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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二十问

监视居住二十问
监视居住二十问

监视居住二十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

1、随意定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50万元”的数额标准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嫌疑人供述数额、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清晰,以侦查机关的说法为准。侦查终结后认定的受贿数额甚至刚及可以立案的数额。

2、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市级检察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设立各种形式的办案中心,作为指定居所,变相羁押。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拘留、逮捕:律师不能像在看守所随时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讯问时间不像在看守所有所限制;侦查机关会方便的以各种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胁迫、疲劳审讯等不受限制。

监察委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侦查由监察委负责。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留置的权利,但留置的条件和地点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能否适用原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的规定。

为方便迅速、简洁的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着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用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

一、监视居住有几种类型?

按是否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可分为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权威分类哦)。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是在哪里?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四、指定场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五、何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七、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八、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吗?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监视居住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九、哪家机关可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监视居住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十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十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是什么?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十三、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监督措施?

1、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十四、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五、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及履行什么手续?

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2、将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十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出现错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对于具有几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可以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公安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时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向谁申请以及由谁来赔偿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无规定。

十七、哪些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2、人民监督员;

3、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十八、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通信?

可以。

十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居住费用由谁承担?

由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承担。

二十、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附: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医院监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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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监控方案 北京直方大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元月 一、项目概况 随着全社会对安全防范自动化需求的增长,医疗机构建立监控系统十分必要,使管理人员在中央控制室通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能够及时、直观地观察到医院内关键位置的现场情况。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医院安全防范体系的核心,为实现其保安、管理功能,除了采用先进设备之外,其监控点的选择、监视频度的设计、监控设备的功能分区及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整体防范级别都适应医院内本身的建筑结构、功能分区等具体情况,外装监控设备也应与医院的环境保持协调。 总之,本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医院内各类偷盗、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方便对医院内部的管理,起到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能够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内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证据。 二、设计原则和依据 1.设计原则 针对××医院的具体情况,我们的设计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性: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已布好的局域网。 2)先进性:主要器材的选型上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力求操作灵活、功能齐 全,整个系统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经济实用性:针对系统需求,并结合本身的具体情况,设计出最合乎需要和情 理的系统。花最少的钱,达到最佳的效果,性能价格比高,易维护,易使用,运行费用低。 4)扩展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该系统今后可能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 要考虑这种需求,在其主要设备的选型上,要留有足够的扩展余地,设备要兼容,避免重复投资,同时系统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结构,扩容时只需增加相应的设备即可。 5)开放性:整个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采用通用的标准接口,能与不同厂商的产 品兼容。 6)灵活性:系统构成方式简单,功能配置灵活,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7)可靠性:可靠性是我们充分考虑的重中之重。可靠性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 系统的设计、器材的选型,一直到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充分发挥整个系统的应急处理作用。 2.设计依据 本系统设计的主要依据以下资料和标准而提出: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标准》 《民用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标准》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防盗报警控制通用技术条件》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设计思路 1.前端 摄像机 根据不同场合的具体情况,选用不同款式和功能的摄像机,以满足现场需求。 2.图像的传输、存储、控制系统

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能擅自离开执行场所、不能随意会见他人或者进行通信。 2、在司法机关依法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 3、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形式,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 4、不能对证据有毁灭、伪造,也不允许有串供行为。 5、需要将相关的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存。 一、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关问题分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关问题分析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刑诉法,针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全面修改,新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本人认为这一做法虽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司法解释的细化。本文侧重从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入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背景、适用情形、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方面作深入调研,以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适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操作,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办案,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涵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背景 监视居住是我国独创独有的刑事司法强制措施,在1979年由我国刑诉法确立,1996年和2012年经过两次大的修改,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新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制定之初,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非常相似,都是对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是因为取保候审有相应的保证措施——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而监视居住存在采取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存在风险、司法成本大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在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往往倾向于取保候审。随着社会的进步,尽可能避免羁押采取替代性强制措施逐渐成为了司法界的共识。然而,

