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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篇一:物业案例分析】

目录

日常篇

装修篇

违规篇

突发事件篇

保安、公共秩序篇

物业产权纠纷

公共关系——原理篇

组织形象——塑造篇

公关活动——策划篇

人际交往——沟通篇

公共关系——礼仪篇

矛盾冲突——危机篇

一、日常篇

1、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

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应当看到台阶上有结冰,从安全起见,原告应走人行通道,其主观上有过失。

第三,原告在朝载货电梯行走时,被告曾劝原告不要走此台阶,以免滑倒摔伤,但原告不听劝阻,仍走上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单位虽未及时修理、清除结冰或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但已尽到了及时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客户欠租物管应该怎么做

案情介绍:

某高级商务办公楼内有一本地公司--a公司,其业务并未因入驻了一个好的办公楼而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较为昂贵的房租倒成了不小的负担,一年多以后,欠租的情形出现了。物业管理部门发出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a公司仍不付清欠款的话,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中止部分服务的通知,a公司对此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能力做出反应。期限到了,物业管理部门将其通讯线路从接线大盘上摘除。随后a公司通讯中断。这时a公司负责人认为写字楼物业管理部门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双方引起纠纷。

点评:

1、物业项目在招租招商过程中,要对租户的商业信誉及其行业前景做出适当的调研,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一般情况下,对欠租租户的处理要依据1998年建设部《关于物业转让、租赁的管理准则》规定:对欠租人先进行书面催租,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则以书面形式说明期限,并采取措施,这类措施的实施要坚决有效,要有层次,要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可以把出现后遗症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个别情况下,也要体谅某些租户,特别是那些质地较为优良的公司或对整个项目较有影响的公司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做出适当的宽限和减免,在对这类公司采取处理措施时一般应适当留出余地。

4、对欠租租户采取措施的基础是与之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因而合同文本的有效性非常重要。这些文本当然要通过律师审核,但仅仅通过律师审核是不够的,如果有条件,最好能够征询一下物业管理专家们的意见。

3、如何处理商户的违规行为

案情介绍:

某日,中海商城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巡视时,发现三楼公用洗手盆周边墙面、地面溅有不少污水,丢有不少塑料袋,并发出阵阵异味。经过观察询问,查明这些污水和塑料袋来自三楼一间从事足底按摩的店铺。

这家足底按摩店的员工认为洗手盆是公用设施(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这是许多人不爱护公共设施的心理动因),就随意泼洒,有时甚至远离几米,就将装有按摩用过污水的塑料袋向洗手盆泼去。

就此问题,管理处主管上门找该店老板沟通,没用多说,老板就表明态度,马上整改,保证污水直接倒在洗手盆内,将塑料袋弃置于垃圾桶内。

但以后一段时间,情况依旧未变。管理处主管于是又再次登门,找到该店老板。这次老板态度大变,质问:你们不让我把污水倒在那里,

那你说倒在哪里才对?主管解释说并不是不让你们往那倒,而是提醒你们望那倒的时候注意点儿,因为环境卫生状况不好,大家都要受到影响。老板不等主管说完就头一摇:那我不管!结果,碰了一个不软不硬的钉子。

此路不通,就另辟蹊径(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工作者需要有不折不饶的韧劲,因为物业管理中碰钉子的事太多了,碰钉子就打退堂鼓,那就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管理处考虑到这家店铺内缺少排水系统,确有不便,随后买来一个带盖的大塑料桶,送到店铺里。向老板提出,请他们在店内将污水与塑料袋分置塑料桶里,待收集到一定程度,再由该店员工提出来倒掉。老板开始还很不耐烦,可看到管理处态度诚恳,服务周到,真正为业主、租户办事,便转阴为晴,欣然接受了管理处的建议。当天就布置店铺员工进行整改。从此以后,该店乱倒赃物的事再也没有发生过。

点评:

现在相当一部分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只认可服务,不认可管理。仿佛物业公司一说管理,就是想凌驾于客户之上似的。其实管理也是服务,像处理类似事情能说不是管理吗?像类似的事情不去大胆管理行

