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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6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进行划定,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图地挂钩,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划定条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质量好的优质地块,产粮大县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具有较大生产潜力的地块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此外,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丘陵山区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

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

等不得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

(三)主要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185.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产功能区185.5万亩)划定任务,按照应划尽划、划好划优的原则,在X县已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做到数据可核实、位置可查证,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逐级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以县为基础精准落地;全市农垦、监狱系统的划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范围。各县区要按照划定标准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种植传统、发展潜力等情况,结合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积极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资料,逐级将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到乡(镇)、农场(监狱)、村。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培训。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就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组织县(区)开展培训工作,县(区)负责培训到乡(镇)、村,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和划定技术规程,推广试点县的先行经验与做法,并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统筹谋划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三)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和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划定政策以及开展划定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四)成立组织机构。成立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X年4月20日前)。各县区根据X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二)资料准备(X年4月30日前)。收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垦和监狱系统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资料,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料以及其他规划资料、土地质量资料,各种现场核查所需的表格等。

(三)底图制作和实地勘查(X年10月31日前)。将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叠加分析,通过内业研判,综合分析可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空间位置、地类、数量、质量等,初步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片(块),形成工作底图。在内业判研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片块图、数与实地一致,初步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草图。

(四)公告公示和核实确认(X年11—12月)。将编制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空间分布图以乡(镇)、农场(监狱)或者标准图幅为单位输出纸质图件,经当地乡(镇)、农场(监狱)、村(组)审核后张榜公告公示。对提出异议的,作业队伍及时进行勘误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由村委、农场(监狱)在公告公示图件上签章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区)人民政府。

(五)签订保护责任书和设立保护标志(X年1—3月)。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逐级签订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保护责任书,按要求设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标志。

(六)建立数据库(X年3—6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文本和影像成果整合入库,形成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数据库系统。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七)资料归档(X年5—6月)。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求,由县(区)、乡(镇)相关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逐级上报市、自治区相关管理部门。

(八)成果上报(X年7—8月)。各县(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自检自验与总结,并逐级上报。

(九)核检验收(X年9月)。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抽查核实,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X年10月起谋划并稳步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由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谋划和项目支持,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划定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评价考核;市财政局要统筹协调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市农业局要组织好相关技术培训,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各县区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上图入库,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强化政策支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区域,今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原则上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

率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拓宽抵押物范围,加大信贷支持。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保险全区全覆盖。

(三)强化物资保障。各县区要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经费,统筹好人才、资金、技术、装备等要素资源,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用好、用活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等成果,统一技术标准建好上图入库平台。市、县二级要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小组,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指导服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县区划定成果考评结果作为相关支农项目分配因素,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县(区)予以倾斜支持,激励县(区)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各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粮食生产功能区扶持政策挂钩。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有关县(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的县(区),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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