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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5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

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结果。

第七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八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方式进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

(二)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已经省厅批复。

(三)调入方的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第九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方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提出节余指标调剂申请,明确调剂指标数量、产生节余指标对应的增减挂钩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发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

(三)调入方参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报批建新实施方案前,与调出方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数量、价格等事宜,并签订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四)调入方通过指标调剂平台提出指标调剂申请,明确指标调剂数量和指标来源,附具与调出方签订的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五)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和省厅网站发布指标调剂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指标调剂双方的基本信息、数量、价格、对应项目信息。

(六)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签订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入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将流转资金划转给调出方,可根据协议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调剂资金,保障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调出方需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数量、申请确认文件、项目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调出方。

第十条调入方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规划。

第十一条调入方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申请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调入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指标。调入的节余指标严禁转让。

第十三条调出节余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不得撂荒、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载明节余指标产生、调入、调出、使用等情况,要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现势性。省土地整治中心适时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调取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予批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调入方再次流转节余指标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

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 (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 1 )。自然资源部汇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资源部,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统 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 (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管理,进行年度核算。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务合并,统筹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已确认的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它计划指标配合使用;已核定的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满 3 年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扣回未完成部分对应的调剂指标和资金。 (四)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省份调出节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在监管系统中做好备案,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 三、节余指标调剂监测监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5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

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结果。 第七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

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努力创造保障和促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 正确把握基本要求。各地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推动、规范运作、民主公开、量力而行。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防止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坚决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试点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远郊有条件的集中民居新村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以保障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省级要编制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报部批准实施;市、县要编制好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区、市)审批,报部备案。今后,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包括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中的增减挂钩项目在内,将以地方增减挂钩规划、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称贫困县)在省内跨县域有偿调剂节余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管控,总量控制。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节余指标应当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城乡建设需要,确有节余的方可跨县域有偿调剂。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把握节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有效推进拆旧区土地复垦利用。 (四)统筹协调,重点倾斜。淮河行蓄洪区贫困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当年拟退出贫困县序列的县优先调剂。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出方为贫困县人民政府;节余指标调入方为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调出节余指标的县,同时相应减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调入节余指标的县,同时相应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减少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日常工作;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标调剂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调剂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自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一)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涵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地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就是将农村低效、空闲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去。概括地说,就是“拆、还、垦、建”四个字。“拆”,把空心村、空置屋、废弃工矿、砖瓦窑等拆除搬掉;“还”,对被拆迁的妥善安置,特别是搬迁农民的住宅用地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还建;“垦”,将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优先复垦成耕地,也可以复垦成其它农用地;“建”,将节余的面积(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发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全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了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

号);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部署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等5省(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参与试点的省、市已达到27个。从全国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已探索出了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2011年7-8月份,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各省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整改,全国各地增减挂钩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目前,全国增减挂钩工作开始进入了有序开展、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轨道。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湖北省大部分市州先后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我市是湖北省第三批增减挂钩试点地区。 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中央、部委出台了如下文件:(1)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2)国发〔2010〕47号《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3)国土资发〔2005〕207号《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为切实做好X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XX〕138号)、《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以破解城镇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等问题为导向,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推动农村“空心房”和建设用地整治,助推脱贫攻坚,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六大攻坚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安排、规范操作;自愿合法、维护权益; 政府主导、乡镇主体;主管部门牵头、责任单位协同;市场运作、循序推进。 二、立项条件与区域设置 (一)立项条件 全面查清农村“空心房”整治中符合要求的地块情况,与其他废弃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或年度变更图上为建设用地。 2•复垦潜力大,复垦地块面积不小于2亩,坡度小于25度。 3.拟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农用地相连,选址合理,不得“开天窗”。 4.已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群众支持。 (二)项目区设置 以符合条件的拆旧地块为基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区及其实施规划,报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立项。 (三)建新区设置 在取得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项目区相应地块按规划方案进行拆旧复垦,经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核验后再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编制建新方案,建新区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返还乡镇。在保障满足本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按规定在省域或跨省流转,由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情况。建新地块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投集团公司、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增减挂项目建设的日常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请

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一: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7)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为搞好我市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增减挂钩指导思想、目的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从缓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出发,以满足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服务于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逐步建立和谐发展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良性循环体制。 (二)编制目的 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城镇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编制任务 在全市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深入分析项目

