成争夺专业人才的局面,民族保险业应放宽眼界,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经常性培训,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同时以优厚条件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
4.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向国外优秀的再保险公司学习。国内的再保险市场并未能与直接业务市场同步得到发育,应鼓励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包括成立区域性的再保险机构,允许国外的再保险商进入中国市场等,增大境内的再保险容量,使再保险和直接保险能够协调发展。
5.国内保险机构要转换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切实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作到有备而战。国内的一些保险机构一直受以市场多寡论英雄的经营观念影响,故多采取了以市场扩张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

,在经营上则采取了拼成本的扩张措施,结果使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节节下降,以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树立效益为本的经营思想,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处理水平,以提供高素质保险服务为手段,与外国保险商一争高下。
摘自:东方网 刘燕宁 庞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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