采取何种替代性强制措施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既能不收监又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呢?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发现,完善和规范监视居住措施既能充分发挥出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还能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绝佳方式。 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不能离开固定的住处,这就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降低了社会危险性。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一是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在看守所,与犯人之间“交叉感染”而翻供等消极影响;二是监视居住在生活条件等方面较之逮捕更为人性化,可以为办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特别是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还具备一定的领导职务,普遍存在畏罪心理、对抗心理和怕失面子心理等情况,对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进行监视居住,可以充分创造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机会,侦查人员可以主动关心其生活需求,顾及其心理感受,注意其思想变化,解除其思想顾虑,将办案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性化司法关怀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其主动彻底交代。三是既能满足我国现实国情和刑事侦查的基本需求,又能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法建议,要求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最终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支持。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涵义

工厂监控方案

XX工厂高清视频监控方案 系统需求分析 用户需求 系统选型 方案描述 系统架构图 系统运行环境 设备清单 一系统需求分析 1. 用户需求 (1).一个监控中心,完成对工厂内所有监控点的管理、 (2)整个监控系统采用2级管理方式,即监控中心和职能部门监控 (3)监控设备能够将直接采集到的信号通过TCP/IP协议在局域网或者广域网上传输(4)部分摄像机和网络上的节点由于建筑和场地分布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群体 (5)监控中心能对选择的监控点在电视墙或者投影仪上进行实时视频显示,不间断的数字视频存储,用户能够根据时间对存储的录像进行检索和回放。 (6)监控点的摄像机可以根据不同的外界条件进行触发实时报警和自动开启录像 (7)整个系统根据工厂的特殊性需有完善的安全性能设置,严密的权限管理 (8)根据需求采用高性能的压缩算法,图像声音清晰流畅 (9)保证现有的规划和健身具备良好的扩展性。 2.系统选型 2.1 基于网络摄像机的监控系统的特点 根据工厂需要的分析,我们推荐使用北京华泰京安高清监控系统方案。 2.2 网络摄像机的优势 系统先进,功能强大 利用网络进行局域网和广域网的图像传输,并进行实时监控。系统所需的前端设备少,连线简单;后端仅需要一套完整的软件系统即可。高清摄像机采用H.264压缩算法,通过

网络将图像转为基于YCP/IP 标准的数据包,使得摄像机所拍摄的画面通过以太网口传送 到网络上,通过网络即可远端监视画面。整个系统采用零配置技术,真正实现了即插即用,使用户免去了负责的网络配置,内置的I/O 端口和其他通讯接口便于扩充外部周边设备。2.3 性价比高 系统所需设备很简单,系统的控制完全可以由后端的软件来实现。省去了传统模拟监控 系统中的大量设备,如昂贵的矩阵,画面分割器、切换器、视频转网络主机等。由于图像 的传输通过网络,省去了大量的视频同轴电缆,降低了费用。在传统的模拟监控系统中, 需要大量的视频同轴线缆,这对于施工和维护都带来了困难。而我们的高清监控系统所有 的信号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只要符合标准的光缆和双绞线就能正常工作。 2.4 存储空间大,方式多 系统根据实际工厂的环境可以有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存储。高清录像机是我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高清解码存储录像机。内置的2个SATA位最大支持4T空间,实现7*24小时不间断录像,大大减轻了视频监控中人工劳动的强度。 2.5 稳定性好 系统的主要设备(高清摄像机,高清录像机)都采用linux 嵌入式系统,全硬件的设备,使整个系统能够持久、稳定的运行。 2.6 安全性高 系统设置了不同等级的使用权限,仅最高权限才能对整个系统进行设置,根据职权不同 划分不同等级的权限, 3.方案描述 3.1 网络结构的要求 根据工厂信息多元化、建筑群相对分散及监控场灵活多变的要求,建议采用千兆主干网络,监控中心采用千兆交换机,各楼宇和车间的2 级交换机通过光纤与核心千兆交换机相 连。各个信息点和监控点通过百兆双绞线连接到2 级交换机上。建议使用cisco 或者华为 的产品,其产品在高端领域的大型网络中应用较多,性能稳定,其价格也相对较高。 3.2 监控点的选择 工厂监控的全方位要求,IP 摄像机的安放位置应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工厂可能需要 监控的部门和位置有会议室、财务室、仓库、各个车间、实验室、厂区主要通道、各大门 口等,各位置的环境不同,对设备的要求和配置也不同,对于室内的监控点,可将设备固

