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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 制度化的表达自由, 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

二、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公民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公民依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来行使, 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但没有对言论自由权作出定义。言论自由权究竟包括哪些表达权利, 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表达的方式正在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另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自由还经常与其他公民权利交叉。由于所有公民权利的维护都可能涉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这使得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 也使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内容更加难以界定。因此, 要准确理解言论自由权, 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

(一)言论自由与知情权

知情权又可以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广义的知情权指的是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3]一般认为,知情权的意思是指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可以知晓的事情的权利, 比如,自然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4]。然而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 即言论的方式, 但正是因为知情权的存在才会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简单地来说就是“了解权”, 正因为有了“了解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才能够得到实现。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可以说知情权的限度同时也限制了言论的广度, 即不属于公民知悉权所包括的对象, 言论上也不能获得自由, 例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5]

(二)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辞海》对“新闻”的解释有两种:(1) 指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的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

(2) 指被人当作谈论的新奇事件。新闻法制的核心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它体现三方面的主要价值: 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6]。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公开呢?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 都可以公开地报道出来, 但是以下规则应当得到遵循:(1) 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2) 来源的合法性; 3) 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7]。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均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 只有有了这些自由, 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 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 同时人们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三)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

表述自由,这里专指公民以语言的方式所作的表达, 而并不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表达。在早期的文献中, 人们较多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概念, 当时口头言论和书面言论为表达思想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逐步增多, 除了传统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之外, 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声、光、电、磁技术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新情况下, 人们或者对“言论”一词作扩张解释, 使其不仅包括传统的表达方式, 同时也包括新的表达方式, 或者选择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来代替言论一词, 以求概念的完整性, 于是便出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三个概念交替使用甚至混用的情况。

三、外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

(一)、美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最早的将言论自由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写入宪法的国家。我们可以从《独立宣言》中深刻体会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给予他们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为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类才会建立政府,而政府行使的正当权力,是经由被统治者的同意才得以产生的。”但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正式的文字规定的保护,最早追溯到1776年的《弗吉尼亚公约》[8],它特别反复地强调国家应该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其《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延续了《独立宣言》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规定了自由权是一项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从此以后,《弗吉尼亚公约》成为了其他各州在制定权利法案的蓝本,比如《宾夕法尼亚州权利宣

言》和《马里兰州权利宣言》都是将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的。此外,新泽西州、纽约州、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宪法,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佛蒙特,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等州的权利宣言都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9]。

美国最早的把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给予保护的宪法文字说明是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者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在此之后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被确认下来,并且在之后得到了保护性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原则。

(二)、德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德国对于言论自由权的含义和界定是狭义的,其把公民的教科文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权、信仰自由和示威权和言论自由权合并在一起,总称为表达自由权。最早地在1919年的《魏玛宪法》里,德国就已经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了一些保护,其第118条明确规定,“人民在法律的限制内,有用言语、文字、印刷、图书或者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建议权,并不能因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剥夺其权利。如其他人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无论何人,亦不能妨害并不能施行检查。惟对于电影,要依据法律,酌情设置相关规定。又为防止猥亵文书的发行,及于公开展览及演艺时为了保护青年起见,得以法律处置之。”从这里可以看出来,魏玛宪法不但仔细的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的行使方式,并对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之下,才会用法律“处置之”。

到了1949年,德国的《基本法》对言论自由权有了更详细和较为程序性的规定。其第五条的第一款规定了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性的内容,并指出,“人人皆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播其意见的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的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的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视的报道的自由应该得到保障,检查制度不得设置。”其中规定公民不仅可以将自身言论自由的表达于大众所知,还有可以接受外来言论的自由,这就是知情权的内容。在第二款及后面第十八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一些限制性内容。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此等权利,得以一般法律的规定、保护少年的法律规定及因个人名誉的权利,来加以限制。”第十八条规定,“反滥用言论自由......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此等权利的剥夺及其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告。”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相对于1919年的《魏玛宪法》来说,对言论自由限制的情况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从“公共利益”这一模糊的规定到“得以一般法律之规定”、保护少年的法律规定、损害个人名誉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规定的特别具体和详细,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并在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法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法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对言论由的保护的比较早,可以追溯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其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较为具体,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它重点强调:“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任何人都不能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不仅有保护性的内容,还有对言论自由的例外性规定,即“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是法国最早在宪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1791年的法国宪法不仅扩大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把言论自由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宪法的第一编,称之为“宪法保障权利之基本条款”,其中更明确的规定,“个人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之自由,在出版前著述不受检阅或审查,同时,各人有行使其皈依宗教的自由:在遵守治安法规的条件下,公民有安静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1791年宪法不仅丰富和补充了人权宣言的内容,还规定出版不受事前检阅的限制,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保护标准,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在随后的1793年的宪法在宣言中对上述自由权的规定再一次的重申,“用出版或各种其他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或意见的权利、安静集会的权利以及信教的自由,都不得受到禁止。由于专制主义的存在或记忆犹新,故有表明这些权利的必要。”在此后,法国虽然处于政治动荡时期,但是每一部宪法都把言论自由权视为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四、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中规定公民自由权过于简单化,界定不够明确

