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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基金项目】本文是由程华主持的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审查”(项目合同编号:2007L L Y J G A D X 071)的阶段性成果,属于该项目的基础理论研究部分。

【作者简介】姚占军,男,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程华(1971—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公安执法理论方面的研究。

2009年第1期N o .12009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s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总第137期S u m 137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姚占军1

,程 华

2

(1.河南省公安厅,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但其现状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因此,应当以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并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贯彻。法律思维方式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将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内涵、标志和基本要素。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以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和效果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思维;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 922.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9)01-0091-06 多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毋庸置疑,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日常工作显著进步的标志,既是时代发展之要求,又符合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趋势。但是,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标准、规则以及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界定和释义。本文拟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谈起,站在法律的视角下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就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素和运作程序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所助益。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工作重心和理论上的热点话题,上至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下至各区、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基

层单位的科、所、队都在参与讨论的问题,有相当多的公安执法单位还根据上级机关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出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从实施规模和参与人数上看,绝大多数警察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施最终效果来看,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并且大都停留在口号上的、文件上的层面上;从实施内容来看,这些规范化建设规划和方案虽涉及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和途径,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问题很少涉及。与此同时,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确定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理解还存在重大分歧。在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领

导的潜意识中,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规划、有方案就行了,很少考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际效果。更为普遍的现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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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中,规范化建设是“可以自下而上、可以因地制宜”的。上述片面和模糊的认识在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

此外,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各级各地公安机关还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人、财、物”的落实和保障问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些要素如关于执法主体、执法权保障等问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发展。虽然目前实施的“三基工程”建设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人、财、物”的紧张问题至今在一些公安基层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在某些情况下,基层领导虽然也知道一些执法行为是不规范的,如办人情案、参与非警务活动等问题,但出于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求,他们也只能从短期效益出发,打擦边球,从事有悖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行为。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

现实阻力及理论认识误区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指出:“每一项职业都有其`内在的准则',并应据此来执行。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一个人应当全力以赴,排除任何与之不严格适合的行为———尤其是他自己的好恶”[1]。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公安执法者确定其职业的“内在准则”,职业的内在准则要求公安执法必须有客观、公正的统一标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上述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建设过程中的艰难曲折,为从根本上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根本原因是没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确定法律思维方式为公安执法的内在准则。

(一)传统的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存在反差

根据既往的公安执法经验和一般要求,检验一个地方公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就是少发案、多破案。但是,在现实执法实践中,一方面,诸如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价值准则已深入人心,公民对“公共安全感”的评价指标越来越宽泛,对公安执法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公安执法决策者和基层执法干警往往过分看重表面的稳定和传统的狭义安全感标准,多注重执法实际效果而较少关注程序的正当性和过程的合法性,这与社会公众在认知上存在较大差距。

现代法治理念有许多基本原则,诸如: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在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基层公安执法者而言,能以上述基本原则指导或在具体执法行为中贯彻法治基本原则的则不是很普遍。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在行使讯问权的同时,有如实将被讯问人作无罪的辩解记录在案的义务,但是,由于受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我们认定的合格的案卷中却很少发现有嫌疑人辩解的记录。为自己辩解以期逃避或减轻处罚,或切实说明自己无罪都是人的本能,是符合人性的,而这种本能在我们的案卷中所占比例不大的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值得深思。又如,在基层公安机关,遇到重大和特大案件往往采取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地毯式”、“拉网式”的搜查和盘查,这种做法在各地已成为一种常规执法手段。但是,这些做法却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因为可以这样追问:法律明确的授权在哪里?规定的程序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得到的回答可能是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再者,“警察是法律的衍生物,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律”,这本是一个人所共知的法律常识问题,但它却能引发出一个令人沉重的思考,那就是几乎每一部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律出台或修改,在基层公安执法的实施中都会遇到阻力,反映在行为上的不适应或实施中的滞后。这样一种执法现象,说明了“有罪推定”、“权力至上”、“警察至上”等传统的执法观念在执法实践中还依然存在。然而,恰恰就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对公安执法行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必然导致行为上的错位。错误的思想认识和执法理念,成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最大的阻力。

