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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以下简称本科生、专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身份证、准考证),按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院(系)、学生处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名单,学校将在招生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注销其新生电子档案,由此产生的后果考生自负。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到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另定)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缴足学费、住宿费者,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管理办法》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三周以上(含三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所开课程,并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但在缴足学费和住宿费后凭缴费收据方可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若超过缓交期还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注册后学生可修读所在专业及辅修专业开出的课程和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有效。

第二章学制、在校年限

第八条普通本、专科生实行学年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插班和高职本科联合培养三二分段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普通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3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5年。学习年

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三章转专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

第十条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新生体检复查,查出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就读而愿意调整专业者,可由学校医务所出具证明,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调整后就读的专业,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应低于调整前录取专业最低分数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五)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如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专长,有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奖励等能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具体认定情况由相关院(系)制订。

(六)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专业课程学业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调整专业者;留级转专业学生在第四学期末才能提出申请。有违纪作弊处分或连续两学期补考不及格学分超过10学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完成学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协同培养、各种试点班等;

(六)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七)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八)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十)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数(含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上报教务处并公示。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0%,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20%。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不另设。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末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末受理院(系)内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转专业的受理时间在第四学期末,留(降)级至一年级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组织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省、学校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本专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

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批后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审核

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所在专业排名,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周内将申请表送至转入学院(系)。

(四)转入学院(系)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五)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申请的初审和考核审批由各院(系)负责完成。

(六)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七)发文公告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管理,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籍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院(系)移交转入学院(系),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系)必须备份。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无故旷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取消转专业结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四章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学办理时间。申请转出的学生需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申请转入的学生需于每年5月1日、11月1日前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转学办理程序

(一)转出本校: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长意见书),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审核,送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省内转学的由学生将转学材料交转入高校办理。跨省转学的由学校向本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同时学生向省外转入高校交转学材料。

(二)转入本校:

省内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交本校批准转出的转学备案表及转学备案证明材料至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办同意,院(系)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省外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学生提交所在高校的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批文及相关转学备案证明材料。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办同意,院(系)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修订)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及《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及相关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广石化院[2012]9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建立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学校科学健康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绩效优先、优劳优酬、兼顾平衡”原则。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合理控制收入差距,兼顾公平;奖励性绩效工资则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挥激励功能和导向作用。 (二)坚持“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原则,绩效工资的发放以教职工受聘上岗为基本条件,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目标考核结果为发放依据,突出任务、业绩和贡献。 (三)坚持“教学中心地位”原则。收入分配突出教学、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向关键岗位、骨干教师和高层次人才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坚持“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层分配”原则。合理划分校院(系、部)两级津贴分配管理事权,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自主权,实现管理中心的下移,提高工作水平和办学效益。

(五)坚持平稳过渡、渐进式推进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在广东省绩效工资改革政策要求下进行,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做到与学校原有分配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平稳过渡。 第四条学校岗位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申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学校财务状况确定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总量。 第二章绩效工资构成 第六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原则上按个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按月随工资发放。节日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节假日规定及学校实际发放,发放总额不超过省直机关水平。 2、绩效工资总量在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其分配体现学校办学目标导向,与校内聘任各类岗位收入结构相衔接,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第七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及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住房维修基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津贴、划转差等)四部分组成。 第三章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八条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节日补贴按现行办法,由学校在各法定节日前发放。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院8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机制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广石化院[2012]8号 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机制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新机制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人事处反映。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新机制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和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学校决定对部分人员采用新型合同制用人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合同用工)。为规范对新机制合同用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机制合同用工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深化岗位设臵管理改革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骨干的引进和稳定原则; (四)坚持岗位管理、合约使用原则。 二、新机制合同用工对象 (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急需的特种工勤技能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不符合随调或人事代理条件的引进人才配偶(要求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

(四)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等教学科研骨干的配偶或子女(要求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且限安排配偶或子女1人次)。 三、新机制合同用工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新机制合同用工对象”第3、4条规定的,由引进人才或教学科研骨干提出书面申请,其配偶或子女填写?新机制合同用工聘用审批表?(见附件1),经人事处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公示等程序后签订?新机制合同用工聘用合同书?(见附件2),办理聘用手续。 (二)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的特种工勤技能人员均实行公开招聘,办理程序如下: 1、发布招聘启事。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公开发布招聘启事,公布招聘方案。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新机制合同用工聘用审批表?,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计划生育证明等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及复印件。 3、资格审查及考核。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监察处、工会、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人事处处长任组长,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资格审查,对符合应聘资格者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试等形式)。 4、体检。招聘工作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六年级,凡年满12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09-10(1)数电A卷

