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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

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桂渔检 [2008]10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一)、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

(二)、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四)、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8.《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费。

(一)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通

知》、按计价格【2000】559号,桂价费字【2000】325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执行。总长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检验费按计价格【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90%收取。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检验完毕后4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属于本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附件1 -3(临时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承诺办结时限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属于本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

进料检验控制程序(含流程图)

文件制修订记录

1.0目的: 为了供应商提供之物料符合本厂要求并确保本厂产品的合理成本及优良品质,特制订本程序。 2.0范围: 凡直接或间接使用于产品制造之原物料皆适用。 3.0权责: 3.1原材料之接收:仓储部、采购部。 3.2检验: 3.2.1直接原物料、半成品、化学品、或会影响产品质量的间接原物料:品质IQC人员; 3.2.2一般物料及不会影响产品质量的间接原物料:申请部门。 3.3审核: 3.3.1直接原物料、半成品、化学品:品质部主管; 3.3.2一般物料及间接原物料:请购单位主管。 3.4免检入库: 3.4.1客户指定,且有第三方证明物料合格者; 3.4.2间接原物料,不影响质量者; 3.4.3当接收进料物品时,有相关之认证文件可证明该物料为合格之物品,亦可依其所提供之文件,予以查验入库; 3.4.4各项物料之进料抽样计划及允收标准,则依各项物料检验规范内所明订之方式作业。 4.0定义: 4.1直接原物料:与产品质量有直接关联者,如ABS+PC料、油漆等; 4.2半成品:经前制程后但未可达出货状态之产品; 4.3一般物料:与产品质量无关者;

4.4间接原物料: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者,如治具等; 5.0作业内容: 5.1各供应商: 5.1.1各供应商按我司采购订单生产完成后确认数量、包装、标签、并填写送货单,将产品送到朗迅仓库,移交“送货单”给仓管员核对、点收签名,按仓管员指定的位置、指定堆叠方式,堆放完成后完成交付。 5.2仓储部: 5.2.1仓管员在收到供应商送货单后,核对采购订单与送货单,数量,物料编号,确认是否为RoHS对应物料,物料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不予以收货。 5.2.2核对“送货单”正确后引导供应商将来料放置在“待检区”,并填写物料《送检单》移交IQC进行来料检验。 5.3品质部: 5.3.1IQC在收到物料《送检单》后,依《来料检验标准》、样品、图纸对来料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填写《IQC来料检验报告》,在来料标签上盖“PASS”章,并在《送检单》上填写检验结果,移交仓储部入仓。 5.3.2委外加工半成品的来料检验:经检验加工后,由IQC填写《IQC来料检验报告》提交品质组长审核,品质主管批准后,填写《入库单》移交仓储部办理产品入仓。 5.3.3IQC每天针对各供应商来料情况,填写《IQC来料检验记录》,最后交由品质文员统计。 5.4采购部: 5.4.1采购部在收到的不合格品的《IQC来料检验报告》后知通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对《IQC来料检验报告》中检验的不合格项目在24小时内进行回复,并根据报告中对不良品的处理意见,三日内进行处理,若在本厂返工的不良品经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原材料仓作业流程图