医院监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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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化监控系统介绍 1数字监控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计算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已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发展之中,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而信息化与数字化、网络化是密不可分的,他们也必将是安防产业的发展趋势。目前安防行业还处在传统的、滞后的状态。如何在新的世纪中迎接这场由数字化、网络化革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谈到CCTV系统的信息化,不能不涉及到视频信号的数字化和网络化。首先,数字化是网络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网络化又是高速信息交换的基础,同时也是数字化的有益延伸和拓展。视频技术从模拟向数字过渡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数字视频是将传统模拟信号经过抽样、量化和编码成二进制数字信号,然后进行各种功能的处理、传输、存贮和记录,也可以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和控制。数字视频设备不但可以获得原有模拟设备更高的技术性能,而且还具有模拟技术达

不到得到新功能。 从具体技术角度来看,数字视频具有以下优点: (一)数字信号在传输过程中通过再生技术和纠错编解码技术使噪声不逐步积累,基本不产生噪声,保持信噪比基本不变,接收端图像质量基本与发端一致,适合多环节、长距离传输。这一点是常规CCTV系统今后联网和扩展的基本特征和需求; (二)数字视频设备输入信号稳定可靠,能够避免在模拟系统中非线性失真的影响,消除了DG(差分增益)和DP(差分相位)失真引起的图像畸变; (三)易于实现信号的存贮和检索,可采用非线性搜索方式高效快速搜索出各种所需类型文件,避免了使用模拟信号近乎强制性的顺序搜索方法; (四)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配合,可以实现CCTV 数字设备的自动控制和操作; (五)采用时分多路数字技术,可以实现信道多工复用; (六)利用数字编码方法,便于视频的保密;

监视居住二十问

监视居住二十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 1、随意定性“特别重大贿赂案件”。“50万元”的数额标准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嫌疑人供述数额、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清晰,以侦查机关的说法为准。侦查终结后认定的受贿数额甚至刚及可以立案的数额。 2、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市级检察机关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3、设立各种形式的办案中心,作为指定居所,变相羁押。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甚至还不如拘留、逮捕:律师不能像在看守所随时会见;侦查机关的讯问方式、讯问时间不像在看守所有所限制;侦查机关会方便的以各种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胁迫、疲劳审讯等不受限制。 监察委成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职务犯罪侦查由监察委负责。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有留置的权利,但留置的条件和地点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能否适用原检察院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还需要刑事诉讼法做出相关的规定。 为方便迅速、简洁的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着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用问答的形式归纳如下: 一、监视居住有几种类型? 按是否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可分为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权威分类哦)。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5大型工厂视频监控系统解决方案(三个厂区同时监控)(精选、)

