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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剖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剖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剖析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学生姓名:高晓琴

指导教师:张桂英

学科专业:法学

学号:14035140208001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长春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和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更加科学地运用刑罚武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犯罪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更加深入地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各种内函,科学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从教育、感化、挽救角度出发,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扼杀成人罪犯的“后备军”,使我国社会更加安定。

国家的未来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民族的希望,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在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刑法也是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大宪章。犯罪和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在体质、智力等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均存在差别,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两者也应该有所区别。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刑事责任

前言

我国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构成的犯罪。由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联系,追究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世界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时,均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为重点。我国法律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也相对滞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是犯罪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当代,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社会的难点问题,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从法律上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的进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制日趋完善合理,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教育的目的,成为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中将重点阐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价值理念、年龄认定相关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方式等,并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健全非刑罚处罚措施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内涵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

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犯罪既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概念。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含义解释当然不能脱离刑法规定。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社会条件存在差异,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犯罪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同的差异。如美国很多州的刑法规定:“未满周岁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周岁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周岁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已满上述法定年龄,又未达到成年的犯罪案件,即为未成年司法案件。而德国的法律确规定“未成年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岁不满岁者。”西班牙刑法则规定:“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犯罪行为,各国刑法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不同,如在美国,除了少年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外,少年违反一般治安法规或者仅实施了某些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少年犯罪。德国少年法院法第三条规定:少年在行为时,道德和精神已经发育成熟,足以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应该意识而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少年在行为时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对其进行教宵;家庭和监护法官所命令

之处分,少年法官同样可命令之。

由上述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规定不一样,因此,如何理解未成年犯罪这个法律概念,应当结合本国刑法规定。为此,笔者本文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阐述未成年犯罪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犯罪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含义不仅包括一般意义的未成年犯罪,还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而狭义未成年人犯罪专指违反了刑事法律、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本文所探讨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从狭义来理解的。即严格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确定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若符合便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己满周岁不满周岁所犯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特定罪行(即强奸、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放火,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刑法分则规定的任意罪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大多处于青春发育期,人生观及价值观正逐步形成,因此其犯罪特点明显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情绪性

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以及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自控能力比较弱,情绪波动性较强,遇到问题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在未成年人罪中,其犯罪行为往往是情绪冲动所致。由于认知水平较为低下,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时,只会感受到愤怒、恐怖、怨恨,很少去考虑到自身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未成年犯罪中,情绪的发泄引导了其犯罪行为。

(2)过渡性

未成年人的成长时期实际上处于人生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这一期是从童年的依赖性逐步走向成年的独立性,所以说过渡性是其典型特征,其人格正从不稳定走向稳定。通常而言,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在走向成年之后,会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否定人格的自我否定,即自我避免走向犯罪,回避犯罪;另一种是形成稳定的犯罪心理和犯罪人格,在定型化犯罪人格的支配下演化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人格可塑性强这一特殊性,慎用刑法来规制未成年人犯罪。

(3)模仿性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去模仿一些他们不能意识到错误的行为,如他们很容易模仿电影以及小说中的犯罪行为。并且,在某些利益的诱惑,他们很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教唆暗示去实施犯罪,也正是基于未成年人易受暗示的特点,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极易成功。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一)从宽原则

我国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从宽处罚原则的体现。从宽处罚原则的基础是: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较易接受教育改造。该条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其他犯罪相同或大体相似时,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应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原则是正确执行的前提。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是“必须”“一律”,凡是未成年人都必须适用。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有其他的选择。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到底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犯罪的原因、悔罪的态度、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

(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颁布的有关少年刑事案件审判规定中都强调了这一点。2012 年 3 月 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章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一次从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特殊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明确了基本指导思想。在诉讼中,要把握适用该原则,首先应当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无知犯法多;2、犯罪动机简单,激情类犯罪、偶发犯罪多;3、胆大妄为,不计后果;4、犯罪目的具有很大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突然犯罪; 5、未成年人犯罪诱发快,共同犯罪突出。

针对上述特点,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切实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日趋上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挽救的可能性也较大。上海司法机关,作为全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领先者,上海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刑事

检察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特别强调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项工作经验已经得到全国政法机关的认可,并逐步向全国推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追求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是简单地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惩罚,通过刑罚或者非刑罚的措施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理论和评价

(一)现代各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世界各国各有不同,但都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智力发育的实际情况,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目前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流立法,即两分制和三分制。

所谓“两分制”,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中间没有过渡阶段。如《德国刑法典》和《日本刑法典》都以14岁作为负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

