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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表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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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表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表(三)单位:元/年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流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划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2015年2月2日 -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 (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 -2-

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上报,单位内部人力需求信息发布,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交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主体与客体 第七条市场主体 我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共设四级市场主体:矿(包含各职能部门)为一级市场主体、各基层单位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为三级市场主体、个人为四级市场主体。 第八条市场客体 各市场主体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矿设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中心,日常挂靠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矿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服务大厅,地点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4楼407室,配备业务精干、思想作风端正、工 -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办法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的场所和行为。 第四条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必须遵循自主、平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府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职业培训事业,鼓励和扶持特困企业职工开辟第二就业渠道,从事钟点工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含劳动服务公司,下同)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九条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综合性或专项性职业介绍机构,属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劳动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当地常住房口; (五)非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 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 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

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 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 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 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 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公司(以下简称“省 公司”)和直属单位(省公司和直属单位统称“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求职择业 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求职等合法渠道求职择业。 第九条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来本省求职择业,本省劳动者出境求职择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求职择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修订版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修订版(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最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全文【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四章招聘与应聘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2020年(劳资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资关系)2020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资关系)2020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深圳市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2004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一、关于公布2004年深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 二、深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004年) 第一部分深圳市2004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总体分类表1、2004年特区内外工资指导价位 表2、2004年分经济类型工资指导价位 表3、2004年分企业规模工资指导价位 表4、2004年分年龄工资指导价位 表5、2004年分工龄工资指导价位 表6、2004年分公司工作时间工资指导价位 表7、2004年分学历工资指导价位

表8、2004年分技术等级工资指导价位 表9、2004年分职称等级工资指导价位 表10、2004年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表11、2004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第二部分深圳市2004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细分类表12、2004年制造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3、2004年建筑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4、2004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表15、2004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6、2004年批发和零售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7、2004年金融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8、2004年房地产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19、2004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20、2004年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21、2004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表22、2004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部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 表23、2004年分工种及技术等级工资指导价位 表24、2004年分工种及经济类型工资指导价位

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两调整、两提高”战略举措,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充分发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的高效配置资源作用及“蓄电池”作用,加快人力资源有序流动,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 当前,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加强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是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有序分流富余人员、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是集团公司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稳运行、保增长、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快管理升级、实现发展转型的必然趋势。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涉及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关乎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握工作时机和工作力度,提高工作针对性、预见性和实效性,畅通富余人员退出渠道,

做好转岗培训,有条不紊地推进人员调剂与分流,保障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形势教育,做好正向引导,要切实让广大员工明白: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员工利益的根本保障,是“以人为本、人企合一”的真正内涵。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共识,赢得支持,形成“同舟共济战危机”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协同推进 进一步健全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制,成立集团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人力资源结构调整领导机构合并管理。各成员企业及其所属区域公司、矿(厂)等单位,也要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要配备配齐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及各项业务的专兼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落实成员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加快建立成员企业、区域公司、矿(厂)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分级管理体系及相应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工作分管领导、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办公室主任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为主要管理责任人,其他相关专业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专业责任。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劳动力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工作。 工商、财政、物价、城建、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受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职业介绍 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 职业介绍机构活动场所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绿化。 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相应的工作设施; (三)有5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业务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事业

人工费劳务分包合同.doc

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新洲园林生态住宅B区DN-3工程委托给乙方劳务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公司对企业内部施工班组承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洲园林生态住宅B区DN-3(五栋) 工程地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临近恒星路 工程情况:本工程为主体二层双拼别墅,斜屋面,基础条基下夯砂,室内回填采用中砂夯实。 二、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内容: 按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的所有钢筋、模板、脚手架、砌筑、混凝土、杂工等项目与设计变更单的所有工作内容。并负责相关的费用内容如下:施工用材料(钢筋、木材、模板、脚手架用材料等)的进场验收、卸车、转运、堆码、配料、翻样、安装、焊接、场区范围内全部水平垂直运输(包括因现场场地等原因情况可能发生的材料两次人工运输)、涉及基础、主体工程的垂直运输(甲方提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落地清理、废料堆码、现场文明施工(包括配合甲方等

上级检查单位的各种验收)等全部人工费等等。 2.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质量(省优)、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砂浆或砼垫块、试块的制作。 3.无论本工程单体中材料的多少、材料运输的远近如何、现场施工条件的如何变化、施工难易如何,本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4.合同单价包括甲方、业主、监理的各种技术、质量、安全要求;规范和各种现场指示。属乙方承包范围内但乙方未施工项,甲方将扣除相应款项,价格另行协商。 5.除甲方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错误,引起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增补外,由乙方施工错误造成的损失将不与计算。 三、施工工期及工人进场时间: 本工程工人自2007年5月15日进场施工;2007年6月20日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室内回填完毕;2007年8月10日主体封顶。确保甲方的总体进度计划。在工种衔接上,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乙方无特殊原因造成工种衔接上的脱节,要赔偿一切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价: 1.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作业项目等以上已说明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均在劳务包干范围内。 2.计算方式: 按照上述承包范围及方式,本工程以建筑面积140元/㎡进行计算,