一、工厂监控项目需求 此项目为一工厂厂区和大楼的视频监控系统,工厂厂区占地面积约8000多平米,长约120米,宽约70米。内有一栋仓库和两栋厂房,主要需要在工厂厂区的主要道路、厂房周边以及厂房的出入口、楼梯口等共设立50个监控点(如图所示),其中一个动点,其余全部为定点,要求根据现有的点位图,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确定选用的设备参数和型号,要求全部选用高清红外夜视摄像机。 工厂监控控制台设置在丙类厂房一层,需要值班人员实时监控,视频资料需要保存至少一个月,有什么情况可以回放视频资料,并且回放的时候不影响实时录像。另外建立一个有8台20寸监视器组成的电视墙,要求通过控制键盘和硬盘录像机都可以控制厂区内的动点监控点。 工厂各个监控点到监控室的线缆需要通过线槽或金属管敷设(如图所示),黄色部分为200x100的线槽,蓝色部分为Φ25的金属管,室外全部地埋敷设,室内的全部走顶内或沿墙壁敷设。 二、工厂监控方案介绍 根据项目需求,本套工厂视频监控系统基本可以分为前端部分、传输部分、控制存储和显示部分组成,还具有对图像信号的分配切换、存储、处理等功能。 2.1、前端部分 前端部分主要是摄像机以及其配套的产品等,包括电源、支架、护罩等,是整个系统的“眼睛”。它布置在工厂厂区的某一位置上,实时采集各个监控点的视频画面,并通过传输部分传回监控室,进行处理。 根据工厂的设计图纸和具体需求,本套视频监控系统共设计50个监控点,分别设计在工厂各层厂房周边、厂房各层的出入口、走廊以及仓库内等重要场所安装监控摄像机进行现场实时监控并录像,以保障工厂的保安可以有效的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单位领导也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工厂内工人的工作情况。 本工厂的前端设备分布情况以及设备选型如下: 厂区内共设计安装12个监控点,全部为室外监控,主要监看道路以及厂房、库房周边,设计一个动点,11个定点。其中在工厂西侧停车场旁边安装一只高清红外高速球,型号为KV-C8807R-A,其内置300倍一体化变焦镜头,自带150米的红外灯,白天为彩色,晚上自动转换为黑白,并且自动启动红外灯进行补光;可360°连续旋转,方便快速跟踪可疑的人员和车辆;具有128个预置位,可以快速监看重要位置;内置风扇和加热装置,适合于安装在室外,全天候工作。其余的11个定点摄像机均选用凯威系列的30米、50米高清红外一体摄像机,型号为KV-C3053-A-CM/KV-C3055-A-CM,主要监看小区出入口、道路以及库房、厂房门口和周边的情况,全部为室外壁装。摄像机自带30米或50米的红外灯,具有双滤光片自动切换功能,到晚上自动切换为黑白图像,并且自动启动红外灯,切换到红外滤光片模式,可以更好的接收红外光,使得晚上图像效果更佳。其防尘、防水,达到IP66的防护等级,可以直接室外安装。 一、前言 工厂视频监控系统是安全防范技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先进的、防范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它可以通过高清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等)直接观看大型工厂各个厂区的情况,一目了然,同时它可以把被工厂的图像全部或部分的记录下来,这样就为日后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方便条件及重要依据,同时电视监控系统还可以与防盗报警等其他安全技术防范体系联动运行,使防范能力更加强大,能及时发现事故和事件的隐患,预防破坏和避免造成不好影响。 二、项目需求 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深化发展,工厂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各工厂特别是大中型工厂都加

医院安防监控系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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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一、工程概述 医院是往来人员成分非常复杂的公共场所,如何综合考虑医院本身的特点,将人防和技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安防系统选型和配置的主要依据,随着电脑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又对医院安防系统设备的网络化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医院希望通过对各重要场所的监控,提高医院内的技防现代化水平,节约人力、物力,并能为医院的行政管理提供先进的手段。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保安服务项目的不断扩大,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已成为各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技术防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企业管理和安全防范的角度出发,我公司将为该医院设计一套布点全面,器材配制灵活的监控系统。根据我们公司的实力,以及多年来积累的监控系统设计经验,我们保证本系统在当前时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在相当时间内不落后。 二、系统设计依据 JGJ/T16-92《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 GB50198/94《民用建筑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或要求》 GBJ232-90,92《电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LA/TIA-568A《商用建筑线缆标准》 GBJ232-90-92《中国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安保监控系统的特点 安保系统是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建立完善的区域安全保卫体系,通过在区域的重要部位、场所安置摄像机,对这些重要部位进行监视、控制和记录。 我方对该医院的性质、布局和结构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充分体现系统先进性的精神,同时考虑到系统的美观、实用、经济的原则,整个系统设计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安装美观、控制周密、配置完善、操作简便、宜于维修;考虑到建设和技术的发展,系统的设计做到有扩充能力、有发展余地,在体现系统设计上先进、综合、合理的特点的同时,确保系统运转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整个系统的特点如下: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涉嫌的犯罪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逮捕。同时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定对这些人可以不逮捕,而不是应当不逮捕,司法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有些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如果不逮捕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也可以予以逮捕。 4.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发现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时,为了既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司法机关与犯罪作斗争,对这样的人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若此时满足了取保候审条件,即可以缴纳出保证金或者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那么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也会很大。当然,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很有可能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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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承蒙贵单位对我们的厚爱和信任,给予我公司为贵单位安防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参与机会,我公司深感荣幸并深表谢意。我公司希望本着诚挚、科学的态度,充分考虑贵方的要求,利用国际上成熟的技术和我公司丰富的设计经验及项目实施经验,为贵单位提供最佳的设计方案和优质的工程服务。安防智能化系统设计、安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系统的产品而言,设备产品的选型都必须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最能体现一个工程质量标准的是整个工程的系统质量,这就需要一家技术力量雄厚的公司来保证。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智能化大厦集成、安防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的信息产业高科技公司。公司在综合布线、楼宇对讲、安防监控、系统集成等方面具有比较雄厚的技术,且有一批经过专门培训的高素质的技术人员。近几年来,我公司先后承接了包括智能化建筑、金融业、教育系统、企业单位等的多项重点工程项目,取得了可人的成果,且在工程实施方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有信心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 为业主在以后的工作应用中能熟练使用该系统,我们还将会为业主的管理部门培训系统管理员2-3名,同时我们也会提供各种完善而优质的服务体系。 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认真细致地进行设计工作,为业主构建具有先进的、现代化功能的安防智能化系统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预祝合作成功! 目录

