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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行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国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化学工业部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余年来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工程应用和科研等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包括十二章和四个附录,其中第一、二、十一、十二章为通用部分,其余各章为按材料划分的各种防腐蚀工程的特殊要求,第八、十一章为本次修订时新增内容。

随着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工艺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中路,邮政编码:05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1990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减少因腐蚀而造成的损失,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防腐蚀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资料。对原材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第1.0.4条对施工配合比有要求的防腐蚀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并不得任意改变。

第1.0.5条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层处理及要求

第一节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

第2.1.1条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

现象。平整度应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第2.1.2条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

应做成斜面或圆角。

第2.1.3条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注: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

第2.1.4条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

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

糙面。

第2.1.5条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或改建、扩建工程中已被侵蚀的疏松基层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

二、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等填补,养护之后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

第2.1.6条凡穿过防腐层的管道、套管、预留孔、预埋件,均应预先埋置或留设。

第二节钢结构基层

第2.2.1条钢结构表面应平整,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

第2.2.2条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二、二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第2.2.3条钢结构表面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干法喷砂、酸洗处理、机械除锈或手工除锈。

第2.2.4条对污染严重的钢结构和改建、扩建工程中腐蚀严重的钢结构,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污染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液或乳化剂以及烘烤等方法除去油脂;

二、被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漆层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烘烤、铲除等方法清理。

第2.2.5条经处理过的钢结构基层,应及时刷上底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8h。

第三节木质基层

第2.3.1条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树脂并将表面的浮灰清除干净。

第2.3.2条木质基层应干燥,含水率不应大于15%。

第2.3.3条基层表面被油脂污染时,可先用砂纸磨光,再用汽油等溶剂洗净。

木质基层有节疤、树脂时,应用脂胶清漆等作封闭处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

第三章块材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3.1.1条块材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耐酸率和吸水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其热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合格的规定。

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质量

表 3.1.1

项目耐酸离(%)吸水率(%)

耐酸砖

一类≥99.80≤0.5

二类≥99.80≤2.0

三类≥99.70≤4.0缸砖≥94.00≤7.0耐酸陶板≥97.00≤7.0铸石板≥99.00

二、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应组织均匀,不得有裂纹或不耐酸的夹层,其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吸水率不应大于1%;

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00MP。

三、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70MPaa;吸水率不应大于1%;抗渗性应大于4MPa;其表面的浸渍深度不应小于20mm。

浸渍液宜采用配合比为9∶1的苯乙烯环氧树脂液或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液。

四、沥青浸渍砖,其浸渍用砖宜采用75号粘土砖。当使用温度小于30℃时,浸渍用沥青的标号,宜采用60号;当使用温度为30~40℃时,

宜采用30号。浸渍深度不应小于15mm。第3.1.2条胶泥、砂浆的质量要求及配制,铺砌块材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二节块材的施工及检查

第3.2.1条块材使用前应经挑选,并应洗净、干燥后备用。

第3.2.2条块材铺砌前,宜先试排;铺砌时,铺砌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地坑、地沟,后地面、踢脚板或墙裙。阴角处立面块材应压住平面

块材,阳角处平面块材应盖住立面块材。块材铺砌不应出现十字通缝,多层块材不得出现重迭缝。

第3.2.3条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纹和起鼓现象,灰缝的表面应平整,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

关章节的规定。

第3.2.4条需作勾缝的块材面层,铺砌时,应随时刮除缝内多余的胶泥或砂浆;勾缝前,应将灰缝清理干净。

第3.2.5条块材面层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的面层应平整,并应采用2m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4mm花岗石及其

它条石块材的面层8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6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6mm

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1.5mm 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面层

3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2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2mm

三、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做泼水试验时,水应能顺利排除。

第四章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沥青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沥青稀胶泥铺贴的油毡隔离层、涂覆的隔离层;

二、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三、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或垫层;

四、碎石灌沥青垫层。

第4.1.2条施工环境的温度,不宜低于5℃;施工时的工作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第4.1.3条沥青应按不同品种和标号分别堆放,不宜曝晒和沾染杂物。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4.2.1条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