(二)现实中公安执法挑战与规范化建设要求发生冲突

“科学发展观”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表现在公安执法中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公安执法,但要转化为公安执法者恒久的、普遍的基本价值准则仍需一个发展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就面临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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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内部和外部的挑战。对内部的挑战来说,多数警察已习惯于传统的警务模式和执法习惯,对具有强烈现代法治理念色彩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肯定一时难以适应,甚至会错误地认为规范化建设是自缚手脚,给自己找麻烦。外部的挑战则是普通民众甚至公安决策者只要求可见的、立即呈现出的整体上的效果,对具体的实施手段和个案可以忽略不计。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实质恰恰就是要具体实施方式和重视每一个个案。具体的方法、具体的程序、步骤、具体的法条引用、每一个个案,都必须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和运行。这种挑战也的确使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领导者和实施者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要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所设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对内部的执法活动从严要求和规范强化,势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政绩的提升和队伍的情绪。这就需要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既要有大勇气,又要有大智慧;既要应对眼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又要有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这也是对公安机关领导层在决策上的一个非常大的考验。

(三)现实中执法功能定位与规范化建设价值追求存在错位

公安执法功能和价值追求是具有多重性的,正义、平等和秩序都可以作为公安执法的价值追求。从当代世界法制建设比较完善国家的警察执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发展作为执法价值和功能定位的主要内容,而相对的把规范、校正、制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执法功能定位的辅助性价值,即秩序的实现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这个功能定位既符合现时代人性化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内涵要求的必然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行使法定权力的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价值追求定位在“严打”、“严惩”的执法层面上,而服务与保障、激励与教育等执法功能往往被轻视。执法功能定位的偏差,使得公安执法实践与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错位和偏差。

(四)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薄弱与目标设计上的不一致

执法规范化建设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和滞后导致在执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存在沟通交流的困难。一方面,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目前还没有纳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执法研究学者的视野;另一方面,对基层执法者而言,执法规范化建设又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既然已经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彻底阐释清楚。因为,很多人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简单命题,不值得深入研究,小题大做,在他们眼里,执法规范化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没有多少问题,从各方面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做就行了,毕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宗旨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按法律规定执法。而对具体的执法者来说,规范化就应该是标准化,应该非常具体而不需要理论支撑。而目前强调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缺少了这么基本标准,正因为缺少了统一的基本准则,使得基层公安机关对规范化建设既难以认清又无所适从,这必然导致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设计上的分歧和内涵理解上的歧义。

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追求上,目前初步认同的目标是: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这个目标的定位上可以看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增强公安机关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但是,在各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目标设计上样式繁多,有的把“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考核、监督体系”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也有的把“群众满意”、“执法公正”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追求的目标,有的甚至认为“培训实战化、活动流程化、监督配套化”就应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部内容和目标。诸如此类的问题突出反映出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上目标认识、理解和追求上的巨大差异。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

指导原则和基本要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2]。因此,应当以法律思维方式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并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贯彻。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因此,学会并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应当成为一切治国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3]。法律思维方式视野下的公安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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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必将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内涵、标志和基本要素。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和标志

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提出已有多年,客观地说,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却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理论上的支撑和达成共识的标志。到底什么是执法规范化?以什么作为执法规范化的标准?众说纷纭,分歧很大。

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简单地讲,就是规矩、样板。规范化执法,就是要求执法者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中,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依法办事,既不能超越法定职权,也不能逃避法定义务。从广义上讲,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属于公安法制建设的范畴,而且是最终实现公安工作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狭义上讲,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把执法观念所蕴含的内容通过技术性的操作,进行执法程序设计、执法活动的设计,尤其要在职权、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在法定的框架内,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要求予以明确和具体,并随着执法实践不断强化和完善,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