吗?当然管理可以高于服务之中。

4、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状告物业公司

案情介绍:

小区内一号楼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李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做承担,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审理: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李老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点评: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李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除工作范围内)其责任自负。

3、李老太虽在小区内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没有延误,雪后路滑,请当心!的警示牌在小区步行街醒目处悬挂,李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4、物业公司可以在多方面关心李老太,但没有权力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5、尊重业主,从记住姓名开始

案例介绍:

某开发区内十几个通用厂房长区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参差不齐。年终总结时,公司领导请收费率达96%的某通用厂房厂区的管理员介绍经验,该管理员说了这样一个事:小区内有十几家业户,一天,其中一家只租赁了一个层面通用厂房的某企业部门总管来找管理员,管理员张冠李戴,把对方的名字叫错了。来人顿时拉下了脸,:看不起我们小公司啊!此后一连几个月都拖缴物业管理费。

管理员从此吸取教训,把厂区内十几家业户、近百位要员(上自总经理,下至与物业公司有关的一些部门总管、经办人)的姓名都背得滚瓜烂熟。后来,有个新公司进场没几天,管理员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了

业?quot;要员的姓名,碰面时主动打招呼,对方连连称赞物业管理到位。

点评:

物业管理服务有很多口号,诸如以人为本、客户就是上帝等,其精髓是对业主要尊重。尊重是一个人杂社会活动、家庭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如何运用礼貌、热情、真诚、高超的服务,使业主得到受尊重的满足,是物业管理的一门学问。该案例中的管理员吸取了搞错业户姓名的教训,事后不仅记住公司名称、总经理的姓名,也记住了与物业管理有来往的人员的姓名,从而拉近了双方的距离。这一件小事说明了物业管理处处都有文章可做。

6、没有签订物管服务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介绍:

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撤走至c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5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8条第2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由于a公司是无合同管理,按照《条例》第25条第2款,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仅仅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业主支付管理费,依据不足。

但如果同时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本案就较容易解决了。《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强调参照而不是适用,是由于本案与无因管理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即管理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接受他人的委托;

二是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即管理的行为是出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受益人所有;

三是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或服务于他人的行为。a公司的行为仅符合了一、三要件,且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除了要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受益人索取报酬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二审法院能在可以二字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合理的。

7、预收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案情介绍:

汪先生近日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遇到了一件很不舒心的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要求汪先生先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

汪先生对此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为这个项目专门新设立的,此前没有任何的物业服务经验和业绩,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无论满意与否,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

案情分析:

汪先生面临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包含了两个问题:

一、应该先接收房屋,还是先交物业管理费?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

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

开发商提出购房人以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预付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考虑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转,预收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还是合理的,现行的有关法规,也是允许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费用的。但是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有按年、按季,也有按月收取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长时间预收各项物业费用就不合理了,对此,北京市小区办《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中专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点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2、开发商既然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和收费的标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对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做出判断。

3、由于多数项目属于期房预售,开发商在销售时,对于许多物业服务的设施、设备还无法确定,因此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的签订,还是要放在交房时,至少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对于购房人来说,如果开发?quot;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提供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文本,那么这些协议就构成了买卖合同的附件,则要认真地阅读一下,一旦签了字,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了。

4、如果像汪先生遇到的那样,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甚至在入住时,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并以此作为房产交付的条件,您则可以按前述的内容,据理力争。不过,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论开发商如何做,您都应该将有关物业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房屋交付的程序,作为补充内容,要求开发商写进补充协议。

8、因新买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介绍: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胡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开发商、胡女士、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胡女士负有债务;

胡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胡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是胡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关于供暖费的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供暖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胡女士拒绝交纳供暖费,那么胡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胡女士开始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胡女士负债而胡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

判决结果:

最终的解决方案的产生也是依据法律做出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物业

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胡女士可以将自己对物业管理公司所负有的交费义务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后,开发商对胡女士的赔偿义务就履行完毕。

本案中,因胡女士向开发商要求的赔偿数额仅与物业管理费相当,所以胡女士自己还要交纳供暖费。

点评:

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明晰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各方对于债务都没有争议,分析清楚各自的关系后履行各自的义务能够节省时间和金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一般是两个独立的单位,如果希望减少不必要的财务转换环节,例如用实测面积后发生的退款冲抵物业管理费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要忘记事先协商一致,以免日后无法说明白。

9、无法实现即时维修怎么办

案情介绍:

初冬的一个星期一下午,世纪宝鼎物业管理分公司维修电话响起。值班人员轻柔地应答和问询还没有落音,a座g户型的一位业主就怒气冲冲地在电话里面说:你们知道吗,现在天气这凉了,我这暖气还不热,你们管不管呀?说完啪的一声就挂上了电话。

这时,维修人员都出去忙其它维修了,用对讲机联系得知,他们一时还脱不开身。约过了五、六分钟的时间,本身是电工的维修班长巡视回来了,值班人员立即将刚才的报修情况向其汇报。班长说:这个业主性子比较急,用电话解释恐怕不行,我替你一会,你先上楼看一下。

采取措施:

值班人员来到业主家,一位中年男子一开门便大声问:你能修理吗?先生,我是负责接待报修的,我们的维修员现在正在别的业主家处理问题,做完之后马上来您家,你可以现在告诉我是怎样的情况吗?值班人员和颜悦色的回答,使业主的态度有些缓和。

征得业主同意后,值班人员戴上鞋套,察看了不热的暖气位置,马上用对讲告知维修人员,让其做完后直接到该住户家维修。周到的服务令业主转怒为喜,业主说:好吧,你先忙你的去吧,只要一会来给修修就可以了。值班人员走后一个多小时,维修人员上门处理好了该问题。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值班人员又给业主家打了个电话,询问暖气情况,他说:已经热了,谢谢你们。

点评:

米卢调教中国球队有句名言,叫一切看态度。客户对物业公司工作的要求,大多也是这样。有些事情他们希望物业公司马上办,而物业公司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又马上办不了,此时你只要有个积极去办的态度,他们也就满意了。

10、业主房款未还清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是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应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

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该住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

11、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案例介绍:

去年9月18日,海富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证,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实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处理结果:

海富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绝不能只对业主关心倍至,而对租住户冷若冰霜)。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面许可。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点评:

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框不放。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12、早期免收部分费用后期正常收取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东港大厦入伙之初,管理处考虑到业主客户乔迁初期开支较多,主动优惠对大多数户内维修暂时采取了无偿提供的方式(若当初就把这一想法向业主客户讲清楚,恐怕办了好事也不会惹出后来的麻烦)。

入伙满一年后,鉴于小区的经济运行状况,管理处决定按照法规规定,开始据实收取户内维修费用。然而这本来合情合理的做法,却遇到了不小的阻力。

为了突破阻力,管理处起草并在公告栏张贴了《致业主客户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引用物业管理法规,详细介绍了物业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具体范畴,并说明了当初无偿提供户内维修的初衷,使大多数业主消除了交了物业管理费,管理处就应包办一切的误解,对户内维修有偿服务表示认同。

针对仍有个别业主客户不理解这一情况,管理处继续深入做工作。一方面强调办公室工作人员耐心接受业主客户的垂询,进一步加以解释;一方面要求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时必须保证时效和质量,同时加强与业主客户的思想沟通(由于特定的授教身份和受教心理,从一般员工嘴里讲出的道理,往往更容易为业主客户所接受)。

与此同时,管理处还公开户内维修的收费标准,并告知业主客户选择服务商的权利。这样,就逐步理顺了所有业主客户的情绪,有偿进行户内维修也就容易落实下去。

俗话说强按牛头牛不喝水,物业管理的许多实践都证明,没有业主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即使依法照章办事,也难为之。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好的物业管理者,首先应当是一个好的思想工作者。

13、业主相互投诉怎么办

案情介绍:

一天晚11:30分,现代城某楼2704房业主陈女士投诉2604房业主家中有钢琴声,影响到家人的正常休息,要求物业公司派人协调处理。

采取措施:

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致电2604业主张女士,询问事情缘由。张女士承认家中的确有人在弹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有些不妥,但2704业主通过敲打暖气管,用力踩踏木地板等报复楼下的业主,也是不对的。当时通过物业公司的协调,双方业主商定弹琴时间定于每晚10:00以前。

一周后的晚9:20分,物业公司又接到陈女士投诉,反映2604家中钢琴声大,影响了家中读小学孩子的正常睡眠,觉得原来商定的时间过晚,要求物业公司通知2604业主立即停止弹琴,如不合作,后果自负。物业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电话询问张女士能否提前停止弹琴,以照顾楼上上学的孩子,但遭到张女士的拒绝。

服务中心人员直接到2604家中,同张女士协商此事,她认为2604

业主的要求不合理。不得已只得到2704业主说明情况,但2704业主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又到2604家中协调,请她换位思考(引导换位思考,促成相互理解,是解决类似矛盾的基本方法)。

通过不厌其烦的沟通与协调,终于感动了两家业主。最后,2604业主不单当即停止弹琴,而且与2704业主达成新的协议,时间由以前的10:00改为9:00,双方取得了谅解。

遇到业主互相投诉,不要觉得与己无关。搞物业管理的不仅需要一张巧嘴,而且要主动两边跑、两边说。跑的次数多了,说的话总能听进去。

14、受到业主怠慢误解怎么办

案情介绍:

去年年底的一天清晨,枫丹丽舍护卫班马立宏巡查到某楼2单元时,忽然发现101室的防盗门上插着一串钥匙。这一定是业主一时疏忽,开门后忘记把钥匙取下来了,楼上还有好几家正在装修,万一被进进出出的人拿走……想到这里,小马走过去按响了101室的门铃。

轻轻按了几遍,都没有动静。小马有点急了,最后按的一下时间稍长了一点。这一次铃响还没有响完,就听到里面有一个人大声问到:谁啊,大清早,干什么?业主有些发脾气了,但还是打开了门。小马简单说明情况后,把那一串钥匙双手递给业主。或许业主还没有摆脱被惊扰的不快,不冷不热地说个谢谢就回房里去了。想一想,小马心里挺不是滋味的。

第二天巡楼的时候,小马又与这位正在家门口锻炼身体的业主期而遇。您早,先生!小马想打个招呼就离开。这位业主却快速走了过来。塞给小马一百元钱,还说昨天还没有醒过神来,没有好好谢谢你,不好意思,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别嫌少,以后帮我多盯着点。小马把钱硬塞回去,说声关注和保障您的安全,是我们应该做的,就转身跑开了。

点评:

人们都说办了好事,终有好报,但办了好事后一时受到怠慢甚至误解,在现实中也是经常有的。这时,我们要多想这是自己应当做的,没有必要去计较人家怎样,心态就不会失衡了。

二、装修篇

1、私装水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案情介绍:

王某系北京铁建公司的一位公务员,他购买的是小区多层住宅二楼203,他按自己的意思买了一张水床,并请安装公司人员为其进行安装,在未经物业公司装修部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完毕。结果因水床的安装改变了上下水管道的结构,且水床水流量大增,使五层、六层住户供水问题严重不足。

管理处对此事很不满,再三向王某协调处理,王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室内安装属私人权力,至于供水不足问题,他要求管理处作二次加压或管道改造,管理处对此事再三协调,他均不听劝告,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危及他人生活用水,违反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民事行为。

法院判决:

1、王某在裁决生效之日起2天内拆除水床,将室内管道恢复原状。

2、物业公司在调解事时中做出的一切有效行为费用由王某承担。

3、王某对物业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装修中能否改变上、下水管道的问题。

1 王某为小区业主,就该遵守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应遵守小区的各项规章,王某装修改造管道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私自请人安装,违反了物业装修的规定擅自改造上、下水管道,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条例理应拆除水床。

2 王某只顾自己,不兼顾高层住户用水问题,破坏了邻里关系的相互作用,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相邻各方要在生产生活、合理公平的原则下,才能处理给水系统。

物业管理案例(共36篇)

培训案例(36例)

