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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T212-200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植物材料和种子、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穴(槽)的挖掘、苗木运输和假植、苗木种植前的修剪、各类植物的种植、屋顶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垂直绿化、斜面护坡绿化、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和工程验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DB11/T 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化工程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 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 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 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 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 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 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 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 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 假植

苗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3.11 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3.12 疏剪

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3.13 短截

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3.14 分枝点高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3.15 树池透气护栅

护盖树穴,避免人为践踏,保持树穴通气的铁蓖等构筑物。

3.16 鱼鳞穴

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的土堰。

3.17 浸穴

种植前的树穴灌水。

3.18 成活率

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3.19 非植树季节植树

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

3.20 软容器囤苗

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4 施工前准备

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指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4.1 掌握资料

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

4.2 熟悉设计

应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4.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

4.4 制定施工方案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4.4.1 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4.4.2 施工方法:确定采用人工或者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

4.4.3 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4.4.4 施工组织: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

4.4.5 制定安全措施、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成活率指标。

4.4.6 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源、电源、道路交通、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

4.4.7 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用电、用水、劳动力、进度、苗木、材料机械运输、防尘降尘措施等。

4.5 编制施工预算

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

4.6 重点材料的准备

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质量、价格和供应情况。

4.7 做好现场准备

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4.8 其它注意事项

劳动力、机械、运输等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

5 植物材料和种子

植物材料和种子应品种准确、纯正、无病虫害。

5.1 植物材料

植物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健壮,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 木本苗木

木本苗木使用应符合DB11/T 211-2003的规定。

5.1.2 露地栽培花卉

露地栽培花卉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 一、二年生花卉,株高一般为10 cm ~50 cm,冠径为15 cm ~35cm,分枝不少于3个~4个,植株健壮,色泽明亮。

5.1.2.2 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

5.1.2.3 球根花卉,球根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

5.1.2.4 观叶植物,叶片分布均匀,排列整齐,形状完好,色泽正常。

5.1.3 水生植物

水生植物根、茎、叶发育良好,植株健壮。

5.1.4 草块及草卷

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1 %。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8 cm ~2.5 cm。

5.2 种子

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掌握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85 %以上。

6 种植前土壤处理

6.1 种植或播种前应使该地区的土壤达到种植土的要求。

6.1.1 覆土0.6m以内粒级为1cm以上的渣砾和2 m内的沥青、混凝土及有毒有机垃圾必须清除。

6.1.2 土壤疏松,容重不得高于1.3 g/cm3。

6.1.3 土壤排水良好,非毛管孔隙度不得低于10 %。

6.1.4 土壤pH值应为

7.0~

8.5,土壤含盐量不得高于0.12 %

6.1.5 土壤营养元素平衡,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0 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 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 g/kg,全钾量不得低于17 g/kg。

6.2 绿地地形整理应严格按照竖向设计要求进行,地形应自然流畅。

6.3 草坪、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耧平耙细,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4 平整土地后,应采取防尘措施。

6.5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小种植土层厚度应大于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见表1)。

表1 园林植物主要根系分布深度单位:cm

植被类型草本花卉地被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深根乔木

分布深度30 35 45 60 90 200

7 种植穴、种植槽的挖掘

7.1 种植穴、种植槽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

7.2 种植穴、种植糟的定点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种植穴、种植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

7.2.2 种植穴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

7.2.3 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

7.2.4 树木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7.3 种植穴、种植槽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种植穴、种植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规格应符合表2~表6的规定。

表2 常绿乔木类种植穴规格单位:cm

树高土球直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

150 40~50 50~60 80~90

150~250 70~80 80~90 100~110

250~400 80~100 90~110 120~130

400以上 140以上 120以上 180以上

表3 落叶乔木类种植穴规格单位:cm

胸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胸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