七、售后服务承诺 (43) 八、图纸及设备清单 (47) 一、系统概述 安全防范项目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安全保卫功能先进性的重要环节。为了充分体现现代大型企业的时代特色,我们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基于IP网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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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随着全社会对安全防范自动化需求的增长,医疗机构建立监控系统十分必要,使管理人员在中央控制室通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能够及时、直观地观察到医院内关键位置的现场情况。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医院安全防范体系的核心,为实现其保安、管理功能,除了采用先进设备之外,其监控点的选择、监视频度的设计、监控设备的功能分区及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整体防范级别都适应医院内本身的建筑结构、功能分区等具体情况,外装监控设备也应与医院的环境保持协调。 总之,本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医院内各类偷盗、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的发生,方便对医院内部的管理,起到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出现意外事故时,能够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内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证据。 二、设计原则和依据 1.设计原则 针对××医院的具体情况,我们的设计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性: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已布好的局域网。 2)先进性:主要器材的选型上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力求操作灵活、功能齐全,整 个系统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经济实用性:针对系统需求,并结合本身的具体情况,设计出最合乎需要和情理的 系统。花最少的钱,达到最佳的效果,性能价格比高,易维护,易使用,运行费用低。 4)扩展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该系统今后可能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要考 虑这种需求,在其主要设备的选型上,要留有足够的扩展余地,设备要兼容,避免重复投资,同时系统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结构,扩容时只需增加相应的设备即可。 5)开放性:整个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采用通用的标准接口,能与不同厂商的产品兼 容。 6)灵活性:系统构成方式简单,功能配置灵活,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7)可靠性:可靠性是我们充分考虑的重中之重。可靠性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系统 的设计、器材的选型,一直到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充分发挥整个系统的应急处理

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黄保轩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00) 摘要: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本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引起了较大争议,本文就本次修改监视居住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等问题和指定监视居住修改的重大意义做些解读,以期能够为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调整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羁押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1-0023-03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较早确立的一项制度。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即已规定了监视居住,1979年刑事诉讼法继承了之前几稿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但其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同质化适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变更等内容,但并未改变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同质化的问题。针对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明确指定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由于监视手段的匮乏以及监视手段的落后,在实践中,监视居住主要是采用派人看管、监视的方式。如要对在自己的住处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实施有效监控,执行机关需24小时派人在其家里或者其家的附近对其予以监视,这需要有人轮班,甚至需要两人同时进行监视。但由于这种监视所能发挥的效果一般,而且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侦查机关是不会采取这种监视居住方式的,在实践中不经常使用。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的监视居住往往是无奈之举。在许多情况下此种监视只是一种形式,有时执行机关就根本就不会派人监视。 监视居住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学界、司法界对监视居住的“去留”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废除论”和“改造论。”“废除论”认为,既然监视居住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适用成本高昂,适用率不高,又容易变相羁押嫌疑人从而侵犯人权,已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不如干脆将监视居住制度予以废除。“改造论”则认为,目前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性措施太多,本身就需要非羁押性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去掉监视居住,则取保候审就成为唯一的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不利于减少审前羁押率。况且,监视居住的上述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对其进行改造来解决,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修改是可以提高其适用率的。另外,有些情况适用取保候审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均不合适,监视居住恰好可以弥补这两种强制措施之不足,有其独立的适用空间。因此,可将监视居住制度予以改造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诉法修正案》采纳了“改造论”的观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条规定前五类监视居住对象主要是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对其不逮捕羁押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只有第六类是个例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这种例外情况,如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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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车间监控方案 一、工厂车间视频监控系统概述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文明生活的高标准要求,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高效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并根据各种不同厂区的需要,从工厂的具体实际出发,做到配置合理,留有扩展余地,技术先进,性能价格比高,确保系统性能高质量,高可靠性。 本视频呢监控系统方案根据工厂提供的相关文件,并根据工厂的实际需求,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公司多年的实际经验,为工厂车间监控提出我们的设计理念及方案。 二、工厂车间视频监控系统设计 方案 某工厂主要分为四部分: 组装车间:组装车间比较大,面积是300*470的一个大车间,夜间有2个长明灯,

