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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和原则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注重对作者的保护,却一直没有著作权立法。虽然也先后颁布过一些有关作者稿酬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注3)。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著作权问题也自1979年起列入研究范围,具体工作由当时的文化部出版局承担。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著作权法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生效。

(注3)同(注2),第24页

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创作人的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著作权法颁布后的十余年,国际局势、我国的国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经济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技术发展的变化主要指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适应这些变化,自1995年起立法部门即开始修改著作权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本不受他人侵害。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

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例如出版社、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录像制作人、电影制作人、网络内容服务商等。这部分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作品的传播,因此其利益与作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另一方面,作品的成功与否也离不开表演人和各种媒体对作品的传播。作者与表演人以及各种媒体之间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2、社会公众。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从人民有权接受教育、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政治、经济信息的角度出发,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能过分垄断。在一定情况下,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限制作者的权利。

综上,在著作权立法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作者的基本权利外,还必须考虑以上利益集团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说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指的这层意思。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潜在市场价值能否体现,取决于是否具有相应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同样,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

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在经济、科技高度发展的社会尤其如此。鉴于此,保护著作权已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以投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主业的企业,也称“版权业”(例如出版业、录音录像业、电影制作业、广播电视业、计算机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业等)的利益。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著作权实质上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害著作权,特别是各类盗版活动,实质就是扰乱、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3、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总之,著作权法是一部带有强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只能以市场经济的规则作为规范行为的标准,否则,即使制定了法律,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形同虚设。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历史上,著作权保护的每一次发展,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原始技术动力就是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以后,随着每次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留声机、电影技术、广播技术、卫星传播技术以至家庭录音录像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法都必须回答这些新技术为作者权利保护带来的问题,并且在每次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展。从这个意义讲著作权法是一部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并不过分。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著作权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著作权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八条,主要对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作出规定。本章作为总则,对其他各章起指导作用。 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四、著作权的特点是:(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实施过一些保护著作权的办法,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版权)。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对于健全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已有了专利法、商标法,加上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了),促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年来,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第一章的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我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和原则 第一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经过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注重对作者的保护,却一直没有著作权立法。虽然也先后颁布过一些有关作者稿酬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注3)。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著作权问题也自1979年起列入研究范围,具体工作由当时的文化部出版局承担。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著作权法终于在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生效。 (注3)同(注2),第24页 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创作人的利益、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著作权法颁布后的十余年,国际局势、我国的国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国内外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经济格局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技术发展的变化主要指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适应这些变化,自1995年起立法部门即开始修改著作权法的准备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第二节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是制订著作权法的指导思想。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反映的原则,有益于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反映的立法原则主要如下: (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

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0.09.07 •【文号】主席令第31号 •【施行日期】1991.06.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

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著作权法新增内容 一、背景介绍 近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多项内容,旨在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新和科技创新。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著作权法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著作权法新增内容概述 1. 增加了网络转载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并及时删除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延长了合理使用期限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著作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期限延长至15年,并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4. 增加了电子书的保护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子书列为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对电子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对电子书版权的保护。 5. 新增了网络直播的规定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音乐、戏剧、舞蹈等演出活动时,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三、网络转载规定详解 1. 转载必须取得许可 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必须事先取得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2. 适用范围 网络转载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并被他人转载或引用的情况。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3. 许可方式 许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许可、口头许可、电子邮件许可等。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许可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6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著作权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形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全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的公布实施,为保护知识财产权、增强社会 创造力、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 的作用。 该法一共有共计十章56条,下面我们重点来看其中的一些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定了“本法调整作品的版权和与作品有关的邻接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了作品的范围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 有的专有权益。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口头作品、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软件等。 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地位,并重申了保护知识 产权的重要性。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社会责任,同时也是维 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著作权信息管理 第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向著作权局登记作品的相 关信息,使其更容易被公众所知和认可。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 的基础,也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章作品的著作权

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这些权 利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作品的保护期限 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包括了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不 同形式上的发表/创作。总体情况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依照不 同情况分别给予保护。 第五章邻接权 第40条规定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不同,邻接权主要是对那些和 表演相似且为公众所知的表演活动,如音乐、诗歌、舞蹈等等。邻 接权由表演者或制作人拥有。 第六章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 第45条规定了对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著 作权转让给他人。在合同书面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关权益的转让、 许可等细节问题。 以上是该法草案的主要条款,该法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著作人的著作权、规范作品的保护期限,并通过转让和许可使 用著作权的相关手段,有力地保护了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 益和利益,这对于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催化社会的创新极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1.05.30 •【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施行日期】1991.06.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二)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三)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四)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1.05.30 【实施日期】199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批复 (国函[1991]31号) 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国务院批准,现

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宋木文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作品完成后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著作权是保护作者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作者就应当认真了解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著作权有哪些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和我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学习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

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最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2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以下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¼音、¼像、翻¼、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 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 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 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同时, 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 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对他的作品进行篡改、变造或以损害作品名誉、质量的方式进行修改。 2.义务:著作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 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品、公开赔礼道歉等。 五、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些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1.证据保全:著作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日后发生的侵 权行为有足够的证据来维权。 2.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复制、传播、展示 或者发表他们的作品。对于绕过或者破解这些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将被视 为侵权行为并受到处罚。 3.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可以申请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更强的证据 力和法律优势。 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一部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取得和终止方式,以及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法律也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著作权法的实施促进了文化创作和创新的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 中国版权法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D. 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 答案解析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作品特征如下: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如下: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成果的一种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保护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作品。其中,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电影、电视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地图、测量数据等。此外,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作品。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对象包括著作权人的原创作品和其他 著作权人的作品。其中,原创作品指的是由著作权人自己创作的作品,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则是指被授权使用的作品。此外,还包括由多个著作权人合作完成的作品,如合作创作的歌曲、电影、电视剧等。 三、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其中,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则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四、著作权法保护的时限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时限是作者终身加上特定年限。根据我国的

法律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或者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此外,由于我国加入了《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因此我国也要遵守TRIPS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即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五、著作权法保护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创作的作品。此外,还包括在我国境外创作的作品,但需要满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外国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也给予了保护,但需要满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六、著作权法保护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虽然广泛,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限制著作权的情形,如合理使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个人使用等。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放弃对自己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公共利益、科学研究等。 七、结语 总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作品,保护的权利对象包括著作权人的原创作品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保护的权利内容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保护的时限是作者终身加上特定年限,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一些限制情况,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干货分享)

著作权法知识点精要归纳 模块一:著作权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悟的人类智力成果。 2、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可复制性和表达性)。 3、具有独创性。 二、独创性剖析 独创性:“独”是指独立创作(但所劳动的过程必须是劳动者尚有智力创造空间的劳动过程,不能是已经没有任何发挥空间的劳动过程,例如唯一性的表达方式),源于本人;“创”是指具备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但我国法律未具体规定。“创”的高度,其具体认定基本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判断)。 “独”有两种表现方式: 第一、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形成原创作品; 第二、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且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差异部分形成演绎作品。 独创性理解: (1)早期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额头流汗”标准,即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例如电话号码汇编。 2)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

度的智力创造水准(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 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 精确临摹之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临摹之作与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但临摹艺术作品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那么临摹的结果就是作品(演绎作品)。 实用艺术品:美感低的,可选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创作高度的,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只要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 选择、安排和处理,就能构成摄影作品。 即使该工程或产品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只要该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实用性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离,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内容 1、著作人身权(4个) (1)发表权: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作品处于为公众(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无关紧要),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性权利) 无论著作权人许可与否,只要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未经许可的“公之于众”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方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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