以及表4.2.1的规定。

道路、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的质量

表 4.2.1

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普通石油沥青项目

60号甲60号乙30号甲30号乙10号75号65号55号

针入度(25℃,

51~80 41~80 21~40 21~40 05~20 75 65 55

100g,1燉10mm)

延度(25℃,cm)≥70≥40≥3≥3≥1≥2≥1.5≥1

软化点(环球

45~50 ≥45≥70≥60≥95≥60≥80≥100法,℃)

第4.2.2条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

的规定;石油沥青油毡的标号,不应低于350号。

第4.2.3条纤维状填料宜采用6级角闪石棉或温石棉;温石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温石棉》的规定。

第4.2.4条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其细度要求为0.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9mm

筛孔筛余量应为10%~30%;亲水系数不应大

于1.1。

第4.2.5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含泥量不应大于1%,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细骨料颗粒级配

表 4.2.5

筛孔(mm) 5.0 1.25 0.315 0.16

累计筛余量(%)0~10 35~65 80~95 90~100

第4.2.6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空隙率不应大于45%,含泥量不应大于1%。

第4.2.7条沥青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沥青胶泥的质量表 4.2.7

使用部位的最高温度(℃)

项目

≤3031~40 41~50 51~60 耐热稳定性(℃)≥40≥50≥60≥70浸酸后质量变化率(%)≤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

第4.2.8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MPa,50℃时不应小于1MPa。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

酸安定性应合格。

第三节沥青胶泥、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配制

第4.3.1条沥青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应根据工程部位、使用温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施工配合比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1选用。

第4.3.2条沥青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沥青应破成碎块,均匀加热至160~180℃,不断搅拌、脱水,至不再起泡沫,并除去杂物。

二、当建筑石油沥青升温至200~230℃、普通石油沥青升温至250~270℃时,按施工配合比,将预热至120~140℃的干燥粉料(或同时加

入纤维状填料)逐步加入,并不断搅拌,直至均匀。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取最高值。熬好的沥青胶泥,可按附录一中附表

1.1的要求取样做软化点试验。

注:①用普通石油沥青(多蜡沥青)配制沥青胶泥时,应掺入沥青总量30%~50%的建筑石油沥青或掺入外加剂后使用,外加剂宜为1%

~1.8%的氯化锌。

②掺入氯化锌时,应在上述规定温度内加入,并不断搅拌,待泡沫消失后再加入粉料。氯化锌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

三、熬制好的沥青胶泥应一次用完,在未用完前,不得再加入沥青或填料。取用沥青胶泥时,应先搅匀,以防填料沉底。

第4.3.3条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料和骨料之间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粉料和骨料混合物的颗粒级配

表 4.3.3

混合物累计筛余量(%)

种类

25 15 5 2.5 1.25 0.63 0.315 0.16 0.08

沥青砂浆0 20~38 33~57 45~71 55~80 63~86 70~90 细粒式沥青混

0 22~37 37~60 47~70 55~78 65~88 70~88 75~90

凝土

中粒式沥青混

0 10~20 30~50 43~67 52~75 60~82 68~87 72~92 77~92

凝土

二、采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沥青用量占粉料和骨料混合物质量的百分率(%)为:沥青砂浆11~14细粒式沥青混凝土8~10中粒式沥青

混凝土7~9

注:①普通石油沥青不宜用于配制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

②涂抹立面的沥青砂浆,沥青用量可达25%。

三、当采用平板振动器或热滚筒压实时,沥青标号宜用30号;当采用辗压机压实时,宜采用60号。

第4.3.4条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沥青的熬制,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按施工配合比量,将预热至140℃左右的干燥粉料和骨料混合均匀,随即将熬至200~230℃的沥青逐渐加入,不断翻拌至全部粉料和

骨料被沥青覆盖为止。拌制温度宜为180~210℃。

第四节隔离层的施工

第4.4.1条基层的表面,应先均匀涂刷冷底子油两遍。涂刷冷底子油的表面,应保持清洁,待干燥后,方可进行隔离层的施工。冷底子油

的质量配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遍,建筑石油沥青与汽油之比为30∶70;第二遍,建筑石油沥青与汽油之比为50∶50。