2~3 30~40 40~60 5~6 60~70 80~90

3~4 40~50 60~70 6~8 70~80 90~100

4~550~60 70~80 8~10 80~90 100~110

表4 花灌木类种植穴规格单位:cm

冠径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

20070~9090~110

10060~70 70~90

表5 竹类种植穴规格单位:cm

种植穴深度种植穴直径

大于盘根或土球厚度20~40大于盘根或土球直径40~60

表6 篱类种植槽规格单位:cm

种植高度单行双行

30~50 30×40 40×60

50~80 40×40 40×60

100~120 50×50 50×70

120~150 60×60 60×80

7.4 种植穴、种植槽挖出的好土和弃土分别置放处理,底部应回填适量好土。

7.5 土壤干燥时应于种植前浸穴。

8 苗木运输和假植

8.1 苗木运输量应根据现场种植量确定。

8.2 苗木在装卸车时应轻提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造成散球。

8.3 起吊小型带土球苗木时应用绳网兜土球吊起,不得直接用绳索绑缚根颈起吊;起吊重量超过1t的大型土球(土台),应在其外部套大绳吊起。

8.4 土球苗木装车时,将土球朝向车头方向,树冠朝向车尾方向码放整齐。

8.5 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及进行根系保护。

8.6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8.7 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

8.8 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8.9 珍贵树种和非植树季节所需苗木,应提前备苗,带容器假植。

8.10 运输过程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如检疫证),确保安全。

9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9.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根据根系大小、好坏对树冠。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部生长平衡。

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保持主侧枝分布均匀,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叶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有主尖的乔木应保留主尖,如银杏只能疏枝,不得短截,国槐、栾树等耐修剪树种不得抹头修剪。

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

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

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9.4.3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9.5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

10 树木种植

10.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10.2 种植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10.2.2 树木植入种植穴前,应先检查种植穴大小及深度。不符合根系要求时,应修整种植穴。

10.2.3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加支撑立柱,同时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10.2.4 种植深度一般乔灌木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深5 cm;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踏实。

10.2.5 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系舒展,并充分接触土壤。

10.2.6 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10.2.7 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10.2.8 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10.2.9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10.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 cm~15 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加设盲沟,以利排水。

10.4 树木支撑、固定、浇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 15 cm~20 cm的灌水围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

10.4.2 种植乔木应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基部应埋入地下30 cm以下,绑扎树木处应加垫物,不得磨损树干。

10.4.3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三日内浇透第二遍水,十日内浇透第三遍水。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10.4.4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10.5 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铺设透气铺装,加设护栅。

10.6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进行绑扎或牵引。

10.7 生长季节种植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0.7.1 苗木必须提前环状断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10.7.2 落叶乔木、灌木类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形态,适当加大土球体积。

10.7.3 可摘叶的应摘去部分叶片,但不得伤害幼腋芽。

10.7.4 夏季可采取遮荫、树冠喷雾或喷施抗蒸腾剂等措施,减少水分蒸发;冬季可采取树干缠草绳等保温、保湿措施,防风防寒。

10.7.5 掘苗时根部可喷布促进生根类激素,栽植时可加施保水剂。

10.7.6 以阴雨天或傍晚时栽植为宜。

11 大树移植(不包含古树)

11.1 移植干径在20 cm以上的乔木,应属大树移植。

11.2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1.2.1 移植大树上岗人员必须是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经园林部门培训合格的高级工。

11.2.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1.2.3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根据有关规定办好所有权的转移及必要的手续,并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要与交通、市政、公用、电讯等有关部门配合排除施工障碍,并办理必要手续。

11.2.4 选定移植树木后,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树木品种、规格(高度、分枝点、干径、冠幅)、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如需要还可保留照片或录像。

11.2.5 当需移植大树时,宜在移植前1年~2年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11.2.6 移植的大树应是无病虫害、无明显的机械损伤、具有较好的观赏性、植株健壮、生长正常的树木,并具有起重及运输机械能达移植树木的现场条件。

11.3 大树移植应遵循下列规定:

11.3.1 常绿树、珍贵树种、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土台)移植。干径为20 cm ~25cm,采用土球移植,土球直径1.5 m ~1.8 m;干径为26 cm ~40 cm应采用土台移植,土台边长1.8 m ~3 m。一般土球、大木箱规格为干径的8倍~10倍,土球高度一般为土球直径的4/5左右。

