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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衡东县畜牧局:

本人刘绍斌53岁、刘忠雄42岁,家住湖南省衡东县蓬源镇新江村1组和长冲村8组,主要从事家畜禽养殖、销售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要是藏香猪养殖,经营地点在衡东县蓬源镇长冲村8组,有养殖面积3800平方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展开活动。现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刘绍斌

刘忠雄

2016年3月18日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 2 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 6 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 1—2 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 1 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 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猪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猪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 5 分钟以上。

免疫及标识制度

1、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

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格执行本场的猪群免疫程序,建立有效地预防体系。

3、禁止在场区饲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猪场环境、猪舍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加强饲养管理、饲料的质量和饮水的清洁卫生,增强猪的抵抗力。

5、严格遵守疫苗的使用程序:

(1)防疫员预通知接种时间;

(2)饲养员提前一天统计受免疫猪的数量,并投喂 2 天电解多维;

(3)饲养员领取疫苗;

(4)防疫员如实接种;

(5)饲养员监督实施。

6、健全后备种猪、基础种猪的免疫档案。

7、疫苗按说明要求专人负责,冷链保管。

8、猪场以自繁自养为主,引种时要了解对方当地疫情及有关情况,经确定为健康猪方能转入生产区。

9、商品猪按栋号填写免疫卡。

10、定期给猪投喂预防性药物,但免疫期间不能投药(患病猪除外)。

11、疫苗出库要详细登记,使用过的废弃物要作无害化处理。

12、种猪耳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补挂,转群时种猪的档案要随之转动。

13、任何人不可将生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14、员工不得相互串岗,各舍设备和工具不得串用,严禁借给外场人员使用。

15、种猪免疫后按耳标登记,填写免疫卡,一年两次送至动物防控机构进行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合格率 100%。

引种及检疫申报制度

1、猪场从外地引种实行申报审批制,逐级申报。由省动物卫生所审批后引种。

2、引种必须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的猪场方可。

3、引种过程必须通过动物卫生检疫,并出具证明,到场后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检疫。

4、引种后猪实行隔离饲养 30 日方可混群。

5、定时对场内所有养殖动物进行检疫检测,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疫情报告。

6、出售仔猪及其商品猪实行保检制,即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检疫合格并出具证明方可销售。

7、严格遵守遵守检疫部门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到人制,延误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疫情报告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员要每日认真填写检疫记录表,发现疫情是要立即报告场长,由场长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病死猪由动物卫

生监督部门监督作无害化处理。

2、非病疫死亡的个体,由检疫员报告场长,查明原因。在无害化处理区进行监督处理(掩埋或焚烧)。

3、养殖过程中使用一次性用品如注射器、药品等要依照相关部门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4、严禁食用或出售相关待处理品,造成事故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5、无害化处理区作业处理时,必须由指定人员看管,并作好周边地区消毒工作,严防污染环境或疫情传播。

