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浙江商会联系方式

浙江商会联系方式

浙江商会联系方式
浙江商会联系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详细版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详 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9823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详细版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

国际商会筹备成立工作报告

国际商会筹备成立工作报告 尊敬的内蒙古贸促会、国际商会XXX会长、内蒙古国际商会XXX秘书长、XXX副市长、XXX副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同志们: 我受XXXX国际商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向大会做筹备工作报告,请审议。 一、成立XXXX国际商会的意义 国际商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工商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促进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我们推广和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则、惯例,使企业的国际业务更规范,更顺畅。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规则、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工商企业得到国际商会提供

的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信息资讯和业务培训等专属服务。国际商会以为会员提供专属优质服务为宗旨,其职责是向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工商业界的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的制定和推广,促进国内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向企业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信息资讯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等。 成立XXXX国际商会有利于工商企业利用国际商会的网络资源迅速开展国际贸易,使业务领域更宽,贸易范围更广。国际商会组织会员单位,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商会的各种活动,利用国际商会的全球商业网络,同各国商界、政府相关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促进中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经济国际化的进程。现在,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以国际商会为代表的社团组织,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往来的主体,对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XXXX国际商会系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依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XXXX国际商会的成立必将促进XXXX工商企业同国内各省市及世界各国、各地区在贸易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XXXX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筹备成立的过程 8月2日成立XXXX国际商务筹备成立领导小组,8月12日、13日,市商务局局长XXX同志带领筹备小组的相关同志,就成立国际商会的有关事宜走访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国际商会,得到了指导和帮助。内蒙古自治区贸促会、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导言 第一条国际仲裁院 (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 一。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浙江商会会员和员工管理制度

吴起县浙江商会会员和员工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 .商会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会员和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商会规章制度,本商会会员分以下类别:(1)单位会员: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商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吴起县域范围内浙江籍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商会团体会员。 (3)个人会员:在吴起县域范围内的浙江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有过浙江工作生活经历的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商会个人会员;与本商会工作有联系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商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 2.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商会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1)会员自愿退会:会员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2)非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

证书,取消其会籍。 (3)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本商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3 .会员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商会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商会形象或名誉的事。 4.商会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会员和会员以及员工与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二.行为规范 1.会员需以商会名义考察、谈判、签约需经商会授权或批准。 2.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商会的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商会密级文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商会情况、业务数据等。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国际商会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特许经营合同(国际商会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二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国际惯例,为节省贸易商们的谈判时间,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2000。Incoterms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以更大的数量在更多的国家销售。但是,随着国际销售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销售合同的起草如不适当,产生误解和代价昂贵的交易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其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在销售合同中引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各自的义务并可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这个全世界无可争辩的合同标准就不断更新以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持同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13个贸易术语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变得更简单明了,每一个术语都被修订过。ICC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贸易领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保证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足以满足世界各地的商业需要。 引言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INCOTERMS 2000》明确了适用范围,其仅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且其货物仅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INCOTERMS 2000》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 (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 (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

(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 (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具体理由的调解不成的报告。 (3)调解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的意向。 (二)申请仲裁。 争端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愿意,可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可通过其所属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三)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端,则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如在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通知被诉人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应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争端,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分别在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各提出一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批准。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凡曾担任处理某争端的调解员者,在该争端提交仲裁后,不得担任处理该争端的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时,应选择国际商会的某个适当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如果仲裁院未采纳该委员会的建议,或者该委员会未能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仲裁院得再次征求意见,或向另一合适的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

深圳市浙江商会章程全文

深圳市浙江商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

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正式版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正 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0613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正式版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A、B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B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 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B部分第1.1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ECE188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修订,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1.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个仲裁与调解规则是在1922年制定并用英文和法文公布的。此后,又分别于1927、1931、1933、1939、1947、1955、1975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院的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二

日华科技CEO林抗明当选浙江商会副会长

日华科技CEO林抗明当选厦门市浙江商会副会长 9月9日下午,厦门市浙江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二届理(监)事就职典礼在艾美酒店隆重举办。会议听取和审议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经过紧张有序的民主选举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监事长。厦门伟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卫东连任厦门市浙江商会第二届会长,厦门欣天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军兼任厦门市浙江商会第二届秘书长,厦门市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 林抗明当选浙江商会副会长。 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于2016年1月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专业从事应急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及云计算应用,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和施工为一体化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司以人.应急解决方案及产品为切入点,将先进技术和产品有机结合,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市场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优的人..报系统解决方案和实施,足迹已遍布民.、消.、港口等多个领域。