二、建筑石油沥青与煤油或轻柴油之比为40∶60。

第4.4.2条沥青稀胶泥的浇铺温度,不应低于下列数值:建筑石油沥青190℃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混合220℃普通石油沥青240℃当环境温

度低于5℃时,应采取措施提高温度后方可施工。

第4.4.3条油毡隔离层的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毡使用前,表面撒布物应清除干净,并保持干燥。

二、油毡铺贴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平面后立面,地面隔离层应延续铺至墙面的高度为100~150mm;贮槽等构筑物的隔离层,应延续铺

至顶部。转角处应增加油毡一层。

三、油毡隔离层的施工应随浇随贴,必须满浇,每层沥青稀胶泥的厚度不应大于2mm,油毡必须展平压实接缝处应粘牢油毡的搭接宽度,

短边和长边均不应小于100mm;上下两层油毡的搭接缝,同一层油毡的短边搭接缝均应错开。

四、隔离层上采用水玻璃类材料施工时,应在铺完的油毡层上浇铺一层沥青胶泥,并随即均匀稀撒预热的粒径为2.5~5mm的耐酸粗砂粒;

砂粒嵌入沥青胶泥的深度宜为1.5~2.5mm。

第4.4.4 条涂覆隔离层的层数,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两层,其总厚度宜为2~3mm。当隔离层上采用水玻璃类耐酸材料施工时,应随

即均匀稀撒干净预热的粒径为1.2~2.5mm耐酸砂粒。

第五节沥青胶泥铺砌块材

第4.5.1条基层表面若未设置隔离层,应按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预先涂刷冷底子油。

第4.5.2条块材铺砌前宜进行预热;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必须预热,预热温度不应低于40℃。

第4.5.3条沥青胶泥的浇铺温度不应低于下列数值:建筑石油沥青胶泥180℃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混合胶泥200℃普通石油沥青胶泥220℃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措施提高温度后方可施工。

第4.5.4条块材结合层的厚度和灰缝的宽度,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块材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

表 4.5.4

块材种类

结合层厚度(mm)灰缝宽度(mm)

挤逢法

灌缝法

刮浆铺砌法

分段浇灌法

挤缝法、刮

浆铺砌法、

分段浇灌法

灌缝法

标形耐酸砖、缸砖、

铸石板

3~5 5~7 3~5 6~8

平板形耐酸砖、耐酸

陶板

3~5 5~7 2~3 5~7

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

材面层

8~15 注:当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结合层采用沥青砂浆时,其厚度应为10~15mm,沥青用量可达25%。

第4.5.5条平面块材的铺砌,可采用挤缝法或灌缝法。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

一、挤缝法:应随浇沥青胶泥,随铺砌块材。沥青胶泥的浇铺厚度,应按结合层要求增厚2~3mm;铺砌时,灰缝应挤严灌满,表面平整。

二、灌缝法:沥青胶泥应浇铺刮平,块材应粘结牢固,不得浮铺。灌缝前,灰缝处宜预热。

第4.5.6条立面块材的铺砌,可采用刮浆铺砌法或分段浇灌法。

一、刮浆铺砌法:应随刮随铺,趁热挤实压平。

二、分段浇灌法(图4.5.6结合层应饱满,表面应平整。

图4.5.6分段浇灌法

1——先用刮浆铺砌法贴块材1~2块;2——浮贴块材约5~6块;3——留出结合层5~7mm,然后浇灌沥青胶泥。

第六节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施工

第4.6.1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应采用平板振动器或辗压机和热滚筒压实。墙脚等处,应采用热烙铁拍实。

第4.6.2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应在已涂有沥青冷底子油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上,先涂一层沥青稀胶泥,沥青与粉料的质

量配比,应为100∶30。

第4.6.3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摊铺后,应随即刮平进行压实。每层的压实厚度,沥青砂浆和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不宜超过30mm;中粒式

沥青混凝土不应超过60mm。虚铺的厚度应经试压确定,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宜为压实厚度的1.3倍。