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般的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指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而公民的基本自由则是指公民的言论、表述、出版、迁徙自由等。上述所说的情况不仅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在国外的一些宪法中也有所体现。而那些应该归属于基本自由之下的其他自由,比如出版自由,在通常情况下不受到民法的保护,它的外延和内涵也并没有像民事权利规定的那么明确;反之,那些归属于基本权利下的一些权利,一般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外延和内涵也在民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但是很少能找到有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我国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不太明确。

(二)、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太完善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缺少明确而又专门的法律来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虽然有关部门在一些方面以一定的方式来表达了言论自由是一项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任何言论自由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就不应该受到外来的限制和干涉。其中包括:第一,不受党和国家政策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提出不同的看法;第二,不应因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而受到打击报复;第三,不受是非、真假的限制;第四,不受社会道德的限制。”

[10]但是这只是一种没有普遍适用性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在对于言论自由的实际保障的效果却是微不足道的。在另外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公民发表言论自由的平台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言论的内容以及范围的越来越广,言论的作用在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管理中的作用也随之增大。公民运用言论来行使自身享有的舆论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其他权利。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与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必会发生一些冲突,尤其是和公民的隐私权的冲突较为明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在宪法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概括性的利益纠纷处理机制,只笼统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没有规定言论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这样依旧会致使公民在行使正当权利的时候受到限制,更不利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使用。

(三)、缺乏对言论自由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并且这种限制在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以及国际条约中大多数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会有相对应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在我国,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并没有相应的限制,而是适用于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性限制。但这种限制性规定过于广泛,在现实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过大,当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会缺少相应的限制来进行操作,从而不能让公民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权。

五、完善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宪法条文中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表述

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及限度。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也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果通过授权法的方式来加以界定,会与法治精神发生冲突,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遗憾。德沃金反对宪法中“模糊”标准的形式。他认为:“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用来反对大多数公民的某些不正确的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这些宪法性限制的一部分是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如在联邦刑事程序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规则,或者是禁止国家议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则。但是,其他的限制则是以平常的‘模糊'标准的形式。”“这种`模糊'准则是其起草者和颁布者们故意选择的,来取代那些他们可能制定的更具体和更有限性的规则。[11]

(二)、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虽然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大多数基本权利一样,可能不容易在具体法律中再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很难在刑法或民法中规定怎么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

论自由的相关的条文,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刑法为例,比如台湾原刑法第100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为了加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修正后的第100条规定如下:“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新刑法条文增加了“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的要件。这样,只要是未涉或煽动他人以暴力或武装暴动的方法作为一种变革手段,都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所以,我国可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借鉴这点。[12]

结语

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仍有漏洞,但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和平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使我国言论自由日趋完善。我国对言论自由的完善会更好维护民主政治建设并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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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l999年8月7日)答问之七、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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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0页.

[12]孙亮,尹德亮.《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政法论丛,2003年版,第四期.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Li Xinya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8718690.html,w, school of Economic and Law,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zhong723001,Shaanxi)

Tutor:Luo Liaoyi

Abstract: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itizens,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Law.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dvances in technology, Internet and other media to us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provided the soil, while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 emerged.Many people abus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 speech, touch and even moral law is the bottom line, which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ociety.At the same time, compared to the perfect law countries, there are still many loopholes in our legislation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rights of the Regulation.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legitimate exercise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and legal improvement.