法律思维方式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确定以下标志: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终极目的和最后底线。长期以来,对于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颠倒执法的目的和手段,公安执法并不是以破案和实现社会秩序为终极目的,它只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保障和实现人权才是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对此,伟大的德国思想家黑格尔有深刻的洞见,“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第二,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执法活动中存在轻视程序正义,重视实体正义的情况,这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2]63。拉德布鲁赫指出:“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但它并不仅仅要求达到对实体法实际有用的程度,而且也必然要求有法的效力”[5]。第三,合法性优于合理性,民愤等感情因素不能干扰执法行为。康德指出: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起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6]。法治社会要求以是否合法地发现客观真实作为执法评判的基本准则,而不能以领导的意志、民愤和怜悯之心等感情因素去影响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第四,通过缜密逻辑发现和取得的证据排斥一切法律之外因素。概而言之,公安执法行为就是一个发现客观真实、寻找证据、获得支持法律理由的过程。不但自然法学派,甚至新分析法学派都承认法律应含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因素,但道德因素不能影响执法行为,法律的语言应当是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中惟一的语言。“法律的语言决不可能等同于报纸的语言、书本的语言和交际的语言。它是一种简洁的语言,从不说过多的废话;它是一种刚硬的语言,只发命令而不作妥协;它是一种冷静的语言,从不动用情绪。法的所有这些语言特点,就像其他任何风格形式一样有其存在的道理”[5]。总之,法律的语言就是用事实和证据说话。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素

既有公安法治理论支持,又能够具有实践操作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包含以下若干要素:

1.执法主体法定。执法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取得代表公安机关从事执法活动资格的人或组织,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其行为一律无效。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已多次发现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滥用职权、法外执法,对警察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2.执法行为制度化和透明化。要通过执法制度建设,对公安机关的每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和执法措施制定明确标准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例如,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从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审批、裁决的每个执法环节,到进入诉讼程序;从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岗位职责、绩效考评、质量考核、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执法长效机制和基础建设,都应当制定严格的制度,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使公安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当然,执法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必须考虑到当前社会执法环境和法治进程,使得制定出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时期内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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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法程序,转变轻程序的观念。要求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期限、条件、对象、程序、文书等进行,因为程序合法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4.执法保障机制的建立。不仅要进一步加大和完善基础保障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的经费保障机制。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完善民警维权法律、法规,提供护警维权法律保障,还要加强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制度建设。

5.执法监督到位。要求建立完善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有力、有序,能够及时发现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有效纠正执法过错、执法偏差,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执法责任追究要落实。要求把执法工作的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各执法岗位,达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对执法者的责任追究不能放纵、迁就、姑息,一定要落到实处。

7.执法效果评估要真实、客观。这是对执法行为社会化效果的一项要求,毕竟警察的所有执法行为都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的,执法规范与否不是执法者单方确定的,这里还存在相对人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制约、监督因素。因此,执法效果的评估不能走过场和应付,而应当进行完善的制度构建。

只有做到以上七个方面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建立责任明晰、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依靠制度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纠正执法偏差,我们强调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取得实效。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从到目前为止的建设情况来看,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突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深入思考。

首先,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执法活动说到底无非是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遵循程序、承担责任而已。所以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要素的逻辑顺序应当是权力、职责、程序、责任四个关键环节的设计。但就目前而言,公安机关的各警种和各部门法律赋予了他们什么权力?履行什么职责?还存在说不清的情况,如果连基本的权力和职责都说不清,那么何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当务之急就是公安机关首先要厘清各自警种和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以及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程序,然后明确责任、标准及相应的后果。

其次,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依据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权力、职责、程序、责任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是规范化建设的终端,但是,责任追究的主要实施者即监督部门的体系还比较紊乱。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有纪检、法制、督察、控申、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的总体职能相同,但在各自的工作中又都各行其是,各自受案的标准不同,各自处分的强度也有差异,既没有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又缺乏相互配合的机制,不能形成内部监督的核心战斗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同一违法违纪案件多头受理,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且相互影响和干扰各自办案进程;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标准,又造成了责任追究的强度不一,甚至会导致责任追究的落空。针对此问题,对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必须做出新的调整,惟其如此,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够得以保障落实。

最后,应当确立公安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和效果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成功的法治社会的经验已经证明,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尤其是规则的法律先定是至为关键的。所以,笔者认为,以现时期中国的执法环境而言,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该是自上而下而不应该是自下而上的,其关键不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实践和磨索,而在于公安决策部门从整体上、宏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尤其是应当制定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果评估机制。首先应当确定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即法定性、职业性、权威性和长期性。

1.法定性。法无明确授权可不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公权力实施的最基本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和出台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如果授权不明或者没有授权,该项制度从理论上讲就是违法的。因此,评估机制的制定应当明确立法。