第4.6.4条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用平板振动器振实时,开始压实温度应为150~160℃,压实完毕的温度不应低于110℃。当施工环境的

温度低于5℃时,开始压实温度应取最高值。

第4.6.5条垂直的施工缝应留成斜槎,用热烙铁拍实。继续施工时,应将斜槎清理干净,并预热。预热后,涂一层热沥青,然后连续摊

铺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接缝处应用热烙铁仔细拍实,并拍平至不露痕迹。当分层铺砌时,上下层的垂直施工缝应相互错

开;水平的施工缝应涂一层热沥青。

第4.6.6条立面涂抹沥青砂浆应分层进行,最后一层抹完后,应用烙铁烫平。当采用沥青砂浆预制块铺砌时,应按本规范

第4.5.6条的规定施工。

第4.6.7条铺压完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应与基层结合牢固。其面层应密实、平整,并不得用沥青作表面处理,和不得有裂纹、起

鼓和脱层等现象。当有上述缺陷时,应先将缺陷处挖除,清理干净,预热后,涂上一层热沥青然后用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

进行填铺、压实地面面层的平整度应采用2m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6mm。其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节碎石灌沥青

第4.7.1条碎石灌沥青的垫层,不得在有明水或冻结的基土上进行施工。

第4.7.2条沥青软化点应低于90℃;石料应干燥,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7.3条碎石灌沥青的垫层施工时,先在基土上铺一层粒径为30~60mm的碎石,夯实后,再铺一层粒径为10~30mm的碎石,找平、拍

实,随后浇灌热沥青,沥青渗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垫层表面平整时,应在浇灌热沥青后,随即均匀撒一层粒

径为5~10mm的细石,整平后再浇一层热沥青。

第五章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玻璃耐酸胶泥、水玻璃耐酸砂浆(以下简称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

二、水玻璃耐酸混凝土及改性水玻璃耐酸混凝土(以下简称水玻璃混凝土及改性水玻璃混凝土)灌筑的整体面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第5.1.2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当施工的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

保温措施。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10℃。水玻璃在装运及贮存直至使用时,应防止受冻。当受冻时,可通过加热及

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

第5.1.3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应防止早期过快脱水。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5.2.1条水玻璃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钠》及表5.2.1的规定,其外观应为无色、略带色的透明或半透明s粘稠液体。

水玻璃的质量

表 5.2.1

项目指标项目指标密度(20℃,g燉cm3) 1.44~1.47 二氧化硅(%)≥25.7氧化钠(%)≥10.2模数(M) 2.6~2.9 施工用水玻璃的密度(20℃,g燉cm3),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胶泥1.40~1.43

用于砂浆1.40~1.42

用于混凝土1.38~1.42

第5.2.2条氟硅酸钠的纯度不应小于95%,含水率不应大于1%,细度要求全部通过孔径0.15mm的筛。当受潮结块时,应在不高于100℃

的温度下烘干并研细过筛后方可使用。

第5.2.3条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含水率不应大于0.5%,细度要求0.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9mm筛孔筛余量应为

10%~30%。

第5.2.4条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含水率不应大于1%,并不得含有泥土。当细骨料采用天然砂时,含泥量不应大于1%。水玻璃

砂浆采用细骨料时,粒径不应大于1.2mm。水玻璃混凝土用的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

表 5.2.4

筛孔(mm) 5 1.25 0.315 0.16 累计筛余量(%)0~10 20~55 70~95 95~100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81

第5.2.5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含水率不应大于0.5%,吸水率不应大于1.5%,并不得含有泥土。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结构最小尺寸的1燉4。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粗骨料的颗粒级配

表 5.2.5

筛孔(mm)最大粒径1燉2最大粒径 5 累计筛余量(%)0~5 30~60 90~100

第5.2.6条水玻璃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5.2.6的规定,其浸酸安定性应符合附录三中合格的规定。

