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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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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

定》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刑事诉讼法》、《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机关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确定管辖。对因地域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由有管辖职责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和刑事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时,应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但法律和公安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贯彻意见,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8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4.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2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2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3.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4.组织、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5.组织、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84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资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

7.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9.虚假破产案(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9.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22.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23.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26.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30.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36.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3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3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

3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40.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41.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

4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案(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

4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

4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45.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6.逃汇案(第190条)

47.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4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49.贷款诈骗案(第191条)

5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5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5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5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5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5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6.偷税案(第201条)

57.抗税案(第202条)

5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5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6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6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6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6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6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6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6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7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7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7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7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7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7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7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7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7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80.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8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8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8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三、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81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8.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10.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1.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1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7.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8.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2.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3.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2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2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2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28.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

29.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0.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32.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3.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34.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35.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37.赌博案(第303条第1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1款)

38.开设赌场案(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39.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0.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1.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2.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4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45.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46.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47.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48.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49.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0.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52.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5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

5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55.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5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1条第1款)

58.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1条第1款)

59.非法狩猎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1条第2款)

6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林地的,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第342条,《修正案(二)》)

6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3.盗伐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1款)

64.滥伐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2款)

6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66.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67.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68.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

6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70.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71.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

72.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7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75.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7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77.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7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79.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80.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81.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四、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2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3.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8.强奸案(第236条)

3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0.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1.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2.绑架案(第239条)

43.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2款)

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48.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0.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5.重婚案(第258条)

56.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7.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58.遗弃案(第261条)

59.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1.抢劫案(第263条)

62.盗窃案(第264条)

63.诈骗案(第266条)

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7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2.伪证案(第305条)

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8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

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3.脱逃案(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8.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9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0.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0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0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0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07.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0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1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1款)10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110.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五、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5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边境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第318条)

2.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4.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边境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管辖)(第321条)

六、经济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1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8.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

9.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10.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1.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2.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13.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1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1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1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1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19.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2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2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七、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盗窃、赌博、非法经营、传播淫秽物品等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由网监部门侦查,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或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指定管辖部门。

八、禁毒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第350条第1款)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九、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中发现的伪证案(《刑法》第305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案(《刑法》第306条)、妨碍作证案(《刑法第307条第1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刑法》第307条第2款)、打击报复证人案(《刑法》第308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以及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刑法》第280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等,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十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6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47条)

6.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8136342.html,/fg/detail329208.html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时事速递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

1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将继续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听取并审议省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省农村公路条例执法检查报告;12日下午将举行联组会议,对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隋凤富、胡世英、庞义华出席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符凤春主持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孙永波,省法院院长张述元、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列席会议。 盖如垠出席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孙永波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明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顾晚光作的关于《省政府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黎明作的关于《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华作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文斌作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科技厅厅长杨廷双作的关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坤作的关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鹏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伟分别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所作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审议人事免职议案。 符凤春主持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公安序列

公安部序列——华中(湘、鄂、豫)、华南(粤、琼)、西南(云、贵、川)八省公安机关 湖南省公安厅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李江副总警监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励明安一级警监 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唐中元一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王东贵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阳红光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省禁毒委副主任张朝维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蒋和平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副厅长杜亚玲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袁友方二级警监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杨建农二级警监 副巡视员徐应勉二级警监 副巡视员、三基一化办常务副主任余国钧 副巡视员、傅少祥 刑侦总队总队长孙湘隆二级警监 交警总队总队长董文华二级警监 交警总队政委刘国球二级警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罗国文三级警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林少菊 长沙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谢树林 长沙市公安局局长龙建强二级警监 衡阳市安局局长杨琪君三级警监 株洲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邹宝安二级警监 湘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桂生二级警监 邵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晓葵三级警监 岳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丁阳云三级警监 常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向荣三级警监 张家界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业元二级警监 益阳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汪华二级警监 郴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国栋三级警监 永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建宽三级警监 怀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介德三级警监 娄底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杰三级警监 湘西自治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周赛保三级警监 湖北省公安厅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吴永文副总警监 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厚震一级警监 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武一级警监

