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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诉讼行为控告权的监督机制和规范

对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诉讼行为控告权的监督机制和规范
对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诉讼行为控告权的监督机制和规范

对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诉讼行为控告权的监督机制和规范

[摘要]因为违法诉讼行为界定不清、控告权利不明确、控告途径缺失等问题,诉讼参与人对侦查、审判人员的违法诉讼行为无法有效行使控告权,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人权保障方向,赋予了诉讼参与人广泛的控告监督权利,然而如何确保此项权利的行使,扩大监督范围和控告途径是检察机关需要认真思索和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诉讼参与人控告权;违法诉讼行为;以公开促规范

一、对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诉讼行为行使控告权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控告权的目的从本质上看是为了对执法、司法错误进行有效的救济,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正当性价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诉讼参与人的控告权在我国的施行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一)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司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

诉讼参与人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和手段,无法发现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对侦查、审判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诉讼参与人一定的权利,但是对权利的内容规定不够完善。

(二)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违法行为人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

首先,刑事侦查机关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具有无法避免的缺陷,因为侦查机关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开展侦查活动的,公安局长作为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属于侦查活动的领导者和指挥者,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及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难以充分发回侦查机关的内部制约和监督。而律师对侦查活动的参与范围极为有限,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更是微乎其微。

其次,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法院内部监督行政色彩较重;法院内部侧重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倒追,其作用存在局限性;法院对案件的监督偏重实体。

(三)控告权效力得不到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违法诉讼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但是这种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法律程序保障,特别是缺乏对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义务性规定。控告权缺乏具体的实现途径,其自身的法律保障就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控告权的虚化也就不可避免。

侦查策略

侦查策略的作用方法是指侦查策略主体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的而采取的影响侦查策略对象的方法,是侦查策略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 1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2言语方法、观察方法和动作方法 3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跟踪、监视等方法 一、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的关系 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联系 (1)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的外化和体现 侦查策略是运筹侦查措施的“软件”,侦查措施是承载大部分侦查策略的“硬件”;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转化为侦查主体认识刑事案件的物质力量的唯一途径。 (2)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和实施的基础 侦查策略就是侦查措施的选择。 (3)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取决于侦查策略。 侦查策略不仅运筹不同侦查措施之间及同一种侦查措施需实施两次以上时的先后顺序,而且设计各种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 区别: (1)灵活程度不同;侦查措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2)表现形式不同;侦查措施法律明文规定,而“谋存乎于心”,具有可选择性、建议性。(3)运用过程不同。侦查措施要履行手续,侦查策略意志自由,“谋成于密而败于泄”。 侦查谋略与侦查策略 侦查谋略是侦查部门为谋取由侦查环节的胜利而发展为侦查整体的胜利而采取的一种斗智方式。 侦查谋略是在同犯罪作斗争中侦查主体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揭露与证实犯罪分子所策划、组织指挥的斗争策略和计谋;侦查谋略包括侦查策略。 侦查谋略与侦查策略是含义相同: “谋略”与“策略”在语义上互为解释,二者并无截然的区分。 尽管用语不同,但所指称的是同一事物,即都是为达到侦查或侦查工作的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 侦查策略与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是运用管理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侦查实践而形成的一个用语。 侦查决策强调如何作出符合案件客观实际的侦查方案,而不注重方案的实施 侦查决策是侦查策略的一部分,相当于侦查策略的制定 侦查策略与侦查行为 广义:侦查行为等同于侦查措施 中义: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 狭义:侦查行为是收集或审查证据的行为。 侦查行为的外延比侦查措施要大,是承载全部侦查策略的“硬件”;侦查策略是运筹侦查行为的“软件”。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刘鹤 (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 (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方法