所谓“三分制”,则是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较典型,有《意大利刑法典》第97条、98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即行为人只有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而且必须减轻处罚;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四分制”,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有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这种现在比较少见。

目前,三分制或四分制在各国法律中比较多见。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四分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推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任何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其成熟程度与成年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宽处罚。

结论

众所周知,全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界也倍加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应立足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真正实现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方面,必要的明确的立法是必不可缺的,继续完善有关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措施当务之急。通过法律的完善、实践的有效运用,将更加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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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有时候我们发现,未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都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这就让很多人不解了,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多少岁才负刑事责任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二、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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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相关规定,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也就是《未成人保护法》中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希望大家明辨是非,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投毒案 未成年人黄某因偷拿别人的东西,被他的二叔文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二叔的念头。2006年12月8日中午,黄某趁二叔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门进入二叔的家中,将农药“稻瘟灵”倒入水缸、茶杯里,欲毒死二叔。当晚其二叔在家煮面条吃时发现有异味,随后发现水缸、茶杯里都有农药味。文某一是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二是及时到村卫生站就诊治疗。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而将农药“稻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其对策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本文简要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而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对策、家庭教育。 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年人代表着一个国家发展的命运和前途,承载着一个民族兴盛的未来和希望。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象。近年来国家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诸多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现上升趋势。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引导我国未成年犯罪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我就我国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有如下几项进行分析: 案例:一、性犯罪 马某、景某和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由于受淫秽色情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加之又处于青春萌动期,产生邪念。三人经过预谋,于2010年暑假的一天下午,将景某在网上认识的女孩陈某约至某小区的平房内,采用打扑克牌输的人喝酒的方式,由张某负责发牌,故意让陈某

输,使其喝下掺有白酒的啤酒,致使陈某处于醉酒状态,后又采用玩扑克输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故意让陈某和马某输,后马某在女孩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 案例:二、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他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李某叫来的曹某、韩某等一行八人在某职技学校门口相遇,双方话不投机即大打出手。陈某持刀将曹某、韩某均砍成轻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形成原因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形成原因

目录 内容摘要 (3)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4) 1.冲动心理 (4) 2.模仿心理 (4) 3.盲从心理 (4) 4.好奇心理 (5) 5.虚荣心理 (5) 6.逆反心理 (5) 7.报复心理 (5) 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5) 1.客观方面 (5) (1)家庭方面 (6) (2)学校方面 (6) (3)社会方面 (7) 2.主观方面 (7)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主要有冲动心理、模仿心理、盲从心理、好奇心理、虚荣心理、逆反心理、报复心理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在客观方面,未成年人主要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种与之关系最密切的环境的影响,因而可以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分析;在主观方面,未成年人罪犯都是处于一个特殊的人生阶段,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不协调和对法律认识的薄弱。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形成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由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所针对的是十四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重视,早在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2012年10月进行了修正。然而,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在很多地区都有了明显增长的趋势,而且有显著的特点,以笔者所实习的****人民法院为例,所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具有暴力性、团伙性的特点和低龄化的趋势。要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当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及其形成成因。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当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冲动心理 未成年人自控力较差,容易冲动,好感情用事,既热情活泼又易急躁,尤其在有他人唆使、或受到他人的挑衅或引诱时,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理智,由于瞬间的冲动而实施犯罪行为。相关数据表明,当前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在冲动的情况下实施的。 2.模仿心理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自我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往往非常看重同龄的伙伴们对自己的态度,但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为了能得到伙伴们的承认,有些未成年人会模仿电影、电视剧中带有传奇色彩的黑社会人物,如当年就有很多未成年人因模仿“古惑仔”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盲从心理 抱有这种心理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只是盲目地听从成年人或大孩子的指挥。笔者所接触的某个涉黑案件中,就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找靠山、不受欺负,而参与了一些有组织的犯罪,不过令人瞠目的是,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竟然没有觉察到那些行为是犯罪,反而认为是讲义气的表现。曾经有项对未成年人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当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有详尽的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最近,笔者对XX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希望能为**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政策提供基础资料。 一、犯罪概况和特点 XX年,**区人民法院共计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8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30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从犯罪类型看,种类呈现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四大类10个罪名。抢劫案件32件,盗窃案件23件,敲诈勒索案件6件,诈骗案件1件,故意伤害案件15件,强奸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13件,聚众斗殴案件2件,交通肇事案件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件。 从犯罪形式看,共同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犯罪案件43件,占全部案件的%。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中多数是偶合性的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人之间往往是邻居、同学、朋友的关系,相互感染,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相互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少数是