维和警察是怎样选拔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8136342.html, 维和警察是怎样选拔的 作者: 来源:《华声文萃》2018年第05期 来自四川省公安厅警卫局的吴强曾经是警校散打冠军,他曾被派往东帝汶和南苏丹执行维和任务,以下是他的自述,简单介绍了维和人员的选拔培训及海外生活情况。 维和警察和维和部队的区别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维和警察和维和部队是不同的。区别在于,维和部队是进攻型的作战,维和警察则帮助当地恢复法治、司法和社会秩序,以防卫和保护居多。当然,如果遇到种族大屠杀等犯罪,可以使用武力,但前提是执行任务要有授权。 维和警察、维和部队与维和行动,都要受到当地政府和反对派的共同同意,才能开展。维和行动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站在中立角度维和。 维和人员如何选拔 很多朋友会问,维和警察都是怎么挑选出来的呢?又会经历哪些严格的训练? 首先,维和人员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民事维和人员,是国际雇员。第二种是维和部队,成建制派出,一般只有中级军官以上才懂英语,作战时不能单兵作战,最少的作战单位是超过10人以上,有战力的作战单位要30人以上。第三类就是我们这样的维和警察。每一名维和警察,基本素质都是会英语、会射击、会驾驶。 在选拔层面,维和警察是全国选拔。首先就是要懂外语、愿意去海外工作、为国家服务的警察。在各地进行初选后,集中到北京的维和警察培训中心,进行国际法、国际规则培训,包括武器、驾驶、设备的培训,之后再由联合国派人挑选。 这样的维和中心在全球还有几个,中国的内部设施比较优良。我们的维和警察也曾出海到博茨瓦纳进行培训,同时我们也参与培训其他国家的警察。 也有人關心这种选拔考试考什么,其实也很有意思。 笔试方面,我们是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考试程序进行,首先是阅读,10题里面要答对6题 才能通过;之后是给一个案件材料,听过后回答10个问题;再后是根据阅读和听力材料进行写作,把案件复原。三个程序都是单独的,哪个程序没达到标准,立即淘汰。 之后还有面试。面试考官不懂中文,工作语言是英文。他们的提问不是测试英文,而是测试警务能力,回答要用英语回答。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公通[2013]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公通〔2013〕15号) 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 (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 (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市、县级公安机

某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

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 项目编号: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及评标.............................................................................. 七、确定中标................................................................................ 第三部分招标需求..........................................................................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二投标文件组成............................................................................. 第五部分市公安局警卫局房屋维修改造项目施工企业入围项目框架协议............................. 第六部分评分方法和标准....................................................................

【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军转干考试【公安厅警卫处】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2013年接收普 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一、福建省警卫局简况 福建省警卫局既称福建省公安厅警卫局,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卫部队福建省警卫局。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担负来我省视察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外国政要以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的警卫任务。 二、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警卫事业,服从组织分配,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必须通过部队组织的政审考察。 (二)学业条件 1、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毕业生和部队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预科生、体育单招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含委培生、自费生、定向毕业生,不含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不含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不接收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接收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接收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3、接收对象必须参加公安部组织的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并通过接收单位组织的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考察。知识能力考试、体检、面试、体能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事件大约安排在2013年2月份,政审考察时间大约安排在4月份,确定接收名单大约在5月份。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 1、接收的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年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 定》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一至六)》、《刑事诉讼法》、《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二、公安机关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确定管辖。对因地域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由有管辖职责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和刑事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三、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时,应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但法律和公安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省厅以前制发的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贯彻意见,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8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成交招投标书范本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 采购项目(重招)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产品: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 招标编号:NMYXZ- 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 招标代理: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一)投标邀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 竞争性谈判公告 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的供应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采购项目(重招) 招标文件编号:NMYXZ- 采购内容:办公自动化平台建设预算金额:万元 详细技术要求见采购文件。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报名,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报名,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原件,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或在报名期内出具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提供供应商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税务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等的纳税证明材料)和近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原件; 、同时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投标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套并胶装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 注:()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或其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 ()证件复印件的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提供的资料不合格而不予接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8136342.html,)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每个工作日上午:-:时,下午:-:时到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获取采购文件。 五、采购文件售价 采购文件售价为元人民币。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18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第八章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