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 [1]。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途径解决,而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且由刑事案件引发出来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将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的干扰,也符合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刑事强制措施诸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 问题; 完善对策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侦查监督论文侦查监督制度- 浅谈侦查监督改革的二个着力点 摘要: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与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的有机整体。基于侦查监督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性,强化侦查监督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当前侦查监督工作暴露出来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侦查监督的 改革。 关键词:侦查监督;改革;着力点 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着力点应以强化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 监督权,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撤案监督制度,从具体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侦查权的制约,实现对侦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一、建立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侦查实务造就了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实际主导地位,不注重司法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作用。侦查机关拥有大量自行决定剥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权力,但是公安侦查机关除逮捕实行检察审查,采用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都由其自行决定并执行,没有法定的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致使侦查权行使的自由度过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有效的,当然也应当拥有对侦查机关和侦查行为的监督权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一)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作用,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的情况应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提请撤销案件。而且,检察机关有权调阅侦查案卷,并可根据需要,要求侦查机关就某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等具体阶段或有关具体问题写出专题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重大侦查措施批准制度 决定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范围,规定凡是在侦查活动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形式决定是否授权侦查机关实施该侦查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事先采取拘留、扣押、搜查等涉及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但事后仍需尽快报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合法。二是确立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实行审查批准的同时,要强化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侦查机关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原审批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确立羁押复查制度 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7条关于羁押复查的规定,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建立申请复查和职权复查的羁押复查制度。在未决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查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延期执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第一行使的职权不同。公安行政行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行为行使的是司法权。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刑事侦查行为实施的依据是刑法、刑诉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赋予了它刑事侦查职能,特别是在履行二职能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诸如:盘问、讯问、传唤(拘传)、拘留、扣留、冻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等同于刑事侦查行为的现象,出现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为。 一、从概念及相关内容上辨别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是反映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有侦查权。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安机关。但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

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 摘要:我国当代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并就两种监督体系下各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了较详细的比较。根据比较分析的内容,总结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比较完善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 【摘要】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臵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权正当性基础监督机制构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中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直接受理侦查的法定职权,也赋予了其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也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那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院的自行侦查权、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之间如何行使,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用监督的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体系等都成为了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的现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是反腐倡廉,依法治吏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一部分划分给公安机关,实际是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过大冲淡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到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形成了工作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建立起到重要作用。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也为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开展保驾护航。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具体由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申诉复查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互为监督。《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颁布对加强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起到更为有力的监督作用。 1、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审查工作相互监督制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按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前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不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 ①200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3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侦查: 3、侦查途径: 4、破案: 5、杀人案件: 6、绑架案件: 二、判断 1、专案侦查的对象是领导交办的刑事案件。( ) 2、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线性的过程,它适用于案件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 3、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接受案件的民警要对扭送人和被扭送人分别询问并制作笔录。( ) 4、审查嫌疑对象,要抓住时间、地点、证据三要素。( ) 5、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预备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前破案。( ) 6、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 7、对绑架勒索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控”,对劫持人质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查”。( ) 8、有的被害人不及时报案或不报案是抢劫案件的特点之一。( ) 三、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受案基本程序和要求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及时受理、热情接待 B、根据不同案件来源,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C、开展初查,审批立案 D、详细询问,制作笔录 2、下列关于立案审查方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向受案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调查相关材料,或要求其对某些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B、委托有关机关或专门机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性调查、分析和调查 C、使用秘密侦察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D、派专人进行专门调查和个别访问 3、精神病人杀人与变态心理杀人案件的不同点主要是:( ) A、作案时思维判断能力和行为自控能力不同 B、作案手段不同 C、作案过程不同 D、现场特点不同 4、杀人案件中,作案人的反侦查活动可能在:( ) A、犯罪预备阶段进行 B、犯罪实施阶段进行 C、犯罪后处理阶段进行 D、犯罪各阶段进行 5、绑架案件侦查工作应当围绕两个目的进行,一是查找人质下落并予以解救,二是:( ) A、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B、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C、控制其收取赎金地点,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 D、控制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其获取赎金 6、下列关于绑架案件侦查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确保人质安全 B、注重谈判,力争智取 C、注重协作 D、侦查控制

侦查学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C)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武警部队 2、下列不属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是(B)。 A、警告 B、禁闭 C、记大过 D、撤职 3、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是(D)。 A游行时不服从民警现场指挥B、不服从治安管理C、随意殴打他人D、抢夺民警枪支,严重危害公共安 4、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A),分别处罚。 A、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B、行为的情节严重性 C、造成的损害后果 D、主观心态 5、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由(B)管辖。 A、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 B、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 C、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D、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的是(A)。 A、大队长 B、一级警长 C、二级警长 D、三级警长 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情形的,从重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B、平时表现不好 C、再次违反治安管理 D、主观恶性较深 8、、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C)。 A、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 B、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 C、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自然人

D、违反治安管理并已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自然人 9、、公安部在(A)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10、全下列属于约束性警械的是(C)。 A、高压水枪 B、催泪弹 C、警绳 D、警棍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13、人民警察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15、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 16、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正确) 17、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18、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9、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20、犯罪分子正举枪向人民警察准备射击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1、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22、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违反治安管理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4、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二)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

