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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3号)和《沈阳振兴发展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实施《沈阳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7号令),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转型创新发展,全力建设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建设成为东北区域交易中心,以市场化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新一轮沈阳振兴发展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统筹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驱动性作用,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

分类施策,宽紧适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碳排放配额,引导企业自主进行节能减排改造,促进清洁能源推广,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率先将耗能高、强度高、碳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到建筑、交通等行业,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目标。

2018年6月,启动运行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配额分配管理和交易等制度体系,筹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立有效监管机制。

到2020年,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交易机制逐步完善,交易范围扩大至建筑企业、交通企业、商业楼宇、医院、学校等,力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单位达到1000家,并向沈阳经济区和全省辐射,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对接。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各行业、具有老工业基地特色、健康平稳运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吸引东北地区以及其他地区企业参与交易,成为交易市场活跃、交易品种多样、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区域性交易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依据。

1.建立健全制度。2018年4月,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配额发放管理、配额核查清缴、配额交易制度、法律责任与罚则等内容,确立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并适时出台《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2.争取国家支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明确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关系,力争纳入国家管理范围。加快履行相关程序,做好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备案工作。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发展改革委)

(二)确定实施范围。

1.控排企业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2015—2017年任意一年年度碳排放量达到5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以核查数据为依据,确定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等高耗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逐步扩大到其他地区相应单位。

2.交易产品范围。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针对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交易主要产品为沈阳市碳排放配额(SYEA)。沈阳市核证自愿减排量(SYCER)作为交易补充产品,占全市碳排放配额比例不超过5%,并视情况适当调整,沈阳市核证自愿减排量由企业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证。

3.交易主体范围。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同时积极探索引入银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保局、建委、教育局、卫计委、林业局、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

(三)建立数据台账。

1.建立报送系统。建立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送平台,推进报送过程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强化数据管理。2018年4月启动报送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部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通过平台报送碳排放报告。

2.规范台账管理。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监测计划,组织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台账清晰完整。

3.开展数据核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企业历史排放情况进行核查,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确保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报送、核查数据等的验证。2018年4月底前完成重点排放企业2015-2017年碳排放核查工作,以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核查数据作为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的重要依据。

4.实施在线监测。依托沈阳市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开展控排企业碳排放在线监测,到2020年实现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在线监测全覆盖,将监测数据作为核查验证的重要依据,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依法核定配额。

1.科学设定总量。按照碳排放强度逐年降低、碳排放总量增幅逐年降低和相关约束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2018年4月底前确定全市、各区、县(市)碳排放总量目标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总量指标。

2.初始配额发放。依据配额总量和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历史核查数据,对供暖、陶瓷生产及其他有条件的行业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对其他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实施配额分配,2018年5月底前,确定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以后每年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企业上年度履约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初始配额以无偿分配的形式发放,同时积极研究有偿分配机制,适时推行有偿分配制度。

3.新增配额发放。新建重大建设项目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范围内)所需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同类型重大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参照全国统一确定的免费配额分配方法科学核定发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搭建交易平台。

1.配额注册登记。2018年6月中旬建立沈阳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对配额初期免费发放、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好相关服务。逐步实现与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对接。

2.组建交易机构。依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辽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积极引进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等国内外知名交易机构作为参股单位,2018年6月底前,实现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线运行,集交易账户管理、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林业碳汇等交易品种、资金结算清算、信息披露等功能于一体,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互联。

3.打造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集聚效应,围绕交易机构整合低碳咨询管理公司、碳核查机构等企业,力争2018年聚集50户以上相关企业,形成碳交易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六)规范交易程序。

1.出台制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2018年6月中旬前出台《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等,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和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解决等事项。

2.建立监管机制。培育专业执法力量,2018年6月底前,初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并逐步完善,做好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工作。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金融办、环保局、统计局、财政局等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各区、县(市)要设立相应机构,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保障。以国家、省、市碳排放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或部门文件形式出台沈阳市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查和报告指南、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制度文件。2018年6月底前,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1+14”制度体系。

(三)保证资金支持。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纳入配额管理企业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政策制定与论证、能力建设、绿色金融产业引导等工作。其中,纳入配额管理企业的碳排放报告与核查费用应随着企业增加而逐年递增。

(四)严格行政执法。依据《沈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干扰、破坏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管理,综合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运行。

(五)开展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专题培训,提高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探索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碳排放权交易)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六)强化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原理、规则、政策措施、重大意义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水平,深化大众的节能低碳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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