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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

点、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以xx省xx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此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数为例,XX年共收案190件,结案186件;XX年共收案203件,结案207件;XX年共收案221件,结案213件。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1、被告主体多样化。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组织边界清晰,主体地位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它们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也较好把握。然而,当人民公社解体,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骤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模式,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为被告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甚至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在以村为被告的案例中,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也有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的;在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时,有以村民小组为

被告的,有以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

2、案由多样化。

有的村或村民小组并不将全部土地征收补偿费一次性分配完毕,而是分数次进行分配,且分配项目不清。所以案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写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有的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款纠纷作为案由,还有的称之为土地征收费纠纷,另外还有土地安置补助费纠纷、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村民资格认定纠纷、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费纠纷等等各种案由。

3、案件类型多样化。

此类纠纷的案件类型也是复杂多样。在我市两级法院XX 年所受理的221件案件中,按照原告身份统计,农村姑娘非农业户口的丈夫未分配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87件,农村姑娘嫁农村户口的丈夫但因各种原因其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 64件,入赘女婿及所生子女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与分配的有15件,丧偶或离异后续娶的妻子户口已迁入但没有享有分配款的案件有7件,离异后女方未迁出户口但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30件,随改嫁的母亲或入赘的父亲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的子女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4件,大中专在校生因户口已迁往学校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11件,为了能婚嫁等原因向集体组织书写了不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保证书现

又起诉要求分割的有2件,男方入赘到女方处且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双方离婚,男方再婚后的妻子户口又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后未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有1件。从往年所受理的有关情况看,还有义务兵、外来户、独生子女、征地过程中死亡人口、回村退养退休人员、胎儿、新生儿、服刑人员、现役军人、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等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未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的情况。

图二:XX年度xx市两级法院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类型统计表

4、裁判结果多样化。

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是各不相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前,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中止审理;有的在受理后以各项补偿费用没有具体细化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予以判决驳回。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有的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其中60%为安置补助费,原告依法享有分配,40%为土地补偿费而不能分配;有的判决原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该全额享有。

5、原告取证难。

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协

议由村出面签订,有的由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出面征订,且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也没有进行细化,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方面的资料,无法确定被告。相比较而言,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究竟属于土地补偿款还是安置补助费或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款不清楚,仅凭已经分配到该款的一些村民的证明起诉,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6、执行难。

一般来说,这类纠纷中的分配方案,多数都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执行这类案件,涉及具体个人经济利益,多数村民情绪对立,而且村委会不配合,甚至煽动群众围堵执行人员。有的地方征地款、补助费已分配完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此类分配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

二、此类纠纷形成的原因

该类纠纷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户籍管理中出现了种种新情况,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规定不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收机关乱作为、操作不规范,村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因素。

1、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

由于耕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尤其在农业税减免后,土地就是财富的观念已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农民已经把所承

包的土地看作是赖以生存的必要的生产资料,因此是寸土必争、寸金必争。失地又得不到补偿款的农民往往认为已方有理,胜诉可能性大,期望值高,加之对司法权威较大的法院判决有认同感,导致大量纷争诉至法院。

2、户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参与分配、享受待遇,须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拥有为前提,有了成员资格,才能享有成员权。而这种成员权的取得与丧失均以户籍的存在与否为转移。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前边界十分清楚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制度转型中,农村户口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户籍制度倾向于松动,有的乡镇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管理起步晚,户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没有很好统一,致使许多应归档的户籍材料,长期分散在经办人手里,造成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给法院调查取证带来了不便。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情况是:人户分离现象。如结婚后居住工作在配偶所在的村,但是户口未迁入的;城郊农村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户口虽属于本村农业户口但本人在外已经有了固定工作,并已经享受了城镇职工统筹待遇的;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多年不回村的;还有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等等。非农业户口问题。如走关系找门路农转非的;用钱买非农户口的;作为对村干部奖励转非农户口的;国家征收土地转为非农户

口,由于不能安排工作仍在原村劳动的;离退休回村人员等。另外,近年来,国有企业内退和下岗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回到家乡农村生活定居;还有,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使相当一部分农民淡化了户口观念,结婚不转户口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应对上述户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各地法院在认定成员资格时都感到十分棘手。

3、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农村毕竟是一个乡土社会,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被大打折扣,大量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由于没有承包地而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剥夺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妇女大量存在。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使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今国家征地给予补偿了,一些外出打工者,或父子、弟兄、母子土地又同在一本使用证上,却被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引发纠纷。还有一类情形,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有一部分农民举家外迁,户口留在本村组,二轮土

