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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生刘军

学号 1012770213005

专业法学

层次本科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工商局

邮政编码 343200

指导教师房香荣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

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消费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字:B2C;网络广告;即时过程;网络隐私

目录

摘要 (Ⅰ)

一、绪论 (1)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及意义 (1)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 (1)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 (2)

三、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2)

(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2)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四、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 (3)

(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现象 (3)

(二)在电子商务中解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法、解决对策 (6)

五、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8)

六、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一、绪论

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明,正在全面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电子商务实务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重的三种现象有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中的欺骗、网络隐私。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本论文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研究》、《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等书籍,针对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利用《广告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分析解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对相关情况作了调查,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框架。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及意义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

自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经过17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9月,中国互联网人数已达4.32亿。在这15年里,中国互联网产业经历了门户、SP、搜索、网游、WEB2.0、电子商务六大主流,互联网也渐由新闻娱乐应用向电子商务与生活服务应用为主转变。据中国B2B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9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已经达16782家。其中,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有7856家,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达8926家,对应的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亿人,其中最为重要的B2B、B2C两块营业收入分别为:32.5亿和40.2亿。电子商务孕育无限商机,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以及相

关法律滞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

重视解决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会保持全社会商业活动有序发展,也是法律社会文明的体现,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有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的补偿性的效率和公平。1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性。为此从实践来看,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意义:

1、维护人权。在电子商务中满足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也就是满足了消费者的生存需要,所以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不但在传统的营销中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更要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保护消费者隐私就是维护了人权。

2、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质取胜,以服务和最优的品质赢得顾客,以达到公平交易。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广告达到获取最大利润。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要杜绝网上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个人、企业、国家监管部门一同严把网上企业经营行为,净化电子商务平台。使企业形成良好的网上经营理念,真正以顾客为上帝。

3、保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企业和消费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消费者则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两者是存在矛盾的。企业为获更大效益,往往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要使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发展,就得好好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4、促进法律健全,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没有具体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太适应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发展,推动了法律健全。

5、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世界性潮流,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也正融入世界大潮之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明,正在全面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受之熏染,发生着变化。不再单一依赖于面对面进行买卖交易,而是尝试利用网络来进行更方便、更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交易方之间应用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处理商品与服务的交易事务。换言之,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本文中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2这个互联网是

1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p724

2

王纪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p11

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ostumer to Custo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即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所拥有的权利,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赔偿权等,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有所深化,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做补充规定。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基本内容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转账(EFT)、快速响应系统(QR)、电子表单和信用卡交易、供需链管理(SCM)等一系列应用,以及支持它的信息基础设施等。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包括电子支付技术、智能软件代理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等。

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否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会出现问题,主要存在于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

四、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

(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现象

电子商务事务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重的三个现象有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1、网络广告

(1)网络广告的概述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点击这些按钮时,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

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这些商品的宣传是广告吗?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

3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p13

4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p227—228

5

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p227—228

否称作媒介。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系,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商业信用,走上“邪恶”的道路,侵害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社会发展飞快的今天,新生事物会不断的出现,法律应不断的完善与修改,解决其与传统法律产生的诸多矛盾,进而引导新生事物的有序发展。

(2)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网络广告主体定位、身份混淆问题。《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作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务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①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②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2)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某个电脑高手在某地信息网站内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

6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p76

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①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就是网站地址,如网易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4626600.html,),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②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③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企业为了最大利润而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不负形式审查义务,对企业及个人发布的信息真假没有核实,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2、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形式传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作,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并且过程的即时性给商家带来很大利益,商人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即时过程在不同意义上忽视了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按其购买东西反馈的特点分为理智型、冲动型、混合型。对于冲动型、混合型消费者,即时过程对于他们来说,弊大于利。在其冲动消费时点击“确定”按钮后,又会不同层度的出现反悔现象,对于即时过程就不能再次取消操作。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该有一个时效性,不能太过绝对,这样操作对弱式群体的消费者不太公平。但对消费者的反悔也应有个限制,否则也会伤害商家的利益。

3、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哈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1)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①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②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 地址等;③个人事实,如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④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如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①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②秘密性,即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能向第三方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③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必要

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安装防盗软件)或不作为(不在公共领域如BBS公开中公开自己的数据);④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⑤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7