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DO

目录关于深圳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1第一部分深圳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10一、整体工资指导价位10 (一)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0 (二)经济类型工资指导价位12 (三)企业规模工资指导价位12 (四)学历工资指导价位12 (五)经管岗位工资指导价位13 (六)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指导价位13 (七)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13 二、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14 三、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31 (一)制造业31 (二)建筑业89 (三)批发和零售业95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 (五)住宿和餐饮业111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7(七)金融业127 (八)房地产业129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0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4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经管业138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40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7 第二部分机械、装饰、酒店业的工资指导价位152 一、机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52 (一)深圳机械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52 (二)机械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53 (三)2015年深圳机械行业人工成本信息153(四)2015年深圳机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55 二、装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65 (一)深圳装饰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65 (二)建筑装饰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65 (三)2015年深圳装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66 三、酒店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72 (一)深圳酒店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72 (二)酒店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72 (三)2015年深圳酒店行业人工成本信息173(四)2015年深圳酒店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74 第三部分深圳市2015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189 一、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189 (一)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经济类型)189(二)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企业规模)190(三)制造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经济类型)192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盘锦人力资源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92614910.html,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考试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总则 二、促进就业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工资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培训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十、劳动争议 十一、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第二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特别规定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四单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圳)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七、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八、非全日制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九、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十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 十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十四、非全日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处理 十六、实施起始日期及有效期 第二部分就业促进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一、总则 二、政策支持 三、公平就业 四、就业服务和管理 五、职业教育和培训 六、就业援助 七、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单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一、总则 二、政策支持 三、公平就业 四、就业服务和管理 五、职业教育和培训

2020人才市场管理的规定(2)

2020人才市场管理的规定(2) 第四章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 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 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 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 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证件 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 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 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 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贵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0-05-27 【实施时间】2000-05-27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到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第七条择业求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大连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实践与研究

大连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实践与研究 大连市劳动局为了探索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规范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借鉴北京、上海等地成功经验,会同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对大连市部分企业部分工种工资情况进行了半年的调查研究,经过数据收集、典型调查、数据汇总、上机演算处理、统计结果修正,形成了大连市部分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并于1999年8月2日予以发布。 一、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积极作用 劳动力市场价位的发布及推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对完善劳动力市场有利。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调节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劳动力市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制订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不规则的行为,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位的指导作用,可以完善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调节机制,便于收集和整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使劳动力市场日趋完善。 二是满足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信息需求。通过推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在就业和招工上,就能够找到一种工资参照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可能,根据表格中所列的各技术等级及高、中、低三位数,在这样一个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范围内,就某一岗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协商工资水平,促进市场平均工资率的形成,使利益双方既不能漫天要价,又不能把工资压得太低,做到有“规”

可循,推行就业工作。再有,对企业内部而言,劳动力市场价位对于企业及每一位职工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它能够克服平均主义及盲目攀比行为,有利于合理调整内部人员工资关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是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功能。通过实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政府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掌握劳动力市场工资运行规律、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关系,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功能,使政府可以制定出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工资政策。 四是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劳动者素质。通过推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劳动者便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科学择业。那些效益好、工资水平高的企业自然而然成为劳动者选择的首要目标,这样便可以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从而促使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以便增强竞争力,发挥出自身最大潜力。另外,工资价位高的工种,自然也成为劳动者竞争的目标,这也可能使劳动者放弃原有的“手艺”,进而加强学习,提高劳动素质,掌握新本领,在新的更广阔的天地里施展才华。 当然指导价位的公布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是一些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本来的工资水平很高,而这次公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对其而言可能显得较低,很可能这些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招工的时候,他们以指导价位为参照,把原有的工资水平压下来,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二是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工资水平较低,但由于指导价位较高,企业难以根据指导价位的规定给职工以相应的待遇,结果可能会使职工与企业之间产生矛盾。这些问题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地调整。 二、大连市部分岗位工资水平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通过人才交流机构招用人员和求职与就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管理应当遵循资源配置规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利于平等竞争和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积极的就业方针,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确保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有关事务,组织、指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国有林区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基础》 考试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总则 二、促进就业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工资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培训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十、劳动争议 十一、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第二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特别规定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四单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圳)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七、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八、非全日制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九、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十一、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十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 十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十四、非全日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处理 十六、实施起始日期及有效期 第二部分就业促进 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一、总则 二、政策支持 三、公平就业

四、就业服务和管理 五、职业教育和培训 六、就业援助 七、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九、附则 第二单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一、总则 二、政策支持 三、公平就业 四、就业服务和管理 五、职业教育和培训 六、就业援助 七、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九、附则 第三部分工资制度 第一单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总则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9 月2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 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活动及其场所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劳动力市场应当依法运行,遵循自由择业、自主用人、平等竞争、公开公 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依法实施宏观管理。

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为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多渠道共同筹集。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订立及履行、社会保险金缴纳及给付、劳动保护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工、违法中介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取缔非法的劳动力交易场所,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二)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公益性或者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 (四)有两名以上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从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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