1、本市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较以往有何变化,具体规定如何? 【分析解答】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仍然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若干意见》规定,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2、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提供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双方应办理何种法定手续?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条例》施行后,对建设单位出售房屋以及购房人购买房屋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分析解答】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一是在销售房屋前,要参照市房地资源局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二是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经规划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建设施和平面图作为房屋出售合同的附件。 对于物业买受人而言,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应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4、《条例》规定,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本市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有何具体操作办法?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提要:业主对管理服务质量缺乏了解怎么办?高层楼宇的设备大多安装在地下或天台,业主对管理处为维护设施正常运行所付出的艰辛劳动,缺乏真切体验和直观感受 更多精品源自表格 物业管理14个案例分析 1、业主不肯交维修基金怎么办? 随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取及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有些楼盘是**年10月1日以前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而管理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手后,要求新收楼业主按规定收取维修基金,新业主为此感到"不可理喻":以前一直没有收取维修基金,发展商售楼时也没有说有这么一笔费用,为什么以前的业主不用交而我要交呢?这对于我们新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除非所有业主都交这笔费用,否则我是不会交的。 业主的这一说法其实也有理,由于法规出台较晚,出台后有些公司又不执行,导致这个物业的维修基金一直都没收,新的管理公司要收这笔费用,本也无可厚非,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该物业和维修基金状况。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建立专门的维修基金帐户,由房管局监督,按规定制订

一个收取计划,专项收取,专项使用,并始终保持透明度,消除业主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不合理的疑虑。 2、业主提出不合理装修要求怎么办? 美佳广场一位业主在装修时,向管理处多次提出更改顶层复式房室内的一根大梁。其理由是按常规该根梁应为正梁,但搞成了反梁,既占用室内空间又影响美观。并声称自己父亲是位高级建筑师,已计算出了有关参数、设计出了改梁图纸。 对业主的这一要求,管理处根据《装修管理规定》耐心进行解释、说服,理所当然地加以和善的回绝。然而,这位业主就是听不进去态度十分固执。三番五次找都未得到应允,他干脆来硬的,"不管你们同不同意,我都要发改"。双方都不让步,问题一下子僵在那里了。 为了避免顶牛,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商讨对策。并把商讨出的办法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和发展商的有关领导,上下统一口径。然后约见这位业主,建议他写出书面申请,报原设计单位华艺公司审批(既然你认定可以,那你就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把球踢给了对方,矛盾不再集中在自己身上)。这位业主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欣然同意。后来他咨询了华艺公司,得知改梁要拿一笔不小的变更设计费,又要等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经过比较,最终取消了改梁的想法。

物业案例分析36例

物业案例分析36例 1、报纸发放太晚,邮局何时对外营业? 邮局投递报纸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报纸发放过晚,物业公司积极与邮局部门沟通,邮局网点开发商竣工完毕后移交邮局部门,营业时间由邮政部门决策,物业公司与邮政部门积极协商。 2、小区内经常有人做广告(包括电梯广告等),收益归谁所有,是否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条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受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居住小区,为何出现开办公司与美容院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理》配套文件汇编145页京工商109号文件[2002年],《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内允许部分公司办公,美容院未作明确规定,我司曾经多次劝阻业主和经营者不要开办美容院。但物业公司是企业因此没有权利对美容院进行封查。 4、小区内养狗太多,物业公司如何管理,咬到人怎么办? 北京市大环境对养犬管理放宽政策,体现在每年的管理费收入大幅度下降,以及扩大宠物的出入范围,我司积极宣传《北京市养犬规定》并将内容张贴于公告栏,并且看到不按照规定养犬的业主进行劝说,假如出现意外咬到人之后建议让司法机关协调解决。 5、公共部位的物品被业主不小心损坏,业主不愿意赔偿,该如何处理? 业主损坏物品应该按照价赔偿,如果不愿赔偿,应说明道理,如果不是造价极高物品,可以酌情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应向业主讲明应该赔偿,把事情经过写下来,记录在案。 6、锅炉房属公摊面积业主不能接受,要物业公司给个说法; 热水锅炉房属于共摊面积,在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明确说明,北京房权字1998第1285号文有明确规定,供暖锅炉房不计入公摊面积,只