11.3.2 休眠期移植落叶树,裸根移植应带护心土。根系直径为干径的8倍~10倍。

11.3.3 带土球(土台)移植的大树,定植后可剪去移植过程中的折断枝;裸根移植应采取重修剪,剪去枝条的1/2~2/3。

11.3.4 常绿树修剪时应留1cm~2 cm木橛,不得贴根剪去。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滑,截面尽量缩小,修剪2cm以上的枝条,剪后及时涂防腐剂。

11.3.5 珍贵树种和生长季移植大树,树干应采取包裹措施。并符合10.1条的规定

11.3.6 挖掘过程根系应全部切断,切口要平滑不得劈裂。带土球移植,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裸根移植根系掘出后应喷保湿剂或蘸泥浆,用湿草包裹等,应保持根部湿润。11.3.7 挖掘、吊装、运输中应对树干、枝条、根系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劈裂。

11.3.8 大树的装卸和运输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车辆,严格按安全规定作业。

11.3.9 种植时应注意选好主要观赏面的方向。

11.3.10 种植穴大小应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加大60 cm~80 cm,深度增加20 cm~30 cm。挖出的弃土要运走,将种植土和腐植土置于坑的附近待用。

11.3.11 种植裸根树木根系必须舒展,剪去劈裂断根,剪口一定要平滑。有条件的可施入生根剂。种植土球树木时,应将土球放稳,随后拆包取出包装物,如土球松散,腰绳以下部分可不拆除,以上部分则应解开取出。

11.3.12 种植时的回填土,应种植土加腐植土混合使用,其比例为7:3。肥土必须充分腐熟,混合均匀。

11.3.13 种植的深浅应与原土痕平,常绿树应略高于地面5 cm左右,种植时要栽正扶直。

11.3.14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牢固支撑,分层夯实,防止树身摇动。

11.3.15 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抹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搭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

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11.3.16 大树移植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施工和竣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像资料、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验收资料等。记录表内容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大树移植记录表

原栽地点移植地点胸径移植日期

施工单位树种高度施工负责人员

技术措施

年月日填表

12 草坪及草本地被建植

12.1 根据草坪及草本地被建植的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的不同及经济实力等因素,因地制宜选用不同草种和草本地被植物,种类应多样化。

12.2 草坪建植可选择播种、分栽、铺砌草块、草卷等方法;草本地被建植可选择播种和分栽的方法。

12.3 草坪和草本地被播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 暖季型草坪播种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坪播种宜在3月~4月或8月~9月;二月兰播种宜在4~5月或8~9月;崂峪苔草播种宜在4月~5月;白三叶播种宜在4月~5月或8月~9月。

12.3.2 选择优良合格种籽,播种前应做发芽试验和催芽处理,确定合理的播种量。

12.3.3 播种时,先把土地整平,大面积草坪应留0.3 %~0.5 %的坡度,再将表土疏松,镇压后播种,然后耙平,使种子和土壤混合,再过磙压实。

12.3.4 播种后应及时喷水,水点宜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 cm ~10 cm,保持湿度。

12.3.5 坡地和大面积草坪建植可采用喷播法。

12.3.6 草坪混播草种组合应符合性状互补的原则,重点依据成坪速度、生长速度、抗病性、耐荫性、绿色期等指标进行组合。不同草种或草种间不同品种可以混播。

12.4 分株种植:种子繁殖较困难的草种或匍匐茎、根状茎较发达的种类用此方法,北京地区常用此法栽植的有野牛草、大羊胡子、小羊胡子、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等。

12.4.1 分栽时期:暖季型草宜在5月~6月,冷季型草宜在4月~9月,白三叶、麦冬、崂峪苔草宜在4月~9月。

12.4.2 分栽密度:野牛草15~20cm×15~20cm穴栽;羊胡子草(12~15) cm×(12~15) cm穴栽;结缕草15 cm行距条栽;草地早熟禾10 cm×10 cm穴栽;匐匍翦股颖20 cm×20 cm

