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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评析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评析
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评析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导言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由于无节制的排放而带来的危害,气候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合作探索寻求规制该问题的方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设计的《京都议定书》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其他排放。议定书规定国家间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配额,来用于本国的发展。 在不同的国家碳排放交易有不同的形式,各国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的交易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根据王陟昀博士对碳排放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是源自于排污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目的。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碳排放

交易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的,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位约束条件,以此来对二氧化碳进行管制的一种手段。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依据笔者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上解释能比较全面的概括碳排放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投入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和获得利润的稀缺资源。这样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并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来节约碳排放权指标,既可以为未来发展而进行储备,也可以投入市场获利;另一方面,若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需承担较大的成本,可以通过向碳市场交易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由于这种碳排放模式是建立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很多方面,王文军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的介绍,该作者把碳交易体系的范围界定与总量目标的确定,分配机制问题,碳抵消制度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四个方面作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方面的内容。笔者较赞同将碳排放交易体系划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碳排放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 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9150275.html,日期: 2010-01-2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特征 《京都议定书》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欧盟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8%。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减排承诺,获取运用总量交易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经验,欧盟制定了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05年初试运行,2008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拍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社会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开始实施时,覆盖25个国家,罗马尼亚与保加利亚于2007年加入该体系),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分权化治理模式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只是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要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交易主体是

1.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交易主体是 (A) 欧盟各国的排放实体 (B) 自愿加入的企业会 (C) 附件1 国家之间 (D) 美国西部五个州内企业 2.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下面哪个城市不是低碳试点城市?() (A) 上海 (B) 南昌 (C) 贵阳 (D) 保定 1. 第一次工业革命从1765年第一台()的诞生开始 (A) 蒸汽机 (B) 汽车 (C) 轮船 (D) 火车 2. 受到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气候变化对()的影响远大于其他发达国家。 (A) 中国 (B) 日本 (C) 英国 (D) 美国 1. 目前世界上风电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是 (A) 荷兰 (B) 中国 (C) 法国 (D) 比利时 2. 生态文明秉承()、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A) 征服自然 (B) 尊重自然 (C) 掠夺自然 (D) 1 1. ()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 (A) 低碳经济 (B) 绿色经济 (C) 循环经济 (D) 传统经济

2. 我国电力生产结构以()为主 (A) 水电 (B) 火电 (C) 核电 (D) 风电 1. 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前夕,中国政府提出要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 (A) 16% (B) 32% (C) 40%~45% (D) 45% 2. 低碳生活是通过转变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在保证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A) 减少 (B) 不变 (C) 增加 (D) 保持 1.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对购买发动机排量1.6L及以下节能型汽车在全国范围内每辆补贴()元。 (A) 1500 (B) 3000 (C) 6000 (D) 10000 2. 低碳产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A) 中国 (B) 美国 (C) 日本 (D) 英国 1. 德国航空税的税收金额将取决于到最终目的地距离,到目的地距离在2500~6000千米的航班,将对每位乘客征收()欧元的航空税 (A) 8 (B) 25 (C) 45 (D) 60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整理2018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报告 一碳排放交易的实现方式与交易形式 碳交易的实现方式为:所有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都将在上一年度获得政府发放的一定量的配额,如果企业的配额大于实际排放量,则企业多余的配额可以拿到碳市场上去出售;反之,企业就需要从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碳交易的两种形式分别是CCER交易与碳配额交易。 CCER即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来自于光伏、风电、生物质等项目,在试点碳市场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 碳配额即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等)计算企业的配额量。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情况,政府通过免费发放及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向企业发放配额。 碳交易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政策及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天津7个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运行并交易,其他试点也陆续启动。各试点都支持CCER抵消机制,比如深圳试点规定:“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一阶段的交易范围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分析

