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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臵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或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和

社区、乡镇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等实施动态监管,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

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的;

(三)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监控方案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备案和核销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84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三、定义 按照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内容,对如下内容进行定义解释: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险,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同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公司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要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要危险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于重要危险源实行分级控制、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级别划分 第三条危险源分级: 危险源风险评价采用LEC法进行,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结果(D 的数值),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D > 320,极其危险; 二级:320 ≥D >160,高度危险; 三级:160 ≥D >100,显著危险; 四级:100 ≥D >20,一般危险; 五级:D ≤20,稍有危险。 第四条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危险源,确定为具有不可接受风险,为重要危险源。 第五条重要危险源主要存在于以下施工范围,各单位应根据实

际辨识和评价确定危险等级。 (一)高边坡土石方开挖、支护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开挖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高处模板施工、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上下班班车。 (九)重要临时设施施工。(如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厂内施工道路建设运行等) (十)电力生产设备的故障运行。 (十一)电厂大坝、尾矿库的病险运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控 第六条重要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建档 (一)重要危险源主要由项目部建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经验的工人或聘请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危险因素辨识及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小组,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发布时间:2012-01-31 字体大小:大中小保护视力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掘业; d) 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 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 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管理制度(新)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炼钢厂危险源(点)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以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各单位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源是指具有能量的物质与行为,通过触发因素作用,可使其能量失控导致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危险因素是指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危险源控制指由规定的部门或人员定期对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状况等进行检查、测定及工作评价。 第四条职责 一、成立以生产厂长为组长的厂危险源管理小组,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对全厂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管理全

面负责。 二、安全科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对区域内危险源(点)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三、各生产车间、工段、班组第一负责人要依据区域危险源(点)不同级别的项目,各自负责或指定专人对相应危险源(点)进行监控管理。 第五条辨识与评估 一、危险源的辨识 1、有发生火灾、爆炸、煤气危害、锅炉受压容器爆炸、化学物爆炸、铁水爆炸等危险的场所; 2、有提升系统危险的场所; 3、有被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5、有触电(包括雷击)危险伤害的场所; 6、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 7、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8、有落物、锤击、碎裂、崩块、砸伤、飞溅、坍塌、淹溺危险的场所; 9、有被物体辗、挂、夹、刺、碰、割、挤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伤害的场所。 二、危险源的评估

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71683

目录 1 主要编制依据 (1)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3 危险源识别 (2) 3.1 危险源辨识分类 (2) 3.2 危险源的辨识内容 (5) 3.3 危险源辨识准备 (6) 3.4 危险源辨识方法 (6) 4 危险源评价 (6) 4.1 专家打分评价法 (6) 4.2 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7) 5 重大危险源清单 (8) 5.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9) 5.2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9) 5.3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10) 6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法 (11) 6.1 安全管理 (11) 6.2 防止坍塌事故的管理 (12) 6.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管理 (13) 6.4 防止触电事故的管理 (14) 6.5 防止火灾事故的管理 (14) 6.6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的管理 (15) 6.7 防止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16) 6.8 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疾病的管理 (17)

1 主要编制依据 1.1公司《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 1.2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程序》、《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1.8《安全帽》GB2811—2007 1.9《安全带》GB6095—2009 1.10《安全网》GB5725—2009 1.11《安全标志》GB2894—2008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1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项目部开工前确定、选择识别范围,结合自身特点识别危险源,按经验判定风险级别,安质环保部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小组,按评价准则进行评价、归纳,整理成《危险源评价表》,最后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 《危险源调查表》、《危险源评价表》、《重大危险源清单》,由安质环保部编制,安全主任审核后送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项目部的危险源管理方案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审批,并根据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和响应预案。 项目部要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在安全日记中予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安质环保部每月一次对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作业班组在每天上班前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点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当发生事故,应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评价。 项目部对在有粉尘、强噪音、光、放射、震动等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保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危险源识别 详见项目部危险源调查表。 3.1 危险源辨识分类 为了便于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首先应对危险因素与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可任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3.1.1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和直接原因分类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最新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WHNYLM/ZD-020-2015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各厂、部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四)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五)利民公司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六)利民公司焦化厂化产车间粗苯工段1#、2#粗苯储槽为三级重大危险源,500米范围内划分为重大危险源区域暨整个化产区域为重大危险源区域。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一)委托第三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安健环部负责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焦化厂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控。