生填写) 姓名: 学号 命题: 杨 艳 审题 审批: -------------------------------------- 密 ---------------------------- 封 --------------------------- 线 ------------------------------------------------- (答题不能超出密封线)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考试试题A 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最小项ABCD 的逻辑相邻最小项是( )。 A. ABCD B. ABCD C. ABCD D. ABCD 2. 在下列逻辑电路中,不是组合逻辑电路的是( )。 A. 译码器 B. 编码器 C. 全加器 D. 寄存器 3. 某时序电路状态转换图如下所示,等价状态是( )。 0/1/0 A.S 0和S 1 B.S 1和S 2 C.S 2和S 3 D.S 3和S 0 4.维持-阻塞型JK 触发器的时序图如下图所示,该触发器的逻辑符号是( ) A. B. C. D. 5. JK 触发器在时钟CP 作用下,欲使Q Q n n +=1,则必须使( )。

A .JK =01 B .JK =10 C .JK =00 D .JK =11 6. 为将D 触发器转换为T 触发器,图示电路的虚线框内应是( )。 A .或非门 B .与非门 C .异或门 D .同或门 7. 只能按地址读出信息,而不能写入信息的存储器为( )。 A. RAM B.掩模ROM C. PROM D. EPROM 8. 一个八位D/A 转换器的最小电压增量为0.01V,当输入代码为01101100时,输出电压为( )V 。 A. 1.28 B. 1.45 C. 1.54 D. 1.56 9. 设CD B A F +=,则它的反函数是( )。 A. )D C ()B A (F +?+= B. D C B A F +?+= C. )D C ()B A (F +?+= D. D C B A F ?+= 10.下列逻辑式中,正确的逻辑公式是( )。 (A) = (B) = (C) = (D) =AB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 数制转换:(34.5)8=( )2, (48)10=( )8421BCD 2. 四输入TTL 或非门,在逻辑电路中使用时,有2个输入端是多余的,应将多余端接 。 3. 74LS148是驱动共阴数码管的显示译码器,当输入A 3A 2A 1A 0为0010时,输出abcdefg 的逻辑状态为 。 4. 设计24进制计数器,需要 个触发器,有 个无效状态。 5. 256K ×4的RAM 有______根地址线和 ______根数据线,要扩展成256K ×8 的RAM ,应该采用 扩展方式。 6. 右图电路的输出表达式为: V CC R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顾问:吴儆苏袁富善齐凯琴杨观镇陈政绍 名誉会长:郑永辉王乐夫关志强宋垚臻 会长:张清华 副会长:王恒胤何浏李德豪李润陈忠保陈晓文丘仲宜吴惜伟马天华丁仁义 秘书长:李多民 副秘书长:李东李文丽黎齐英黎虎强 常务理事( 68 人) 郑永辉(原茂名学院党委书记、原湛江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王乐夫(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原茂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关志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委书记) 宋垚臻(汕头大学党委书记、茂名学院原院长) 张清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王恒胤(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委副书记) 何浏(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李德豪(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副院长) 李润(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副院长) 李多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院长助理) 陈忠保(中海石油监事会主席、北京市校友会会长) 李亮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润滑油公司副总经理) 邓瀚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陈晓文(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筹备组组长) 丘仲宜(茂名石化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吴惜伟(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湛江东兴石化公司校友会会长) 马天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党委书记) 丁仁义(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总经理、洛阳中石油第一建设公司校友会会长)黄飞(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 黄世伟(海南省测绘局副局长、海南校友会会长) 杨思涛(海南省中共澄迈县委书记) 林丽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陆建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广州石化校友会会长) 卢道强(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油南海西部公司校友会会长) 吴潮汉(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国栋(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吴丽鸣(河南省济源市政协副主席) 林连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人事部部长、茂名石化公司校友会会长)张志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副总工程师) 詹文海(茂名石化公司退管处处长) 陈炳琳(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杨德清(广东新华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陈安(广东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Document of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2、篇章2: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文档 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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