一、前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生活处在对化石能源高度依赖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量骤增,对全球气候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目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手段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管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三种,各有优劣。管制手段简单直接,但实施阻力大,监管困难,管理成本高昂;碳税实施较为简单,但最优税率难以确定,增加税种存在立法障碍;碳排放交易则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且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低碳化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启动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跨国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最重要政策工具,在欧盟气候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成功运行实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的转化成跨国性的应用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高度关注,具有全球性的研究价值。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制度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是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量控制规定了体系内所涵盖的设施可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限度,创造了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从而建立起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总量控制之下,欧盟为所覆盖的市场主体分配碳排放配额,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和购买配额。截止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共经历了三个实施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监测、报告与核查,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交易机制与市场监管,履约与处罚为核心交易体制。 (一)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基于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与关键基础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质量将直接影响交易的运行效果及减排目标的实现。为了获取精准的基于设施的排放统计数据,欧盟颁布了2003/87/EC号指令明确了实施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制度,并于2004年1月会发布了第一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以及炼油、烧焦、矿石缎烧、钢铁、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及造纸共9种生产活动的核算方法及报告规则,为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一阶段的成功实施奠定了数据基础。结合第一阶段的实施效果和运行经验,欧盟委员会对原有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发布了第二阶段的监测与报告指南。在第二阶段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分别加人了氮氧化物以及航空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方法。在第二阶段的实践和探索基础上,欧盟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将原先实施的法律依据由指南上升为法规,新法规对数据的等级做出了更清晰的要求,制度所采取的方法更为科学,增加了受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强调了监测计划作为企业核算、报告与第三方核查主要依据的重要性。 从检测、报告与核查流程来看,设施运营者定期提交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其中,监测计划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实体的基本信息、排放的计算方法描述或者测量方法描述、数据源等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监测提交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如期执行;提交的年度排放报告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后进行公开,第三方核查的内容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的选择、计算排放总量的方法、测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等,所有信息和数据需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信度、准确度才能被核准,若报告没有核准,配额将不能用于交易。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在气候等环境问题上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同时也开辟了国际经贸合作的新领域,形成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排放权交易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本文主要在以下这些方面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并进行简要评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与构建等。 1 国内研究成果: 1.1 碳排放权交易 1.1.1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 杨华(2008)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是增强大气的恢复能力,三是减排的经济可行性促成了潜在的碳交易市场,所以《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共同催生了碳交易的出现,形成了碳交易市场。并且提出碳排放权供给是碳交易的属性及其财产法基础。 1.1.2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 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 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1.1.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曾鸣(2010)分别从基于目的和基于配额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分析国际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得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占比超过整个交易量的90%,配额交易的源头是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目前已形成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1.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刘伟平,戴永务(2004)认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 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 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现状、特色及启示(无脚注版本))

2001年-2012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分析 袁雪娇 (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学部 ) 摘要:外贸依存度是判断一国或地区对外开放程度和该国或地区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与一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从概念本身出发, 通过对我国外贸依存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方面对有关我国外贸依存度较高原因进行综述。入世十年,外贸依存度呈现蹿升的趋势,仅这十年,中国平均外贸依存度已经达到 53.6%,比入世前翻了近一番。可见,入世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对我国贸易乃至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对外贸易依存度 一、前言 对外依存度是各国广泛采用的一个衡量一国经济对国外依赖程度的指标,是用一国进出口总额除以该国的GDP。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逐年快速提高的现状,引起了国内外很多专家的重视。对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如此之高的状况,有的专家认为这一状况是不真实的,其主要由中国GDP构成因素及其汇率方面的因素影响。在对外贸易刺激和推动下中国经济GDP以近10%的增长率傲视全球但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中国外贸依存度水平是否过高的关注和讨论如有人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外贸依存度过高担心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健康发展,有人则认为目前中国外贸依存度水平并不高尚未触及安全线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看待入世以来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变化将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取向乃至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二、新西兰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的背景 (一)新西兰温室气体排放概况 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是个岛屿国家,面积26.8万平方公里,人口四百多万,属于发达国家之一。目前,新西兰温室气体排放量只占全球总排量的0.2-0.3%,1990年,新西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59,797.2千吨二氧化碳当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ce,简写CO2-e),2010年,增加到71,657.2千吨CO2-e,增长了19.8%。1990——2010年间,平均每年增长0.9%。其中二氧化碳是新西兰主要排放温室气体,增长最快,达到34%。新西兰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是农业和能源部门,具体如表1所示,2010年数据显示,该国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 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排放配额管理 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北京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分配方法

