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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三国法》讲义背诵提纲-国际法部分

王斌《三国法》讲义背诵提纲-国际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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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民商事才优先) (一)国际法的特点 (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 (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 (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 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 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1.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 (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英语语法讲义

前言 第一章英语的时态 第一节一般现在时的用法 第二节一般过去时 第三节一般将来时: 第四节现在完成时 第五节过去完成时 第六节将来完成时 第七节现在进行时 第八节过去进行时 第九节将来进行时 第二章动词 第一节系动词 第二节助动词 第三节短语动词(动词短语):起动词作用的短语第四节非谓语动词(动词短语) 第三章独立主格 第四章虚拟语气 第五章感叹句 第六章从句 第一节名词性从句 名词性从句一:引导名词从句的连接词 名词性从句二:名词性that- 从句 名词性从句三:名词性wh- 从句 名词性从句四:if/whether引导的名词性从句第二节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一:关系代词引导的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二:关系副词引导的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三:限制性定语从句和非限制性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四:介词&关系词 定语从句五:as, which 非限定性定语从句 定语从句六:关系代词that 的用法 第三节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一:地点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二:方式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三:原因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四:目的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五:结果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六:条件状语从句 状语从句七:让步状语从句 第七章形容词和副词 第一节形容词: 第二节副词 第八章主谓一致 结束语

前言 首先,我们简要讨论一下要不要学习英语语法的问题。 中国目前现阶段主张英语语法可以不学的人往往这样说:“我们中国人,如果智力正常,从小就会说汉语,能遣词造句,没见过哪个小孩先学语法再学话的。再说,英语讲得多了,有了语感,语法还不是水到渠成的事。” 本人个人认为这种实践出真知的说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正确性,不可完全否认。但我仍主张学一点英语语法理论。 语法,实际上就是给你语言整体上的语感(规则),学习语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获得解释语言现象的鱼,更重要的是要让你知道如何用语感去钓语言深层的鱼。 就目前而言,我认为通过学习英语语法,求得对英语的整体感觉非常重要。以前初高中我们只是学习一些语言点,语言现象,最高级的也只是学习了一些独立成块的构词造句,而从没有在空中俯瞰英语语法的脉络和走向,从而造成了盲人摸象,重复记忆,使学生在各个细微的语法现象间迷了路! 英语语法书很多,学习英语语法的方法也不少。但是学好一样东西,根本没有绝对好的方法。如果号称包治百病的医生,要么是庸医,要么是骗子。事实上,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尝试中摸索出适合自己的方法。 归根结底,语言就是规律和例外的组合!!如果两三年内你能把所有的语言规范和所见的语言特例都积累下来,你就是语法精通者! 第一讲英语的时态 在这里我先声明一点,有许多同学都要问,也有许多老师问我,时态是基于动词用来表达英语里的基本时间逻辑概念的高级语法,时态的基础-动词你都没有讲,更别说构成英语句子的名词,形容词,代词,副词了,你讲什么时态?怎么讲?岂不是无米之炊? 在这里大家先明确一点,就是在座的各位都已经不是英语的初级学者,而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不是什么细节问题,而是有没有一个良好的,过硬的基础框架问题! 英语语法里的时态,是随口就说,动笔就有的东西,如果这种基础都不过硬,不管你掌握了多么高深的词汇,多么华丽的句式,都会因为把漂亮的砖瓦错误地放置在了没有根基的建筑结构上,最终都会变成一堆废料! 这就好像盖一栋楼,没有哪个人会说我们先要漂亮的砖瓦,在要稳固百年的混凝土结构!因为都知道,结构不牢固,砖瓦会塌下来砸人!而结构牢固,添置漂亮的砖瓦只是时间和积累的问题! 明白了这层关系以后,我们就正式开始我们的语法课程:英语时态。 在开始讲解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英语一共有几种时态? 英语一共有16种时态:(见表)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包括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国际 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 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 、 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英语口语的学习方法讲义