Key words:freedom of speech;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restrictions;protection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如何将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结合起来

如何将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结合使用 一、基本面分析师和技术分析师互相攻击对方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期货、外汇以及股市分析的理论主要有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两大门派,这两大门派互相攻击对方的缺点。一般在介绍技术分析的书籍中,前几页往往是攻击基本面派,语气很尖锐,借此树立起技术分析的权威,以技术分析代表大师约翰墨菲的《期货市场技术分析》为代表;而在介绍基本面分析的书籍中,作者一般都不直接指出技术分析的缺点,而是包含在书的内容中间或者后面,语气比较委婉,以基本面分析大师罗杰斯的《热门商品投资》为代表,其中罗杰斯在书中有一句话: 坦率地讲,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还从没有见过有人从技术分析中致富(他们大多数是靠出售技术分析的书籍而赚了很多钱)。这两大理论互有优缺,不能绝对地说谁好或者谁差,要看具体的资金规模、投资策略、应用场合等方面,如果能将两者完美地结合起来,那么对行情分析判断的成功率将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技术派攻击基本面派的两大主要理由是: 第一,供求规律在具体应用时,要求操作者具有极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这属于经济学家的工作范畴;第二,基础分析要求拥有完备的即时资料,最新的市场信息迅速就被价格消化,操作者听到的信息都已经是过时信息,毫无价值。 其实技术派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基本派所研究的内容,当然对于比较高深的逻辑演绎、影响因子、量化研究等相关内容,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但这些对于行情的判断来说,只能提高比较小的成功率,或者近期来说没有太大价值。对于小资金投资者来说,对这些知识的研究投入较大,对近期收益难以带来多大好处,成本收益不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资金投资者不能够去研究基本面,实际中,对近期行情走势影响比较大的往往是那些并不难理解的国家政策、经济消息、供需信息等,对这些信息的理解,并不需要很深的专业背景,略微有一些相关知识的投资者,都能够做出定性化的判断,能极大地提高行情判断的成功率,对这些信息的研究投入少,收益却很大,成本收益是合理的,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言论自由哲学思索

言论自由哲学思索 言论自由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的需要,是学者发表论文著作的需求, 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国语?周语上》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 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言论自由问题不但是政治法律问题,也 是道德哲学问题。只有实行哲学思考,才能全面理解言论自由的含义。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社会存有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 会存有有反作用。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属于社 会意识范畴。人们的自由观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而变化,自由 权利受到社会法律的制约。唯物辩证法认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不 是绝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从现实生活观察,人们的言论自由受到主体与客体、时间与空间、立 场与观点的限制。主体与客观的限制。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别人。孤 独一人,无话可说,只能独立思考。两个人谈话,交流思想感情,要 有共同语言,否则,话不投机半句多,交谈可能变成吵架。公共场合 说话,讲究文明礼貌,非礼勿言;否则,出言不逊,必然引起公众反感。教师讲课,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序,才会受到学生欢迎;否则,语无伦次,言不及义,学生肯定不欢迎。 学者写作论文,要求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合理,论证严密,学 术水平比较高,才有可能发表;否则,受到编辑、主编的限制,论文 很难发表。展开学术批评,要摆事实,讲道理,明辨是非,以理服人;不能居高临下,讽刺漫骂,侮辱人格,否则,别人肯定不接受。媒体 报道新闻,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不能道听途说,捕 风捉影,忽悠大众;否则,报道虚假新闻,必然失信于民。 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言论自由行,需要有时间。谈话、开会、上课、 讨论,等等,都有时间限制。时间是宝贵的,不能浪费。所以,要求 人们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才能使人信服。不要讲 假话、大话、空话、废话,以免浪费别人的时间,使人感到厌烦。言 论自由行,还要受到生活空间限制。一个人只会讲方言,不会讲普通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如何理解技术分析中的三大假设理论

如何理解技术分析中的三大假设理论的含义 众所周知,市场价格行为包容一切、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以及历史会重演构成了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当我们在技术分析的迷宫当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回归原始的原始是一种最好的选择。现在虽然很多人仅仅根据某个单纯的技术指标或者什么金叉死叉机械操作就可以交易了,但我觉得如果不能很好的理解三大假设是很难说自己真正地是技术分析的。 1,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信息。 “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构成了技术分析的基础。技术分析者认为,能够影响某种商品期货价格的任何因素——基础的、政治的、心理的或任何其它方面的——实际上都反映在其价格之中。由此推论,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研究价格变化。 这句话是技术分析的核心,本人也认为这句话百分之一百的正确。换句话正是因为这句话才让我相信技术分析。我们在跟踪价格变化的时候其实已经包含了所谓的基本面。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直接根据价格走势的强弱而以此推断基本面的强弱。但是这里有一关键词就是一切。一切信息并不仅仅是指基本面,还包括所谓的噪音——参与者的情绪和对基本面的认知,包括交易者对基本面认知的偏差其

