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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查研究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查研究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查研究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以2009年之后花都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为蓝本开展调研,发现职业放贷现象较为严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征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形成报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年均增幅达24%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从377件持续上升至864件,升幅达129.18%;而2014年1至10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52件,已达到2013年全年的1.22倍,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830件增幅为26.75%。与同类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比,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量均远远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见图一、图二)

(图一)

(图二)

(二)近两年涉案标的呈现翻倍增长趋势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从1.71亿骤然上升至4.68亿,升幅达173.68%,尤为突出的是2013年与2014年增幅已经达到翻倍水平,2014年1至10月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4.34亿增幅为103.00%。

2013年以前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呈略有下降的平稳态势,2013年以后呈爆发式增长,意味着2013年以前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基本是同步增长,但2013年以后诉讼标的额的增幅远远高于案件数量的增幅。2014年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已达2012年的2.22倍。(见图三、图四、图五)

(图三)

(图四)

(图五)

(三)大标的额案件数量急剧上涨

如果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义为小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定义为大标的额,2013年以前小标的额案件还占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导地位,但从2013年开始,10-50万元标的额案件数量首次超过小标的额案件数量,居于主导地位,50-100万元标的额案件呈缓慢增长趋势。需要警惕的是2014年1-10月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前三年数量的总和,占比达18.35%;近几年单笔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如2013年为4件,2014年1至10月就达12件。(图六、图七)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中借贷标的越高,资金更会趋于流向

利润率高的领域,资金管理难度也越高,放贷人“专业化程度”——职业化倾向也越高。

(图六)

(图七)

二、“职业放贷”案件样本分析

“职业放贷”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严谨的内涵,通常指“个人从事高息放贷,就是民间俗称的高利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法院很难直接认定一个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样本分析依然可以管中窥豹。

(一)原告人数与受案数比例低,越来越多的案件原告为同一人

一般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最少有一个原告,即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人数与受案数的比值最低为1:1。但由表三我们可看出近三年这一比例从未达到1:1,而且略有下降。(见表三、图八)2012年-2014

年10月,当事人以原告身份在花都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共有126人(见表四),诉讼最频繁的一名当事人达到15次。

(表三)

(图八)

(表四)

(二)系列案较多,部分当事人既当原告又当被告

立案庭立案时认定系列案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同一时间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系统自动列为系列案,由表五可见,民间借贷案件中系列案数量不容乐观,其中今年1-10月,系列案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见表五)。调研时还发现,在不同的时间点,一些当事人在本案中做了原告,又在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做了被告,如当事人钟某某2011年以来,共有9次涉民间借贷案件,其中2次作原告,7次做被告。这些当事人以多重身份出现在法庭,影射出民间借贷“职业化”市场的复杂性。

(表五)

(三)因索债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比重高

许多放贷人在投资人与借款人心目中是非常讲信誉的,这一良好的形象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地位、经济实力、背景基础之上的。少数

放贷人与黑势力勾结,采取暴力与非暴力手段来讨债,甚至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达到目的。近三年来,花都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多数与追索债务有关(见表六),追债人往往是刑满释放的人员。

(表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职业化特征明显

一是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期限较短。八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据、借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化形式,内容除金额、签名、身份证号码、日期等是手写体外,其余内容均为格式固定化的打印体。此类案件通常借款期限较短,一般在3个月以内。

二是无明确约定利息,放贷款项由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部分组成。此类案件放贷人通常会将高额利息(通常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合同中不单独列明示之,或者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复利等名目达到高利贷合法化之目的;支付方式也较为特殊,通常银行转账为本金部分,而现金支付就是隐藏的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经常声明不签收据,以掩盖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事实。

三是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人多户头转账,支付方式隐蔽。该类案件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自有资金出借,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不高,一般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月利率在3%-5%;另一种不仅是以自有资金出借的(但自有资金也很充沛),还通过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家族式经营等为载体向社会募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甚至出现月息20%以上的),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很高,金额较大,动辄几百上千万。审理中还发现,该类案件原告往往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在本地或外地多家银行开设户头,具体表现在所出示的银行流水账汇款账号来自同一人不同的银行,甚至来自不同人的多个账户。在网络银行盛行的今天,许多原告也采用更隐蔽的网银方式进行交易。