结伙共同犯罪,不少未成年人,在他人的纠集下,结成团伙,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犯罪目的明确,暴力倾向明显。 从犯罪手段看,成人化特征明显 未成年人有意识地模仿媒体上的犯罪方法现象较多,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时手段老练,作案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犯罪手段现代化。 从身份性别看,男性居多,在校生数量较大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女性仅6人,在校生31人。男性犯罪人中,闲散人员较多。在校生多为职业中学和民办学校的学生。 从犯罪年龄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130个未成年犯罪人中,14至16周岁的占到18人,且有数个犯罪人刚满14周岁。 从犯罪结果看,社会危害严重 15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案件为3件。抢劫犯罪案件中,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的案件较多,且不少人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 二、犯罪原因分析 未成人本身的原因 未成人认知能力低,受暗示性强,情绪不稳定,易受情景感染。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行为方式具有模仿性,未成年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一)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解读(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裁 内容提要: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决议》,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低限为18岁,在刑罚处遇方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等,决议反映了新的理念,反映了刑事教育制度应当对儿童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刑事责任年龄要和受教育年龄相吻合(注:SeeThomasCrofts,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ofChildrenandYoungPersons:AComparisonofEnglishan dGermanLaw,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2,pp29-30.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建议将该年龄提高至16岁,以便与其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的年龄相符,SeeBaronessBirk,ParliamentaryDebates,HL(19June1969),CCCIIcol1169.但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岁。)。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甚至18岁的要求(注:但是1992年德国少年法院和少年法院机构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对这一年龄作一般性的提高,见前引ThomasCrofts书,第199页。)。 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另一种方式是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虽然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提出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学者提出应当将“推定无能力”年龄14岁降低为12岁,从而使12岁以上的人能够为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在20世纪最后阶段的儿童明显比200年前的儿童受过更好的教育,也更为复杂。一个12岁的澳大利亚儿童能够使用电视、收音机、互联网,他们比1769年的英国儿童对这个世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注:ByStephenScarlett,seeGregorUrbas,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Trend&IssuesinCrimeandCrim inalJustice,Nov.2000.在新南威尔士,14岁以下被刑事起诉的儿童85%是在12~14岁之间。如果实行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12岁以下的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15%)才会按照“doliincapax”原则被起诉,12岁以上的人都会被刑事起诉,因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并不意味着更快的智力发展。更为极端的做法是取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例如在英国10~14岁的人被推定为没有恶意,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即如果证明儿童对其行为是严重罪错具有明知,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1998年犯罪与秩序违反法第34条取消了这一推定,使得英国10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际上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并不完全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因而刑法中的人更多地是以具有平均能力的标准人的面貌出现。做出这一推定的用意也仅在于划定合理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往往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等相联系,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责任惩治范围和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过低的年龄界限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进而使责任刑法的约束机能完全失去意义。决议提出的14岁界限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也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决议的效力,奢望它能够对年龄界限过低的国家起到指导作用,恐怕也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 二 决议也提出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限。北京规则考虑到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为了充分尊重会员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并未提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及其低限。同样,以往的国际性文件例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文件,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即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范围问题,几乎都没有提到(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仅仅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接班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2000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每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未成年人,按心理学划分年龄段是指少年时期至青春期,即指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由此,我们不难分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断乳期”,又称“情感上的暴风骤雨期”,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要么是由于刚处在青春发育期,他们的大脑发育还不健全,学习到的全部都是书本知识,对于很多的社会现象又不知道是好是坏,是美是丑,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还是违法的,这样,就很难分辨是非,一旦失去控制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甚至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要么就是由于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基本上发育成熟,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设计,都有自己的主张,而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被告人林某曾经是东北一所中专校的学生,后因犯错误被学校除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严重偏斜,返乡后便四处漂泊,1999年开始盗窃,但作案后又有深重的负罪感,便在南京找心理医生治疗,后在心理医生的劝说及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了2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减刑提前释放后,他有了重新做人的打算,但是,当他看到自己的母亲含泪从拒绝收留他的亲戚处回来后,他那仅仅是想在这个当包工头老板的亲戚处谋一份简单工作的愿望破灭时,他又受到了深深的刺痛,绝望一下占据了他的整个身心。不久,他又伸出了罪恶的手,在短短1年内,疯狂流窜作案52起,盗窃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23000余元,基本被其挥霍。法庭上,他显得异常的冷静,但对自己的剖析却是深刻的:“对社会、对家庭我都是有罪的,当我每次盗窃后都会有深重的负罪感,但又不能自拨,于是我就用偷来的钱酗酒,天天吃在饭店,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只要能陪我喝酒,我都请客,以此来麻醉自己。”庭审后,合议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一种深深的压抑,在深感其罪不可赦的同时,都在议论同样的话题,如果他的那个亲戚能拉他一把,如果我们的社会能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如果他自己再坚强一点,他是完全有可能摆脱过去,重走人生之路的。 3、家庭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的失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高墙内春秋几度,墙外可盼,泪水染白发。 跌入激流,几番沉浮,不能自拔, 狂风暴雨,摧折了未放的花。 高墙内春风吹拂,墙外可见,枯枝发新芽。 ——歌曲《心声》 这是一首颇让人震撼的表达少年犯心声的歌曲,其中表现的对高墙生涯的无奈和对新生的渴望令人痛惜与动容。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这些原本不识愁滋味的花季少年身陷囹圄,赔上青春与前程? 直击未成年人犯罪 文 /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德育高级讲师徐文鹤 本刊记者何彩琰 令人震惊的犯罪现场 2006年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警方通报了一起已侦破的杀人碎尸案:该区一名17岁少女被杀害并遭碎尸。很快,警方侦破并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5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均在18岁左右,其中一人还是在校学生。 据犯罪嫌疑人阿洁交代,她认为被害人阿红在背地里讲她的坏话,并对此一直怀恨在心,曾对其实施报复未果。2006年