深圳市圣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产品防护储存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在搬运、包装贮存及交货过程中得到有效的防护、管理,使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满足公司各部门之需求。 2范围 凡本公司原物料、半成品、成品之包装、搬运、储存及出货作业均属之。 3权责 仓库部:负责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进出控制、储存防护、发料、退料、退货及出货事宜。生产部:负责物料领用,半成品、成品生产、包装、入库作业过程中的产品防护; 生管部:负责根据客户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状况合理排编生产计划、控制其生产用料、采购订料及提供具体的出货通知明细等; 业务部:负责客供物料之提领、退还,异常客供物料之协调、解决等。 品质部:负责原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并做好检验状态标识的防护,以及对超过复检周期的物品进行复验。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物料收料作业 供应商交货时,需附送货单送交仓库部收料员,并将物料放置于待检区,收料员核对采购订单资料无误后,会同供应商当面清点数量,收料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盖章并留存一联存底,从而完成收料作业。 5.2 检验作业 5.2.1 收料员根据供应商的送货单填写《物料验收单》送品质部门IQC检验。 5.2.2 IQC根据《进料检验程序》进行物料检验,检验完成后,IQC注明检验结果并将《物 料验收单》返回收料员,收料员依据返回的《物料验收单》的判定结果,将良品物料 转交各仓仓管,并由各仓仓管开立《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帐手续后,留存《入库单》 第三联,将第二联送交采购员,采购员确认无误后送交财务部。 5.2.3 品质部IQC检验时,一般性物料需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判定处理结果;紧 急性物料需于二个小时内完成,并做出判定处理结果。 5.3 退货作业 5.3.1 IQC检验发现不良物料时,记录于《进料检验报告》,再送交采购员(包括原物料及 半成品)处理。 5.3.2 经IQC检验不合格之物料,IQC必须加以标示、放置于指定位置,由仓库部收料员 开立《退货单》,并知会物控员、采购员,由采购转知供应商续办。 5.3.3 供应商接获采购员的物料不合格退货通知后,双方同时协调如何采取改善措施,不 合格物料派员来厂筛选、载回处理等。 5.3.4 IQC判定不合格之物料,经供应商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后,必须重新按5.1物料收料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 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 日期:2006-04-17发布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 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下列规定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渔业生产船舶 1.钢质船 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6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20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4年。 但是,专门制造从事大洋性渔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报废船龄为30年;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大洋性渔业的,报废船龄为26年。 2.木质船

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3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8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但是,使用气干密度超过 0.8(克/立方厘米)的特种木材(包括重黄婆罗双(曾用名梢木)、坤甸铁樟木、稠木)制造的,报废船龄为23年。 3.钢丝网水泥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 报废船龄为30年。 (二)xx渔业生产船舶 1.钢质船: 报废船龄为21年; 2.木质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3.钢丝网水泥船: 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 报废船龄为30年。 (三)其他 1.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 报废船龄为29年;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品质部工作流程图

