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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全省发

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党委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6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着力打造龙江振兴发展好环境,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突出问题,着力为龙江振兴发展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发展大局,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动融入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努力服务大局,切实找准优化发展环境的切入点和结合点。

(二)坚持依法履职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龙江振兴发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紧紧抓住关键岗位、关键人和关键环节,突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和整治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务求实效原则。倡导求真务实、“马上就办”工作作风,做出的承诺、立下的军令状,必须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决不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无果而终。

(五)坚持严肃问责原则。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加大整治问责力度,严肃追究损害发展环境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工作任务

(一)着力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深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各项措施落实。推进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实施细则,防止因决策失误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经常性滚动排查、敏感时期超前排查机制,推动多元化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有针对性地落实管控措施,严防发生规模性聚集和群访事件。健全完善公安信访工作机制,推动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责任单位:国保总队、治安总队、信访处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2.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加快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统筹推进“六张网”一体化建设。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为核心,加快推进以户籍管理为主的静态管理模式向以实有人口管理为主的动态管理模式转变。开展水、电、油、气、热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以及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校园周边治安专项整治,严防发生各类捣乱破坏活动。全面落实重点部位武装定点执勤、公安特警

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早晚高峰勤务、公安武警联勤巡逻等警务机制,切实增强社会面控制力。(责任单位:治安总队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3.深入推进打击违法犯罪各项措施落实。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防发生有广泛影响的恶性案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严厉打击“盗抢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切实解决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群众不满意问题。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新型犯罪,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黑拐枪”、“黄赌毒”、“食药环”及“涉游”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压减社会不安定因素。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产业项目建设、逃废银行债务等涉企违法犯罪,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安全感。(责任单位:刑侦总队牵头,经侦、经保、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等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4.深入推进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推动消防、道路交通工作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管理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的落实。深化“防火墙”工程建设,健全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分级治理机制,落实监管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深入实施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健全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道路、重点驾驶人常态监管机制,排查整治突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健全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管制刀具、散装汽油等重点物品管控制度,加强危爆物品源头监管;健全完善大型活动审批、群众性节庆聚集活动风险评估制度,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治安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消防、交警、治安总队牵头,警务督察总队等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二)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5.全面强化法治思维。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深入落实领导干部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企业招投标行为、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企业采购行为、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自由选择权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深入落实公安民警经常性法治教育培训机制,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熟练掌握本岗位执法操作规程,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责任单位:人事训练处、纪检监察室、督察总队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6.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健全完善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制度,切实解决刑事执法中证据标准不统一、证据收集不规范问题。全面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全面公开监管信息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的有效机制。探索审慎监管机制,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违法行为需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法制部门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法制总队牵头,警务督察总队配合,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7.全面加强执法管理。加快推进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场所“四个一律”使用管理制度,严防发生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以推进受案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机制改革为牵引,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标准化、流程化、要素化、精细化执法办案体系。建立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避免重复交叉执法。(责任单位:法制总队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8.全面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对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条件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办理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刑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应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在3日内向当地市委、市政府和省委发展环境整

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对因不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直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经侦、治安、经保总队牵头,刑侦、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等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三)着力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9.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严格依法提出清理意见,建立衔接和监管机制,保证取消、下放、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好。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规范省、市、县(区)三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人事训练处、法制总队牵头,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10.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警务服务”。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集警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便民服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民生服务平台,实现非涉密公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公开,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警务服务APP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博微信服务平台建设,尽快把公安服务直接推送到每名群众、创业者手中。(责任单位:指挥中心(办公室)、科技信息化处、宣传处牵头,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11.进一步完善实体服务大厅功能。推进警务大厅建设,尽快实现相关业务部门行政管理审批事项自动流转、并联办理。完善企业及行政审批文书数据库建设,加强与工商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对上个环节已经收取材料的,下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供相同材料;对申报材料为公安系统发放的证照及批准文书,申请人可只提供批准文书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责任单位:指挥中心(办公室)、法制总队牵头,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12.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管理。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程》要求,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对重大建设项目,积极提供事前咨询、告知审批条件等指导服务,适时介入审批指导,为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投入使用全程提供服务。精简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保留的证明要制定清单并公开。全面落实公安部关于取消18种证明材料的要求,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凡查证属实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总队牵头,法制总队配合,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13.进一步改进服务作风。大力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重点整治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及坑害企业、谋取私利等问题。对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办事窗口等关键岗位和基层科所队长等关键人员从严整治。对促发展、促改革“上热下冷”,贯彻落实领导机关要求搞“粗枝大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对权力“官本位”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总队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安厅成立由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毕宝文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孙邦男任副组长,党委委员、副厅长赵金成、赵春波、吴刚,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王晓丹,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何健民,巡视员、厅直属公安局局长孙玉生为成员的省厅党委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境办),与厅改建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王晓丹同志兼任。办公室抽调专人组成专班,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总结推广经验,提出报告建议,查办问题线索。市地公安机关要参

照省厅做法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本地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单位:环境办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若干件影响当地发展环境的具体人和事,并向社会公开;分管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负责人要承担分管责任,具体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相关警种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原则,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充分发挥12389举报电话受理平台作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的线索、提出的投诉,要及时核查办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于发生严重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要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环境办牵头,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总队等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三)加强机制建设。深入探索公安机关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问题定期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上下贯通、同步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保证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单位:环境办,相关警种配合;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公安厅成立五个巡察组,深入各地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市地公安机关也要强化问题导向,成立相应组织,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出现损害发展环境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从严问责、绝不姑息。(责任单位:警务督察总队牵头,相关警种落实;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五)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广大民警积极投身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来。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以正面典型鼓舞士气、引领方向,以反面典型警示提醒、引以为戒。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让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增强投资信心和创业热情。(责任单位:环境办、宣传处牵头,情报信息总队等相关警种配合;市、县级公安机关落实)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639213.html,/fg/detail2023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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