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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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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10.1.1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10.2.4.1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11.4.1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 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 (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 (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 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

住宅小区总平面设计应注意的相关规范

住宅小区总平面设计应注意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 一基地出入口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 条×°;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 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⑵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⑶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⑷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⑸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⑹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69条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二、基地内道路和消防车扑救场地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 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 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 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 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 高操作面。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⑵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⑶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⑷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⑸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 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港口工程规范一览表

?港口、水运工程设计规范一览表??ID 编号名称? 1 JTJ200-95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 JTJ/T204-96 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3 JTJ206-96 港口工程制图标准? 4 JTJ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5 JTJ213-98 海港水文规范? 6 JTJ214-98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7 JTJ220-98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8 JTJ221-98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9 JTJ332-98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0 JTJ225-98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11 JTJ226-97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12 JTJ231-9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13 JTJ202-87 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14 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15 JTJ232-98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16 JTJ233-98 海崖与河口潮流泥沙模拟技术规程?17 JTJ301-88 波浪模型试验规程(试行)?18 JTJ286-90 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19 JTJ/T239-98 水运工程土工织物应用技术规程?20 JTJ240-97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1 JTJ241-98 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2 JTJ203-94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23 JTJ250-98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24 JTJ254-98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25 JTJ/T256-96 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26 JTJ/T257-96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7 JTJ/T258-98 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28 JTJ/T260-97 港口工程粉煤灰填筑技术规程?29 JTJ/T261-97 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30 JTJ267-98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 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 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 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 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 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 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 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 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使用范围 回旋圆直径(m) 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 2.0L 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2.5L 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1.5L 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4.3.3中的基本标准和复核标准分别计算,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4.3.3 基本标准复核标准 计算水位超高值 (m)计算水位 超高值 (m) 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1.0~1.5 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 极值高水位) 0~0.5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4.3.5-1)和(4.3.5-2)确定。 4.3.6*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4.4.4*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4.4.5 油品及其他危险品码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4.5.8* 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

总平面设计说明

2.1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2.1.1国家、深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2.1.2深圳市规划局、国土局提供的本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及依据。 2.1.3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场地的地形图及实测部分周边市政管线资料。 2.1.4本工程采用深圳市独立坐标系统,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2.2场地概况 2.2.1建设用地原为南山文体中心影剧院,南山羽毛球馆,南山乒乓球馆等用地,现已完 成拆迁工作。 2.2.2建设用地形状呈四边形,东西长约220米,南北宽约180米,总用地面积为39587 平方米。

2.2.3场地周边市政设施比较完备,四边市政路均已施工完成。东侧为南山大道,红线 宽度为40米;西侧常兴北路,红线宽度20米;南侧荔园西路红线宽度30米;北 侧红花路红线宽度19米。场地南侧紧邻已建的南山图书馆和南山艺术博览馆。周 边四面临街,交通条件发达、地理位置优越。 2.2.4场地地势较为平坦,东北部最高处标高7.50米左右,西南侧最低点标高约 3.90 米,落差2.60米。地势及地质条件较好,适宜本项目的建设。 2.3总平面布置 2.3.1本项目共有三个场馆: 2.4交通组织 2.4.1用地四边均有市政道路,且互相连接成环形。非常有利于人流及车流的组织。所 以场地内部除满足消防紧急道路的要求无需再设车行道路。 2.4.2项目车行入口分别设在北侧红花路和西侧常兴北路上,通过很短的引道可以迅捷 的进入地下车库,并在西侧的车行出入附近设有大巴车停靠点。 2.4.3本项目场地内实现完全人车分流,并留有足够的疏散场地和活动场地,三栋建筑 的主要人流出入口也面临市政道,人流和车流的流线都很迅捷有效。 2.4.4根据消防的需求,在场地的内部设有三岔紧急消防车道和周边市政路结合起来之 后,各栋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道均为环状道路,且相邻的建筑之间都有穿越的消防 通道。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 0. 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 0. 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 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 0. 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设施对 生产的影响。 第1. 0. 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 计方案。 第1. 0. 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附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第2. 0. 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 0. 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 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 0. 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保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 较,择优确定。 第2. 0. 4条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 0. 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 0. 6条散发有豁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全年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企业Industrial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工业站Industrial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 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略)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 4.3.3 有掩护港口的码头前沿高程为计算水位与超高值之和,应按表,并取大值。 码头前沿高程表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现场(通用)1、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2、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3、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 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 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 伏,室外220 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 米,室内不低于2.5 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 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4、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5、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6、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7、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8、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2 9、移动梯台应符合: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10、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11、设置用发电机房。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柴油发电机的环境温度及柴油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超过75℃(E 级)、转子不得超过80℃(B 级)。12、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2)拉线事故开关;(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1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14、使用表压超过0.1MPa 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15、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16、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1)限位器;3 (2)缓冲器;(3)防碰撞装置;(4)超载限制器;(5)连锁保护装置;(6)轨道端部止挡;(7)定位装置;(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17、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 2 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18、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19、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20、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1、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22、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 23、设置的CO 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24、压力容器应满足: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25、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 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 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 (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 (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

GB50187-2012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 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 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业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2.0.5 功能分区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 运输线路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 管线综合布置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 绿地率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 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 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 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建筑总平面图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总平面设计内容 (2) 一、设计说明书 (2) 二、设计图纸 (2) 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图设计内容 (3) 一、设计说明书 (3) 1、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 (3) 2、场地概述 (3) 3、总平面布置 (4) 4、竖向设计 (4) 5、交通组织 (5) 二、设计图纸 (6) 1、区域位置图 (6) 2、总平面图 (6) 3、竖向布置图 (7)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总平面设计内容 (9) 一、图纸目录 (9) 二、设计说明书 (9) 三、总平面图 (9) 四、竖向布置图 (10) 五、土方图 (11) 六、管道综合图 (12) 七、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3) 八、详图 (13) 九、设计图纸的增减 (13) 十、计算书 (13)

方案设计阶段的总平面设计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住址、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二、设计图纸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角点的坐标和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要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是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一般情况下,做到以下深度即可满足常规要求: 场地区域位置图:大城市应包括城市位置的区域位置; 现状图:拟建主要的建筑物的名称、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控制标高。 场地内外主要交通道路图:也可分为道路广场图和交通流线分析图; 绿化图:也可分为绿化布置图和路滑景观分析图; 竖向图、管网图(可以不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工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4053.1--93 固定式钢直梯 GB 4053.2--93 固定式钢斜梯 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GB 4053.4-- 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389--86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 6527.2--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 8197--87 防护屏安全要求 GB 8702--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10434--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 10436--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 12158--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561.1--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5626-1995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 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2--93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解读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 一、交通运输部2014年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规定中给出了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定义(详情见附件1):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2013年11月12日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在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95-2000<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形成),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描述了关于船舶吨级及特征船型参数: A.0.1条描述:根据国际航运会议常设委员会和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以及港口规划设计和营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以载货量为主的船舶(杂货船、散货船、油船、货物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等)以载重吨(DWT)为统计标准,……;对于以载货容积为主的船舶(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客船和渡船等)以总吨(GT)为统计标准…… 如下截图: 1、油船表A-3 2、客船表A-11

如上两截图中,油船的船舶吨级为DWT(t),如3万吨级为载重吨27501—45000载重吨的船舶;客船的船舶吨级为GT。同时油船船型尺度特征值表中也给出了3万吨级船舶参数:总长163-209米,型宽24.5-32.3米。 三、船舶总吨、载重吨定义: 1、船舶总吨, (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 1、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 满载排水量 -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主编部门: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7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邮政编码:43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年6月 第一章总则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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