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聘请 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和方法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最高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的《规定》。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 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

侦查学原理

侦查:是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而采用特定侦查手段、方法和措施等活动的名称。 几种观点:①侦查学是研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专门科学 ②刑侦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对策的科学 ③侦查学属于应用法学 侦查学:是一门关于发现、控制、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公安侦查科学。他所阐述的是,在揭示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其发展变化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范,研究制定并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和刑事科学技术,进而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科学。 理解: ①研究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是侦查学的前提条件 ②执法手法是侦查学的学科发展原则 ③研究侦查对策是侦查学的核心任务 ④侦查学是综合性应用科学属于公安学体系中的分支学科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①研究侦查学的基本理论 ②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发展变化 ③研究侦查对策: (1)、侦查措施:侦查部门为了侦查破案,针对某一种情况和为达到某一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手段。(2)、侦查谋略 (3)、刑事技术 (4)、侦查方法 刑侦部门案件侦查:114种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一、总结实践的方法 二、研究规律特点的方法 1、常发型各类案件的规律、特点 2、特殊案件的发案规律、作案手段、方法 3、当前出现的突出的治安问题,其规律特点总结 三、社会调查的方法 1、对案件的社会调查 2、对人的社会调查 3、对物的社会调查 4、对易于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活动的地区、行业、场所的调查 四、模拟实验的方法 五、逻辑推理的方法

历史: 郑克《折狱龟鉴》 桂万荣《棠阴比事》 宋慈《洗冤集录》 1892年:诞生、汉斯.格罗斯《侦查工作指南》(侦查学之父) 人体测量法:阿方斯.贝蒂隆 我国刑事侦查的发展过程 1949-1953萌芽时期 1954-1976初创时期 1966-1976停滞时期 1977-金、重建时期 物质性原理 基本含义: 通过认识犯罪行为形态的物质属性及其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来发现犯罪的证据,进而引导侦查破案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行为具有客观实在性 1、犯罪行为时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以事实为依据)时间、空间、人事物 2、犯罪行为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犯罪行为必然具有一定形态 1、犯罪行为形态具有多样性 ①犯罪的主体不同 ②被侵害的对象不同 ③犯罪手段不同 2、犯罪行为形态储存犯罪信息 三、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物质的交换 物质互换的概念:两种物质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接触、摩擦、撞击时引起两种物质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的关系和变化状态 1、物质呼唤的条件 ①有互相交换的客体、②有外力的作用、③是直接的行为方式、④引起物质现象发生变化 2、犯罪活动中的物质交换基本形式 ①实体交换、②能量交换、③信息交换 应用 1、是研究微观物证的基础 2、是研究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依据 3、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基础 即呼唤双方,一方所增加的,必是另一方所减少的;一方所减少的,必是另一方所增加的;一方所出现的,必是另一方所具有的。 4、是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

反侦查理论几个基本问题探究

反侦查理论几个基本问题探究 张晓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反侦查是为了达到延缓、阻碍侦查的目的。犯罪人在犯罪各个阶段采用各种手段、方法与侦查方进行对抗的一种状态。反侦查是当前刑事犯罪中最具时代性的现象,伪造身份、异地作案、高科技犯罪、网上销赃等成为当前犯罪的一种“时尚”。一直以来。侦查面对反侦查的挑战颇感困惑。侦查技术的发展总跟不上犯罪发展的步伐,如何认清反侦查的本来面目是侦查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反侦查行为之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又分析了反侦查行为的传播,最后阐述了反侦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反侦查行为;大众传播;主动学习;被动学习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6405(2008)03--0005—05 当前,犯罪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着社会,犯罪从来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犯罪不管是犯罪人自身心理问题还是财产或其它什么原因.都是对社会的一种危害。必然受到惩罚.更有甚者还会被从社会上消灭,这显然是犯罪人所能预料到的,因此,如何逃避侦查打击.实现自己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反侦查行为就成为犯罪人所追逐的一种常态目标。要搞清反侦查行为