物业管理常见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常见纠纷解析案例一:业主家中地板渗水怎么办 去年5月的一天,管理处接到某单元业主刘先生投诉,说家中所有木地板有水往外冒.管理处立刻派维修工前去查看,在其家所有水龙头关闭情况下,水表还在转,判定给水管有水渗入地板.管理处考虑到此木地板较贵重,估计损失在二万以上:业主的客厅、主人房、客房全部进水,已给业主生活带来不方便.虽说给水管道还在保修期水管安装保修期为二年,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处理此类问题要相当慎重,不然夹在业主与施工单位中间二头受气一定要按严密程序去操作: 1、召集施工单位工头、装修负责人、业主、管理处有关人员到现场,由施工单位开凿寻找故障点; 2、故障点找到后,拍照留下证据,根据现场判断谁的责任.现在有些给水管用塑料管,装修时容易造成渗水事故经查是因为给水管接头处渗水,判定现在由施工单位负责; 3、由业主提出赔偿费用及维修方案只针对造成房间实际损失和施工单位拿木地板样板去调查一下安装木地板费用,然后开会提出各自理由及费用要求.管理处协调,三方签订一个维修赔偿协议,最终施工单位赔万元,木地板由业主自选安装,施工单位负责限期处理给水管维修;

4、管理处依据三方认可协议,督促各方认真执行,管理处作好跟踪回访. 有理有据,业主、施工单位对此次解决都表示满意. 点评:出现此类事情业主想的是两个问题:1、谁的责任及赔偿;2、尽快自理.管理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加上热情、真诚态度,既解决了问题又增加了业主对管理处工作的理解. 案例二:住户在楼层焚香燃纸怎么办 每逢清明、中秋等农历节日,深圳的许多人都有焚香、燃纸的习俗.住在高层住宅的往往贪图便利,就在楼层里烧来烧去.一方面缭绕的烟雾使 消防警报频发,令人真假难辨、疲于应付;另一方面残存的烟垢污损墙面地砖,很难彻底清除.海丽管理处从实际出发,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实践证 明效果很好燃纸焚香的习俗该不该取缔,这不是物业公司需要讨论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对其加以引导,避免妨碍正常的物业管理. 一、是既加强教育引导又尊重住户焚香燃纸的习俗,指定供住户焚香燃纸的地点,防止“处处冒烟”,便于统一管理. 二、逢节日提前发出告示,提醒住户自觉遵守管理处到指定地点燃纸的规定,并派专人到现场疏导监督. 三、要求所有在楼层作业的员工主动负起责任,发现违规焚香燃纸的当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加大管理力度.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因为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而物业公司负责着房屋的维护和管理。然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争端,尤其是在收费、服务、管理等方面,常常引起纠纷。本文将针对物业纠纷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解析,希望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所启示。 案例一:停水事件 小王是某小区的业主,由于物业公司在维修水管道时没有提前通知业主,导致小区在一个周末整晚停水,小王的家里没有水使用。小王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但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解析:物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业主使用水的需求,提前通知业主停水,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做好通知和处理工作,导致业主的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道歉,并给予相应赔偿。 案例二:小区卫生问题 小李是某小区的业主,他发现小区内卫生环境很差。垃圾桶经常满溢,小区内缺乏清洁人员,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比较老旧,供水和电力设备也存在问题。小李多次给物业公司提出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解析: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理者,在保障小区卫生和公共设施方面应当做出更多的努力。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向业主提出解决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案例三:物业费用问题 小张是某小区的业主,他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并且未经业主大会议决就擅自提高物业费用。小张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收费情况。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费用过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无法解决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总结: 物业纠纷往往复杂繁琐,需要双方都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并尽量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案。作为业主,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意识地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作为物业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赖和认可。只有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才能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 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 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综上,物业纠纷案例有时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应该认真对待物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纠纷,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促进物业管理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公开化,以更好地服务于业主。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1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楼上住户漏水问题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 案例分析: 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 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犯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 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位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 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三:巨型浴缸问题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得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但顾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应当顾及相邻个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案例四: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不对称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小王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得管理协议也不是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 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物业管理公 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要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 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例五:小区内收取停车费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常有事例 事例 1、房子没住,有质量问题,交不交管理费 某业主购置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停手续时,对房子内部提出了许多细部质量问题,以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全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收了房门钥匙。半年后,该女士归国发现,有关的细部质量问题仍未解决,而物业管理公司却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感觉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半年了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请问以为房子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又收取了房子钥匙,该女士的这类做法能否意味着房子已经交托使用了呢 律师解答: 房子买卖中的交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获得作为最后的交托标准,因为依占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履行有关财富权益的独一合法凭据。可是在实质操作中,因为开发商销售的房子绝大部分都是期房,而房子在查收交接后到产权证办理下来,常常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质交托和相对性证明的获得没法完整同步。所以,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子买卖交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两方常常以此环节作为查收房子能否切合法定和商定交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中,均对房子交接的程序做 了商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托房子时,向购房人供给房子验 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备,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缓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肩负。