2.职业性。职业性首先应当明确警察的角色定位,去从事与其职业相符的工作。警察职业的内涵要求执法者的执法行为能够体现追求正义、实现公平、落实法治的基本要求,能够体现法律思维方式。当前,对于警察的职业定位有泛化倾向,即把警察职业看作是万能职业,是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职业。因此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度设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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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体现警察的职业特性,要以人为本,从人性角度设计各项制度和规则,从社会发展的合理性方面向上去确立警察职业的主要功能和与之相对应的辅助功能。

3.权威性。权威性就是执法行为能够有效体现法律规定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预期接受度,防止“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现,真正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和尊严。此处的权威性不仅有法律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内容。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考虑社会各界的预期期望,如果执法规范化建设严重脱离了社会的预期期望,就会面临社会大众的抵触,势必影响执法权威。

4.长期性。长期性主要是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提出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绝非单独一个部门能够独自完成的。因此,既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就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在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长期的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的实施方案。在当前情况下,尽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很紧迫,也必须要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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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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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牛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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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 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三)公安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虽然几年来的“三基”工程建设对我们巴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在人、财、物方面至今仍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领导认识错位,法制部门职能缺位。当前许多公安机关只重视表面执法问题,工作停留在粗放型经营上,忽视调研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认为是法制部门一家之事,没有从全局上去考虑、去安排。另一方面,当前法制部门机构小、人员少,且大多数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核上,放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上,对本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规划、推动、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和推进。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在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之后,笔者以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个基本轮廓的理解是当前最为紧迫且最为基础的工作。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也就是A本来等于B,但法律出于提示的目的,在某一条中再次强调A等于B。注意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 (1)注意规定的内容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这个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如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349条规定,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属于注意规定。因为,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法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也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理,对于刑法没有设立注意规定,但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没有就事前通谋的情形设立注意规定,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事前通谋,事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也应按事前所通谋的、实行犯所犯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实施盗窃,乙事后窝藏甲所盗窃的财物的,对于乙应按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能以刑法第312条没有设立类似第310条的注意规定为由,将乙的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再如,刑法第285条、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1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622页以下。

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推动力,以解决执法问题为导向,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意见》明确,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法为民,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依法推进,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同时,明确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方面,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程序及标准;健全公安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措施,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法律要求等。 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方面,强化执法质量管控,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全面实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在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省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应用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 在提升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方面,强化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实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强化一线执法民警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及武器、警械使用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执法勤务警员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等。 《意见》还明确,推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立法,推动完善公安组织管理和相关刑事及公安行政管理立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窗口服务;加强执法保障,健全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支持、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心得体会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心得体会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有序活动的重要规范和有力保障。作为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法律的实施执行机构,不仅要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更要正确用法、规范执法。 一、抓住观念更新这个先导,用正确的理念引导执法规范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决定是行动的方向。为此,该局始终把观念更新放在规范执法的首要位置,组织民警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进行思想解放大讨论、纪律作风整顿,不断纠正民警在思想观念上的偏差和误区。通过持续不断地思想教育,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到,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不仅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人民群众和民主法治建设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时代要求,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由之路,责任非常重大,丝毫不能放松。 二、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核心,用明晰的标准保障执法规范 从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主体职责入手,分岗、分级、分层设定执法职责、权限和责任,通过制度的完善,执法的每个环节均纳入实时的管理,各警种、各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权限进一步明晰,程序进一步完善,从接处警、受案、立案到侦办、查处乃至案卷装订基本实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民警在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中逐渐养成了规范执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抓住执法监督这个关键,用严格的考核强化执法规范