实也包括在价格当中,其实价格变化大都随这些偏差所变化。就一般而言价格与基本面偏差比较大的时候通常在市场的底部和顶部,此时参与者通常过于悲观和乐观,与基本面偏差较大。因此我们在认识和应用的时候还得区分噪音在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这也是为什么市场价格变化与基本面变化节奏通常不一致的原因。我觉得应该就是索罗斯提出所谓的主流偏向。

另外商品市场上有时也会发生逼仓,而股票市场上也有做庄等行为,这时候价格变化基本只与双方筹码有关,此时这种极端的市场基本形同赌博,靠双方资金实力说话。 2,市场运行以趋势方式演变。 “趋势”概念是技术分析的核心。从“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可以自然而然地推断,对于一个既成的趋势来说,下一步常常是沿着现存趋势方向继续演变,而掉头反向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当然也是牛顿惯性定律的应用。还可以换个说法:当前趋势将一直持续到掉头反向为止。虽然这句话差不多是同语反复,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坚定不移地顺应一个既成趋势,直至有反向的征兆为止。 关于这一理念,据我自己的观察可信度大概在80%吧。事实上不光是价格的变化沿趋势行进,世界上很多客观事物发展都是按趋势形成的,夏天不会直接进入冬天,白天不会一下变成黑夜,肯定得有渐变的过程,直到达到顶点而反转。而我刚所说的概率主要是指我们通常技术分析判别趋势的方向时。趋势和价格的变化是客观的,它本身也不会造成市场的涨跌,而我们对趋势的判断则是主观的,这时就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因此各种技术分析方法也喷涌而出。关于如何辨别和抓住趋势那可真所谓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很多时候我们还得依靠一个朋友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摘要:近些日来,陈永洲恶意虚假诽谤中联重科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长沙警方跨省抓人的发生,《新快报》的”请放人”事件更是将陈永洲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欲以陈永洲案为线索,对比各国关于言论自由之规定,深入探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并说明其利弊以及怎样做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平衡。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宪法权利限制 一、陈永洲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评论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发表十余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畸形营销”、“利益输送”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以标题为“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的头版新闻向跨省抓人的长沙警方示威。直至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陈永洲收人钱财,虚假诽谤中联重科的证据,以及造成的中联重科股票狂跌,亏损巨大并严重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严重社会后果对其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逮捕。对于此次陈永洲事件,社会评论各异。《人民日报》对陈永洲的行为做出了眼里批评,称“当许多记者怀着理想和道义,追问事实与真相的同时,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本是服务大众的媒体,当成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种行为,让公众厌恶,令同行不齿6ygb ,也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行业整风的需要”。中国记协也对此持同样的态度;而有关专家学者却不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兵教授认为该案只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并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可见,在刘教授看来此事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如事实所定性的触犯刑法之严重程度。笔者认为,无论陈永洲行为的恶劣性严重与否,要以民还是刑对其定性及处罚,他都严重触犯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规定。 二、各国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规定 很明显,陈永洲一案涉及到了宪法赋予人们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纵观各国立法,关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限制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美国立法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其联邦最高法院又过“纽约时代周刊诉沙利”案确立了处理诽谤性言论应遵循“真实恶意”原则;英国在表达自由是否构成诽谤的问题上给与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原告只需证明名誉侵权的言论、提及被害者、公布即可,而无需证明被告企图破坏原告名誉,或伤害原告),这就使得表达者必须特别谨慎,但是并不意味这对此束手无策。因为英国的法律给与了媒体一定的绝对和有限的特许权,与公众利益和对公众有兴趣的表达不受诽谤指控;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必须受保障,并禁止审查。”根据此规定德国法律不能进行事前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近日,内地儿童于香港港铁车厢食面风波引起香港及内地网民的广泛讨论。1月19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内地第一视频网络电视台《孔和尚有话说》节目就此事大骂“香港人是狗”,并指“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 对于孔庆东的这番言论,我觉得实在有失其作为一个北大教授应有的形象。而且最近几年,孔庆东在微博上频频对某些事件以及一些人发起抨击,其语言粗俗不堪,完全体现不出一个文化名人应有的素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言论自由,你管得着吗?人家爱说什么说什么。”的确,每个人都有其言论自由权,但是,自身的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例如,一个人说出的话要符合自身的身份,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破坏社会秩序等。这些种种都是一个人说话时需要考虑的。倘若一个人能够肆无忌惮的说话,那么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犯罪。 我曾经看过孔庆东对他人对其评论的一些回复,对于一些比较有名气的人,他会相对比较客气的出言反对,而对许多不支持他的平民百姓,则口出狂言,甚至骂及他人祖宗上下。孔庆东的现实身份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众所周知,一个教授,而且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其代表着中国的教育高层,如果连一个教授都这样出言不逊,那么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么样的呢?孔庆东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语言是受全社会所关注的,是受到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纵使他此次所批评的是一部分港人,并非全体港人,但是他说出香港人是狗这句话原本就是错误的,不道德且不素质的。 然而,孔庆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说出这些话,仍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支持他拥护他,说他为民请命,说他是道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甚至有些名人还公开发表文章赞扬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实在是令人深思。 不仅仅是公众人物需要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所需的条件,普通的民众也同样需要注意。我们说出的话代表的是自己,代表着自己的素质和品行性格,我们对别人说话既是在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更是在向别人展现自身的修养。而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就是我们说话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无论说话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是否是在充分尊重他人和代表自己的前提下,去向别人表述所想所说。 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应有的限制,我们的言论,才有自由。