穴栽;白三叶10 cm×10 cm穴栽;麦冬10 cm×10 cm穴栽;崂峪苔草10 cm×10 cm穴栽。每穴或每条的草量视草源及达到全面覆盖日期的长短而定。

12.5 铺设草块、草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5.1 选择无杂草、覆盖度95 %以上,草色纯正,生长势好的草源。

12.5.2 掘草块、草卷前应适量浇水,待渗透后掘取。掘取草块、草卷应边缘整齐、厚度一致,紧密不散。

12.5.3 草块、草卷运输时应用垫层相隔,分层放置,运输和装卸时,应防止破碎。运输时不宜堆放,以草叶挺拔鲜绿为准。

12.5.4 铺设草块、草卷应周边平直整齐,高度一致,必须与其下的土壤密接,互相衔接不留缝。铺设后需碾压、拍打、踏实,并及时浇水,保持土壤湿润直至新叶开始生长。

13 花卉种植

13.1 总则

地栽花卉应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使用功能、立地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色泽鲜艳、花冠整齐、花量大、花期较长、低矮健壮、适应性强、管理较粗放、病虫害较少的种类。

13.2 种植要求

13.2.1 地栽花卉应按照设计图定点放线,在地面准确划出位置、轮廓线。面积较大的花坛,可用方格线法,按比例放大到地面。

13.2.2 栽种带花的一、二年生花卉、球根和宿根花卉应使用容器苗。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宜在傍晚栽植。

13.2.3 裸根苗应随起苗随种植;带土球苗,应提前在圃地灌水渗透后起苗,保持土球完整不散。

13.2.4 种植花苗的株行距,应按植株高低、分蘖多少、冠丛大小决定,以成苗后覆盖住地面为宜。

13.2.5 种植深度应为原种植深度,不得损伤茎叶,并保持根系完整。球茎花卉种植深度宜为球茎的1~2倍。块根、块茎、根茎类可覆土3cm。

13.2.6 水生花卉应根据不同种类习性进行种植。为适合水深的要求,可砌筑种植槽或将缸盆架设水中,种植时根部应牢固埋入泥中,防止浮起。主要水生花卉最适水深,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水生花卉最适深度

类别代表种类最适水深(cm)备注

沿生类菖蒲、千屈菜 0.5~10千屈菜可盆栽

挺水类荷、宽叶香蒲 100以内

浮水类芡实、睡莲 50~300睡莲可水中盆栽

漂浮类浮萍、风眼莲浮于水面根不生于泥土中

13.2.7 对漂浮类水生花卉,按照设计要求的范围移入水面。

13.2.8 花卉种植后,清理场地,及时浇水,保持植株清洁。

13.3 种植顺序要求

13.3.1 大型花坛,宜分区、分块种植。

13.3.2 独立花坛,应由中心向外的顺序种植。

13.3.3 坡式花坛,应由上向下种植。

13.3.4 高矮不同品种的花苗混植,应按前矮后高的顺序种植。

13.3.5 宿根花卉与一、二年生花卉混植时,应先种植宿根花卉,后种植一、二年生花卉。

13.3.6 模纹花坛,应先种植图案的轮廓线,后种植内部填充部分。应将不同品种分别置放,色彩不得混淆(特殊设计除外)。

14 屋顶绿化

14.1 屋顶绿化必须根据屋顶的结构和荷载能力,在建筑物整体荷载允许范围内进行。

14.2 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14.3 必须采用轻质、含水率高的栽培基质,基质的厚度必须依据屋顶的荷载力和种植植物

的种类而变化。最低厚度不得小于35cm。

14.4 屋顶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材料应选择适应性强、耐旱、耐贫瘠、喜光、抗风、不易倒伏的园林植物。高大乔木不宜使用。

14.5 种植乔木和大型植物材料必须加设固定设施。

14.6 种植植物的容器宜选用轻型材料。

14.7 参照《北京地区城市屋顶绿化指导书》的有关内容。

15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

15.1 城市绿地内地下设施覆土厚度必须在3 m以上。

15.2 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15.3 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材料应选择适应性强、耐旱、耐贫瘠、抗风的园林植物。