四是放贷人一般都熟知相关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强。该类案件原告一般都深谙借贷规则,善于利用法律漏洞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产生纠纷时多会聘请律师;放贷人放款前通常会全方位考察贷款人的资信能力与社交情况,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再做决策。此类案件90%以上都有担保人(有些案件担保人会达到三人),而且这些担保人有相当部分就是牵线人,也有一部分是贷款人,另外,没有担保人的案件放贷人与贷款人彼此信任关系较高。

五是“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人更倾向幕后操作。审理中发现,还有一部分职业放贷案件标的动辄几百万以上,原告诉讼能力却比较低。这些原告甚至年龄不到25岁,法官问到他的工作,都是小公司职员,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社会经验参与如此庞大资金的交易,如

果是其父母放贷,几百万的债务纠纷却交给孩子打理自己不出面,显然常理上也说不过去。例如,近期花都法院受理一起标的额达50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只是一位1994年出生的女性。还有一些案件也很典型,原告出庭后很少发表意见,而是由其带来的一个人(或男友、朋友等)主要来发表意见,而这个人表面看与本案无关,但实际上确是实际的操作人。当然,这类标的额巨大的案件,隐藏在背后的真实放贷人会委托不同的可信赖的人参加诉讼,所以反映在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原告身份很少重复出现,但是这些不同原告委托的律师却共同指向相同的几名律师。

三、危害

(一)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老板跑路缺席判决率高

职业放贷往往涉及金额较大,现在经济形势低迷,许多借贷人经营不善躲债出走,还有许多借贷人再把钱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玩着“击鼓传花”的游戏,资金断裂后携款跑路,最终导致众多放贷人或投资者血本无归。

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众多“老板跑路”或“躲猫猫”的情形,缺席审理案件占比高达50%,比任何一种类型案件的缺席审理率都高,也是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长期在低位徘徊的首要原因,同时也导致法院判决执行难,债权人的权利沦为“空头支票”。

(二)诱发其它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表面来看,“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其本人或者他人,但深究发现,不少资金最终来源却是银行。现在很多居民以房产抵押或者

信用等方式以月息0.7%-0.8%先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以2%-4%出借给职业放贷人,甚至有些直接把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租借给职业放贷人使用。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件的大量爆发,直接影响家庭和谐的稳定,甚至导致妻离子散、兄弟反目成仇。

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案件除了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案件,还易导致绑架、故意伤害、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增多,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职业放贷利润高、诱惑大,吸引了市场上众多的流动资金,使得资本市场流动性泛滥,而实体经济资本更加缺乏,一方面,从国家层面来讲,投资性货币M2过高,国家不能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现实货币M1又非常缺乏,嗷嗷待哺的实体经济急需血液输送,这一矛盾体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职业放贷规模不断扩大,其主要原因有:①闲置资金充裕;②利率倒挂;③宏观信贷政策影响;④投资渠道狭窄;⑤逐利思想的驱动等。由于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的日益加剧,而职业放贷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人、企业的资金需求,加之相关法律的约束滞后,导致职业放贷蓬勃发展。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正规金融渠道政策所限、资金供求矛盾凸显。当前,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条件苛刻、授信期短,为职业放贷提供广阔的市

场空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央行紧跟形势对货币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由高速扩张迅速转向为适度紧缩。2010年以来,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贷款规模严格控制,使得各大银行贷款量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紧张,并优先满足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需求,导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二)职业放贷优势突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相比,职业放贷虽然利率较高,但其方式灵活、便捷,对借款人不设门槛,利率之外也没有时间和其他抵押、评估以及交际等费用成本,借款公司广告里也突出这类优势如“方便快捷、当天得款”、“个人贷款,有无抵押均可,可凭身份证当日取款”等等,这种优势恰恰迎合了许多个人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少”、“频”等特点。

(三)投资渠道受阻。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累积,闲置资金比较充裕。但由于现在楼市套现难、股市低迷风险大、实体经济不景气,投资渠道受阻,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刚好满足了寻找投资出路的私人资本逐利之所需。

综上所述:职业放贷由于具有交易方式简便灵活,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等方面的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正规金融借贷市场的份额。

五、建议

(一)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加强对民间闲散资金的引导

传统的放入银行赚取利息已经不为现代人们所接受,对于民间闲散资金重在疏导,让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更重要的效果。因此,政

府应当开辟多种投资渠道,例如出台相应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大力推进资金需求旺盛的如铁路、地铁、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立畅通的渠道允许普通民众购买地方政府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城镇化建设、农业集约化进程等领域,激励国有企业带领民间资本进驻国外的资源、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地方政府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民间资本铺路搭桥,引导其在更广阔的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放贷”

