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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

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

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

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 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 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 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赔偿的 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 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 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 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 处罚等。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 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 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和 理解,可以更好地掌握侵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依法维权提供指引 和依据。同时,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个人或者法人 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 权责任法进行探讨,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以及赔偿范围 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和损害三个要素。首先,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荣 誉权益等。其次,过错是指主体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合理行为准则 所造成的侵权后果。最后,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 际损害。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会根据 实际案件来进行判断。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会有相应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责任形式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作出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即违反了法律 规定或违反了合理行为准则。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并无过错,但因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和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过错责任是最常见的责任形式。侵权行为人在判定 为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较

为特殊,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无论是过错责任还 是无过错责任,都旨在通过法律的规制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 侵权人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三种赔偿。其中,损 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合理支出则是指 因维护权益而必要支出的费用。利益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合 法利益无法得到实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的赔偿范围, 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 结语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能够维护 社会秩序的平稳进行。本文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和赔 偿范围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对读者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有一定 的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才能 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知识产权侵权法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侵权法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开发和改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商标 商号、商业秘密等方面所拥有的法律权益。知识产权侵权则是指未经 权利人授权,他人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篡改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创新与创造,维护知识产权的合 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法。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知识产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擅自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方法。 2.商标侵权: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或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其产品来源或质量与 注册商标权人有关。 3.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览、放映、广播或者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4.商业秘密侵权: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他人盗取、泄露或 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导致知 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1. 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方如被判定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权利人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抑制侵权行为。 3. 刑事责任: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侵权方有可能被判刑。 三、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建议 为了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建议: 1.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益。 2. 注册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注册,确保自己享有合法权益。 3. 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维权等环节,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侵权法律基本知识

侵权法律基本知识 侵权是指在法律上,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 损失的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形式,其中民 事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刑事侵权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触犯了刑法规定。 一、民事侵权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1. 侵权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包括:侵权行为、主体能力、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民事侵权的类型 民事侵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追究。其中,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侵权 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责任追究是指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 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典型案例 1. 侵权行为的种类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益的侵权 行为。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益 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2. 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1)侵犯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a. 人身伤害:如肇事致人死亡或者伤残; b. 人身侵害: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c. 虚假宣传:如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2)侵犯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 a. 侵犯所有权:如盗窃、抢夺他人财物; b. 侵犯使用权:如违反合同约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物品; c. 侵犯收益权:如盗版、侵权盗取著作权等。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 1. 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同,可以采取民事赔偿、刑事制裁等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2. 防范措施 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a.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权益归属; b.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

商业侵权法律知识点

商业侵权法律知识点 商业侵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商业侵权 往往涉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方面的问题。在商业 运作中,企业和个人需要了解商业侵权的法律知识点,以保护自己的 权益,并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1. 商标侵权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商标侵权是 指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商标权人已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混淆的行为。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相关 法律的保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商 标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 2. 专利侵权 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成果。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与专利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或产品。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 手段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包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音像、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益的法律保护。著作权侵权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发表、传播他人的著作。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著作

权益,如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 律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 谤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制裁。合法经营者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违法经营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网络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侵权包括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网络虚假宣传、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对于网络 侵权,当事人可以通过举报、维权、起诉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侵权行为,维护网 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总结起来,商业侵权法律知识点可以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 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网络侵权等方面展开。企业和个人在商业 运作过程中,要注重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有效 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侵权 意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及其 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将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指的是主体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侵犯了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等各项权益。侵权行为可分为主动侵权和消 极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主体有意识地采取行动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如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侵占他人财产等。而消极侵权则是指主体由于疏忽、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等,在未采取主动行动的情况下,对他人权益 造成了损害,如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驾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 能确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和 损害四个方面。 1. 行为:行为是指主体对他人权益实施的具体行动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无论是主动侵权还是消极侵权,都需要有明确的行为作为侵权行 为的依据。

2. 主体: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3. 客体:客体是指被侵权的合法权益,可以是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客体。 4. 损害: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潜在的损害。无论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都可以构成侵权责任的依据。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可以分为非法行为责任、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三种类型。 1. 非法行为责任:非法行为责任是指主体未经他人许可而实施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过错责任要求在行为过程中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过错,即主观上的过失。 3.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无需证明主体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并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主体

侵权法教学大纲

侵权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本课程旨在介绍和讲解侵权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应用。 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掌握侵权法的核心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实际 生活和职业领域中应对侵权问题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教学目标 1. 理解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领域。 2. 掌握侵权法的原则和规则,能够运用于具体案例。 3. 能够分析和评估侵权案件的证据,并提出有效的法律论证。 4. 掌握侵权法的实践应用技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教学内容 1. 侵权法的概述 1.1 侵权法的定义和作用 1.2 侵权法的分类和领域 1.3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2. 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2.1 人身权的概念和种类 2.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

2.3 人身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 3. 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3.1 财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3.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 3.3 财产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 4.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4.1 名誉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 4.2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要件 4.3 名誉权侵权的举证和证据规则 5. 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 5.1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5.2 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5.3 侵权责任的救济措施 6. 侵权案例分析和讨论 6.1 不同类型侵权案例的分析 6.2 侵权案例比较和权益平衡 6.3 侵权案例的解决方案和效果评估