(2)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应是网上追踪个人信息的ISP网络服务提供商。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如果让ISP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 承担连带责任,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方侵权行为,而且还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防黑技术投资)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最终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业行为钻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要的损失。8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①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②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失;③损失事实,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④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①告知义务,即ISP将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其同意;②不泄漏消费者隐私给他人的义务;③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④协助义务,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二)在电子商务中解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法、解决对策

针对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利用《广告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分析解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如下:

1、利用《广告法》解决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外延,网络广告主身份不混淆。

根据网上操作实践情况,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应将发布网络广告的个人纳入广

7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3,p67

8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p40

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应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①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的负担,个人也应相应支付给ISP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②ISP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

③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广告主体身份不混淆,《广告法》应对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9根据现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应尽快立法。首先要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建议:①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

②工商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对企业监管的同时也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①“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②它使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其次要对个人在网上进行发布信息者、经营者进行素质培训,并利用对ISP的监管了解其所属平台个人发布者相关信息,也对其进行监管到户。

(2)将ISP纳入《广告法》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2、利用《合同法》对即时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平,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有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再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乎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

9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p76

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10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的撤销权也应有所限制,例如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才可行使这项权利。

3、利用《电子签名法》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而对于网络隐私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上贴粘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的网络隐私应该列入电子签名范畴,消费者应作为电子签名人来管理。消费者的隐私权才可以通过本法来维护。在其数据丢失时才可以及时予以制止追究当事人负责。

五、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12。

目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10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p26

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3,p67

12游植龙.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2(1),p17

六、结论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信息化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社会中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美国和欧洲等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上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而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信息化进程正处于萌芽状态,因此,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虚拟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我国目前还处于观念陈旧、基础薄弱、缺乏经验等等的状态下,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再者,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王纪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

[4][5]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6][9]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

[7][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10]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

[12]游植龙.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相反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4、单位不是消费者 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与经营者相比,根本不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它和经营者之间在谈判的地位、所掌握的交易的信息等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没有必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保护原则 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却没有足够的力量充分保护自己;这种侵害不仅对于消费者自身,而且对国家经济民主的维持、对社会经济整体的有效运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极大的危害。因为消费者消耗和利用商品或服务的活动,虽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样新型消费的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商务模式是建立在网络平台的虚拟行为,消费者的权益在很多方面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引发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迫在眉睫。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commerce er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e-commerce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life. In this new consumption mod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onsumer rights in many aspects lack of effective protection measures due to the virtual behavior of e-commerce based on network platform.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owever,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ur country is not equipped to handle this problem. Hence, Improv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ifferent level and study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in e-commerc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urgent. Key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2018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2018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2018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中消协确定2018 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A.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B.新消费我做主 C.携手共治畅享消费 D.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2.《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 )起实施。 A.2017 年3月30日 B.2017 年3月15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7 年10 月 1 日 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 A. 分析、审理 B. 调查、调解 C.行政处罚 D.仲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全社会 B. 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消费者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A. 生产 B. 生活 C. 生产和生活 D. 个人 6.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A. 一千元 B. 二千元 C. 五千元 D. 三千元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不足()百元的,为()百元。 A. 二五五 B. 三五五 8.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A.七 B. 十 C. 十五 9.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习题集 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A) A. 封闭性 B. 程式性 C. 技术性 D. 复合性 2、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 (D) A.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B.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C.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D.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3、“电子错误指如(商家)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是哪部法律中的定义?(A) A.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C.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D.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4、合同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A) A. 《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电子签名法》 D. 《拍卖法》 5、哪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B) A. 1999年10月 B. 2001年10月 C. 1997年1月 D. 2001年1月 6、要约的撤回发生在? (A) A. 要约生效之前 B. 要约生效之后对方承诺之前 C. 对方承诺之后 C. 都可以 7、电子合同不具备以下哪项优点?(D) A. 提高业务效率 B. 减少成本 C. 节省办公用纸 D. 不易被篡 8、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隐私权?(D) A. 个人生活宁静权 B. 私人信息保密权 C. 个人通讯秘密权 D. 继承权 9、将“真实而实质的联系”理论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中的国家是? (A) A. 加拿大 B. 美国 C. 英国 D. 德国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 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 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 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动因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 摘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面临问题政策建议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方面,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大威胁来自于消费产品及服务的可用