详细到该女士,固然她对开发商的交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如 果这些建议不组成法定或商定的、不可以交托的状况(比方房根本未经正式查收合格等),同时又收下了房门钥匙,则说明该女士对房子的 交托已表示认同,她提出了对细部问题持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但不可以据此以为房子不切合交托条件。所以,关于后来的物管费应交托。事例 2、有房子没产权证也是业主 市民赵先生近来有点烦,因为一些原由,自家住的新房产权证向来没办下来。可业委会竟据此说他不是业主,从而“剥 夺”了他对小区事务的表决权。那么,赵先生究竟能否是业主 呢 从前关于业主向来存在争议,有人理解为拥有产权证才为业主,有人理解为交了房款的就为业主,有人理解住在小区内 的都为业主。究竟什么人材是业主:业主有以下几种状况: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子的全部权人为业 主”,即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业主。 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还没有登记获得全部权, 但鉴于买卖、赠与、拆迁赔偿等旨在转移全部权的法律行为已 经合法占有该房子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例规定 的业主的权益,并肩负相应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筑物划分全部权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说》司法解说规定:依法登记获得或依照奏效的法律文书、 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筑房子等事推行为,获得专有部分 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司法解说同时规定,鉴于与建 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 专有部分,但还没有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物权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集 【案例一】:失窃导致的责任纠纷 案例介绍:2009 年,昆明市某业主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安义务,包括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24 小时保安巡逻值班,确保小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内容。2009 年 11 月 17 日,该业主家中失窃,该业主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的,故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业主家中究竟是否失窃、损失多少无法确定,故拒绝了业主的索赔要求。因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业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失窃遭受的损失两万元。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倍感困惑,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却相当棘手。究竟是要求物业公司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义务”,还是要求业主证明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只好采取了折中的妥协做法,按照所谓“公平分担”的原则,让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部分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文认为,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有失公平。鉴于此类物业案件举证的复杂性,应本着公平与诚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物业管理是一个过程,该过程很难再现和证

明,因此,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加在任何一方头上。原则上,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使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公司也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法官综合运用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就上面的案例来说,业主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 24 小时巡逻值班的义务,并提供报案材料以及受案的公安机关做的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物业公司也应提 供保安 24 小时巡逻的签到簿、访客进出小区登记簿、保安交接班记录等书证,由法院综合这些证据进行判断。 【案例二】:没签订物业合同被判缴纳物业费案。 案例介绍:艾某经营的网吧位于某小区内。2003 年 7 月 1 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但艾某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付拖欠的 2003 年第三至第四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3611 元。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交物业费。 审判结果:中法认为,艾某作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判决艾某一次性给付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 1.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了社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然而,由于每个社区的特点不同,物业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我们将针对100个不同的物业管理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解决之道。 2. 案例一,小区停车管理。 某小区停车位紧张,居民经常发生停车纠纷。物业公司引入了停车位预约系统,居民可提前预约停车位,有效缓解了停车难题。 3. 案例二,公共绿化维护。 某社区的公共绿化一直面临维护不到位的问题,导致环境脏乱差。物业公司加 强了对绿化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了公共绿化的良好状态。 4. 案例三,安保工作不力。 某社区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物业公司加强了社 区的巡逻力度,增加了监控设备,有效提升了社区的安全系数。 5. 案例四,业主投诉处理。 某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多次提出投诉。物业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投诉 处理团队,及时解决了业主的问题,赢得了业主的信任。 6. 案例五,公共设施维护。 某社区的公共设施老化严重,需要进行全面维护。物业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设施 维护计划,确保了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