2月17日晚,阿洁伙同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阿红约到钱塘江边,对其实施殴打并推入钱塘江中,欲至阿红于死地而未遂。事后,因害怕阿红报警,阿洁等人又将阿红强行带到犯罪嫌疑人小华家中,将阿红掐死。为毁尸灭迹,5名犯罪嫌疑人将阿红的尸体肢解后,分别抛于钱塘江和蜀山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一起命案,毁了6个孩子,也撕裂了6个家庭。在这起性质恶劣的杀人碎尸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不到16周岁,最大的也不到19周岁,而最初挑起事端的嫌疑人阿洁在半个多月前刚刚年满18周岁。 都是处于花季中的少男少女,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会杀人?是什么造就了这些冷血少年? 据了解,五名犯罪嫌疑人中,挑起事端的阿洁成长于单亲家庭,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小华,1988年出生,萧山某技校辍学后待业在家;小强,1987年出生,初中毕业,在某驾校学了一年后辍学,在小华家的小吃店做厨师,和小华是恋人关系;小静,1990年出生,父母离异,初中直辍学;小玲目前是高三学生。案发当天,小华父亲在一楼做家务,听到楼上有大响动,也看到了几个孩子匆忙进出,但误以为孩子们在搬家,一直到民警找上门来,才掩面痛哭。 令人痛惜的相似事实 案件一:浙江某县一学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平时都是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

1、2010年4月25日,赖某、吴某、王某三人在某中学门口强行将读初中的李某带进一废弃的房屋内,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母要求他们将20000元打进其指定的账户,否则便“撕票”。由于李某在屋内表现“不老实”,赖某等3人殴打了李某,并造成李某轻伤损害。后在李某父母的配合下,赖某等3人被警察抓获。经查,赖某出生于1994年8月6日,吴某出生于1994年12月8日,王某出生于1995年3月9日 对赖某等3人如何定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等3人应定绑架罪:赖某等3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上绑架了李某,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在绑架过程中造成李某轻伤损害,但该伤害行为能被绑架行为所吸收,不应单独定罪。所以赖某等3人应以绑架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等3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赖某等3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从客观上看,赖某等3人的所为构成绑架行为,但是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可能有人会认为,“尽管赖某等3人的绑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殴打李某的行为应该分出来单独定性。”当然,如一个“犯罪”下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但该“犯罪”整体行为不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以主行为触犯的罪名)的,则应考察该“犯罪”下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如果该违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整体行为以该违法行为触犯的罪名定罪。本案中,赖某等3人对李某的殴打行为就是上述所说的该“犯罪”下的其他违法行为。 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赖某等3人对李某的殴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行为客观上是一个故意伤害行为,但赖某等3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即主体要件不符,所以赖某等3人对李某的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以上分析,赖某等3人不构成犯罪。 2、案情:1996年2月5日出生的中学生吴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22时许,吴某某伙同戴某在常州市开发区一浴室旁的巷子里,拦住下晚自习的中学生刘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得30元及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40元)。后两人将电动自行车典当,得款300元。2012年3月15日,某区法院一审对吴某某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判处徒刑。 分歧意见:法院进行判决时,对于可否对被告人吴某某在减轻处罚时单处罚金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 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题目: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原因分析 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摘要: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我国,人们历来十分关心未成年人是否健康成长,对预防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犯罪也是十分关注,而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青少年,关系到我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的大事上。青少年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几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势头。但是,在一些方面仍很突出。例如:犯罪低龄化、犯罪数量递增、犯罪手段智能化、成人化、团伙犯罪日趋增多、暴力性案件增多。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研究预防措施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刻不容缓的。从青少年犯罪原因上看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我国人民当今尤为关注的话题。而现有的预防措施的根本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提升她们的人生 观、 世界观、价值观,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 一个人原因 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