始终把监督作为约束执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将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管理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单位警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始终把考核作为保证执法规范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执法考评体系,明确执法行为标准、岗位标准、质量标准,分刑侦、治安、交巡警三个序列考核;始终把责任作为推进执法规范的核心,建立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法责任体系,动真碰硬兑现奖惩,对各序列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张榜公布,实行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四、抓住素质提升这个根本,用扎实的培训促进执法规范 执法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规范执法能力,是提高规范执法水平的根本。为此,我们把学法作为执法岗位职责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培训、强素质,其中,领导干部培训坚持不留情面,学法情况列入执法考核,与民警一样接受考核,不合格的同样予以通报、扣分,促进领导带头抓执法、带头抓学习提高;法制员培训坚持一个不漏,每个法制员每年到法制室跟班作业一次,跟班作业情况列入评先评优,对当年度没有参加跟班作业的法制员一律不得评为优秀法制员;执法末位培训坚持动真碰硬,每年组织四期执法末位民警培训班,连续两次参加末位培训的民警取消评先资格,促使学法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全警学法坚持常抓不懈。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不详| 日期:2010年04月13日] 【大中小】 近年来,临武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执法效果,实现了警民关系和谐。下面,结合临武县经验,笔者就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必须深刻认识,夯实组织领导,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临武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拓宽思路,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将其与“两城三县”建设、“三基”建设、“平安临武”构建等紧密结合,总体把握促进“规范化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从实施效果来看是喜人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每一位基层民警的执法质量的好坏都会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可以说,基层民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不仅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贯彻落实到位,而且关系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整个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进步。当前,有些基层民警存有特权思想,随意执法及粗暴执法偶有发生,群众对公安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严重的甚至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源头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方能促使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的大幅提高。 (二)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夯实组织领导。 促进“规范化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始终贯穿我们工作始终,只有夯实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能保证规范化执法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规范化执法”建设是新阶段、新时期搞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深刻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统一思想,上下一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推动“规范化执法”建设,形成干群一心、合力共建的良好局面。 (三)促进化执法规范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强化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队伍素质建设,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培训,深化规范化执法的思想基础、观念基础与技能基础,围绕“一个根本、两个提高、三个转变”来促进基层民警的规范化执法。一个根本:是紧紧抓住“政治素质”这个根本,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持忠诚的本质,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业务素质,基层民警应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合理用法;二是提高基层民警技能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学会如何做群众工作。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当前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二是转变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把基层基础工作做好;三是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多年公安执法实践来看,我市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从局部来讲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一是受理立案不规范。受工作考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不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报案,行政案件该受理不受理,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破不立、破了也不立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是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规范是影响办案质量的最主要原因。从历年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抽评情况来看,多数不规范的案件中均能反映出民警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思想,办案民警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在市局对2010年上半年全部27起命案卷宗考评中,最高分97分,最低分60分,80分以下的10起,占总数37% ,主要原因是现场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保管不规范,应当查证的事实、情节没有查证或查清,应当提取、扣押、送检物证、痕迹而没有提取、扣押、送检。同时,取证不规范问题也反映在行政案件中, 2009年至今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6 起,撤销8起,全部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量裁处理不规范。从近年来行政案件集中抽评情况来看,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在行政执法中相当普遍,在量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公安机关未考虑同类案件处理的平衡性,处罚的随意性很大,在同一地区、同类案件中,难以找出一个量裁的基准,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的情节、后果严重不相符。执法结果不公正既是群众反映最大的问题,也是影响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一些派出所为完成指标,把本应由派出所裁决的案件上升为公安局裁决的案件,人为提高处罚标准,造成执法不公,侵害被处罚人的权益。 四是服务管理不规范。从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窗口单位“四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办事程序烦琐、办事时间拖沓,群众对“事难办”的反映仍然很大。据林州市公安局调查,在办理“二代证”过程中,一些急于外出务工的群众为尽快办理身份证,步行数十里山路赶到派出所排队等候,可照完相、填完表后,拿到身份证往往还要等上几个月。第二是监督检查不规范,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在治安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还存在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等问题,执法扰民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四个不规范”在各级公安机关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需要着力整改和规范的重点。 二、公安机关执法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教育培训、整改规范,全市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有了很大改变,执法素质有了很大改善,执法形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的诸多不规范,充分说明教育培训、整改规范还不够到位。从对部分县区和局机关各警种的情况分析来看,尽管不同地区、不同个体产生执法问题的原因各异,但总体上可以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加以剖析。 内在原因。主要是执法者个体的原因,即“人”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观念、素质和责任心问题。一是执法观念不强。“二十公”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但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说明,在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中,“执法为民”思想还未真正入脑入心、落地生根,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纸面上,未真正见诸行动、付之实践。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认为,多数执法部门和民警执法办案只是为了完成工作考评,完成工作任务,自身利益考虑较多,群众感受考虑得少。二是执法能力不强。一些公安民警主动学习不够、接受培训不够,该掌握的法律知识未掌握,该具备的执法意识不具备,凭习惯办事、凭情绪办案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办案、不会取证,不会做群众工作,较低的执法能力与较高的执法要求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从近年来的案件抽评情况来看,一些民警连最简单的笔录都不会作,该问的不问,该记的不记,错漏百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教学提纲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 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3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内容摘要:执法公开是增强公安行政工作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执法部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预防和减少了公安行政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了公安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市**区公安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该局认真总结了执法公开工作。 一、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法公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座谈会、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公开、是执法、公安权力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公开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制定了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及执法公开的制度。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广辟载体 开展执法公开,要用必要的投入开辟更多的载体。我局财政压力大,经费紧张,但为尽量满足执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需要,我们坚持开源节流,一方面多方筹措经费,一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在载体建设上,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争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质量较高的执法政务公开栏。我局在机关办公楼的左右两边制作安装了17块塑料彩印公开栏,公开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执法公开工作网站,公开我局今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我们还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我们的网址,让网上信息惠及更多地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利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公告、有线广播、执法监督意见箱和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四)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为了让执法公开不流于形式,能够真真实实地反映我局执法工作,成为给百姓一个明白的宣传主阵地,我们首先在精选内容上做到规范操作。一是认真整理公开内容,选择最需要让群众知道的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最受关注的内容予以公开。坚持做到“人民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尽量减少“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坚决避免“虚、假、空”现象,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公开真正成为了密切民警与群众关系的桥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题目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摘要文章归纳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进 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阐述了全面推进执法 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 作者***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今年暑假我在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在此期间,我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并且认真学习了该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搜集、查阅了大量资料。在这里我浅谈一下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 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 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 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 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9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加强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部门内设