地承包时外迁农民的土地由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其他农民,但使用者的姓名仍是原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农民。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讨论决定将补偿费分配给实际使用者,现在返乡农民拿着土地证向村组讨要补偿款引发纠纷。推究这些纷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还是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4、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将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文件规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有的村组干部将征地补偿款作为捞取钱财的好时机,利用手中掌握的一点点权力,在分配上打主意,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村组民主制度不健全,少数干部说了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髓就是“四个民主”。而这“四个民主”在农村一些地方远远没有落实。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一手遮天,不知何为民主。村委会选举要体现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图,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成了村干部。这些人上台后,想的不是为村民谋利益,而是个人如何捞钱。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大小事由村干部说了算。有的村根本没有民主监督组织,即使有也形同虚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具体地规定了公告的内容。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了规范的重大村务决策程序并且要求: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这些规定和要求没有得到贯彻,也就谈不上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法律规定不完善。

针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有不少法规条文进行规制和指引。具体而言,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规主要有三:一是《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该文件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三是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于政策制定部门不同,侧重点各异,条文之间明显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作为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应该依据哪条或哪个部门制定的法规作为处置征地补偿费的准绳?进而言之,在土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原则下,征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如何分配?现行法规既无罗列性的说明,又无限制性的规定。在法规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得各自依据本村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正是由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的混乱,为失地农民频繁上访缠诉埋下了隐患。另外,现行法律对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能解决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也是引起农民诉讼的原因。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限制了失地农民以补偿费过低为由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规则,导致在土地问题上有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失地农民,其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6、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

农地征收和转让,政府和开发商是主导,农民及其所属集体是被动的接受者。在实施过程中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政府)和企业三方主体发生关系,农民往往被搁置在一边。据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则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5%~20%,农民仅占5%~10%。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严重不合理,征用农民的土地收益格局是农民仅占5%~10%,成本价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政府与民争利,农民得不到足够补偿。但就这么一点微薄的补偿款,被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挤占等非法手段占据后,农民实际能拿到手的就更少甚至根本拿不到。

7、征收机关乱作为、操作不规范。

土地征收价格与巨大的土地出卖价格和潜在收益形成很大反差,导致政府违法乱征地相对普遍。我国在建设用地审批上存在不少漏洞,违规圈地事件屡见不鲜。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至XX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近七成是政府行政方式征占的。另据浙江农调队的调查,95%以上的失地农民没见过任何公告、文件、手续,85%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村民大会,70%的农民不清楚具体的征地费数额。在这

种征地程序混乱的情况下,农民权益受到了很大伤害,同时也为一部分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提供了许多便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公然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以各种名目截留、挪用、拖欠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层层剥皮到基层所剩不多,再被村组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引起诉讼成为必然。有的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认为“剜到篮里就是菜”,能得多少是多少。尽管到手的没有政策规定的多,也不再深究。不愿忍气吞声的村民们找县、乡政府处理,县、乡政府自身有问题无法向群众交待,往往以以后处理为由搪塞,推三拖四,使农民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感,大量纷争诉至法院。

8、村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诱发因素。

农业户籍和成员权也不完全是封闭固定的,其可因迁入、迁出、出生、死亡而取得、变动和丧失。如因婚姻嫁娶、生育等新增人口的村民待遇问题;嫁城妇女及其子女虽因户籍政策不能迁入城市,却长期生活在城市,其村民待遇应否保留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因法无明确规定,或因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或因各地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而变得纷繁复杂,随时都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形成诉讼。这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因村民迁入、迁出引发的争议。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是比较突出

的社会现象之一,往往会引起纠纷,这些土地被收回而无法享受补偿费的村民,就会与村委会产生争议;第二类是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间,应该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出生、死亡的村民,原则上不进行土地调整,确有必要者,在5%的机动地中进行解决。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已无机动地可予调整,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家族势力较大的重新组建家庭的年轻夫妇及其子女或者新增农户,村组干部迫于其压力往往不得不将一些弱势家庭或者已亡者的耕地转包给他们耕种,在土地征收后这些弱势群体因得不到补偿款从而引发纠纷。

三、解决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也是农民的迫切愿望。而由征收土地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则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问题,既要从眼前农民生活需要出发,又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来考虑,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大量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来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的继续产生,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

1、健全户籍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户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户一致,户随人走,迁徙自由。当然,并不是绝对的迁徙自由,而是对于那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作为准许其在当地落户的基本条件。如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即对于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已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等的,其户籍应迁入当地,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为新的户籍所在地等等,既有利于户籍管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对于法院管辖也更加明确合理。

2、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确认农村各类组织的法律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应着手对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确认工作,并颁发相应证、照。村民委员会作为具有独立完整财产权利的法人实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权;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发包、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实现其所有权。在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制社的基本财产,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的管理者

经营管理,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股东权益,从而使农民不致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收益权,从而延续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效地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对于土地补偿费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分配到农民个人,而且也无法追回,因此,是否能够私分,是否必须用于生产或安排再就业,都值得商榷。

3、单独制订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对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应单独对土地征收及补偿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限制土地征收权被滥用,严格以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者具有公共利益作为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收和其他目的征收,并据此执行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公共目的征收的补偿可以由法律或者政府定价,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农民的生活安置、相邻土地的损害以及地上作物、建筑物的损失。细化补偿的项目,扩大补偿的范围,实行可得利益补偿和土地附属利益补偿原则。征地补偿项目应具体和统一。可喜的是,xx省今年已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省辖市范围每亩不得低于3万元,县以下范围每亩不得低于2万;明确了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被征地户不得

