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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甲方(资产服务机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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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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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根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租赁签订《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

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2.1.3 如果在第2.1.2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收款账户的设置和监管

2.3.1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日常经营租金的现有银行账户(租赁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如在签署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2 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租赁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于收入归集日转付回收款至监管账户,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收入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租赁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在新账户开立完成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承租人该新账户的基本情况,并指示承租人将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所有回收款付至新账户。

2.3.3 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2.3.4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管理人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2.4 回收款划转

2.4.1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2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2.4.3 在每个收入归集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所有租赁收款账户中归属于基础资产的回收款(但为本项之目的,不应扣除执行费用)划转至监管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租金期数、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

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附件清单需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人。

2.4.4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收入归集日17: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2.4.3中的附件清单扫描件发至管理人,并在收入归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附件清单的原件以及会计凭证的复印件交至管理人。

2.4.5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内的前一回收款转付期间收到的回收款(不包括该等回收款在监管账户内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第几期租金、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2.5 保证金账户的协助管理

2.5.1 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的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存放保证金。

2.5.2 保证金的管理

2.5.2.1 如果租赁或承租人以保证金抵扣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最近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的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该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予以说明。

2.5.2.2 资产服务机构应自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全部保证金划付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且在此之后,资产服务机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补充保证金的,应要求承租人直接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或在收到补充的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并向托管人及管理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2.5.2.3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应通知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相应的划款指令:

(1)承租人欠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资产服务机构以保证金抵扣该应付款项的。(2)承租人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后,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的保证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不应用于弥补承租人在其他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承租人要求用保证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的,可以将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并按上述(i)项处理)。

(3)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2.6 资产赎回

2.6.1 在任一租金回收期间内,如果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书面要求或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并经管理人同意的,资产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当日24:00时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在当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2.6.2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并向管理人支付赎回价格后,就被赎回的基础资产而言,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原始权益人。

2.7 服务费和执行费用

2.7.1 服务费

2.7.1.1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费率为%:每个租金回收期间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专项计划各期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上一个计算日(含)至该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天。未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并预先通知评级机构,该报酬不得变更。

2.7.1.2 管理人应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核算,计算当期应提取的服务费并和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确认。若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就该期间内的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则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以管理人的计算为依据指示托管人在每个兑付日根据《标准条款》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

2.7.2 执行费用

2.7.2.1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和基础资产文件处置违约基础资产时,应先行垫付执行费用。除根据第2.7.2.2款按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置的情况之外,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获得的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之前就任何违约基础资产收回的款项中扣除以往为回收任何违约基础资产垫付的但尚未得到补偿的所有执行费用,且其扣除的每笔违约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执行费用不得超过该笔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本金金额的百分之十。

2.7.2.2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如实反映执行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和质询,必要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第3条报告和声明

3.1 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

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后的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该租金回收期间的《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租金回收期间回收款(包括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情况、各期租金的到账明细清单、保税仓定点监管情况(格式见附件二)。

3.2 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上年度的《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二。

3.3 财务报表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如果由于审计师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的,则应在审计师实际出具审计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关于资产服务机构自身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有)),应管理人和评级机构要求,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注文件。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义务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3.4 其他信息

在所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书面申请,资产服务机构应向上述机构提供与本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信息;资产服务机构提供上述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上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知识讲解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承租人违约风险 本专项计划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租赁合同承租人按期偿还的租金及相关款项。若未来承租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专项计划现金流稳定。 2、逾期还款风险 由于本专项计划按季度过手摊还,因此租金短时间逾期一般不会影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和本金的分配。但如果出现跨季度的逾期,虽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不会受到影响,但将导致本金的分配金额与预期情况不同。 3、提前退租风险 承租人提前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使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分配