15.4 绿化设计应与周围绿地环境相协调。

15.5 种植乔木和大型植物材料必须加设固定设施。

15.6 参照《北京地区地下设施覆土绿化指导书》的有关内容。

16 垂直绿化

16.1 城市中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围栏等有条件的可做垂直绿化。

16.2 垂直绿化宜采取"上攀"和"下垂"方式进行,高层建筑宜于每20 m处加设种植垂直绿化植物材料的种植槽,并配有浇灌设施。

16.3 垂直绿化的植物材料应以抗性强的植物种类为主,充分利用城市小气候特点,多种类,多形式地进行选择和种植。

16.4 垂直绿化在进行植物材料栽植时,必须做牵引和固定处理。

16.5 高度为3m以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光滑外立面进行垂直绿化时,必须加设载体。

17 斜面护坡绿化

17.1 城市中斜面护坡除根据建筑需要做硬质铺装外必须进行绿化,并加设栽植植物所需的排灌系统。

17.2 护坡绿化必须根据护坡的性质、质地、坡度的大小进行适当的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固定植物材料。采用金属护网加固的地段,金属护网必须做防腐处理;采用空心砖铺装的地段必须保证土壤理化性能能够满足植物生长所需;采用其它材料做加固处理的地段,加固材料必须保证加固性能。

17.3 护坡绿化的种植土壤除做一般的改良以外,必须适量加大有机质含量,弥补因以后施肥困难所带来的植物营养不足。

17.4 护坡绿化的植物材料应选择根系发达、株形较低矮、萌蘖性强、耐干旱、耐瘠薄、病虫害少、绿色期较长和观赏性较高的植物。

18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18.1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指绿地中的给水灌溉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绿地护栏设施、花坛设施、绿地园路。

18.2 各类绿地应根据北京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管理条件,设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18.3 应根据北京缺水的现状提倡建设集水、节水型绿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隐蔽式集水灌溉系统或使用再生水、河湖水(古树名木目前暂不使用再生水)。各类绿地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设施。

18.4 喷灌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4.1 管道的基础不得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18.4.2 管道的套箍、接口应牢固、紧密,管端清洁不乱丝,对口间隙准确。

18.4.3 管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线布局合理,使绿地全部能浇上水,并防止喷洒到绿地外,铺设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18.4.4 管道的沟槽还土后应进行分层夯实。

18.5 绿地需设护栏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5.1 铁制护栏立柱混凝土墩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墩下素土应夯实。

18.5.2 墩台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焊接点应光滑牢固。

18.5.3 铁制护栏锈层应打磨干净刷防锈漆一遍,调和漆两遍,或其他防锈处理。

18.6 附属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GBJ 301的有关规定实施。

19 工程验收

19.1 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9.2 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19.3 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

19.4 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19.4.1 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19.4.2 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

19.4.3 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4 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5 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

19.4.6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19.4.7 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19.5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9.5.1 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19.5.2 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19.5.3 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19.5.4 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19.5.5 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19.5.6 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19.6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19.7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9.7.1 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19.7.2 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19.7.3 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19.7.4 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19.7.5 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19.7.6 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

19.8 竣工验收后,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符合表9规定。

表9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施工资质等级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规划用地面积规划绿地面积

实施绿地面积绿地率

施工与设计

的匹配程度

附属设施

评定意见

全部工程质量

评定意见

发现问题

验收负责人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日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文件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 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操纵”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爱 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治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治 理 第六节监理协 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治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治理制”。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依照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托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时期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操纵,施工安全、施工环境爱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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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 《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SH/T 3528-2005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29-2005 《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8-2005《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 SH/T3539-2007《石油化工离心式压缩机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41-2005《石油化工泵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最少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工艺、专项试验计划等。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都可以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表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引用标准 GB 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5.电站施工 5.1电气安装 5.1.1 低压电气柜安装 本规范的低压电气柜指的是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低压进线柜、站用电配电柜、电瓶柜、启动柜、泵房控制柜等电站内的低压电气柜。 5.1.1.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设备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5.1.1.2 与低压电气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5.1.1.3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气柜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1.1.4 低压电气柜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3)内部仪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气柜,应无裂纹或伤痕。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现行常用规定、规范87080