水玻璃胶泥的质量

表 5.2.6

项目指标项目指标

初凝时间(min)>30 与耐酸砖粘结强度(MPa)≥1.0

终凝时间(h)<8 煤油吸收率(%)<16

抗拉强度(MPa)>2.5

第5.2.7条水玻璃砂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MPa。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0MPa。改性水玻璃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

于25MPa,抗渗标号不小于1.2MPa。浸酸安定性均应合格。

第三节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和水玻璃混凝土的配制

第5.3.1条水玻璃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2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玻璃胶泥稠度为33±3mm,施工时,应有足够的流动性及稠度,既易于施工又能保持铺砌好的块材的原来位置。水玻璃砂浆圆锥沉

入度,当用于铺砌块材时,宜为3~4cm;当用于涂抹时,宜为4~6cm。水玻璃混凝土的坍落度,当机械捣实时,不应大于2cm;当人

工捣实时,不应大于3cm。

二、氟硅酸钠的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G=1.5×N1/N2×100(5.3.1)式中G——氟硅酸钠用量占水玻璃用量的百分率(%);N1——水玻璃中含氧化钠的百分率(%);N2

——氟硅酸钠的纯度(%)。

三、填料混合物的空隙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玻璃砂浆所用粉料、细骨料的混合物,不应大于25%。

水玻璃混凝土所用粉料、粗细骨料的混合物,不应大于22%。

第5.3.2条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搅拌:先将粉料、细骨料与氟硅酸钠加入搅拌机内,干拌均匀,然后加入水玻璃湿拌,湿拌时间不应少于2min,当配制水玻璃

胶泥时,不加入细骨料。

二、人工搅拌:先将粉料和氟硅酸钠混合,过筛两遍后,加入细骨料干拌均匀,然后逐渐加入水玻璃湿拌,直至均匀,当配制水玻璃胶

泥时,不加细骨料。

第5.3.3条水玻璃混凝土及改性水玻璃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搅拌应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将细骨料、已混匀的粉料和氟硅酸钠、粗骨料加入搅拌机内,干拌均匀,然后加入水玻璃湿

拌,直至均匀。配制改性水玻璃混凝土时,若加入糠醇单体或多烃醚化三聚氰胺外加剂时,可将水玻璃与外加剂一起加入,湿拌直

至均匀;当加入木质素磺酸钙及水溶性环氧树脂外加剂时,应先计算出调整水玻璃密度所需总加水量,将木质素磺酸钙溶解后再与

水溶性环氧树脂及水玻璃加入搅拌机内湿拌直至均匀。

二、人工搅拌:应先将粉料和氟硅酸钠混合,过筛后,加入细骨料、粗骨料,干拌均匀,最后加入水玻璃湿拌不宜少于3次,直至均匀。

第5.3.4条拌好的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混凝土内严禁加入任何物料,并必须在初凝前用完。

第四节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铺砌块材

第5.4.1条施工前应将块材和基层表面清理干净。

第5.4.2条施工时,块材的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结合层厚度和灰缝宽度

表 5.4.2

结合层厚度(mm)灰缝宽度(mm)块材种类

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水玻璃胶泥水玻璃砂浆

标形耐酸砖、缸砖、铸

5~7 6~8 3~5 4~6 石板

平板形耐酸砖、耐酸陶

5~7 6~8 2~5 4~6 板

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

10~15 8~12 材

第5.4.3条当铺砌砖、板时,应采用揉挤法;铺砌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时,应采用座浆填缝法。

第5.4.4条当立面铺砌块材时,应防止变形。在水玻璃胶泥或水玻璃砂浆终凝前,一次铺砌的高度应以不变形为限,待凝固后再继续施

工。当平面铺砌块材时,应防止滑动。

第5.4.5条水玻璃类材料在不同养护温度下的养护期,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水玻璃类材料的养护期

表 5.4.5

养护温度(℃)养护时间(昼夜)养护温度(℃)养护时间(昼夜)10~20 ≥1231~35 ≥3

21~30 ≥6

第5.4.6条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养护后,应采用浓度为20%~25%盐酸或30%~40%硫酸作表面酸化处理,酸化处理至无白色结晶钠盐析出

为止。酸化处理次数不宜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不应少于8h,每次处理前应清除表面的白色析出物。