速度加快,甚至使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提前,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每期收到的分配金额与预计情况不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再投资风险。 4、混同风险 根据专项计划账户设置及基础资产现金流划转机制,基础资产现金由狮桥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归集至监管账户时,由于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和监管账户是以狮桥租赁名义开立的,存在与原始权益人资金混同的风险。 5 狮桥租赁未及时差额补足风险 狮桥租赁于《差额支付承诺函》中承诺,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各资金确认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未达到该期应付的计划税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时,狮桥租赁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若狮桥租赁不能按《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提供信用支持,投资者可能因此产生损失。 6、狮桥租赁破产风险 狮桥租赁在将基础资产池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本计划的同时,还将继续持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狮桥租赁进入破产程序,在租赁物件是否会被列入破产财产上还存在着司法不确定性。 7、狮桥租赁经营风险 狮桥租赁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在近两年增长较快,但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波动变化较大;且狮桥租赁业务发展较快,对应应收款不良率略有上升。狮桥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若出现经营问题,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产生不利影响。 8、基础资产资产质量下降风险 狮桥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较快,狮桥自2015年下半年进入乘用车融资租赁领域,应收租赁款违约率、回收率和提前偿还率相关数据积累有限。本期专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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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总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 1

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VIP专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揭示书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招商创融-天虹商场(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一)利率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水平是根据当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专项计划信用评级情况评估的,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此风险表现为当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固定,而市场利率上升时,其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信息平台进行转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在计划管理人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对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及物业项目监管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有可能影响专项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租金收入波动风险 本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自于物业产生的租金收益。因此,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承租人拒绝履行租约或拖欠租金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物业无法于最佳状态运营等情况时,可能会对专项计划目标资产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固定回报的实现。 (五)物业处置价格波动风险 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将以出售方式处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导致售价出现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专项计划获得的现金流规模,进而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初始认购金额的损失。 专项计划将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目标资产每年将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目标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可能会对项目公司可分配利润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 (六)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风险 根据本专项计划的退出安排,专项计划的退出路径分为公募REITs收购,出售给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由于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无法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成功出售目标资产本身或持有的目标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从而导致专项计划无法如期退出。 (七)专项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本专项计划会在公募REITs相关政策出台后,选择恰当的市场时机退出,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此等恰当的市场时机可能发生在专项计划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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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甲方(资产服务机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办公地址: 邮编: 乙方(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邮编: 鉴于: 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根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租赁签订《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同时,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评级方法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 一、本评级方法适用评级对象 本评级方法适用的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以符合《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基本要素主要为: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参与方(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等)、增信措施等。 (一)基础资产 根据《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规定,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高路公路收费收益权、水务燃气供热电力等公用事业类收费收益权、商业物业租金收入收益权、门票受益凭证收益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债权、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信托贷款债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 (二)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何对现金流进行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2015-02-04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 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 年月日 前言 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 1.1 定义 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 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1.1.1.9 托管人/托管银行: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担任托管人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托管人的继任机构。 1.1.1.10 法律顾问:系指律师事务所。 1.1.1.11 评级机构:系指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或其继任机构。 1.1.1.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1.1.1.13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1.1.14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1.15 中国基金业协会:系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1.1.16 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报价:系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1.1.17 报价系统:系指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