论言论自由的刑法保障_一个罪刑法定视野的关照_唐煜枫 - 副本

总第109期2010年3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 ener al N o.109M ar.,2010 收稿日期:2009-04-20 作者简介:唐煜枫(1973-),女,辽宁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辽宁省社科规划项目5刑法视域中言论自由之保障问题研究6(项目编号:L 07DFX 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1对此有一个必要的说明,那就是刑法中个别罪名的适用涉及到了言论自由的保护,例如报复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中报复陷害罪就是对这条宪法规定的回应。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显然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但是,问题就出在了它只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所以这条刑法规定我们只能说它涉及言论自由保护,而不能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刑法把剥夺、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直接规定为专门的犯罪。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问题显然远非仅限于此。 论言论自由的刑法保障 )))一个罪刑法定视野的关照 唐煜枫1 王明辉2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2.中国刑警学院法律教研部,辽宁沈阳110854) 摘 要: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刑法承载着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功能。我国刑法没有就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专门犯罪,而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相关犯罪予以处罚。因此保障主要应基于实质的罪刑法定,即刑法规定内容及其适用之适当性的要求,通过限制言论型犯罪的处罚范围来实现。具体方法就是对相关犯罪作合宪性的限缩解释,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刑罚的危险,以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关键词:言论自由;刑法保障;罪刑法定;合宪解释 中图分类号:DF 6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0)02-0080-07 当今世界,基于言论自由对健全和维持民主政治以及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等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其已成为所有民主法治国家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但现实告诉我们,宪法权利的实效性,并非取决于权利的宪法规定本身,而是取决于对其实际保障的程度。由于宪法的性质所决定,不可能规定保障公民权利落实的具体措施,这一切都要靠宪法之下的普通法律来完成。从这个角度说,各部门法都以不同的角度实现着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刑法也承载着这样的功能。就刑法而言,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其作用:其一,处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犯罪;其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本文从后一个角度切入,探讨在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刑法在处罚犯罪,发挥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一 我国刑法以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一系列犯罪对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给予保护,但是言论自由这个公认为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刑法中却没有规定专门的犯罪给予保护,没有将剥 夺、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1言论自由没有直接成为受到刑法保护的法益。 相反我国刑法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犯罪予以处罚,这就是那些以言论表达为基本行为方式的犯罪。所涉及的犯罪从最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包括各种煽动型犯罪、妨害名誉犯罪、有关国家秘密的犯罪、有关淫秽作品管理的犯罪、关于散布谣言、虚假信息行为的犯罪等等。相关犯罪分布在刑法分则不同章节中,所侵犯的法益既有被我国刑法视为最重要的

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超级雄文

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超级雄文 这是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超级雄文,看了这篇文章你就会明白: 为什么反战母亲会被捕? 为什么美国政府可以反对某些言论,比如恐怖主/义言论? 为什么拍了一张美军运送士兵遗体的照片发表会被解雇? 而这些全部都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 言论自由是针对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所以与其说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标准。 1.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动不动就说绝对,妄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我们更不需要动不动就讨论什么东西是不是绝对的。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可靠的党员?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公无私?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却单单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这就像是企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所有白色的东西都不是决对百分之百反光,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白色的东西一样滑稽可笑。难道说因为黑色和白色的东西都不是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说说黑和白都是一码事了吗?这种说法,是想让人潜意识里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这就好比说因为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法制,以暗示警察和法制对付犯罪没用多大的用处,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么警察和法制了一样荒唐。 2.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 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有的标准是:仅仅除了允

许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大家必须注意。 第一.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 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 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有效的监督政府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的评论我们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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