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1.落实审核主体。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

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 (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如何操作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时的记录活动。 第三条民政局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下列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现场进行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活动;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执法的单位(人)名称(姓名)、执法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执法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执法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八条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执法记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场所; (四)检查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必要时,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 (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 (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 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消防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消防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时记录消防执法过程,自动传输执法音像信息。无法自动传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手动上传。 第二章文字记录 第五条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者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形式对消防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六条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检查、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的,制作现场笔录; (四)实施火灾现场勘验的,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火灾调查报告; (五)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 (六)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七)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的,消防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义务的,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记录,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依法作出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要求制作执法决定文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 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

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 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

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第五条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一般规定第二章 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稿工作规范方案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要求 一、概述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对具体社会事务进行处理并对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背景 1.执法环境复杂。不配合执法,拒不承认违法行为,威胁、暴力抗法。 2.依法履职不到位、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大量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 3.原有执法方式难以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行为、动态掌握违法行为过程,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发生纠纷、争议时无据可查。 4.原有记录方式,难以对执法全程进行客观、全面的记录,难以全程留痕、可回溯。 (三)目的 1.通过程序控权,实现行政程序正义。 2.通过自我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提升执法公信力。 3.通过固化证据,保障行政行为与程序合法。

4.通过情景再现、信息共享等,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政策依据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1.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2015年12月27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第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3.2016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 4.2016年7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卫监督秘[2016]350号) 5.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6.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 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

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同时,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更新公开信息。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此外,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做到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总结 根据《xx省运输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管理办法》和《xxx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路政执法的“痕迹化”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开展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视频音频规范化使用、管理工作,我处制定了《xxx市公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将开展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行政执法中程序问题明显减少,办案质量逐步提升,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执法不文明、不规范行为,及时收集、固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减少了执法争议,维护了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群众满意度,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解决路政化管控“最后一公里”操作难点,我处率先在市区路政大队进行单兵执法装备试点。全面启动移动执法终端系统试运营工作,实现一线执法人员及各科室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全覆盖,极大提升路政“路网双向”管控效率。 “引进型单兵作战系统”的远程指挥、执行作用凸显于两个方面,一是跨区域的案件协作,二是复杂执法环境下的证据保全。一旦现场发生突发情况,通过4G信号传输通道,单兵系统将现场视频实时传输至系统终端,“管控”科室可以直接采集录制现场影像,可直接视频并与现场互动,即便硬件设备丢失损毁,证据依然可以保留在后端;

电子定位地图对案件发生地准确定位。遇突发事件时还可启动告警功能,向后台发出协助呼叫,多方建立双向语音通话,帮助指挥人员快速掌握案情、快速向全员下达调度指令、快速作出判断,并快速完成突发应急事件管控。目前,市区大队的单兵系统网络中心已完成与市公路管理处网络平台的衔接互动测试,通过该系统,路政部门可将路政执法由“路上”转战“网上”,完成执法工作的全天候、全方位的“路、网”双向管控,搭建起集约执法、高效执法的平台框架。该“单兵设备”相比较原“执法记录仪”更能提高路政执法的精准性。 二、存在问题 我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各单位设备老化导致现有设备不能完全满足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要求;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与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尚有差距,亟需进行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市局及相关部门争取资金解决设备问题,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强化督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严格执法责任,实现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在行政执法活动各个环节实现无缝对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内容仅供参考

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1.落实审核主体。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

浙江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第八条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投诉、举报受理;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四)实施抽样取证; (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七)举行听证; (八)文书送达; (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文化市场政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相片、语音、音像制品以及相应的说明等记录信息资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记录信息由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第四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应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由执法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将在执法活动中统一归集,其中照片、摄像、录音等音像资料应进行整理,并注明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员姓名、密级、时长和编号等内容。 第六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由执法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将形成的全部信息交执法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立档。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要填写目录清单,移交归档的信

息资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归档的音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确认运转正常、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归档。 第七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由专门负责保 管的工作人员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装订成册,填写目录,以便检索和查阅。根据信息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使温度、湿度等满足妥善保存条件。文字档案和音像档案可以分类保管,也可“一事一卷”统一保管。保管时注意保持声像载体和文字载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使用。音像档案要做到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损毁现象,要及时进行补救和技术处理;照片如发现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八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使用按照档案管理 规定程序进行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城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

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配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在受理接待室、违章处理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者网格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