附件4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配额核定方法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2.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 = A + N + ? 式中: 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9150275.html,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张妙仙林道海 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1期 摘要: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碳排放权已成为新兴的交易客体,国际碳排放权的产生与发展,既为我国带来机遇,也使我国面临挑战。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与完善我国碳排放市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从法律、政策、信息透明度、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机制;法律构建;信息透明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1-0072-05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张妙仙(1983—),女,江西吉安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林道海(1967—),男,浙江平原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基础学系主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R2010084。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对各国政治、经济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在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环境的共识下,全球都在进行不懈的探索,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会,美国和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新一轮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上,我国在迎来了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程度和地位还比较低,迫切需要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良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推动其向前发展。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碳排放产生的温室效应影响越来越明显,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原来区域性关注的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环境问题,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了“排放权交易”,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通过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发展 发表时间:2010-6-3 17:49:26 该信息被浏览了2051次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到底为经济问题。其义有三:一,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类经济活动;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障碍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冲突;三,气候变化的有效解决必须依靠经济手段。 许多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消耗归咎于我们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错误。[1]―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如税收,收费,补贴和可交易许可,在欧洲被广为运用来解决环境问题。 排放交易是通过提供经济激励来达到减排目的,从而控制排放的一种经济政策工具。而排放交易机制则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在交易机制下,公司或工业部门被授予一定数额的信用(Credit)或许可(Allowance,亦译为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的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多排者或从少排者购买许可,或面临重罚。因此,多排者为多排放的污染物付出代价,而少排者通过出卖剩余的许可而得到经济激励。此外,机制还能激励排放企业积极主动发展新技术降低排放。如此,社会能以最低的成本达到减排的目的。 排放交易最初是美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创新制度,它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在美国基于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在限制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控制酸雨方面的经验。有一点讽刺的是,在1997年当美国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强力推行排放交易制度时,欧盟是强烈反对的。但是小布什上台并决定美国退出[2]这是一个挫败的经验,因为争议并没有给建立一个可实行的气候政策制度带来任何的切实结果,反而在上面浪费了诸多的时间和精力。在1990年代后期,伴随着对美国二氧化硫减排交易的成功的关注的增加和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经验的积累,欧盟对―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 instrument)的支持逐增。随后―污者买单原则‖和―基于市场的方法‖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如《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3],《环境税和单个市场的变化:来自欧洲委员会的信息》(欧洲委员会,1997)[4],《环境效益》(欧洲环境署,1996)[5]等。2000年发布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洲委员会,2000)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6] 2001年10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排放交易指令》草案,并在2003年正式颁布。但是发布草案到正式颁布之间的2年中,对草案有多次的讨论和修订。2001年草案的发布启动了合作决议的程序,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会审议、修订和批准(或否决)该指令。欧洲议会在2002年10月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审议结果是欧洲委员会2002年11月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2003年3月,欧洲理事会同样要去欧洲委员会再提出一个修订草案。随后,在2003年7月22日议会和理事会达成协议并最终采纳理事会的建议草案,并在2003年10月13日正式颁布,即Directive 2003/87/EC。 欧盟排放交易经历了一个从追随者到领导者的转变。很明显,欧洲一开始是紧密追随和学习美国的减排交易计划。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开始运作之前,欧洲有四个非常重要的减排交易项目,它们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了许多经验。第一个是英国减排交易机制(UK-ETS),它在2002年启动,英国政府和本国排放工业之间达成《气候变化协议》,为了增加《协议》的弹性,

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来和主要机制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来源于两个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1997年12月11日,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则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是目前唯一游离于议定书之外的发达国家。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 ■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 清洁发展机制CD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新华网哥本哈根12月8日电(记者郇公弟尚军)世界银行8日在哥本哈根发布报告,介绍碳融资实施10年来的情况。世行称,碳融资如今已成为全球碳市场的基石,但在资金规模、效益评估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所谓碳融资,是指为了落实《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世界银行建立不同 的碳基金,由发达国家企业出资,来购买发展中国家或其他发达国家环保项目的减排额度。 自2000年世界银行设立首个碳融资基金以来,10年间已经发展到10个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现有的10个基金用途不同,比如“生态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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