第五节水玻璃混凝土的施工

第5.5.1条模板应支撑牢固,拼缝严密,表面平整,并应涂矿物油脱模剂。

第5.5.2条水玻璃混凝土内的预埋铁件必须除锈,并应涂刷环氧树脂漆或过氯乙烯漆等防腐蚀涂料。

第5.5.3条水玻璃混凝土的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玻璃混凝土应在初凝前振捣密实。

二、当采用插入式振动器时,每层灌筑厚度不宜大于200mm,插点间距不应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振动器应缓慢拔出,不得留有孔洞。

当采用平板振动器和人工捣实时,每层灌筑厚度不应大于100mm。当灌筑厚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应分层连续灌筑。分层灌筑时,上一

层应在下一层初凝以前完成。当超过初凝时间应待下一层凝固后,按施工缝的施工方法处理。耐酸贮槽的灌筑必须一次完成,严禁

留设施工缝。

三、最上层捣实后,表面应在初凝前压实抹平。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消防验收新规范2019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1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1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5个(含5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2-2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符合本规范5.3.2-3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3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5.4.1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5樘(含5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5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且符合本规范5.3.4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 1 本章适用于供水设备、阀门、管材及管件的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检验与验收。 2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3 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6.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06年 2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第三条消防验收的实施程序和抽查内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相关规定。其中,建筑疏散楼梯形式子项必须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对于重点工程及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的项目,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以及灭火战训人员现场参加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正式验收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总队应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初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总队组织的实践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阶段应告知申请人消防验收需审查的资料清单。业主申请建筑工程

消防验收资料不全时,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资料。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资料。 (一)审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报表盖章栏应签写明确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工程验收所受理的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 1、除简易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外,建筑施工图应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章,其他施工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2、审查设计单位或装修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凡不具备消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装修单位,其所出具的设计图纸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应书面向总队报告,由总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竣工图纸与申报审核图纸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材料,当存在较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三)审查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包括电气检测报告、建筑消防设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 防火门 1 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防排烟篇)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排烟系统篇) 1.1 设备及配件进场 1.1.1 一般规定 1 主要设备应有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有产品的型号、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并形成验收文字记录。参加人员为建设、监理、施工和厂商等方单位的代表。 3 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4 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应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防止因搬运或吊装而造成设备损伤。 1.1.2 风管 1 普通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7.1.2的规定。 表1.1.2 钢板风管板材厚度(mm) 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 送风系统排烟系统 b≤320 0.5 0.8 320<b≤450 0.6 0.8 450<b≤630 0.6 0.8 630<b≤1000 0.8 1.0 1000<b≤1250 1.0 1.0 1250<b≤2000 1.0 1.2 2000<b≤4000 1.2 按设计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1.1.3 风管部件 1 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2 电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和送风口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1.1.4 风机 1 防、排烟风机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 1.1.5 其他附件 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2 电动的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核对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或测试。 1.2 防、排烟系统的施工 1.2.1 一般规定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一、验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对验收范围、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法律文书的出具做出具体规定。(三)、标准、规范 2

(四)、规章 二、验收内容 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 三个部分。 资料审查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 4.4.7 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 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 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 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 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 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 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 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b) c) d) e) f) g) h)A,i)C

消防验收标准规范设计

消防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消防工程是一项牵扯到各个专业的综合工程,其验收工作的牵扯面也很广,针对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消防老法师做了汇总如下,不妨拿去对照参考,缕缕“消防验收找问题”的头绪。 建筑防火 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 1、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2、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 4、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 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 6、土建风道未封堵。 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 8、防火墙未到顶。 9、防火分区未形成。 土建防火门: 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 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 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 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 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

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 安全疏散: 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 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 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 消防车道: 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 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 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 正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 防火卷帘: 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 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 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 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 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 建筑装修: 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

