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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x〔x〕37号)和《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x〔x〕19号)精神和x〔x〕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村各类资源优化配置、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在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宅基地产权确权的基础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目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制度性改革。按照“清资产、定成员、量股份、创实体、建机制”的思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

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我县选择陆坊乡作为整乡推进改革的试点乡、其他乡(镇)各选择三个行政村试点推进,在x年底全县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x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x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范围,完成全县40%村(组)的改革任务,x年完成60%,x年底基本完成。

(三)工作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步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塘、水库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查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明实际数量和管理情况。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清产核资结果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立监管台账,健全管理制度。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乡(镇)要出台具体的处理意见,明确集体资产核销、价值评估、账目调整、违规违纪处理等事宜。明确工作任务及操作流程,x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集体家底。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归属,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不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文广新局等。

(二)科学确认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县农业局负责登记备案事宜。村集体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具体办法,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确认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张榜公示。在具体改革中,要充分发挥群众作用,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具体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县农业局备案。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等。

(三)合理设置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资产权益,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权。在股权设置中应以成员股为主,股权提倡静态管理。量化的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但现阶段不得突

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制定股权继承管理办法。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等。

(四)创建发展实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县农业局及时制定好组织登记证书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登记证书发放的规范性、严肃性。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县民政局、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五)健全发展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改革后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人员,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股份合作组织章程、股权登记制度、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要鼓励有条件的村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可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要探索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农民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流转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

责任主体: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六)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此项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且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要完善民主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操控。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保障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委农工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金融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等。

(七)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市、县、乡一体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探

索建立“组织合法化、交易规范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体制,利用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中心交易平台,充分激发交易市场需求,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入场交易,并逐步发展为集信息发布、行业审核、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产权经纪、涉农保险等为一体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支持机制,积极规范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水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四荒”地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入场交易。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要不断提升群众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做到应入尽入,加强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科技局等。

三、加强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县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农工部、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和移民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教体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

办、供销社、妇联、人民银行、农商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定期协商会议制度,通报改革发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明确负责本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挂点县领导督促落实,并抓好两个以上示范点。

(二)精心组织实施。乡镇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的指导工作。

(三)保持社会稳定。清产核资工作横跨乡镇村组、纵贯历史现实,稍有不慎,极易出现不稳定因素。各乡(镇)要把握好政策方向积极稳妥地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不引发新的矛盾,不增加新的遗留问题。重点是要摸清底数,能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尽量处理,确实难以处理的,暂时登记为矛盾纠纷类资产,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鼓励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循序渐进。在试点中,支持和鼓励试点地区大胆

探索,在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份设置和资产运行等方面,不断探索改革新形式,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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