“非法职业放贷”涉及人员关系复杂,信息灵通,尤其是反侦查意识较强,对其监管必须牢固树立“多部门协作”的意识。充分利用银监会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仔细排查“非法职业放贷”的线索,摸清各个环节及人员的具体情况,实时跟进大额现金转移、传输等交易。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赌博犯罪、吸毒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高利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联系,认真搜集、分析法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职业借贷”蛛丝马迹,及时作出准确评估,将有可能发生的“非法职业放贷”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非法职业放贷”违法犯罪的欺骗性、高风险性、社会危害性。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广泛发动公

众共同抵制“违法职业借贷”行为,不涉足、不参与。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提供线索奖励基金,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职业放贷”的良好态势。

(四)构建大金额借贷备案制度

探索建立大笔金额民间借贷第三方登记备案制度,借贷金额可以50万为限。该制度可以对民间借贷市场有效监控,防止“非法职业放贷”,亦不会干涉当事人双方签署合同之自有。

(课题组组长:曾醒萍;副组长:崔友爱、高亮、龙兰军;成员:罗海、刘振华、田凯晋、周艺、宁宇;执笔人:田凯晋、龙兰军、宁宇)

⑴本文中数据除另有说明外,均来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数据统计。

⑵主要包括自然人或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性机构之间的借贷案件。

⑶花都法院有权管辖标的额为8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⑷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为33.22%。

⑸2014年,花都法院共审理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皆属于涉群体性上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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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深中法民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xxx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8日,原告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被告向法庭提交一张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的《申明》原件,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被告还提交了 7月15日刘明签名的《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张某签名的《情况说明》、*** 1月17日在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刷卡为刘明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车辆的交易记录,拟证明刘明与***之间有多个业务往

来经济关系。被告提交了公证书及电子邮件,拟证明xxxxxx毅德幕墙工程系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被告没有参与合作。被告还提交了一张原告于 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打印件,内容为原告汇出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涉案此笔30万元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xxxxxx毅德幕墙项目,以上款项代刘明付出共150万元,本人付出50万元。但原告对此《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2、被告偿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结合本案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转款系出借给被告的款项。二、原、被告系在第三人刘明的介绍下认识的,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于 11月左右认识的被告,则原告在同年12月份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时候,原、被告相识不过月余,原告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作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即使考虑到与刘明的好朋友关系,但毕竟3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而不是刘明,所以此种借贷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三、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过一份《申明》,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刘明与***就xxxxxx毅德幕墙项目进行过协商,且二人之间还合作过其他项目,二人之间也有过多笔经济往来,此种身份关系下,刘明申明涉案款项与原告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足可以让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款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拒绝承认该申明的真实性,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了申明系自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速迅猛。2013至2015年,朝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分别为1809件、1956件、4478

件,2016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11658件,增长率分别为8.1%、128.9%、160.3%.2016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增长了5.4倍。2017年前四个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77件,预计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较2016年仍将有大幅增长。 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总额巨大。2013年朝阳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10件,涉案标的总额133918.98万元;2014年审结1653件,涉案标的总额169110.06万元;2015年审结3107件,涉案标的总额320 056.8万元;2016年审结11183件,较上一年度增长259.9%,是2013年全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数量的6.9倍,涉案标的总额达560548.75万元。 超大标的民间借贷个案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平均涉案标的分别为83.18万元、102.30万元、103.01万元和50.13万元。平均涉案标的虽稳中有降,但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3年我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数量为21件,2014年这一数字为31件,2015年为61件,2016年这一数字上升为95件。近四年,单个案件最大标的为9400万元,出现在2016年。 串案多,原告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及公司。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11 18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按原告身份类型

贷款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 关于对XXX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考察报告 (示范格式)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企业性质、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经营情况: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行业情况:行业成本结构、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赢利性、国家政策等。 管理情况: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体制、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情况、财务制度以及关联企业经营情况等。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上年末及报告期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上年末报告期 数据数据较年初 一、资产总额 (一)流动资产总额