区农村建设用地基础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规划方案的主要任务有: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确定规划期间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目标和方针;根据项目区划分原则,分期分批合理划定和安排挂钩项目区;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划目标测算预期投资成本,提出资金筹措;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增减挂钩工作原则和依据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2、认真落实增减平衡的原则。增减平衡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一条刚性原则,每个项目区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一律不得突破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符合。建新地块占用耕地数量小于拆旧地块复垦耕地数量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每个项目区的规模不得大于500亩。 3、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当地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区开展工作,通过示范,先易后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4、依法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必须依规依程序报批,项目区选址布局要实行论证、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12.27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 域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应充分协商对接,对调剂指标规模、调剂资金总额、调剂指标拟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后,分别提出调剂节余指标需求、填报调剂节余指标需求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同步函报自然资源部。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完成拆旧复垦验收后,应将复垦地块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地类变更,并将矢量坐标等按要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

备,确保“数、线、图”一致,填写调出节余指标验收统计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节余指标核定申请。同一年度调剂给同一省份的节余指标,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核定。格式文本和样表详见附件3。 三、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可按照国家核定的节余指标实施建新。调入节余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也可与其他计划指标配合使用。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旧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防止撂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适时跟踪督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背景下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评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背景下的节余建 设用地指标评估 摘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作为城市开发项目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之外的另一种补充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其本身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节余的低效建设用地指标。由于地区发展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然而部分区域发展则存在大量低效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将发展较慢的区域的低效用地复垦腾挪出指标,从而挂牌转让给急缺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域,实现范围内建设用地动态平衡、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概念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措施。” 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概述 (一)建设用地指标分类 建设用地指标来源主要来源分为新增和存量。新增是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意味着其他用地向建设用地转换。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表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理解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设中进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取得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本质上意味着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减少、建设用地的增加。2023年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中第七

条明确,“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 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 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 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坚决杜绝擅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破坏自然和历 史文化遗产资源等各类建设行为。” 存量则是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复 垦等手段,对建设用地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保持总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变。 (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处 在大型项目落地建设之前,我们首先要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项目所占范 围属于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否则需要对用地规划进行调整。在确认土地用途满足后,需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查询,若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则可以直接进行开发,无需购买土地指标。若项目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农 用地(包括耕地、其他农用地等),就需要履行农转用报批程序,该过程中涉及 要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由于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必须大于建新地块,通过增减挂钩可能导致 产生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作为城市开发项目计划内新增建设 用地指标之外的另一种补充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 综上,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因此,在部分区域高速发展及确保项目落地过程中, 往往存在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到限制,往往通过存量 三、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评估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法和剩余法开展土地价值评估。然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为虚拟资产,不存在实物 状态,往往不适合采用收益法和剩余法进行评估。同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主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 孟凡荣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2-16 | 作者: | 来源:规划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 来源:和说投融 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本文对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沿袭进行了梳理,并对涉及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进行了介绍,相信看过本文,大家再也不会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概念释义 在实践中,建设用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用的情况,如“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在特定期限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的规模指标。 第02章指标分解及新增指标的趋势 首先,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方案,确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征年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约束性指标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区县;其次,各地方政府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控制,之后每一年,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最后,在每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县以上地方政府对本地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动态管理。 第03章破解指标限制的手段 由于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及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日趋收紧,对具体区域来说,如何获得足够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供应城市的扩容发展,则越来越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两大类,即增量与存量。 首先从增量入手,即常规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践中一般称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同),但土地本身属于存量资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属于增量),新增建设用地一般意味着其他用地(“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此处的其他用地主要指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设用地的转换,而我国又“对耕地实行特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18年第09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7月13日 附件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收取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对于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原则上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央财政下达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经费标准,即“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章资金下达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吉财预〔2019〕949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财预〔2019〕949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8日附件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四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的实施期限为5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的实施期限为2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对市县分配下达支出预算。

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附件: 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 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具(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守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控风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呼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不搞强迫命令。 (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拆旧区复垦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精准扶贫,封闭运行。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规定,确保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和耕地复垦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第五条编制、修订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落地空间。 第六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保证本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规模。 规划空间确实不足的,经使用和产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对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项目报批和实施管理 第七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对生和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 第八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拆旧复垦地块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提出项目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请,按《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项目区实施规划除包括《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外,还应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地类、区位等情况。 第九条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区实施规划。建新

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

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 〉方案一: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为搞好我市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增减挂钩指导思想、目的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从缓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出发,以满足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服务于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逐步建立和谐发展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良性循环体制. (二)编制目的 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城镇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编制任务 在全市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深入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基础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规划方案的主要任务有: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确定规划期间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目标和方针;根据项目区划分原则,分期分批合理划定和安排挂钩项目区;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划目标测算预期投资成本,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增减挂钩工作原则和依据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2、认真落实增减平衡的原则。增减平衡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一条刚性原则,每个项目区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一律不得突破拆旧地块的总面积,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数量不得少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符合。建新地块占用耕地数量小于拆旧地块复垦耕地数量的剩余部分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每个项目区的规模不得大于500亩。 3、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当地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区开展工作,通过示范,先易后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4、依法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必须依规依程序报批,项目区选址布局要实行论证、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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