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 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 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 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 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

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行登记管理; 2.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 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 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 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基金项目】本文是由程华主持的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审查”(项目合同编号:2007L L Y J G A D X 071)的阶段性成果,属于该项目的基础理论研究部分。 【作者简介】姚占军,男,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程华(1971—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公安执法理论方面的研究。 2009年第1期N o .12009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s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总第137期S u m 137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姚占军1 ,程 华 2 (1.河南省公安厅,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但其现状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因此,应当以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并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贯彻。法律思维方式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将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内涵、标志和基本要素。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以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和效果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思维;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 922.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9)01-0091-06 多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毋庸置疑,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日常工作显著进步的标志,既是时代发展之要求,又符合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趋势。但是,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标准、规则以及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界定和释义。本文拟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谈起,站在法律的视角下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就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素和运作程序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所助益。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工作重心和理论上的热点话题,上至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下至各区、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基 层单位的科、所、队都在参与讨论的问题,有相当多的公安执法单位还根据上级机关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出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从实施规模和参与人数上看,绝大多数警察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施最终效果来看,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并且大都停留在口号上的、文件上的层面上;从实施内容来看,这些规范化建设规划和方案虽涉及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和途径,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问题很少涉及。与此同时,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确定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理解还存在重大分歧。在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领 导的潜意识中,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规划、有方案就行了,很少考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际效果。更为普遍的现象是, · 9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6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甲在某企业财务室,将价值5万元保险柜破坏后,盗窃1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C.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D.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甲采用破坏保险柜的方式盗窃1万元现金,造成价值5万元的保险柜损坏,同时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2.甲对某金店售货员说:“把柜台里最左边那条金项链拿给我看看。”销售员便将金项链交给甲。甲趁机用自己携带的假项链掉包,然后以不喜欢为由退还给销售员,离开商店。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甲并非公然夺取金项链,不可能构成抢夺罪。A选项说法错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使用了诈骗手段,又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的,秘密窃取是行为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选项说法正确。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他人受有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甲虽然虚构事实并使得售货员产生错误认识,但售货员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将财产的占有处分给甲,因此甲获得财物与诈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诈骗罪。C 选项说法错误。侵占罪,将代位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变为自己所有,拒不退还的行为。金项链不是甲代为保管之物,也不是他人遗忘物,甲不可能构成侵占罪。D选项说法错误。 3.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的指定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损坏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保险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保险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甲获得财物,保险公司受有损失,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需注意,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甲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B选项说法错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题目中没有说明甲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来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C选项说法错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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