浙江地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备案号: 浙江省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报批稿) 2010- - 发布 2010- -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8-2016年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7日 实施日期:2016年09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与GA 83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2009年版第2章); ——删除了消防验收不合格复验的内容(见2009年版4.5); ——修改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见5.2、5.3,2009年版5.2、5.3); ——增加了子项评定中A类、B类、C类的解释(见6.2.1); ——增加了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中有关消防产品的要求(见6.2.2); ——修改了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增加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见6.3.1,2009年版6.3.1); ——增加了子项评定合格中有关A项的内容(见6.3.2); ——修改了档案管理中保存期限的要求(见8.3,2009年版8.3); ——修订了附录A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附录B(见附录A,2009年版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韩子忠、吴和俊、倪照鹏、黄韬、黄凤梅、马云逸、杨栋、杨庆、吴丹、徐大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36-2009。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于2009年6月25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2009年版标准的基础上,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取消了消防验收不合格申请复验的要求,完善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具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技术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行为,科学评定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有效避免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filed for recor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并经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 3.3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4 单项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5 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一般要求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标准(精)

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含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房屋消防验收规范

房屋消防验收规范 ★房屋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置 房屋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耐火性能”是指由不同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耐火能力。 “疏散条件”是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其他特定设施等。 防止房屋火灾造成伤亡的重要条件是制定实施疏散计划、一旦发生火灾,人员要立刻离开房子,并向消防部门报警。许多死于火灾的人是由于他们在火灾初期因穿衣服、搜寻贵重物品花费了不该花费的时间。另外,重要的是当主要出口被火封住的情况下,尚应有第二条可供选择的疏散路径。 “消防设施”是指设施火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房屋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与逃生用品等。 在我国的家庭中,可在厨房和易发生火情的地方设置家用灭火器以备应急之用,同时还要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这是保证及时迅速扑灭初期火灾的关键。 针对房屋火灾,日本正推广并逐步普及家用防火装置,同时向房屋的不燃化方向发展。日本消防部门在家庭中推广和普及安装煤气泄露报警器,在一些新建的居民房屋中在施工时就将煤气报警器安装上,其成本摊在煤气施工费用中,不需居住者去购买;对其他住户则推广使用一种价格低、性能好的简易小型煤气报警器。同时也推广一种简易火灾报警器等。已研制出一些具有防火性能的制品进入家庭,其中包括窗帘、被褥、垫子、家具等,但不是要求清一色的都是配

备,而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针对性地配备。对独居无人照顾的老年人,尽量采用上述防火制品,甚至连他们穿的睡衣都考虑不燃化,从而减少火避免因火灾儿带来的伤亡。 美国也积极推广阻燃的衣料和被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老人和孩子穿的衣服以及他们所用的被褥、床上用品等都必须是阻燃织物做成的。 ★8层及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8层及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不论何种情况都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该标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层数达到一定高度后,外部扑救难度较大,因而必须设置有效的内部灭火系统。 2. 在用于灭火的灭火剂中,目前水仍是国内外使用的主要灭火剂。 3. 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系统,主要用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相比,工程造价高。因此从节省投资考虑,主要灭火系统采用消火栓给水系统。 超过7层的单元式房屋,超过6层的塔式房屋和通廊式房屋、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房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并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范围的建筑层数界限统一调整为8层。 对于建筑层数较高的各类房屋建筑,其火势蔓延较为迅速,扑救难度大,必须设置有效的灭火系统。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包括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和干管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具有使用方便、灭火效果好、价格经济合理、器材简单等优点,当前采用的主要灭火系统为消火栓给水系统。 消火栓系统实施灭火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消火栓的使用者――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在正常的情况下,消防队开始用水枪灭火是在失火后15min左右,其中:现场人员发现火情,4min;向消防队报警,2.5min;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GA836-20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1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前言 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亓延军、黄凤梅、吴丹、徐大军、马超、陈秉安、屈 张莹、刘健、韩巍、王新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 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 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 等建设工 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inspection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 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3.2 子项subassemblyoffireprotection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3 单项individualsystemofbuildingfireprotection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3.4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总则 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4.3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 及功能测试应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水

5 水灭火系统 消防给水 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 c) f)A,b) 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 f) g) h)A,i)B,b) c) d) e) j)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2b) f) i)A,a) c) d) e)B,g) 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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