1.货币资金 2.应收账款 3.应收票据 4.预付账款 5.其他应收款 6.存货 (二)长期投资(三)固定资产总额1.固定资产净值 累计折旧 2.在建工程 (四)无形资产(五)递延资产二、负债总额(一)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 2.应付账款 3.应付票据 4.预收账款 5.其他应付款(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借款三、所有者权益(一)实收资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 四、销售收入 五、利润总额 六、偿债能力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二)流动比率% (三)速动比率% (四)利息保障倍数七、营运能力指标(一)总资产周转率(二)流动资产周转率(三)存货周转率(四)应收账款周转率八、盈利能力指标(一)总资产报酬率(二)销售利润率(三)净资产收益率九、现金净流量 (一)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二)投资性现金净流量

(三)筹资性现金净流量 企业资产情况:总额、构成、与上年末的比较、以及重要数据分析(重点分析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存货等),变动较大的,需说明原因。 企业负债情况:总额、构成、与上年末的比较、或有负债以及重要数据分析(重点分析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负债等),变动较大的,需说明原因。净资产分析:总额、构成、与上年末的比较,变动较大的,需说明原因。 财务指标的测算与分析: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 x100%、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费用、现金净流量等;营运能力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帐额余额(其中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售收入-销售退货、折让或折扣)等;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利税总额/销售净收入、净资产利润率等。变动较大的,需说明原因。· · · · · · · · (三)企业资信情况包括在信用社的开户情况、信用等级、授信总额、目前实际占用授信额及信用种类、占用形态(四级、五级分类),结欠利息情况。 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情况(包括借款人负债,贷款卡,借款人概况,借款人大事和担保查询),对不良记录要有情况说明,有关数据与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不一致的要提供有效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 原告: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12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2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 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 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 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 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关于XX就借款的调查报告

关于XX申请借款的调查报告借款申请人XX于XX年X月XX日向我部申请抵押借款XX万元。为了我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我部派出信贷小组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情况如下: 一、申请原因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XX和父母亲经营家纺店,现在想扩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约XX万元,其本人已自筹 XX万元,缺口资金XX万元,特向我社申请借款XX万元,期限三年,按月交息,分期还本。并用支荣喜及胡君雅共有位于廉江市中山三路25号的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借款申请人XX,男,未婚,现年XX岁,XX人,身份证号为:XX。其父亲XX,XX人,身份证号为:XX;母亲XX,XX人,身份证号为:XX,现一家居住在XX。并租用XX经营床上用品家纺店,该店经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经人行个人信用报告反映,XX没有不良记录,在我部的信用等级评定初评得分85分,建议初评为A 级客户,为积极营销型客户。 三、经营情况 借款申请人XX和父母亲经营家纺店,于2009年3月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XX家纺店",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XX,经营场所位于XX,有员工5名,经营范围:销售床上用品,家用电器。经营主要主要从XX的一级销售代理入货,通过店铺零售及

批发,部份以送货上门形式供应给城区附近乡镇经营家纺的店铺。批发及零售的床上用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枕头(种种不同功能、长短枕等)、各种枕头套、被(包括丝绒被、空调被、羊毛被等)、各种席、各种被套、各种蚊帐(挂壁拉幕、蒙古包、落地宫廷式等)、各种款式床罩、各种款式床笠、各种床护垫、床上套装、各种布柜、寑室装饰品等。借款人自有一辆送货车,旺季时租用或调用同行的小货车,除开城区店铺零售,还批发送货到附近乡镇床上用品商店。目前每月平均销售床上用品约8.6万元,减除成本、屋租、人工、水电税收等各种费用后,平均约有17%纯利润,每月可纯利约1.46万元,年纯利17.52万元。 如我部发放贷款给予支持,贷款投入后。预计该家纺店每月销售额可增加至约15万元,纯利润2.55万元,年纯利润30.6万元。 四、抵押物情况 该笔贷款用XX二人共有位于XX的房地产作抵押,房地产证号为:XX,XX,该房屋建基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混合结构四层,经评估价值XX万元。 五、还款来源 (一)根据调查情况,借款申请人XX的第一还款来源有: 1、销售床上用品收入。预计XX每月平均销售床上用品约15万元,减除成本、屋租、人工、水电税收等各种费用后,约有17%纯利润,每月可纯利2.55万元,年纯利30.6万元,申请借款期限三年,贷款期限内收入91.8万元。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人贷款调查报告