低于80%。

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对失土农民应予办理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应当协助安排工作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功能。

5、完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

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及操作程序不尽合理也是导致农民情绪激动,不断诉讼、上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确立兼顾国家、社会、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各方利益,并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的公正合理的土地管理、征收、补偿等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操作,其次在操作过程中各项补偿项目必须明确分类,手续完备,程序必须公开合法等等。并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和制约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

6、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及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必须要涉及到大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最基层的农村干部,有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将法律制度予以真正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开展法律教育,

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素质,讲究工作方法。落实基层民主制度。涉及征收土地等问题一律依法交由村民民主讨论,实行彻底公开,杜绝“布袋买猫”。村委会决策本村事务,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所作出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

此外,针对审判实际,还应尽可能地规范、统一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基层法院具体操作执行,正确裁判。

受理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应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统一立案案由,避免各地法院在立案案由上的混乱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权威、一致。在行政救济手段无法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时,应肯定司法审查的介入,保证救济途径的畅通。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做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理应受理,以充分保障农民的救济途径。同时司法解释应完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针对现在的人户分离普遍、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一律以户籍为依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分配征地补偿费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

会导致城镇边缘经济相对发达的村落人口猛增,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因此,不能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是否尽了主要义务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对农嫁非、农嫁农,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异乡异地的农村妇女或入赘女婿在本地结合后,又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五保户收养子女的、原系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遵守或违反计划生育的子女等等不同类型的分配主体根据合理的农村习惯、村规民约或政策分别作出不同的限制规定。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集体经济组织,其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都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里,因此,原告取证难是客观事实。笔者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容分配过多少数额的费用就可,其余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方来承担。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问题及对策 一、征地费用分配混乱,矛盾迭出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同时,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七县一市一区9个基层法院办理的该类案件调研情况表明,农村村民小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的分配形式: (1)抛负担式:村民小组在上述费用到位后,直接将全部费用发放给村民成为时下一种最主要的分配方式,该分配形式占总调研案件的80%。该方式对于部分不懂经营和管理的村民来说,危害十分严重,迅速支付完毕补偿后导致新的社会问题的发生。 (2)转化为不动产的分配方式。将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费分配后,又将其余费用建成房屋后分配房屋(将土地补偿费用套入安置补助费),占10%。 (3)出借式。以出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代替发放,名为出借,实为发放,占5%。 (4)实体收益式。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用来办实体,分配所收益或者存入银行分配利息,占5%。

上述四种分配形式,除第四种分配形式符合相关法律外,其余三种分配形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分配纠纷发生种类和原因探悉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对于此种争议应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对此问题的复函、答复及立案庭意见也颇不一致。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而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法研[2001]51号和[2001]116号的上述司法解释,一些地方法院受理了多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遇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怎么办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3270990.html, 遇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怎么办 核心内容:遇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解决征地补偿费纠纷主要从这三方面认定及区分,下面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从这三个方面介绍解决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的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而不是按照该土地承包人数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本农村集体成员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时,应当约定该承包地被征收时,根据承包方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和剩余承包年限的多少,家庭承包方享受相应补偿安置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应予支持”。考虑到有一部分农业人口不完全具备妥善使用安置补助费的能力,可能长期找不到新的生产、生活出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农业人口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号文件关于完善对被征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我省目前安置方案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程]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集体土地征用流程(一) 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 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 拟使用土地情况; (3) 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相关阅读: 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办理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 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肥学院09工程管理一班万占强) 摘要:随着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及。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很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程序 所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被征地人补偿的行为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城市近郊已经出现农民不务农、无田耕种的现象。目前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群众生活归困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是直接由征地引起的。由此看来,如何改革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了。 一、农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1、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脱离实际。现在我国的农业大部分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了,是集精品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型农业,土地的产出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但在计算补偿费用时,仍按照传统的粮食与经济作物之比来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征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且往往偏低。 2、补偿范围不合理。《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四十二条规定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现有的法律没有考虑可能给农民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对残留地、对相邻土地损害的赔偿。 3、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真正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待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4、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在实际补偿分配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乡政府,再经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是直接到乡财政,只有个别地区直接到村。这往往造成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抢土地补偿金,或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甚至个别乡村干部凭借权力分割征地款项,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其次,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给予的补助,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现实中常出现未按规定足额发放,甚至完全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截留。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1、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程序保障。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听取意见”只是流于形式。不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何意见,国家都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 代理要点 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1994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研究室就村民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前后有2个复函、3个答复和一个会议精神分别作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立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中认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2001)51号答复办理,即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尤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5)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庭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6)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中认为“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这类纠纷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直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才对当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作了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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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第 2 页共 4 页

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 3 页共 4 页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2009年8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70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 同正式版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建设单位 ):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_____乡(镇)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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