48 英语口语的学习方法 我国的英语教学很长一段时间里都背着 “哑巴英语 ”的骂名。这一骂名的价值在于它使几乎每个 学英语的人(包括英语教师)都意识到了口语的重要性。在这里我们且不去探讨 “哑巴英语 ”产 生的原因、教师的无奈、体制的弊端等高深的问题,而是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谈谈更为实际 点儿的问题,那就是,有了学习口语的决心之后,我们应当怎么做才科学、才见效。本讲义的 提纲如下,今天只讲第一部分: 1.第一层:纠正发音 2.第二层:音标组词 3.第三层:连词成句 4.第四层:连句成篇 5.第五层:学习口语 口语学习第一层:纠正发音 一、为何要学习音标? 许多人英语学了 “好几遍 ”到头来连 48 个音标都读不出、列不全,当然还有些英语学习者尚不知 道英语共有 26个字母。这说明什么问题呢?首先,英语教师难辞其咎。你没有把音标的事情向 学生交待清楚,你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使学生改变其浓重的地方音,或者是你没有把纠音 的任务当成你的份内之事;其次,英语学习者也脱不了干系。你从没有认认真真地学习过这 个音标,你总想着一口气吃成个胖子,或者是你早早地就失去了耐性。 任何一个英语单词都由音、形、意三部分构成。音标标其声、字母合其形、定义传其意。如果 你只把握了形意部

分而搞不清发不准声音部分,那怎么能够算是学会了这个词呢?语言的主要目的是传达思想的,当思想需要口语来传达时,发音的规范性便开始左右传达的效率了。同时, 发音如写字一样代表着一个人的门面。你写得一手好字,人人都会对你有好感;你说一口流利而标准的英文,既便你的英语整体水平不高,人家也会认为你英语学得不错。 我也见过许多很有语言天分的人,他们知识渊博、思想深邃、词汇丰富、表达流畅、滔滔不绝。美中不足的就是五音不全,语音错误率令人瞠目结舌。就此现象而言,我想说的是,语言以达意为主,你说的别人听得懂,你能保持顺畅的交际便可以了;问题在于这种做法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无奈之举,是以损失交际效果及个人形象为代价的。 学音标的另一个优越之处是能够提高词汇的积累效率。汉语的拼音与汉字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 系,可以说是两种语言系统,所以汉语是世界上最难学习的语言之一;而英语则不同,音标组 合与字母组合之间有相当多的规律可以遵循。我的学生都知道我给他们列出的记词标准:看到 生词便能发出其音,重读不错则不许有错;听到生词便能写出其形,允许有一至两个字母的差错。记单词的顺序在我这里因此就成了先记发音,再通过发音识记词形,最后才是把音形与意通过记忆、运用等方式牢牢掌握住。据学生的反映,这种方法使他们摆脱了每个词写上百八十遍的记词法、记单词不是很累、听力有所加强等等。当然也有负面的反映,有几个小学生向我告状,说他们的英语老师课上考单词是念汉语意思让他们写出英语单词来,所以写得都不好,要是读英语写英语,就准保没问题。 二、选择英语还是美语? 英语音标还有英式与美式之分,这给英语学习者带来了不小的混乱。所以首先我们来谈一下英美音的取舍问题。我国的英语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以标准的英国英语为准绳,因此以前所编著的小初中高及大学教材几乎无一例外的是英式英语的。随着近年来中国英语教育的大转向, 美语教材开始频频出现。这里多少有政治因素在里面,我们且不去谈,只要明白美语在你未来的英语学习中将占很大的部分就可以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还是要先学习国际音标,然后在国际音标的基础上再学习美式音标。因为我的经验证明这样的做法比较简单可行。以后我会给大家列出英美语发音区别的一个 单子供大家参考。至于你是选择说英式英语还是美式英语,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我连自己说的到底是

语法讲义

Lecture 28 Existential Sentence Teaching objectives: 1.Getting to know the structural properties of existential sentences; 2.Getting to know the grammatical relationship in existential sentences; Lecturing: 1.Structural properties of existential sentences: There + be + NP + locative/ temporal adverbial W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s the “notion al” or “real subject” that determines the number in verbs. 2.Notional subject is usually a noun phrase with indefinite specific reference. 3.Predicator in existential sentence includes forms of the verb “be”, finite or non-finite, simple or perfective. Modals and semi-auxiliary can also be used in the predication. There are also semantically-related verbs that can act as predicator in an existential sentence, including “exist, live, stand, lie, come, go, walk, emerge, develop, happen, occur” , etc. 4.Non-finite existential clauses: There to be and there being. There to be, used as prepositional complementation, especially after the word “for”; it can also be used after a certain verbs as object including “expect, mean, intend, want, like, prefer, hate”, etc. There being, used as subject and adverbial. Lecture 29 It-Patterns Teaching objectives: 1.Getting to know types of It-patterns; 2.Getting to know the grammatical relationships in It-patterns. Lecturing: 1. Empty “it” Empty “it”does not refer to anything. It is meaningless and is chiefly used as formal subject in sentences denoting time, place, distance, and atmospheric conditions. And it is also used in sentences denoting a general situation. Besides, it can also be used in some idioms and idiomatic expressions. 2. Anticipatory “it” Anticipatory “it” is used in sentences with a nominal clause as subject or object. To make the sentence balanced, the subject is usually shifted to the end of the sentence, and using formal subject to take its place. This kind of extraposition is more frequent than its natural position. 3.“It” as introductory word of cleft sentences The general pattern of a cleft sentence is: It + be + focal element + that-/ who- clause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 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 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