(三)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工艺管理。 (四)机电动力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管理。 (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一)公司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二)公司每三年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三)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2.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3.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7.应急救援措施; 8.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五《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六)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各厂、部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2)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我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贮存区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1.爆炸性物质 2.易燃物质 3.活性化学物质 4.有毒物质 4.2.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1~表4。 4.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存在的潜在的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及因素。 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根据危险源可能演变成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设施)损失的程度进行分级监控管理,一般情况下,可分为3—5级,5级最重,3级较轻(1-2级属一般危险危害因素)。 3、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 4、重大危险源是当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人身伤亡损失或重大设备(设施)经济损失的施工场所为重大危险源。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析,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1)5吨以上油库; (2)乙炔瓶、氧气瓶;

(3)高度10米以上载重0.5吨(载人2人以上)临时提升吊笼; (4)高度10米以上,面积10平米以上排架、平台、栈桥; (5)大型高边坡和基坑施工; (6)大型高处临空施工; (7)大型地下工程开挖; (8)竖井斜井施工; (9)汛期水上施工; (10)其它重要设施的施工。 5、工程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技术措施等,排查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从而确定该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立项监控。 6、重大危险源应急防范: (1)未发生险情情况下的防范应是主动积极严肃的,应有完善的检查、检测,观测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项工作应通过有效措施下达实施。 (2)发生险情预兆情况下的预警应急防范主要措施有:a.及时排查险情,控制险情发展。b.按确定的应急方案严格实施,加强监控、加密监视观测、专人防守。C.必要时及时撤离人员、设备、设施。 (3)险情发展扩大情况下的应急防范。险情发出预警信号后,又有新的发展和扩大,要意识到可能是事故即将发生的临界状态,应迅速进行人、机、设施的撤离,并做好警戒和组织工作; (4)险情释放和险情解除情况的应急防范:险情释放和险情临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

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6、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设专人定情进行重大危险源资料的完善与更新。 7、按照国家、矿井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姿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进行备案,并报矿井主管主部。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路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的新建、改扩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难度高、风险大、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施工活动。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⑵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⑶模板工程;⑷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⑸脚手架工程; ⑹拆除、爆破工程;⑺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工程;⑻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⑼隧道工程;⑽铺轨、架梁工程;⑾营业线工程;⑿其它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做到与隐患排查、参建各方安全责任落实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路局安监室负责涉及营业线施工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并组织具体实施; 2.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3.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持续的、不间断安全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提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管理台帐;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_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实习报告】 下面是分享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

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主要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第三条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第八条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第 2 页共 2 页

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2 页共 2 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定稿).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 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 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 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 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五)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 入。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分类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修订版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修订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a) 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b)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化学与热力学性质的加工工艺活动和与这些工艺活动相关的,属于标准表1中危险物质的储存活动; c) 厂内危险物质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军事设施;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开采、勘探、提取、加工; 厂外危险物质的运输; e) 地下储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危险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单元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重大危险源辨识 辨识依据

2021新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新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 理制度

2021新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本标准与GB1821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 ——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单位参加起草单位: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魏利军、刘骥、多英全、师立晨、高进东、孙猛、于立见、张海峰、杨春笋、彭湘潍。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最新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洗煤厂范围内,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规定,识别出的所有重大危险源。 3 职责 3.1 厂长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3.2 安检科负责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建立档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3.3 厂长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方面的投入。 4 程序 4.1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临界量: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混合物:由两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体或者溶液。 4.2辨识、分级与评估 4.2.1 辨识 1)依据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单元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②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2/Q2+…+ qn/Qn ≥1 式(1) 式中:S —辨识指标; q1,q2 …qn —每种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 Q1,Q2 …Qn —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 4.2.2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 作为分级指标。 1)R 值的计算方法 式中:R —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 ???? ? ?+???++=n n n Q q Q q Q q R βββα22211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doc

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 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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