已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加上模仿能力极强,容易受同伴、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极易被引上邪路。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导致非道德意识增长,支配其产生违法行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原因。 现在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我区少管所调查统计该所全部在押犯家庭教育情况,其中管教不严型占46.45%,粗暴打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目录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 (1)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1) (二)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范围 (2)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分析 (2) (一)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缺陷 (2) 1.立法规定较少且较为粗疏 (2) 2.立法规定较为零散且未有效衔接 (2) (二)法定处罚措施存在立法缺陷 (3) 1.刑罚处罚措施内在规定问题 (3) 2.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自身问题 (3)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4) (一)健全刑事责任制度立法体系 (4) (二)弥合现有处罚措施不足之处 (4) 1.刑罚措施的完善 (4) 2.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5) 参考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 稳定。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或者零星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中,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增长导致了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成了刑法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具有特定的含义。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相关的理论主要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刑事处遇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法律应从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罚方法两方面来完善刑事处遇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缺陷;完善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事关家庭,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制尚不完善,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作出了详细阐析,并以实际问题为基点,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及其责任范围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存有诸多立法模式。概括来讲,主要有如下几种:依据未成年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否设有专章规定,可将其分为专门规定模式和非专门规定模式,前者是指在刑法中对其设有专章规定,或有独立的专门法律规制,而后者则是指刑法对其相关规制较为分散。此外,依据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是否存有明确性的规制,可将其分为限定模式和非限定模式,前者是指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存有明确规定,而后者则是指未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任何限定的模式。 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设置专门规定,其也一直采取分散立法模式。从少年司法刑事理念的视角分析,该立法模式无疑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它会进一步使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限制于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围内,而无法独立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专门规定模式。该模式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特殊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我国司法实际需要相关实体法规制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的考量。采取该模式,会使得相关法律规制得到统一,从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起到预防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编订:JinTai College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 2、篇章2: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文档 篇章1: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文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人,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力军。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 前了两到三岁。从我院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自现行

刑法颁布实施时的1997年起至1999年,每年所审理的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在8-9起之间,年龄最小的16岁,主要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而到了XX年,审结的未成年 人案件翻了近一倍,为15件。近两年,即XX年和XX年,每 年所审结的此类案件已近30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加明显,出现了多起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涉案类 型更广,涉毒案件出现并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了奸淫幼女、投毒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数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被告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其中不少人只是小学文化,而高中以上文化的非但极少,即便有也以在校高中生为主。从涉案的罪名来看,盗窃是城乡未成年人共同涉足的高发案件,涉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城镇待业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而奸淫幼女、投毒则基本发生于农村未成年人。而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看,无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家庭管教条件有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很多都是贫困家庭。从这一组数字不难看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这样的特点:一是待业青年多,甚至还有不少的在校学生;二是十六、七岁的多;三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多;四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多。这一现象与全国的普遍现象相一致,其飙升数字的背后正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上升的严重性。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探讨未成年人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剖析

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学生姓名:高晓琴 指导教师:张桂英 学科专业:法学 学号:14035140208001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长春学习中心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6年10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对本文有以下声明: 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论文稿件,最终形成本文; 2.在撰写过程中主动与导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导师的指导; 3.本文符合相关格式要求,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论文中单篇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超过800字; 4.本人本文成稿过程中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或和他人论文雷同的现象。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和国家越来越多的关注,更加科学地运用刑罚武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犯罪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我们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更加深入地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各种内函,科学地界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从教育、感化、挽救角度出发,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扼杀成人罪犯的“后备军”,使我国社会更加安定。 国家的未来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民族的希望,刑法是保护犯罪人的大宪章;在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刑法也是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大宪章。犯罪和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在体质、智力等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均存在差别,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两者也应该有所区别。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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