6、无害化处理后,相关人员要做好处理记录,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查阅。

猪场用药制度

1、使用药物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病情对症下药。

2、正确配伍,注意配伍禁忌。

3、领取药品必须如实登记。

4、正确计算药物使用剂量,不欠量或超大剂量用药。

5、严禁对妊娠母猪使用“孕畜禁用”标识的药品。

6、激素和剧药要有技术人员指导使用。

7、配置药品必须在药房内完成,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或恣意浪费。

8、医疗器械用好后立即放回原处,严禁在药房外闲置。

9、煮沸医疗器械时要有人守候,以防烧毁。

10、装卸和使用金属注射器时要正确操作,小心用力,避免损坏零部件。

11、小心使用天平和玻璃器皿。

12、用凉开水稀释新生仔猪口服药物。

13、药品均按性状、种类、用途归类整齐排放,用完一盒在开启另一盒并放回原处,不得乱拿乱放。

14、工作时要集中精力,避免用错药品造成不良后果。

15、保护好医疗器械的消毒效果,取用后随即盖好,以防细菌污染,禁止将整合注射器或针头带入圈舍。

16、疫苗专用注射器和常用注射器要分开摆放,不可混用。

17、爱护室内卫生,药盒、空瓶、废针、包装带不得随便丢弃,要放入垃圾箱统一处理。

猪场岗位职责

配种妊娠的岗位职责

1、每天观察种猪,评估其健康及表现,并给需要药物处理的种猪投放药物或注射治疗。

2、配合分娩舍的饲养员把断奶母猪从分娩舍转入配种舍。

3、按照饲喂计划给所有种猪投放饲料,搞好本舍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

4、坚持兽医防疫规程,做好种猪的更新淘汰计划,保持种猪良好的繁殖结构。

5、按照生产流程,把生产母猪不同生理阶段分群分类饲养管理。

6、加强种公猪管理,合理利用种公猪。

7、配合分娩饲养员,将临产母猪经清洗消毒后转入分娩舍。

8、检查和维修各种设备,做好本舍的各种生产纪录并及时送交统计分析。

9、当需要时,协助其它猪舍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产量和栏圈利用串。

产仔哺乳车间的岗位职责

1、每天观察猪群的何况和表现。

2、与配种妊娠车间的工作合作,计划好临产母猪向产房的调进,确保临产母猪进分娩车间。

3、保持舍内清洁卫生、干燥、切实做好每周的常规消毒工作。

4、切实做好临产前后母猪的护理和分娩的接产工作。给所有的母猪和仔猪喂料。仔猪出生后,调整哺乳母猪的带仔数。

5、给出生小猪断脐、剪牙、断尾、补充铁剂等。

6、关心猪群福利:观察分娩舍的温度、湿度等,决定是否使用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为母猪和仔猪创造舒适的环境。

7、严格执行免疫程序,给有需要的母猪、仔猪提供医疗服务。

8、有计划地安排母猪断奶,适应断奶提高母猪年生产能力,母猪调栏,做好母猪的清洗消毒、驱虫工作。

保育车间的岗位职责

1、在每周的猪群转移中,要清洗及消毒好栏舍和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猪只转入保育舍时,要依大小、强弱、公母作适当的分群,力求同栏猪只尽量均匀。

3、每天观察每头猪并分析它的健康表现。

4、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度,对需要药物治疗的猪只及时治疗处理。

5、饲料要保持清洁卫生,堆放饲料的地面要干燥清洁。

6、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如疾病处理等),每天检查饮水器,确保正常供水。

7、根据气候的变化和猪只的大小做好也暑降温工作和防冻工作,控制舍内的小气候。

8、做好周密的转栏计划,提高生产效率。不浪费饲料。

生长育肥车间的岗位职责

1、生长育肥阶段是终端产品生产的重要时期,最终反应了企业产品的质量优劣和市场价值量的高低,饲养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2、按照大小、强弱的一致性,合理编制饲养群体。

3、坚持常规性的场地消毒,做好群体的健康观察,治疗处置和科学的免疫注射。

4、科学饲养:采用全价系列化的饲料、自由采食。把握好在 30-60 公斤阶段,60-90 公斤阶段的换料饲养,满足不同群体对营养的需求。

5、创造优良环境条件,促进生长,提高饲料转换效率。

6、根据生产育肥猪大群管理的特点,要求注重节约饲料,力求降低饲养成本。

7、加强大群管理,降低死亡率。 8、积极配合畜牧兽医技术性的贯彻实施。

物料管理制度

为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加强物料管理,合理利用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材料的范围设备配件、电器配件、兽药疫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其它材料等。

二、申请购买

1、场内材料由材料库统一管理、申请、调配、维护和保养,由采购员统一采购。

2、材料库管理员依据生产计划及各类物料消耗、使用周期,每月初给场长和使用部门提供物料存货盘点报告表。并主动配合做好请购计划。杜绝重报漏报和短却材料、配件事件的发生,避免因待备件而造成的停产。

3、每月 25 号将场长签字同意的请购单送交采购员,按采购作业程序办理后,并将“请购部门存档”联取回备查。

4、材料管理员要积极追踪落实超过 20 天的请购计划和超过 3 天的紧急采购,对不能及时采购的备件要主动与采购员协商,克服困难,保障生产需要。

5、专业性强又特别急需的配件、加工件和维修件由需要者填写请购单,报场长签字同意后,自行借款、请车采购,购回后经场长、材料管理员核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即可到财务报销。