个人贷款调查报告 一、借款人情况概述 1.姓名:***,年龄:44,户籍:庆阳市,家庭现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和平人家X区X号楼X单元X室。学历:大学本科(专升本),于2001年7月毕业于甘肃XXX 大学金融系工商管理专业,职业及任职情况:XXXX公司总经理,工作稳定,月工资收入约7500元左右,借款人诚实守信、做人厚道、交际面广泛、清正廉洁。 2.配偶:段XO,年龄:46,户籍:兰州市,学历:大学本科,职业及任职情况:XX大学教师。工作稳定,月工资收入约3700元左右。 3.子女:段OO,年龄:18,户籍:兰州市,职业及任职情况:学生。 3.资信情况调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借款人自2002年起,申请过1笔个人住房贷款、1笔汽车贷款,共计金额人民币万元,上述2笔贷款均已提前(到期)结清。其中,于2002年申请的1笔中长期个人住房贷款共计215万元,在还款期间出现累计17次逾期还款,最高逾期期数1期还款记录,经向借款人核实,系还款期间央行利率调整未能及时更新还款金额,且对按时还款认识不足所致,综合分析借款人的整体贷款金额与还款状况,可以排除恶意逾期的情况。(先逾期后正常还款表示客户非逾期)借款人配偶于2007年申请1笔31万元个人经营贷款,已于2009年提前结清贷款。还款期间均正常还款。 二、企业经营概述 1.借款人公司概况:借款人所经营的公司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6201022XXXXXXX(1-XX),注册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XX号,成立于2002年9月,营业期限自2002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整,出资比例为借款人以货币出资150万元整(50%);张XX以货币出资100万元整(50%),借款人与股东之间系合作关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借款人负责,合伙人主管公司财务与行政事务,因合伙人目前不具备房产抵押条件(两人只是合作伙伴,非亲属关系,且占股一样,要有分工问题),故此次经股东间协商一致,由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表示两人都知道贷款的事)。公司属于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 2.借款人公司经营简介:借款人公司专营神经外科医疗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耗材产品、及消毒产品等。公司持有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借款人从事医疗器械,医疗耗材产品代理行业近10年时间,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经验和人脉资源,公司成立后与一些医疗器械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是该类企业生产的神经外科产品在甘肃地区的一级经销商。该公司与XX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业务合作关系,是该企业在甘肃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

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个人贷款调查报告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经办支行零售业务部

关于***申请信用贷款的调查报告 借款人***因购买拖拉机需要,于201*年*月20日向我行提出了15万元的信用贷款申请,我们于201*年*月21日对其基本情况及借款用途等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该笔业务符合《三法一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可以为借款人发放金额为15万元,期限1年,利率为**‰的信用贷款。 现将借款申请人截止目前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家庭成员信用等情况的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情况 ***,曾用名***,男,汉族,今年40岁,身份证号码是41040319*******557,户籍所在地是**市**派出所。***2001年7月毕业于河南农业大学土地管理专业(专升本);现在许昌市***局东城区分局工作,任局长,工作稳定,月工资性收入3300元。借款人为人厚道、讲究诚信、交际面广泛、清正廉洁,目前住址为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怡景花城*****。联系电话:159********。 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 申请人配偶***,汉族,今年38岁,身份证号码41100219*******047,户籍所在地为许昌市南关派出所,中专学历,现工作单位是*****,任所长,工作稳定,月工资性收入2400元。申请人配偶另承包87亩土地和10亩河流,用于生态农业建

设,每年盈利约40万元。联系电话:*****。 儿子***,今年14岁,学生。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债务及收入支出情况 (一)、借款人家庭资产情况: 经调查,***家庭总资产253.3万元。明细如下: ***有两处房产,价值65万元。一处位于许昌市魏文路怡景花城******,面积130平方米,购入时房屋总价款14.5万元,现价25万元;另一处位于公务员二期小高层*号楼*单元*楼东户,面积165平方米,车库36平方米,储藏室20平方米,总购入价30万元,现价值40万元。 借款人配偶于2006年承包土地87亩,河流10亩,已经在经营用地及河流上投资约187万元。土地主要使用用途为生态农业,承包期限为2006年12月20日至2027年12月20日。地上种植有价值20万元的银杏树,价值15万元的杨树。河流中养的鱼大约有6万斤,价值约36万元。地上盖的房屋价值约30万元。院内养有各类名犬,价值约60万元;各类猪,价值约3万元。***购买机械设备价值约10万元。土地已经缴纳13万元的租金。 ***夫妻双方三金齐全,截止目前***公积金账户余额1.3万元。 (二)、借款人家庭负债情况: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约19.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约6.3万元。负债总额为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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