毕业证书。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地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地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将按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定向就业,由省公安厅编制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局审定。毕业生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定向到高考填报志愿的地所辖公安机关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毕业生在定向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安院校体检、体能测试标准 一、体检标准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除按《普 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男生身高不低于米;女生身高不低于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3.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条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 新录用尚处于试用期的人民警察,以及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到公安机关尚未定职、授衔的人员暂不发放人民警察证,由市以上公安机关为上述人员制发全省统一式样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工作证》。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人民警察证内卡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和发放,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负责人民警察证内卡的制作工作。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负责人民警察证制发经费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警察证的日常申办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办证条件人员的材料逐级上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严

格按照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的审批材料统一制证。证件的核发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公安厅机关民警申办人民警察证,由民警所属单位的政工部门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申报办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新录用以及转任、调任或军队安置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应当申领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发人民警察证内卡: (一)人民警察在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调动; (二)人民警察职务调整变动; (三)人民警察警号变动; (四)人民警察证有效期满或原有证件损坏; (五)人民警察证被盗、遗失; (六)其他情况变动确需换发的。 换发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其中,距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人民警察证有效期为换发年月起至退休年月止。 第八条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由所属市、州公安局政工部门登记造册,并填报《人民警察证注销登记册》,于每年12月将收回的人民警察证和注销登记册集中送省厅销毁: (一)离、退休的; (二)调离公安机关的; (三)辞去公职的; (四)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

正确使用抓获在逃人员交接的通知

关于正确使用抓获在逃人员 《移交、接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刑[2002]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刑侦(警)总队、刑侦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 为规范已被抓获的在逃人员移交、接收工作,防止发生虚报抓获单位的不良现象,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中规范了抓获在逃人员的移交、接收手续。为正确使用《移交、接收说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制与使用 (一)印制。《移交、接收证明》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安排本地各级公安机关依照《移交、接收证明》式样自行印制。 (二)使用。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抓获地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押回审理。接收前,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开具《移交、接收证明》,并从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领该在逃人员的“撤销授权密码”填入《移交、接收证明》。接收时,立案地公安机关的接收人员要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交《移交、接收证明》,并如数兑现奖金。抓获地公安机关接到《移交、接收证明》后,要依据“撤销授权密码”上网确认,并将抓获单位、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填入《在逃人员撤销表》后,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备案。同时,在《移交、接收证明》中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县级公安机关)公章后与立案地公安机关的接收人进行交接。交接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将《移交、接收证明》原件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立案地公安机关。交接中发生未兑现奖金情形时,抓获地公安机关凭《移交、接收证明》复印件向抓获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地公安机关兑现奖金。抓获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

黑龙江省直各厅局名称翻译规范

省直各厅局名称翻译规范 由于稿件中经常涉及省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名称的翻译,为统一此类翻译,根据国家各部委的英文标准,特制订该规范。涉及哈尔滨等其他地市的政府机关,如“某某局”,可直接将“Department”替换成“Bureau”。另外,国家各部委的翻译严格按照官方网站标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8136342.html,/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eilongjia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国土资源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教育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水利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科学技术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Heilongjiang Commission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民族事务委员会Heilongjiang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司法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Justice 公安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交通运输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Transport 国家安全厅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Heilongjia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监察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商务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Commerce 民政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文化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Culture 农业委员会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Commission 林业厅Heilongjia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财政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Finance 外事办公室Heilongjiang Foreign Affairs Offi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eilongjiang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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