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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XXXXXX事务所

关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XXX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1)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5)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和权限 (5)

二、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9)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负担情况 (10)

四、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 (11)

五、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12)

六、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12)

七、循环购买安排的有效性 (13)

八、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13)

九、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15)

十、结论意见 (15)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专项计划指 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特定原始权

益人

指 XXX有限公司

XXX、计划

管理人

指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XXX分行、

托管机构

指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本所指XXX事务所

XXX 指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

程》

指特定原始权益人现行有效的《XXX有限公司章程》《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XXX》

《认购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

《XXX》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XXX》

《托管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服务协

议》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法律意见

书》

指《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

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XX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XX号)

资产支持证

指XXX

优先级资产

支持证券

指XXX

次级资产支

持证券

指XXX

专项计划募

集资金

指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总额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元/万元/亿元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XXX事务所

关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XXX 致:XXX股份有限公司

XXX事务所接受X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作为特定原始权益人的XXX-XXX融出资金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X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管理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设立专项计划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计划管理人部分或全部在《XXX》中引用或按XXX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计划管理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专项计划参与方确认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专项计划参与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所律师仅就与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设立专项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八)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XXX》中的定义一致。

正文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

质和权限

(一)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的资质和权限

XXX拟申请设立“XXX-XXX融出资金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同时作为销售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作为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资质和权限如下:

1、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XXX于2015年11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至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

2、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的资质

(1)根据XXX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XXX),XXX系由XXX核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符合《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2)计划管理人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3)根据XXX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XXX网站,XXX最近1年未因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600513 _ 联环药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编号:临2013—018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药业”或“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详见2013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标的资产扬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制药”)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完成。自此,扬州制药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工商变更情况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扬州制药的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000000004059),本公司持有扬州制药100%股权。 公司向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集团”)发行的4600189股股份尚未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联环药业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联环药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4600189股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联环药业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过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声明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文件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正文...............................................................................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律师签字页】...............................................................................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 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

香港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B信头纸】 B律师事务所 关于【甲有限公司】 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 中国法律意见书 致:【甲有限公司(Cayman)】 B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称“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甲有限公司(Cayman)】(以下称“拟上市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就该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担任贵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在中国境内间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的成立和存续以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及本所认为所需的其它文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贵公司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了所需的查问和咨询。贵公司已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或偏差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贵公司、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声明或其它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前发生的事实、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成立、其在中国境内所进行的业务及相关中国政府及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磅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

法律意见书详解以及指引

PE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DD清单详解及法律意见书指引全文 (2016-02-15 23:21:10) 转载▼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

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新宏泽: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开源证券”)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委托,担任新宏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标的公司”)55.45%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出具《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19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财务数据、业务经营数据等由新宏泽及重组各相关方提供并由各相关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新宏泽发布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书,以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2019年年度报告等文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专项债政策汇总分析

专项债政策要点汇总 1、专项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 2、分配额度。坚持项目优先、质量优先、进度优先,严格按照国家反馈的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确定债券额度,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国家核准项目多的地区倾斜,项目多、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项目少、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确保债券即发即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3、各地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新增债券资金后,原则上要在30日内拨付至在建项目实施单位。(鲁财债〔2019〕50 号) 4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等资料。(鲁财债〔2019〕50 号) 5、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予以倾斜。(鲁财债〔2019〕50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11.4) 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⑴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⑵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⑶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

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7、《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2)新增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 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 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知识讲解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风险揭示书 一、签订目的 本《风险揭示书》是《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风险揭示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计划说明书》及《认购协议》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以便认购人了解投资风险。 二、风险揭示 狮桥六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承租人违约风险 本专项计划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租赁合同承租人按期偿还的租金及相关款项。若未来承租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专项计划现金流稳定。 2、逾期还款风险 由于本专项计划按季度过手摊还,因此租金短时间逾期一般不会影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和本金的分配。但如果出现跨季度的逾期,虽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不会受到影响,但将导致本金的分配金额与预期情况不同。 3、提前退租风险 承租人提前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使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分配

速度加快,甚至使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提前,这将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每期收到的分配金额与预计情况不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再投资风险。 4、混同风险 根据专项计划账户设置及基础资产现金流划转机制,基础资产现金由狮桥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归集至监管账户时,由于日常经营收款账户和监管账户是以狮桥租赁名义开立的,存在与原始权益人资金混同的风险。 5 狮桥租赁未及时差额补足风险 狮桥租赁于《差额支付承诺函》中承诺,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各资金确认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未达到该期应付的计划税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支付额时,狮桥租赁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差额补足义务,以保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期、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若狮桥租赁不能按《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提供信用支持,投资者可能因此产生损失。 6、狮桥租赁破产风险 狮桥租赁在将基础资产池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本计划的同时,还将继续持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狮桥租赁进入破产程序,在租赁物件是否会被列入破产财产上还存在着司法不确定性。 7、狮桥租赁经营风险 狮桥租赁成立时间较短,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在近两年增长较快,但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波动变化较大;且狮桥租赁业务发展较快,对应应收款不良率略有上升。狮桥租赁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若出现经营问题,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产生不利影响。 8、基础资产资产质量下降风险 狮桥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较快,狮桥自2015年下半年进入乘用车融资租赁领域,应收租赁款违约率、回收率和提前偿还率相关数据积累有限。本期专项计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操作流程(包括控制权转让)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操作流程 (包括控制权转让)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指上市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同于普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可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论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且均须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证监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由证监会上市部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的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不包括监事)(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 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____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____字[____]第____号 致: ____公司(发行人)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 水利部 2010年10月

目录 一、总体思路 (1) 二、工作原则 (2) 三、工作内容 (3) (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3) (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5) (三)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6) 四、组织分工 (7) (一)组织体系 (7) (二)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工 (7) 五、进度安排 (9) 六、工作要求 (9) 附件: (11)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我部需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的编制工作。为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防洪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洪涝灾害暴露出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为重点,以中小河流、江河主要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争用5年时间,使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防御洪涝和山洪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总则 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 1

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 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计划说明书正文 第一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

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之法律意见书

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某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致: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某某")的委托,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某某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某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有关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某某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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