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 方案一:传统银行间模式 一、交易结构概述 1、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受托人将发行以信托资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所得认购金额(发起机构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除外)扣除承销报酬和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净额支付给发起机构。 2、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3、发行人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主承销商再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组建承销团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推介发行。 4、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委托租赁公司作为资产的资产服务机构,以具体实施对资产的管理。 5、根据《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资产提供保管服务。 6、根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受托人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 7、受托机构安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方案二:以信托计划为SPV于交易所发行 一、交易结构概述 1、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以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所形成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机构设立一个特定目的信托。 2、受托机构作为发行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3、发起机构和发行人聘请银河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协助本期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筛选和结构设计,并负责路演推介、簿记建档等发行工作。 4、信托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 5、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受托机构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6、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转让。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转付到期应付的本金和收益。 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模板】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 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 16 —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6 —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一、原始权益人 A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源于1905年,组建于1953年,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AB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国家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双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等七项一级资质等。 AB建工拥有分子公司20个,目前业务分部在全国31各省、市、自治区和亚洲、非洲、大洋洲等洲的20余个国家地区。在册员工近万人,年均在施工项目400余个,年经营规模近1000亿元,生产规模近500亿元。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基建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勘察、涉及及咨询服务和其他业务等,其中基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AB建工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单位:亿元) 二、基础资产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具体是指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依据工程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对发包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不包含工程质保金及完成竣工结算但未经审计款项)及附属担保权益。 1、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1)合法合规,不违约,无纠纷,无抵质押等权利瑕疵,可以合法转让,不应为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2)循环购买过程中,新入池的发包人资质良好,影子评级较高; (3)单一发包人对应的未尝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不超过15%;单一发包人及关联方对应未尝应收账款比例不超过20%; (4)整体房地产行业(除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外)对应入池应收账款余额占比不高于基础资产池余额的40%。 2、总体特征 截至2017年9月30日(初始基准日)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涉及债务人91户,应收账款余额为31.86亿元,初始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为30亿元。单一债务人最高应收账款余额为3.05亿元,占比10%,前五大债务人占比26.02%。基础资产分布于15个行业,27个地区。 基础资产总体特征 3、风险关注点 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较高,涉及债务人37家,应收账款余额占比33.71%。初始入池基础资产行业分布对应债务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前三的分别为房地产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及建筑业,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33.71%、18.93%

【资产证券化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稽核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33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文件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草案; 3、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4、法律意见书; 5、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2、信用增级方式; 3、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4、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5、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6、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7、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8、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9、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0、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11、信息披露安排; 12、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2、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协议 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 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此,本协议各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保证担保

担保人同意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接受该担保。 第3条主债权与保证范围 3.1主债权 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3.2保证范围 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因主债权及孳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第4条保证方式 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5条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6条担保启动事件 本协议所称担保启动事件,指: 6.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6.1.1(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 6.1.2(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但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或 6.1.3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 6.1.4原始权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条之规定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原始权益人无法支付赎回价款。 6.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 第7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本协议第6条下的担保启动事件的,管理人应于担保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担保事宜;担保人应于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XXXXXX事务所 关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1)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5)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和权限 (5) 二、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9)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负担情况 (10) 四、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11) 五、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12) 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12) 七、循环购买安排的有效性 (13) 八、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13) 九、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15) 十、结论意见 (15)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专项计划指 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特定原始权 益人 指 XXX有限公司 XXX、计划 管理人 指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XXX分行、 托管机构 指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本所指XXX事务所 XXX 指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 程》 指特定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XXX有限公司章程》《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XXX》 《认购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 《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 《托管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服务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法律意见 书》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 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XX号) 资产支持证 券 指XXX 优先级资产 支持证券 指XXX 次级资产支 持证券 指XXX 专项计划募 集资金 指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总额

XX 公司关于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期收益分配报告

XX 公司关于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期收益分配报告 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自XX 年XX 月XX 日由XX 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设立并开始运作。本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 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分为XX 个品种,分别为:XX。截至目前,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各类别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如涉及利率调整,请在预期年收益率中表述具体情况。 注2:如涉及分期偿还,请在下表中表述具体情况。 根据《XX 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 现将有关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分配对象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

人。 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共计*份。 二、分配方案 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资金为*元。 14**A1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1 分配资金=*元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1 分配本金=*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1 分配预期收益=*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1 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元×持有份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1 分配资金合计=*元×*份= *元。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14**A1 本次分配后,本金兑付完毕,14**A1 将不再进行交 易。(14**A1 本次分配后,剩余本金面值调整为**。)四、分配时间 1.14**A1 的权益登记日为××年××月××日。份额持有人对应登记日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公司”)所提供的本专项 计划持有人名册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可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资金款项。 2.兑付(息)日××年××月××日。中证登上海公司于该日将实际分配资金直接划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3.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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