6、工作程序如下: (每月 25 号前)拟定请购计划→需货单位会签→场长审批→采购员询价→存档→本场审批→追踪落实(整个周期需要 20 天)

三、物料进库验收、分别归类存放

物料进库验收、

1、物料购回后,物料管理员会同需货单位负责人根据请购单、发票和供货合同及所购物品之品质等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其中一项与所述条款不符,不得入库。(若没有签定供货合同可以在请购单、发票、品质相符的情况下入库) 并开具入库单将“采购联”交采购。

2、对质量不佳或型号不符之物料要及时退货,如不能退货,打书面报告报场长。对货质不明者必须请示场长后再做处理。

3、新入库的材料应当日报知场长和使用者,以便及时投入使用。

4、材料入库管理员根据入库单实入数量、单价、金额于入库当日或次日12 时以前登记物料明细帐。

5、根据入库材料的类别,分别归类,放置在规定的库区库位上,然后填制卡片或标签,注明品名、产地、何种设备用备件或材料、进货时间、数量、使用情况等等,以便以后领用。

6、每周一(遇节日顺延)保管员将入库单“材料会计联”交财务部。

7、其工作程序如下: (物料员、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填写入库单或退货报告→报告场长→填制卡片、标签

四、物料存放管理

1、将生产用备品备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兽药疫苗、部分具他材料等分区放置,定置管理。

2、库根据物品类型和特性,将电器,易碎、返潮等物料分层放置,并挂物品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时间、领用情况等。各分库要求卫生整洁、干燥、防火、防盗、安全、防鼠害。每周进行检查清理。

3、材料管理人员要钻研材料管理、保养的业务知识,熟悉有关物料的保养特性,避免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浪费:要对材料库所辖材料进行严格管理,做到数量、规格型号帐,物、卡一致,若丢失或损坏,材料管理人员要做出调查报告上报场长,查不出丢失或损坏的原因由材料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4、其工作程序如下:物料分类入库→按类分类挂或标签→按时检查清理核对帐、物、卡是否相符→查找分析原因。

五、物料领用

1、建立生产用配件物料领用卡;个人工具领用卡;劳保用品领用卡。

2、生产用物件,由课班负责人填单,个人工具用品、劳保用品由本人填单,负责人签字后,报场 K 审批后领取。每月底领用报表和使用情况报表。

3、生产、维修急需备件,由生产,维修主管签字后可先领用,当日由物料员报场长市批手续。(仅限机修生产急需时)

4、材料管理员根据当日领料单实领数量、金额、单价于当日最迟于次日 12 时前冲减物料分类明细帐。

5、每周一(遇节假日顺延)材料保管员将出库单“材料会计联”送交财务。

6、每月 25 号结出物料领用汇总表,分类计出金额以及总金额,于 26 号前报场长,财务部。

7、其工作程序如下:领用人填单(班长或主任)→场长审批→凭单领取→登记帐簿→做出领用月报表

六、物料使用、保管、报废

物料使用、保管、

1、物料保管员对领出的物料、工具要进行追踪、询问了解物料的使用质量及损耗情况,并对其做记录。物料、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加以维护和保养,若使用人员疏于保养或操作不当造成损火,所发生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场部或个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大型工具原则上不允许个人领用,从库房借用。