但是灯光不是很强,共有2个出入口,一个是进口,一个是出口,车间的两边是大窗户,只要打破窗户就能进出到车间里面。为了保证这个组成车间的安全,在车间的2个出入口各安装一台固定的低照度彩色摄像机(TOYA-600V高清晰彩色摄像机),主要监控出入车间的人员,在靠近窗户的地方安装6台彩色低照度摄像机,防止夜间有人破窗而入,在车间的左上角安装1台带云台低照度变倍摄像机,白天观看组装情况,夜间起到防盗作用。(组装车间共安装8台摄像机)由于组装车间距离监控机房已经超过600米,所以采用光缆+视频光端机的方式进行传输视频图像。组装车间安装8个音频器。 生产车间:生产车间面积比较小,由于很多产品体积比较小,结构也比较精密,价 格也很昂贵,所以很容易丢失。生产车间有1个出入口,在出入口安装1台彩色低照度摄像机,监控进出人员情况,在车间内四周安装3台摄像机,监控窗户及生产的情况,在车间顶上安装一台带云台变焦摄像机,可以通过调整云台镜头更清晰的监控生产车间情况。(生产车间共安装5台摄像机)。生产车间安装5个音频器。办公楼:办公楼重点部位主要是大门口和财务室,共安装2台摄像机,大门口安装 一台,主要监控进出办公楼的人员,财务室安装一台红外半球摄像机,主要起到夜间防盗的作用。(办公楼共安装2台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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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监控系统 设 计 方 案 一、数字化监控系统介绍?1数字监控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得推广与计算机管理水平得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已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得发展之中,并带来了前所未有得发展空间。而信息化与数字化、网络化就是密不可分得,她们也必将就是安防产业得发展趋势。目前安防行业还处在传统得、滞后得状态。如何在新得世纪中迎接这场由数字化、网络化革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探讨与解决得一个重大课题。 在谈到CCTV系统得信息化,不能不涉及到视频信号得数字化与网络化。首先,数字化就是网络化得前提与必要条件,网络化又就是高速信息交换得基础,同时也就是数字化得有益延伸与拓展。视频技术从模拟向数字过渡就是必然得发展方向。 数字视频就是将传统模拟信号经过抽样、量化与编码成二进制数字信号,然后进行各种功能得处理、传输、存贮与记录,也可以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与控制。数字视频设备不但可以获得原有模拟设备更高得技术性能,而且还具有模拟技术达不到得到新功能。?从具体技术角度来瞧,数字视频具有以下优点: (一)数字信号在传输过程中通过再生技术与纠错编解码技术使噪声不逐步积累,基本不产生噪声,保持信噪比基本不变,接收端图像质量基本与发端一致,适合多环节、长距离传输。这一点就是常规CCTV系统今后联网与扩展得基本特征与需求; (二)数字视频设备输入信号稳定可靠,能够避免在模拟系统中非线性失真得影响,消除了DG(差分增益)与DP(差分相位)失真引起得图像畸变;? (三)易于实现信号得存贮与检