性。既使消费者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性,鉴别了消费品的完整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样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可用性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本身对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实、有效。第三,消费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1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她人购买的商品 2

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她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她人等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相反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4、单位不是消费者 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与经营者相比,根本不是处于一种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单位消费应成为消法保护对象 记者陈丽平 2013-05-23 05:52:00 来源:( 2013-05-22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有关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消法适用范围过窄,应当予以扩大,单位消费行为也应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应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 “应当如何定义‘生活消费需要’?”范徐丽泰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她说,我们买的东西都是我们需要的。 据介绍,这一立法的本意是,投资性和生产性消费行为另有法律规范,这些不算“生活消费需要”。 范徐丽泰建议,可考虑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比如说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要写得准确、清楚、详细。 消费者不应当仅限定为自然人

郑功成委员说,本法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是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消费行为限定在生活消费,这样规定显然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 “本法适用范围应该拓宽一些。”郑功成举例说,比如单位也是消费者,单位购买一批电脑有问题,但按照本法规定就不能说单位是消费者。 郑功成建议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只要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受本法的保护。 王乃坤委员也认为,一些非营利组织和单位的非营利消费、非生活消费也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什么是消费者?这在整个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在20年前制定这部法律时对此不作说明可以理解,因为那时候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离,购买生产资料可能成为资本家,购买生活资料就是劳动者。在今天,我们有必要把什么是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不然的话整个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就不清楚了。 蒋省三认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合约的关系,而不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划分关系,也不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作为甲方,他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为乙方,通过市场交易接受商品或服务,这构成一个合约关系。乙方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他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行为。如果有个工商户购买了大量的电器,部分用于工厂,那就不在本法保护之列吗?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蒋省三强调。