来 料 制 程 成 品 化 验 客 诉 品质部接到通知—进行检验—合格:通知仓管入库. 不合格:1.通知仓管,物控不合格,并且填写反馈异常报告单。 2.如需特采,由使用部门开出特采单,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品质部确认后才使用,特采单品质部存档(如须扣款的申请特采部门需开具扣款单至财务),生产现场对特采来料 的跟进。 3.供应商来厂挑选或生产部挑选,品质部在现场对异常来料跟踪,重新检验后才通知仓管入库。 制程:质检员 巡检、抽检---合格:放行 不合格:现场异常第一时间通知责任组长进行返工,复检合格后才能放行,并且要跟进生产部对员工培训后的效果验证(按控制卡要求处罚)要求生产部对异常进行改善,品质部对异常的跟踪及效果验证。 成品:质检员 巡检、抽检---合格:放行出库。 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组长,立刻返工。复检合格后才能放行,并且要求生产部对员工培训.(按控制卡要求处罚)要求生产部对异常进行改善,品质部对异常的跟踪及效果验证。 化验:接收到取样通 知后带上取样工具进行现场取样,并将样品登记在取样表上,检验人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完后将检测结果如实填写检验记录表及出具检验报告及发放给相关的部门。(如不合格必须改善后再次复检)。 客诉:品管部接收到销售部的客诉后,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填写品质异常反映单给相关部门,此单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时间针对客诉问题进行分析确认,如果客诉问题属公司原因则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制定解决方案,(包括临时对策、长期对策、预防措施及效果验证)。对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品质部各部负责人对反馈单上的改善动作进行跟进并验证,根据制定的解决方案由销售部传达给客户。 来料入厂 物控通知检验员 品质检验 (检验标准) 检验合格 (检验报告) 检验NG (检验报告) 通知物控 入库 退货 特采/扣款使用部门开具(特采单/扣款单) 通知物控 制程检验 《制程控制卡》 无异常 《品制巡检表》 品质异常 《品制巡检表》 OK 生产 轻微品 质问题 要求改善 OK 生产 严重品 质问题 《 品质异常单》 品质问题关键点 要求改善 OK 生产 NG 停线 成品检验 生产部按批次送检 品质检验 《检验标准》 检验合格 《检验报告》 检验NG 《检验报告》 入成品仓 退生产部返工 返工合格后入库 客户投诉 投诉分析 电话沟通解决 派人现场解决 客户满意 客诉问题解决完成 客诉问题点分析和记录 长期改进措施 客诉结案 收到样品检验通知 取样、制样 样品登记 底样保存 样品检验 填写检验记录 出具检验报告 发放报告单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征求意见稿)》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船型 总长 Loa(m) 船长 L(m) 型宽 B(m) 型深 D(m) 主机功率 系数λ 备注 1 8501型7m 钢质捕捞渔船7.00 5.74~6.01 2.00 / ≥0.32 2 2.20 3 8502型8m 钢质捕捞渔船8.00 6.49~6.80 2.10 / ≥0.32 4 2.30 5 8503型9m 钢质捕捞渔船9.00 7.37~7.72 2.20 / ≥0.32 6 2.40 7 8504型10m 钢质捕捞渔船10.00 8.17~8.56 2.30 / ≥0.32 8 2.50 9 8505型11m 钢质捕捞渔船11.00 9.19~9.63 2.30 / ≥0.32 10 2.60 11 2.90 12 8506型12m 钢质捕捞渔船12.00 10.17~10.65 2.30 / ≥0.32 13 2.60 14 2.80 15 3.00 16 8507型13m 钢质捕捞渔船13.00 11.02~11.55 2.30 / ≥0.32 17 2.50 18 3.00 19 3.40 20 8508型14m 钢质捕捞渔船14.00 11.53~11.99 2.40 / ≥0.32 21 2.80 22 3.20 23 3.50 24 4.00 25 8509型11.98m 聚乙烯捕捞渔船 11.98 10.35 2.70 1.30 ≥0.32 聚乙烯 26 8510型13.00m 聚乙烯捕捞渔船 13.00 11.50 2.50 1.15 ≥0.32 聚乙烯 27 8511型13.20m 玻璃钢捕捞渔船 13.20 11.98 2.80 0.85 ≥0.32 玻璃钢 28 8512型14.85m 玻璃钢捕捞渔船 14.85 11.99 2.50 0.90 ≥0.32 玻璃钢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小型渔船”)标准化船型必

渔船年度检验规范

加强渔船管理,规范渔船检验、许可证制度,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好2008年度渔船证书证件及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特制定即墨市2008年度渔船检验、许可证年审实施方案。 一、“三无”渔船的管理 “三无”渔船无任何证书证件,逃避监管部门的管理,严重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对从事海上生产的“三无”渔船进行严厉查处。 二、渔船检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参加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登记证书已到期,今年渔民应重新申请登记。 参加检验的渔船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并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号灯等安全设备(见附表2),按规范要求标刷船名号,40马力以上中型渔船经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照相存档。 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标刷船名号和船籍港工作,要求必须清晰、规范。 (二)、渔船必须配齐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无职务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配备不齐的,不予签证;各镇(区)渔业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培训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培训考试制度,让渔民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验船人员必须登船检验,严格按照08年度检验项目检验,并根据渔船修造厂提供的《渔船修造质量证明书》中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检验,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2006年我市已为中型渔业船舶配备了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验船人员在登船检验时,要检查单边带电台和气胀式救生筏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核对单边带电台的“电台编号”和“电台天调编号”与签定的《协议书》中的编号是否一致。未按规定要求正确安装的,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气胀式救生筏已到两年检修期,今年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修(具体检修日期另行通知)。 此项工作复杂,工作程序多,要求检验人员抓实抓细,不留隐患。 三、渔业船舶、船员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002年11月20日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渔船及其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因此,40马力以上渔船应参加渔船船体保险;所有渔船船东、船员应积极参加渔民人身雇主责任险和附加医疗险,为出海船员及时投保,年度投保额度每人不低于2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参保时请携带身份证)。另外,对投足保额的保险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将对每人补贴一份(共三份)互保保险(210元)。 四、许可证年审及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范围与原则

广东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并且 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料检验作业指导书模板