四、教学方法 1. 理论授课:通过讲解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构建学生对侵权法的整体认识。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案例,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学生讨论:安排小组或全班学生对侵权案例进行讨论,促进学生的思维和交流能力。 4. 课堂练习:提供练习题和案例材料,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实践和辩论,加深对侵权法的理解。 5.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阅读和案例分析作业,加强学生对侵权法的自主学习和思考。 五、考核方式 1. 期中考试:对课程前半部分的理论知识进行笔试。 2. 课堂表现:对学生的课堂参与、讨论和问题解答能力进行评估。 3. 期末论文:要求学生选择一个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撰写学术论文。 六、参考教材 1. 侵权法学教程,作者:XXX,出版社:XXX 2. 侵权法实务指南,作者:XXX,出版社:XXX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它规定了在确立责任的前 提下,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 侵权责任制度。本文将就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阐述和解析。 一、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 1. 违法行为与侵权关系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判定侵权责任时, 需要同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侵权结果的直接因果联系。 2. 追溯原则与损害责任 根据追溯原则,侵权责任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而不是 追溯到损害结果产生的时间。这意味着侵权责任的确立应基于侵权行 为的违法性,而与损害结果大小无关。同时,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 核心内容,侵权者需要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 3.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最新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侵权者 在过错责任下需要承担侵权行为的后果,即因疏忽、违反合同或侵犯 他人权益而导致的损害。而在无过错责任下,则将责任由行为人转移

到了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上,如在危险活动中使用的产品出现问题导致他人受伤。 二、主要侵权责任类型 1. 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中的主要类型,它要求侵权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和性质,向受害人提供赔偿。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侵权责任 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它强调了人的生命价值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保护了每个人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侵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立,有助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并促使公众在环保方面更加重视。 三、最新民法典下的侵权责任法与以往的比较 与以往相关法律相比,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指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一方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它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建立和规范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是指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一种制度体系。在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下,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被侵权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法赔偿。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立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侵权责任法通过明确义务人侵权的行为标准,规定被侵权人享有保护的权益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当一方侵犯他人权益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确定侵权行为的标准和证明要求。在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下,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标准和证明要求。被侵权人需要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还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过失要求,以便更准确地判断侵权责任的形成和范围。 三、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中,需要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损害赔偿应当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等非经

济损失。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保被侵权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四、建立侵权责任的保险制度。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侵权责任的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机制,义务人可以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来承担潜在的侵权责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效率和便利性。 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它也给侵权行为者敲响警钟,提醒其要自律自省,遵守法律的规范。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实施和落实的监督,确保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 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 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 (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 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如消防员、救生员等的作为义务。 4.由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而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往地上扔了一个烟头。 台湾法上还认为,“不作为则违反公序良俗时”,也成立不作为义务。 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二:行为不法

侵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或权益的违法行为。 2.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4. 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由。 5. 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6.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 7. 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

8. 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

一、侵权行为的理解: 1、不仅包括加害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 (被监护人、雇员) 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2、不仅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不仅包括人的加害行为,也包括动物、建筑物等物引起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侵害的不仅包括民法确认的权利,也包括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需要合同,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作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违约行为主体是特定的。 4、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

a.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b.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

侵权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功能】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或曰结果过错的复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归责体系)侵害与损害只因归责基础的二致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主义)共同过错说(主观说)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结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扩大,共同行为说(客观共同说) 第十二条【间接结合】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原因力可以分割的,一个打脚一个打手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由于我国是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了,因而,法律法规也相对完善起来,民事活动中,侵权的行为有许多,具体也有法律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

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

2022年侵权法全文释义

2022年侵权法全文释义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制定了侵权法,那么下面是我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2022年侵权法全文释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22年侵权法全文释义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条【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侵害债权的责任】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毁损债务人财产、伤害债务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债权故意,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追究侵权责任。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胎儿父母主张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六条【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且对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依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就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可以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事后的法律; 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侵权责任法本身作为救济法不 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 换句话说; 侵权责任法是权益遭受到侵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的核心是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救济的问题..另一方面; 从责任的角度来看; 侵权责任以损害为前提; 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责任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这也表明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强的补偿性.. 国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以补偿为其主要功能; 并从强化对受害人补偿出发; 来构建 整个制度和规则..但是; 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的重要功能; 并不意味着要完全依赖侵权责任法来对所有的损害加以补救; 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方面也存在的一些固有的缺陷; 例如成本高、效率低; 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取决于加害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等..如果完全依赖于侵权法; 受害人很可能历经了长期的诉讼而仍然不能获得赔偿..另外; 侵权法除具有补偿功能之外; 还具有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即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效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种损害的发生..当然; 补偿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 而预防功能是一种辅助功能..无过错责任和损失分担的公平责任都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且工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更显得重要..虽然有预防功能;但不能因此限制了行为的自由.. 尽管现代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形式已经多样化了; 不仅包括损害赔偿; 还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责任; 但是;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损害赔偿; 其他责任形式仅仅起到辅助性作用..如果以预防功能是首要功能;侵权责任法就应该以对行为人的惩罚为目的构建;显然和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目的和内容相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更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救济;对其损失的一种分担补偿..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是在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其的补充完善..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人口众多、地域辽阔; 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每年发生的各类损害事故众多; 如道路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可以说;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可能也无法建立如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层次、多维度的损害补偿体系..总之;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损害补偿体系中仍然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社会救济的方式不能代替侵权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定位; 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 我认为;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基金等社会救济方式; 但是; 立足于中国的实践; 我们还是应当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功能 只有这样解释; 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 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否则; 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是现代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并且与预防功能紧密联系..很多情 况下;通过发挥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才能使其预防功能真正发挥作用..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违法者付出相当于其收益2 倍、3 倍甚至更大的代价;加大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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