第10章 电子商务政策与法规

第10章电子商务政策与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网络隐私权的核心是(A)。 A. 控制权 B.安全权 C.选择权 D.知情权 2.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是(B)。 A.控制权 B.安全权 C.选择权 D.知情权 3.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一般是指(A)。 A.电子商务企业 B.政府机构 C.教育机构 D.个人 4.电子商务行政监管的首要任务是(B)。 A.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B.打击电子合同欺诈 C.打击网上非法传销 D.处理网上个人交易纠纷 5.电子商务行政监管与传统商务行政监管相比(C)。 A.难度相当 B.难度更小 C.难度更大 D.难度不确定 6.知识产权具有(D)。 A.人身权 B.财产权 C.人身权或财产权 D.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多项选择题 1.引入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的必要性有(ACD)。 A.有利于国家税收工作的进行 B.有利于查处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C.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D.有利于诉讼管辖权的确认 2.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具体包括(ABCD)。 A.知情权 B.选择权 C.控制权 D.安全权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内容有(ABCD)。 A.商标权 B.版权 C.专利权 D.域名 4.信息伦理一般包括(AB)。 A.计算机伦理 B.网络伦理 C.社会伦理 D.技术伦理 5.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ABD)。 A.网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B.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C.人身攻击 D.非法链接 6.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有(ACD)。 A.在立法暂时“滞后”的情况下,建立自律机制 B.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C.加大执法力度,强调“一体”保护 D.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 7.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技术手段有(BCD)。 A.解密技术 B.加密技术 C.数字水印技术 D.检测识别技术 8.电子商务行政监管的注意事项包括(ABCD) A.在线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结合 B.行政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 C.专业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D.分类监管与普遍监管相结合 9.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特点是(ABC)。 A.客体的无形性 B.公开、公用性 C.无国界性 D.区域性 10.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有(BCD)。 A.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范围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人民已经深切地感受到法律与人民生活的息息相关。消费者与法律的联系更多得表现在生活中的消费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常常会发生一些以消费为内容的纠纷,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消费者一般都是处在弱势的位置上,所以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这就涉及到证据的获取、协商、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甚至法律诉讼等方面的问题,也就是一个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安全权受到损害。如食品或服务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生、财产安全的要求。如麦当劳食品中有“苏丹红”事件,手机使用的盗号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这些都是安全权受到损害的实例。 2、知情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与和它相关的信息发布不对称。表现为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更甚者,表现为欺诈性的服务信息或欺诈犯罪行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上当受骗。 3、自主选择权受到损害。表现在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服务承诺上,推销商品或服务时的无理纠缠甚至甚至采取强制性行为,影响消费者根据需要作出正确选择。 4、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教育受到损害表现在服务承诺不到位,出售质优价高的商品,缺斤少两,强制交易行为等。 5、求偿权受到损害。表现在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恢复原状,无法修复的,则以同等质量实物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如家属等)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侵害,按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这种求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一项救济性权利。 6、监督批评权受到损害。消费者享有对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在我国《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已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监督批评权受到侵害表现在反诉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侵权,对消费者的监督批评不予支持和接受等方面。 7、获得知识权受到损害。获知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而获知权受到损害表现在不执行售后操作方法的服务,以及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承诺上不执行国家规定。 8、人格和习惯受尊重权受到损害。天赋人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一已之利益侵害消费者人格和习惯的行为却经常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消费者各种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交易活动,只不过他的媒介是网络。电子商务因具备交易方式便捷、选择范围宽泛、更贴合快节奏的工作生活模式等特征,已成为社会公众消费的重要选择。有数据表明,仅仅2015 年中国通过网络购物的人数已经达到了接近3 亿人,全国零售业一项,就有17%的份额通过电子商务进行。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一直饱受质疑。一方面持续有消费者网络购物受到欺骗的新闻出现;另外一方面国家立法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人权益保护并未有明确规定,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安全感减低。消费者权益保证不足,正在逐渐成为阻碍和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电子商务被侵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全面的分析,就应该对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分析。 (一)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由于电子商务无法像传统商务那样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往往时间更长,所以使得第三方支付成为电子商务付款的优先使用方式。与传统商务活动的两方主体相比,电子商务在支付阶段增加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paypal 等。具体操作模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网络就某一商品的交易协商一致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将交易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管。其后,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消费者核对货物无异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监管款项支付经营者。此种支付模式解决了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付款和经营者发货存在时间间隔易引发交易危险的问题,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尤其是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空间信息的虚拟化 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均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经营者介绍商品多通过虚拟店铺中的文字描述、图片介绍等方式进行,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也是通过阅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与经营者进行网上沟通进行。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无需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人员以及产品实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为经营者节省了店铺租赁、人员工资以及商品损耗等支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在此基础上,经营者可以进一步降低商品价格,提升其产品竞争优势。 (三)交易内容的多样性及全面性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交易,不受经营时间以及经营地域的限制。经营时间上,电子商务脱离了传统交易方式营业场所营业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在任意时间利用互联网络选购自身 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可以在全天候无休息日的任意时间订立。经营地域上,消费者可选购的商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商品的生产地点或销售地点可以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经营者也常常遍布世

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职责

、 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特制定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是由县直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消费者分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经衡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积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认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尽的十项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受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衡东县民政局、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住所为衡东县工商局四楼。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

以下职能: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商品比较试验;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有关的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交往活动; (九)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的评议、推荐工作;通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十)指导、协调、督促乡镇消费者分会的工作; (十一)组织消费者开展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 (十二)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有关消费活动的警示信息。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本会的业务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记30分)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C)的共同责任。 A、广大经营者 B、行政部门 C、全社会 D、广大消费者 ?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侵害了消费者的(C)。 A、安全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 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A)的尊重和维护。 A、自主选择权 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公平交易权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一共有(C)项。 A、七 B、八 C、九 D、十 ? 5、下列店堂告示内容,合法的是(A)。 A、假一赔十 B、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C、购物金额低于20元恕不开具发票 D、商品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方可退货? ? 6、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C)。 A、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 D、“三包”的义务? ? 7、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A、五 B、七

C、十 D、十五 ? 8、小李在某超市花了70元买了一件某品牌小装饰品,后经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小李的要求,增加赔偿小李(D)。 A、70元 B、140元 C、210元 D、500元 ?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D)。 A、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C、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D、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 10、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D)。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 11、张丽到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脸部水肿。经检验,认定所用面膜是假冒名牌的伪劣产品,此面膜是美容店老板在批发市场买来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C、美容店也是受害者,不承担责任 D、美容店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 12、下列(A)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A、农民为自办的蛋糕店购买鸡蛋 B、学生为自学需要购买书籍 C、个体老板为家庭消费需要购买大米 D、农民为种植而购买蔬菜种子 ? 13、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C)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B、提醒顾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 ?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C)。 A、金额较大的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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