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这部巨著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并对国际法学提出了主张。著作中提出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快得到欧洲国家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不断地发展,如18世纪形成了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9世纪确立了国际河流制度、中立制度并产生了战争法的新规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当时,国际组织也开始出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欧洲界限。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法主体扩大 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家,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两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因此,国际法律关系从向来为国家间法律关系转为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国际法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变化 国际法不仅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和新的分支,如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而且一些原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如现代海洋法的兴起,现代国际法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5

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 中国大陆驻洛杉矶总领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遭遇车祸案 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中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人全部为中国公民,6人遇难,9人受伤。同车美籍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获悉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核实身份、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总领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开展工作,了解详情,看望伤员。工作组随后赶赴拉斯维加斯,与各有关部门紧急会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遗物,协助伤者认领财物。美国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协助,中国驻美大使馆、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伤者对中国政府的关心和总领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 正式的——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半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非正式——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概念: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特别使团公约》 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中国大陆1975年加入并提出保留。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国家最高代表。 总统、主席、皇帝、国王、苏丹、大公、埃米尔等 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参加国际会议 2.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行政院、国务院、内阁等,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职权: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3.外交部门: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外交部、外务省、国务院(美国) 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关保持经常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合法权益。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国外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能滥用特权,否则主权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其停留。 1967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加拿大进行正式访问时发表的演说被认为支持魁北克省分离主义,是对加拿大内政的干涉,于是戴高乐不得不终止访问。 1987年4月,美国司法部宣布,由于奥地利总统瓦尔德海姆在二战期间的活动,美国将其列入禁止以私人身份进入美国的人的名单。这是比较罕见的一国采取正式行动禁止一个友好国家的元首进入其领土。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的协议,各国依照主权原则自行决定 (二)使馆的职务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于国际法许可之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 外交代表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专员等 2.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3.事务职员: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维修工、清洁工等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 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 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

英语教学法讲义

一、外语教学的四个阶段 1.古典语言教学阶段(1880年前)——教什么(what to teach) 2.现代语言教学萌芽阶段怎么教(how to teach) 重点——讨论方法 3.为什么教(教学目的、教学目标) 4.本阶段(1970年至今) 解决“教谁”的问题——学习的主体 英语教学方法 传统派——语法翻译法、直接教学法、听说法、认知符号学习法——以语言结构为主体,以教师为中心 人文派——沉默法、集体语言学习法、暗示法、全身反应法——认为要从学习者身上找原因 交际法——任务型教学法、活动教学法、自然法 外语教学的今天与明天——1 1.从教师教学生转向教师和学生互相学习 2.从学生被动吸收答案转向主动寻求答案

3.从师生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转向师生灵活进行活动 4.从以教师为主的课程设置向着有学生参与的集体课程设置转 变 5.从孤立、割裂的学科转向互相联系的跨学科内容 6.从检测死记硬背书本知识转向评价学生应用所学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7.从强调课本教学转向利用多种信息资源和生活经验补充书本 8.从把学生看做由教师进行信息处理的接收器转向把他们看做 与教师共同进步的伙伴 9.教学环境发生变化:从教师做决定、期待学生去执行决定转 向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 当代课程的发展趋势 9.教学环境发生变化: 二、-----外语教学研究发展的趋势: (1)从语言学理论上讲,指导外语教学的语言学理论从结构主义转成了功能交际主义; (2)从心理学上讲,从行为主义心理学转到了认知心理学; (3)教学重点从注重语言形式到注意意义和功能;