来料检验作业指导书 目的:对IQC品检人员的作业方法及流程进行规,提高IQC检验作业水平,控制来料不良,提高品质。 1、实用围:来料进料检验 2、质检步骤 (1)来料暂收 (2)来料检查 (3)物料入库 3、质检要点及规 (1)来料暂收:仓管收到供应商的送货单后根据送货单核对来料:数量,种类及标签容等无误后送交IQC 检验,予以暂收,并签回货单给来料厂商。 (2)来料检查:IQC品检人员收到进料验收单后,依验收单和采购单核对来料与标签容是否相符,来料规格,种类;是否相符,如不符拒检验,并通知仓管、采购及生管,如符合,则进行下一步检验。一般先抽查来料的一定比例(以仓库来料质检标准),查看品质情况,再决定入库全检,还是退料。 (3)检查容: (1)外观:自然光或日光灯下,距离样品30CM目视; (2)尺寸规格:用卡尺/钢尺测量,厚度用卡尺/外径千分尺测量; (3)粘性分别按:GB/T4852-2002、GB/T4851-1998、GB/T2792-1998中方法执行,结果记录于《可靠度测试报告》中; (4)包装完好、标识正确、完整、清晰,环保材料查看是否贴有相应的环保标签,第一批进料时要附SGS 报告及物质安全表及客户要求的其它有害物质检测报告;

(5)检验合格后贴上合格标签,填写《物料检验表》并通知仓库入库,仓库要按材料类型(环保与实用型)及种类分开放置标示清楚,成品料由IQC人员包装放于待出货区。以仓库物料质检标准。 (6)物料入库:检查完毕,要提交《原材料进库验货》交上级处理,并对合格暂收物料进行入库登记。异常物料特《原材料进库验货》批示后,按批示处理。 4、注意事项 (1)要保持物料的整洁。 (2)贵重物品及特殊要求物料要逐一检查。 (3)新的物料需给技术开发部确认。 5、异常处理办法 物料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即时向采购及品管主管反映,录求解决方法,尽快处理。 6、不合格品的处理: (1)IQC判定为不合格时,在产品包装外贴上退货/拒收标签,把产品转移到不合格/退货区域,并报品质主管确认签字后,送采购/生管签名后发到供应商,供应商未在2个工作日回复的报仓库直接作退货处理;如为急料,经品质主管与采购,生管,业务协商后,呈经理审批,按评审意见办理; (2)跟据供应商提供的改善方案,IQC品管员对下批来料改善效果进行确认,并记录结果。 7、材料环保要求管理: (1)原材料必须符合无毒或低毒环保要求,且符合国际环境保护之法律法规要求,每批来料必须符合联昌环境有害物质管理标准之规定,第一批来料必须附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如SGS)及物质安全表及客户要求的其它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并贴有环保标签,按批随货物送达; (2)原材料为环保产品,必须要求仓库单独放在环保区域且要分类保管,贴上环保标签;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8]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

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2、柳州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颁布时间: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劳动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怕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IQC进料检验流程图与说明1

IQC 进料检验流程图与说明 1.原物料来料进厂时,仓储人员随即依据供应商之送货单内容,或客供物料明细表,进行原物料清点。 2.如为进口之原物料时,应依据采购所提供的船务清单内容进行分类清点作业。 3.尤其特别注意来料包装是否有异常破坏情形,如有异常现象应即刻向采购反映,切记要保留现场情 形,用数码相机拍照留档做追溯依据。 1.仓储将原物料清点完毕后,放置于《待检验区》。 2.然后通知IQC 检验。 1.品管课IQC 接到【来料入库通知单】后,至原物料【待检验区】依据通知单内容进行数量的核对。 2.数量经核对无误后,随即进行抽样检验作业,抽样AQL 是依据《检验抽样标准MIL-STD-105E 一般正常检验Ⅱ级水平(单次抽样)标准》作业。具体作业参数见《附件1》。 3.开箱检验时,应注意不可使用非受控的刀片拆箱,必须采用公司利器管理相关规定的受控器物。可以 使用已登记受控的剪刀进行拆箱作业。 4.检验判定标准则依据《品质判定标准》执行鉴定。 5.检验结果填写在《IQC 检验报告》单上,对于要进 行微生物检验的原物料,转交实验室化验人员取样 进行微生物检验,并出示原料检验报告。 6.关于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原物料,填写IQC 检查表,并按照附件2《进料不合格品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IQC 进料检验流程图