2005年10月22日点击数:789 一、验收现行常用规定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 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 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7.<<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 二、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现行常用规范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2.<<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02) 4.<<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90) 5.<<广东省市政给水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 (粤建建字[1997]33号) 6.<<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 :2000)

7.<<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2:2001) 8.<<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2001) 9.<<埋地高密度聚乙烯中空壁缠绕结构排水沟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33-2003) 10.<<埋地聚乙烯排水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64:2004) 11.<<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J362-2004) 1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1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 14.<<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0-94) 三、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现行常用规范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2-96) 2.<<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 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 4.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91) 5.<<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 6.<<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7.<<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9-9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5 3、1监理单位…………………………………、………………、5 3、2监理机构?…………………………、……………………、6 3、3监理人员…………………………、……………、、………、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与制度………、……………………、12 4、1基本工作程序………………、……………………、……、12 4、2主要工作方法?…………、…………………、…………、12 4、3主要工作制度............、..................、 (1) 5 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5、1监理机构得准备工作?、………………………、………、15 5、2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6施工实施阶段得监理工作…………………………、、………、18 6、1开工条件得控制....................................、 (1) 6、2工程质量控制……………………………、……………、18 6、3工程进度控制……………………………………、……、24 6、4工程资金控制……………………………………、……、28 6、5施工安全监理.......................................、 (3) 6、6 文明施工监理……………………………………、……、34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5.)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 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29-2005《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设备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 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资金控制 6.5施工安全监理 6.6 文明施工监理 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8信息管理 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容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14571844.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常用水利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3)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4)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⑹《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A SL637-2012 SL638-2014 SL639-2013)共9 本 (7)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260-2014) (8) 《碾压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 (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10)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1) 《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 (GB/T50769-2012) (12) 《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33-2014) (13) 《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17-2015) (14) 《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SL432-2008) (15)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GB50766-2012) (16)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81-2007) (17)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105-2007) (18) 《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SL36-2016) (19) 《水闸施工规范》( SL27-2014) (20)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17-2014)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主要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 机械、设备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1998)1号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劳发部 (1993)441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伤检测人员资格考 试规则 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 SH3065-1995 石油化工管 式炉急弯弯管技术标准 SH3085-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碳钢和铬钼钢炉管焊接技术条件 SH3086-1998 石油化工管 式炉钢结构工程及部件安装技术条件 SH3087-1997 石油化工管 式炉耐热钢铸件技术标准 SH3504-2000 催化裂化装 置反应器再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6-2000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1-2000 乙烯装置裂 解炉施工技术规范 SH3512-2002 球形储罐工 程施工工艺标准 SH3513-2000 石油化工铝 制料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 大型设备吊 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16-2001 催化裂化装置 -烟气轮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T3519-2002 乙烯装置离 心压缩机组施工技术规范 SH3524-1999 石油化工钢 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规范 SH/T3526-2004 石油化工异 种钢焊接规程 SH/T3527-99 石油化工不锈钢复合钢焊接规程 SH3530-95 石油化工换 热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34-2001 石油化工筑 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6-2002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3537-2002 立式圆筒形 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范 SH/T3113-2002 石油化工管 式炉燃烧器工程技术条件 SH/T3115-20052 石油化工管 式炉轻质浇注料衬里工程技术条件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 器(加2000年第1号、2004年第2号修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 器(加2002年第1号修改单) GB15386-1994 空冷式换热 器 GB16409-1996 板式换热器 GB3531-1996 低温压力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精选.pdf

验收规范 常用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 1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1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1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2、《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 2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2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6、《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2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28、《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版本

精品文档 常用施工验收规范最新版本(2012.5) 1.1 结构工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修改版)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10-1 实施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7-2011《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510-2011《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H/T 3528-2005《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29-2005《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2 设备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GB150.1~4-2011《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542-200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1~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38-2005《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通用规范》 SH/T3539-2007《石油化工离心式压缩机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41-2005《石油化工泵组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515-2003《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 精品文档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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