(4)教学模式从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 (5)学习方式从被动学习到自主学习; (6)从评估方面看,原来强调客观测试,近十年强调主观测试;(7)授课方式从面授到多媒体的,甚至远距离的同步学习。 2------国际学术背景:2------国际学术背景: (1)研究对象从客体逐渐转向了主体——客体:语言、教材、教法、老师等;主体:学生 (2)支持外语教学的理论从普通语言学一种发展到了多个学科;(各种语言学) (3)技能教学转向内容教学; (4)从劳动密集型教学到高科技密集型教学、从过程管理到目标管理; 3------教师应处理好的六大关系之一:(六个矛盾) (1)知识与能力的关系;(讲不讲语法要看学生的需要,没有知识的能力是无源之水,把知识转化为能力,达到知识与能力的平衡) (2)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强调发挥学生能动性,老师的知道也很重要。传统三步式:三P:presentation,practice,prodution,老师做第一个p,做好了学生才能做好后两个); (3)结果与过程的关系;(输入假设理论。)。 (4)句子与语篇的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公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英语教学法》讲义

《英语教学法》讲义 SYLLABUS CONTENTS 一、外语学习论 6课时 二、外语教学法流派介绍 6课时 三、《新课标》解读 3课时 四、任务型教学理论与实践 3课时 五、英语教师应具备的素质 2课时 Course Requirements: 1.attendance (30%) 2.class performance(10%) 3.final exam(60%) 主要参考资料: 1、张正东:《外语教育学》。科学出版社,1999年。 2、张正东、李少伶:《英语教学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张正东、杜培俸:《外语立体化教学法的原理与模式》。科学出版社,1998年。 4、胡春洞:《英语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5、王才仁:《英语教学交际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6、胡春洞、戴忠信:《英语阅读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7、高兰生、陈辉岳:《英语测试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8、聂希庸、曹宝健:《中学英语教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 9、程晓堂:《任务型语言教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10、田式国:《英语教学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11、宋桂月、金莺:《英语课程标准教师读本》。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鲁子问:《中小学英语真实任务教学实践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 13、梁祝、卢福波:《小学英语新课程课堂教学案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14、程可拉、刘津开:《中学英语任务型教学理念与教学示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5、张玲棣:《高中英语课堂教学设计与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16、于勇:《中小学课堂教学技能训练》。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 17、顾曰国:《英语教学法》(上下)。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8年。 18、王蔷:《英语教学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19、王蔷:《小学英语教学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20、肖惜:《英语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简明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21、罗少茜:《英语课堂教学形成性评价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

1 国际法讲义导论

国际法 教材: 1、马呈元主编:《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2、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2007。 4、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其他参考资料: 1、《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国际法学会 2、《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奥本海:伦敦经济学院讲师,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 第九版:詹宁斯(国际法院法官、院长) 瓦茨(英外交与联邦部) 网上资源: 1. 美国国际法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9586474.html, 2. 欧洲国际法期刊: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9586474.html, 3.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9586474.html, 4、联合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9586474.html, 1、导论 2、国家论 3、领土 4、个人 5、国际争端的解决 6、分论:条约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人权法、 战争法、人道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厚——薄——厚”读书法 2013年本校考研初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40分):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 2013年复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方向 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分论(战争法除外) 第一节概述 参考书目: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单项选择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 A.国际人权原则 B.不干涉内政原则 C.华盛顿原则 D.仲裁原则 3.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 A.使国际法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A) A.中、印、缅三国 B.中国 C.印度和缅甸 D.中缅两国 5.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说法比较正确的是(D)。 A.人类理性说 B.国家之间的势力均衡说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说 D.国家间的协议说 1.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2.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A)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 5.甲、已两国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条约哪个一般不继承(C)。 A.甲、已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已两国间的界河使用协定 C.甲、已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已两国间的界湖水分配协定 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1300多万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2.北冰洋面积约有(D) A.1300万多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3.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称为(C)。 A.先占 B.割让 C.时效 D.添附 4.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 B.天文划界法 C.自然划界法 D.混合划界法 5.1955年首次南极会议的参加国美、英、法、日等(C)。 A.10国 B.11国 C.12国 D.15国 1.1702年荷兰著名的法学家(B)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 B.30海里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 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6.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A)。 A.240海里 B.350海里 C.240海里 D.360海里 7.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开发资源自由 D.建立法律之自由 8.(D)不能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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