3、普通工具领出时必须记录在“个人工具卡”上。

4、工具在使用中损坏的,及时交旧领新,并填写报损单,但不在“个人工具卡”上登记。

5、个人登记卡上的工具如果丢失,应按其价值的 50%赔偿。

6、配件领出,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应交回损坏的配件,并登记配件用途。

7、损坏零件要组织人员进行修复,确已无法修复的做报废处现。

8、领出配件没有使用或没有用完应交回,原则上个人不允许保管任何配件和物料。

9、领用材料时当事人应当面检查,如不合格退回库房,材料合格但略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条件与流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等相关具体条件符合2010年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二、申办条件、资料目录、采录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自查审核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文本、养殖档案;(五)人员情况;(六)其他材料(村、镇街道证明)。按照《枝江市镇村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资料采用电子政务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电子照片、电子扫描录入等)审批。 三、办理流程 建设竣工后,申报者向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台账登记、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提供必备申请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全者、由便民服务中心承办人通知(电话或短信)驻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组织(不少于2人)在2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审核→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现场踏勘审核人意见”,并向便民服务中心回告审核结果(审查不合格的,由现场踏勘审核人书面说明理由)→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审批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合格的由便民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制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台账登记、归档。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每月月初向市畜牧兽医局传报上月审批发证、年审情况。 四、年审 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业主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带上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说明、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接受年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知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施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返证。在防疫条件主体变更及证件遗失的,及时变更或重新申办。 五、填写说明 字号:(A)动防合字第X号。A填“鄂枝”接镇街道简称如“鄂枝问”“鄂枝仙”;X填四位阿拉伯数字年号接镇街道三位阿拉伯数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衡东县畜牧局: 本人绍斌53岁、忠雄42岁,家住省衡东县蓬源镇新江村1组和长冲村8组,主要从事家畜禽养殖、销售经营活动,活动围主要是藏香猪养殖,经营地点在衡东县蓬源镇长冲村8组,有养殖面积3800平方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展开活动。现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绍斌 忠雄 2016年3月18日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严禁进入生产区,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 7、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 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 米围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药水一次,并确保池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1—2 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 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猪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猪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 分钟以上。 免疫及标识制度 1、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 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格执行本场的猪群免疫程序,建立有效地预防体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本文所列为正本样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行政区简称按本行政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的行政区简称填写。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则年份代码为“10”。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编号举例:2011年渝北区第10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场所为生猪养殖场。则按如下格式编号。 许可编号:(渝北)动防合字第110010号; 代码编号:500112*********。

“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 发证场所编号动物养殖场 1 动物养殖小区 2 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 动物屠宰场(厂) 4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5 动物隔离饲养场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 请 材 料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 源汇区畜牧局: 漯河市XXXXX养殖场是以优质瘦肉型商品猪生产为主的规模化生猪饲养企业。养殖厂成立于2009年,现占内地5000平方米,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其中猪舍1000平方米,总投资规模180万元,年出栏生猪1500头,专业技术从业人员2人,是以生猪养殖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目前场区实行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严格分享,过场人员、车辆实行严格消毒。围绕生猪生态养殖,已建成完善的兽医室、消毒室、饲料加工车间和生猪生产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等基础设施,有单独的粪污处理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场重视防疫条件、设备完善,养殖场内部设有兽医室,有兽医技术人员。猪群周转采用同一批次猪同时进、出同一猪舍单元的饲养管理全进全出制度。每栋猪舍内有自动饮水、采食装置,猪可以自动饮水、自动采食,舍内粪便实行干湿分离,严格执行消毒规定,消毒设备齐全,猪舍每周消毒一次,场区每半月消毒一次。生产区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消毒间和更衣间,需要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经过消

毒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养殖场兽药全部来自有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杜绝国家命令禁止的药品进场。设有种猪隔离室,病死猪采用无害化处理和药物深埋的处理方法。为了解决猪场排污问题,保护环境,实施了粪便污水三级沉淀的处理方法,建有沼气池。 我公司已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请给予办理为感! 特此申请 漯河市XXXXX养殖场

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 1 高压喷雾消毒机 1 2 沼气池 2 3 消毒锅 1 4 防护用具 2 5 消毒喷雾器 2 6 冰柜 1 7 紫外线消毒灯 5 8 沉淀池 1 9 曾医室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报告 篇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2011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2.“申请人

(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

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4 5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6 篇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衡东县畜牧局:

本人刘绍斌53岁、刘忠雄42岁,家住湖南省衡东县蓬源镇新江村1组和长冲村8组,主要从事家畜禽养殖、销售经营活动,活动范围主要是藏香猪养殖,经营地点在衡东县蓬源镇长冲村8组,有养殖面积3800平方米,有卫生消毒设施和防疫制度,能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畜牧部门要求展开活动。现特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刘绍斌 刘忠雄 2016年3月18日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 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无棣福荣泰昌畜牧有限公司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牛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 20 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牛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牛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牛只由上牛台装车,严禁运牛车进场装卸牛只,凡已出场牛只严禁运返场内。 7、新购进种牛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 2 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 6 米范围内以及牛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牛只周转区:周转牛舍、转牛台、去牛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牛或出牛后要大消毒一次。 4、牛舍大门、生产区及牛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牛舍与牛群:每周带牛消毒 1—2 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 1 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 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牛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牛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牛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牛舍内隔日一次,牛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 5 分钟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制度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青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丹徒区境外,向丹徒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 篇一: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篇二:新养殖场20XX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新养殖场20XX年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自查报告 我场成立于xxx年,位于xx县xxx镇xxx村。自xxxx 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场现有工作人员x人,其中: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员x人。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选址和布局 1、选址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xxx米以上,周围xxx米内无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距离其他养殖场xxxx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 门同宽,长x米、深xx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 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我场还配备有冰箱3台,用于保管疫苗。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喷淋消毒设施),场区内设有海尔牌的消毒器械x台、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xx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 处理设施设备如:焚烧炉x台(或留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报告)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xxx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化粪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 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制度健全

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

动物隔离制度 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一)书面申报; (二)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情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疫的,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新办证□重新办证□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其它有“□”栏目参照执行。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 ( )动防合字第号 代码编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经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填写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本文所列为正本样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分为许可编号和代码编号两部分。 1.许可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行政区简称按本行政区内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的行政区简称填写。 2.代码编号部分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发证场所类型代码+动物种类代码+年度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 “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填写。 “年度代码”为当年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则年份代码为“10”。 3. 年月日:填写用数字大写。 4.单位名称: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填写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填写申请人申报的名称。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负责人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6.“发证场所类型代码”编码表和“动物种类代码”编码表附后。 编号举例:2011年渝北区第10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发证场所为生猪养殖场。则按如下格式编号。 许可编号:(渝北)动防合字第110010号; 代码编号:5010。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精)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15:52:28 来源:作者: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和隔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我部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其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格式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的 一、申请初审 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业主到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告知书。镇街畜牧兽医站进行现场初次审查,现场初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初审合格的呈报县畜牧兽医局。 二、提报材料 现场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经所在辖区镇街畜牧兽医站长签字,并加盖镇街兽医站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养殖档案及12项管理制度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六)与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定的用工协议和聘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现场复查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条件复查,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现场复查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发证。 现场复查的主要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规模养殖场主要审查内容是:选址是否取得了养殖用地备案证明;防疫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需要;养殖污染是否得到治理;畜禽出栏是否及时向所在畜牧兽医站报检并落实产地检疫措施。以上四项缺一不可。 其他场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四、办证范围 (一)动物饲养场所(小区);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三)动物隔离场所;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动物诊疗场所 (六)经营动物及产品的集贸市场; 五、换发新证 农业部规定,动物饲养、加工、产品经营等场所必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一年,合格证到期必须换发新证。业主换发新证,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底提出申请,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换发新证办理程序和所提报其他材料与办发新证相同。 六、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 ——动物养殖篇 动物疫病的防控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动防14条)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动防73条第一款)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备案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重庆市区县(市、自治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7035663.html, [2008-09-02] ·作者:·来源: 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规模养殖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为确保全县畜牧业又快又好发展,有力、有序开展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证工作,现就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证》程序通知如下: 1、主动书面申报。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法人或个人,应主动向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份,并按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相关材料。规模养殖场必须提供如下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含规模养殖场的建场地址、时间、规模及已具备的防疫条件等基本情况);②规模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③规模养殖场平面设计图纸复印件;④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设计图纸复印件;⑤动物疫病防治员资格证书复印件;⑥县畜牧兽医局同意建场的批复复印件。 3、现场勘验审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后,先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养殖规划等政策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勘验,并形成审核意见。在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现场拟重点审查以下方面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①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②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水、污物排放及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③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舍、兽医室及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④出入口有无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⑤查看养殖档案是否齐全,免疫注射、诊疗用药、消毒管理、疫病监测、疫情上报、引种(苗)申报、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记录情况(该项内容重点是年度审验时核查);⑥

动物防疫条件制度

莒南县英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本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莒南县英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莒南县英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区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莒南县境外,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动物在屠宰前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莒南县英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猪场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程序 一、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7号令 二、办证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办证条件: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证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 2018年7月30日发布 BSZN-1100348000-201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审批条件 (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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