日华科技现在拥有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信息集成和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在投入市场的几年时间里,日华科技已走在了智慧应急创新科技产业化前沿,核心产品和服务已在福建、江西、陕西、广东、浙江、上海等11大重点省、直辖市得到了广泛应用和一致好评,市场份额高达30%;并形成以厦门为中心,西南、西北、华南、华中、华东等7大销售片区及服务网络,是第一家获得.家..报领域从业能力证书大满贯企业、也是首个获得.家.办公室颁发的《.家..报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认证书》企业。

在浙商人物微访谈中,身为选浙江商会副会长同时又是青创会的常务副会长的日华科技CEO林抗明谈到:“通过科技创新来改变生活,然后通过文化层面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大家在做投资的时候去针对这个项目的价值,它真正里面的价值能不能去改变人们的生活,能不能给社会带来一个它有效的创新价值,这就是我们日华集团的一个投资理念。”在未来的发展中,日华科技将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市场创新、服务创新,推动应急领域的成熟经验与园区、政务、医疗、教育、治安等行业深度契合,实现智慧应急的快速普及应用,致力打造完整的城市智慧应急产业体系,益于社会,服务于民生。

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国际商会组织的三种模式 协商汇 世界各国的商会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看,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模式: 第一类:大陆模式也称与政府合作型,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因其首先诞生在法国因而也称为法国模式。 第二类: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模式或英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公共机构对民间经济团体历来较少干预。 第三类:混合模式。主要在商会发展稍晚一些的国家,特别是亚洲各国。他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起兼有以上两种模式特点的体制。在亚洲的混合模式中,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陆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另一种是英美模式特征较多的混合模式,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同类型的商会它们在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及运作模式上都具有不小的差异。 国外商会的职能、运作模式 法国 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现在的法国商会是在19世纪初,根据拿破仑的命令,按照公法建立起来的,商会的领导人也是由政府任命的。根据法律.政府赋予商会若干行政职能,但商会必须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现在的法国政府虽然已不像拿破仑时代那样,对商会进行控制和干预,但基本上还保留着让商会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传统,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在法国,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同时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是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地位的提升

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地位的提升 京贸网资讯分享:国际商会在民间素有“经济外交平台”之称,这几年对于北京乃至中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着功不可没的重要作用,帮助不少企业获得了与国际企业共同合作交流的机会。 北京国际商会在吸纳会员方面,充分体现着“海纳百川”这一大会组织特点, 商会直属会员中,服务业企业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七成以上,金融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科技、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将成为今后商会会员的发展主体。 近几年,商会的国际性地位提升加快,数十家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机构新近加盟商会,而商会也充分发挥了北京首都的资源优势与辐射力覆盖,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更多国际经贸服务需求。 同时,北京市贸促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几年北京的“世界城市”建设战略目标与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规划都对商会的组织角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北京市贸促会与商会组织对于北京城市建设方面起着标杆性的枢纽作用,北京将全面强化商会的民间社团性质与国际化服务特色,为商会会员提供包括经贸代理、会展营销、市场拓展、法律服务等一系列国际商务服务职能,充分体现商会的组织职能与国际性服务特色。 面对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机遇,更需要加强国际商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各地区工商企业的沟通交流,把握未来京贸环境和趋势,借鉴世界各国工商界领袖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多层次贸易合作。2013年, 北京国际商会将筹备好各项经贸交流活动, 国际商会全面开展境外经贸交流,为商会会员牵线搭桥,助推企业走向国际化市场。 更多国际商会实时资讯欢迎登录京贸网! 文章来源于: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9143736.html,/newsshow.jsp?id=20121126092311000000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 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主要职责

附件: 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 负责向会员介绍国际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为会员国际化经营提供商务信息、法律咨询、对外宣传和市场推广服务;跟踪了解会员的交流合作项目,并提供咨询协调等后续服务;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商会分支机构的组建和指导工作;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参与国际商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相关活动,同国际商会各成员单位机构及相关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经授权与对口组织签订双边合作协议等;开展有关国家市场准入、进出口规则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业务;经授权或委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洽谈活动;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贸促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二、内设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内设五个处。 1. 综合事务处 负责起草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总结及商协会发展规律的调研工作;负责内部的文件收发、档案保管、印章管理、人事劳资、党群工作、安全稳定、计划生育工作及年审工作等综合事务;协助贸促会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和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创办和管理商会网站,负责商会对外新闻宣传,编辑发行内部刊物资料;办理商会秘书局领导交办事项。 2. 会员事务处 负责拟定会员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员单位业务发展等数据的统计和会员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会费收缴,理事会成员及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负责筹备商会年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和联系驻华外国商协会;有关双边、多边企业家理事会工作;负责协调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指导工作;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产品服务展示、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3. 项目合作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仲裁委员会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的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授权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条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 (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中国贸促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条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