索,可采用非线性搜索方式高效快速搜索出各种所需类型文件,避免了使用模拟信号近乎强制性得顺序搜索方法; (四)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配合,可以实现CCTV数字设备得自动控制与操作; (五)采用时分多路数字技术,可以实现信道多工复用;? (六)利用数字编码方法,便于视频得保密; (七)数字视频信号具有可扩展性、可分极性与互操作性,便于在各类通信系统中传输。数字化系统可实现基于数字平台上得扩展与改造,避免了模拟系统得改造过程中因设备得全部淘汰更新而造成得巨大浪费。?以上几点来瞧,数字系统不仅较模拟系统性能优越、功能强大,而且无论就是在目前得状况还就是在今后得完全数字化时代,都会使投资者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下表就是数字监控系统与模拟监控系统得优劣比较: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 对策 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 关于拘传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以保证饮食与休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 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例具体指的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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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在我国的普及和深化发展,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各大中小型企业都加快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企业正逐步转向利用网络和计算机集中处理管理、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等重要环节的大量数据。 传统的厂区周界安全防范系统是建立高高的围墙,铁栅栏等,如果有非法入侵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那么就需要有一套先进,科学,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的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来实现, 为了更好的保护财产及工厂的安全, 根据企业用户实际的监控需要,一般都会在工厂周边、大门、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机房等重点部位安装摄像机。监控系统将视频图像监控,实时监视,多种画面分割,多画面分割显示,云台镜头控制,事件警告等功能有机结合的新一代监控系统,同时监控主机自动将报警画面纪录,做到及时处理,提高了保卫人员的工作效率并能及时处理警情,能有效的保护工厂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最大程度的防范各种入侵,提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反映速度,给保卫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整个工厂的安全。 在现代化企业中,工厂实施视频监控系统,安全保卫部门可以实现在企业厂区门口、厂房、办公楼、周界围墙、仓库等目标进行实时全天候视频监控,对厂内各主要通道和生产场地进行监控,行政部门可以了解员工工作情况,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对生产和办公场所进行视频监控,生产管理部门实现及时了解各车间的工作情况和流水线的生产情况,但视频图像必须保密,某些车间因工作环境有害人体健康,需要实现无人作业,这就需要远程监控生产过程,某些设备因安装位置不易接近,人工巡视作业危险性较大,需用摄像机进行远程监视,企业领导在办公室利用桌面微机,随时了解各主要生产环节的实时生产状况,处理突发事件,与现场进行双向语音交流,外出时可利用上网输入密码登录进入系统,随时了解生产情况,异地监控需求对于企业,除本地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外,还可对分支机构进行集中远程视频监控。厂区闭路监控系统实施可实现其功能为: 实时对各门口通道,围墙周界进行高清晰视频监控

有关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96年修订刑诉法时,对监视居住的围、期限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修订得比旧法明确详实。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一些模糊概念和规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把监视居住由限制人身自由变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形成变相拘禁,违反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特别是我国98年10月5日签署加入联合国《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的刻不容缓的课题。本文拟就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提出拙见。 一,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做此规定,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 [2] 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也强调不得以监视居住为名实施变相拘禁。[3] 实际上是确认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性质是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之间有着质的区别。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主权和居止行动的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指对法律规定的部分人身自由暂时中止其行使,但仍然保留其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居止行动的自由。而剥夺人身自由是指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已经没有自主的活动空间,不许可自主行动。简言之,剥夺是对人身自由的完全限制,限制则是部分剥夺人身自由。两者之间的临界点就是是否羁押。因为一旦实施羁押措施,便完全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被羁押人已经无法并且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需要剥夺而只

是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应当进行羁押,否则便会超越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度,造成侵犯人权的后果。 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质的区别还表现在联合国《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上。人权公约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较少作规定。 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拘留和逮捕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对被执行人予以羁押。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执行人进行羁押。首先,从强制程度看,监视居住弱于拘留和逮捕。刑诉法规定在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为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则予以逮捕。其次,从刑诉法规定的程序看,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必须在24小时通知家属或单位,并且在24小时讯问。遇有不应当拘留或着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但是,对监视居住则没有这样的严格要求。再次,从适用条件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基本相同。而取保候审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监视居住也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复次,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量化指标看,拘留和逮捕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而监视居住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如:刑诉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说明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和家人在一起;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说明可以有一定的行动自由。 二、应当明令禁止变相拘禁被监视居住的人 以监视居住为由变相羁押由来已久。自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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