附件1; IQC 验货注意须知 1.准备好此原物料的资料。送货单、签办(确认样品)、生产订单、检验器具、品质判定标准、验货报告相关表单。*没有确认样品是不可以验货,必须找业务取得客户或业务签字的样品。 2.验货前先点数。依据送货单上的数据来与实物核对清点,如有错误应即刻修正数据内容。 3.抽箱数的决定。按通标规则,以总箱数开根号加1抽箱。 (也可采取下表方式抽箱数) 4.国际抽检质量标准表 (MIL-STD-105E)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xx0424xx070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xx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各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的落实。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渔业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六条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七条渔业船

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检查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设计单位、修造厂和船用产品生产厂的资格证书;检查渔业船舶的建造、维修质量及执行国家规定情况;检查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适航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八条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九条 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第条 申请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证书;渔业船网工具批准书或者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第一条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授予或者核定 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条渔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技术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条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并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渔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积极协助上级船舶检验机构制定出船长小于5米的渔船检验技术标准,便于规范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参考。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1 XX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精神,并结合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安排,XX渔业船舶检验局德阳检验处对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检查方式 XX渔业船舶检验局德阳检验处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对辖区六个县逐县一一检查。 2、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川渔船检3号文件的要求,检查“检验工作程序、检验工作质量、检验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及证书、渔业船舶上船舶用产品情况”。 3、整改措施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渔民在使用的渔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验处立即以《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文件下发各县,要求完善渔船档案,对不具备安全要

求的渔业船舶不得检验。 4、检查成果 通过此次检查,对全市渔船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全市共拥有渔船425艘,总吨位达268吨,总功率561千瓦;机动渔船48艘,非机动渔船377艘;20XX年实检渔船425艘。 二、存在的问题 1、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健全,全市六个县均未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极大的影响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及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我市渔业船舶大多为船长小于5米的小型渔船,而对于这些船长小于5米的渔船又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或省级相关检验技术标准,使这些渔船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 3、部分市县缺少渔业船舶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4、船员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积极督促和协调筹建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建设及检验队伍建设,争取每个县都成立一个船舶检验机构。 2、全面抓好渔船年检验、登记工作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的落实。 3、积极协助上级船舶检验机构制定出船长小于5米的

产品检验流程图

产品检验控制程序(附流程图) 1 更多搜索AIEIN质量了解

1目的 统一产品检验和控制的流程,确保各部门按照产品检验按照既定要求执行图纸设计、物料采购、质量检验、不合格处理、生产制造,保证产品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检验控制涉及的所有过程。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的生产制造。 3.2采购部负责外协或外购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的采购工作。 3.3质量部负责对内外部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 3.4设计部对内外部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不合格的评审工作。 4工作程序 4.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按抽样频次分包括首末件检验、抽样检验、100%全检。 产品检验按产品类别分样品检验、常规检验。 产品检验按产品来源分源检(供应商)、来料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产品检验按检验宽严度分严格检验、正常检验、宽松检验。 4.2检验流程 4.2.1检验需求 2 更多搜索AIEIN质量了解

质量部根据项目部样品检验需求、采购部来料到货入库需求、生产部生产需求、生产部完工入库需求对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进行检验确认。 4.2.2检验准备 质量部根据检验需求准备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器具,待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 4.2.3检验实施 质量部对入待检库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实施参照《抽检检验管理规定》。 4.2.4检验处置 质量部对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记录和处置 4.2.4.1检验记录 检验活动需对检验信息进行记录,完成后在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上粘贴合格或不合格标签,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或产品需填写《NC通知报告》通知相关部门,并要求责任部门填写《纠正预防8D报告》,质量部负责跟踪改进效果。 4.2.4.2检验处置 检验处置包括接收、挑选、退回: a.判为合格的检查批应整批接收; b.判为不合格的检查批原则上全部退回供货方,特殊情况下与供货方协商,实施检查水平Ⅳ进行挑选; 3 更多搜索AIEIN质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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