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行为。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行为的本质涵义,勃鲁诺(Bruno Frank J.)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作为和行动。行为可分为内在的、秘密的以及可观察到的行为,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社会学家龙冠海将行为解释为态度的表现。社会学家汤姆斯(Thomas wI)指出任何价值均可引起人的行为趋势(心理态度),无论何种方式的行为,均为价值与态度之间的联系。实际上。行为是整个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人如何开始行动,行动的目标是什么,人的行为又受哪些因素影响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学、行为科学所关注焦点。行为可以简要界定为:人在与外界相互作用时为实现某种预期目的(或出于潜意识)而用自身的机体所做出的连续反应或连续活动的过程。行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为是指能被观察到的一切外在的活动;而广义的行为除上述外,尚包括间接推知的内在的心理过程、意识过程、潜意识过程。这也可称为隐行为。这些内在的行为通常只有当事人才能意识到,别人很难作直接观察或预测。 一、反侦查行为之特征 反侦查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它与侦查行为紧密相联。犯罪与侦查从来都是一对矛盾.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总是千方百计改进犯罪手段和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犯罪模式、犯罪规模等也日新月异,同时,

公安行政行为及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两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显著区别。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上述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上有多名共同犯案人的,如集体哄抢财物、聚众赌博、聚众斗殴、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工作秩序等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对其中多数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对为首者和积极参与者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2、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获取充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责任大小、情节为依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完成刑事侦查工作,对

侦查方法的基本程式

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 从侦查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侦查方法决策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定侦查计划的过程,它是侦查活动的开端,其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侦查的进程和结局。在现代决策思维之指导下,了解和把握侦查方法决策的基本程式对于科学决策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认为,典型的侦查方法决策大致可以表现为下述程式:分析侦查情势主要是分析案情,因为侦查主体对于己方状况相对而言是非常清楚的。案情的分析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现场勘查中的案情分析,即现场分析。第二阶段是侦查开始阶段对案情的分析。第三阶段是侦查过程中的案情复析。侦查决策中对案情的分析是指第二阶段的案情分析,它与现场分析虽处于不同诉讼阶段,但联系紧密,存在一种承继关系。这是因为侦查决策阶段的案情分析与现场分析所面对的几乎是同样的有关案情的材料,只不过现场分析主要为立案服务,其重点在对案情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判断,侦查决策的案情分析则重在为选择侦查途径、制定侦查计划服务。 1.分析案件的内容 (1)侦查开始的阶段案情分析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案情应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按现场勘查阶段现场分析的内容进行分析。对于预谋案件,着重分析侦查对象的特点和作案意图,预谋活动的性质、过程、内容以及发展趋势。这一阶段的案情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一系列孤立、分散、零碎的材料的分析、判断、推理,形成对案情的初步认识,再现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 (2)案情复析。侦查开始阶段的案情分析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要根据所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线索,对以前所作案情分析再次分析判断,审核已作的判断是否合乎情理。案情复析贯穿于侦查的整个过程,每一次复析都立足于对前次案情分析的评断,看其是否正确、全面,从而弥补前次分析的不足,修正或维持已订侦查计划。案情复析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案件的主要情节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侦查中发现的作案过程与已获材料是否相一致。如不一致,一般是出于勘查中的失误或判断上的错误,必须复查现场和重新推断。与作案过程相矛盾的环节、现象、痕迹甚至整个判断,都应重新认定;某些表面反常现象与案件有无内在联系。对某些看来反常无关的信息或变异现象,或一时难以解释的现象,不应轻率对待,而应认真分析、多方求证。寻找其发生的原因;对遗漏、疑点以及异常现象的反复分析。 (3)侦查缉捕之前的摹拟画像分析。查明案情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同为侦查两大任务,对于从事到人的侦查,在分析案情时必须根据案件材料反映的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形象地描绘出来。 2.分析案情的主要方法 (1)辩证分析法。侦查具有对立性,作案人为了逃避侦查,会想方设法为侦查设置重重阻碍,再加上作案形式本身的多样化,常使本来就很复杂的案情,变得更为扑朔迷离。只有辩证的分析案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对案件材料及其反映的案情精心筛选,去伪存真,达到主客观相一致,使案情分析更科学,更贴近已经发生案件的真实情况。 (2)心理分析法。任何涉嫌犯罪行为都可能受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驱使,因此,可以运用心理学的方法,透过作案人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知情人描述的作案过程,分析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从而为判断作案经过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条件提供重要依据。 (3)逻辑推理法。运用逻辑方法从已知案情推出未知案情,这是分析案情经常运用的思维形式。尤其在侦查伊始,占有材料不多,对案情所知甚少,往往只能借助严密的逻辑推理,提出侦查假定。 (4)直觉判断和灵感推理法。在案情分析中,侦查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和确立需要通过侦查行为加以解决的目标。为完成这一任务,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直觉判断和灵感推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2:01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 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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