7. 案例六,社区活动策划。 某社区缺乏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居民生活单调。物业公司组织了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感情。 8. 案例七,垃圾分类管理。 某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难以落实,导致环境卫生问题。物业公司加强了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9. 案例八,紧急事件处理。 某社区发生了火灾事故,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了疏散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案例九,社区规章制度执行。 某社区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物业公司加强了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维护了社区的良好秩序。 通过以上100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需要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管理模式,解决实际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希望以上案例能为广大物业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篇一:物业案例分析】 目录 日常篇 装修篇 违规篇 突发事件篇 保安、公共秩序篇 物业产权纠纷 公共关系——原理篇 组织形象——塑造篇 公关活动——策划篇 人际交往——沟通篇 公共关系——礼仪篇 矛盾冲突——危机篇 一、日常篇 1、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

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发现住 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 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 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 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自 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 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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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外墙水管泄露 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 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得住户说: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跟外墙水管即可。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案例十二:公用面积商用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 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公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案例十三:空房物业费问题 黄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叫物业管理费。”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第一,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仍然在进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 要维持、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 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 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 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 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扰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四:物业公司单方增加物业费 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并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供应等配套设施,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中。但李先生称入住已有半年,非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2元/平方米。物业公司说“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谈谈你看法? 案例分析: 1.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 事主体,是、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2.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3.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分析2 一、电梯维修 案例概述: 某小区的建筑面积近60000平方米,拥有住房400多套,分布在4幢大楼内,其中一幢为连体房,两个门牌号各有一部电梯,为11层12站,其余三幢分别为22层23站二部,28层29站四部,共8台电梯。某电梯公司在免保期结束后,提出若由他们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每年维保费为29万元人民币,折合管理费开支0.413元/(M2*月),且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2小时到现场。可该小区业户委员会对类似设备免保期结束后新增加的管理费开支均不同意适当调高收费标准,要求物业管理费必须控制在原标准1.2元/(M2*月),且电梯出现故障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如此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管理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理解业户既要好的服务却又不愿承担或少承担义务的习惯思维,努力为业户精打细算,降低维修保养费用。管理处了解到该电梯公司保养电梯,在上海甚至中国属于垄断企业,出的价格偏高。但这不是绝对的,应积极寻找其它有规模的、有质量的电梯保养公司参与竞争。接着,先对电梯公司进行协商,讲清管理费的组成结构、业户和业委会的要求,及电梯保养公司同样面临市场竞争的事实,希望该电梯公司能将费用降到0.25/(M2*月),即总价下降10万左右,并按服务质量要求增派现场维保人员,确保电梯出故障在要求时间内到达。由于这家电梯公司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放不下架子,一味追求其企业自身利益无意降价,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协商及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果断将其逐出,同时积极寻找合作伙伴。经过努力挑选,终于同另一家电梯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该公司的价格下降超过10万元,服务承诺优于管理处提出的条件,并派出2名电梯维保人员实行24小时蹲点服务。最终取得了广大业户得支持,承担了相应得管理费。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发生是由于电梯维修保养费的多少引起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到了价格适中,服务到位的电梯公司。电梯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1、物业收费案例 2015年1月25日,广州市惠锦花园业委会与广州市惠锦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惠锦物业公司)签订《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惠锦物业公司为惠锦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范围、业主应向惠锦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25日到2018年1月25日三年。 2016年5月8日,基于物价上涨、员工工资上调等因素,物业服务成本也大幅度攀升,惠锦物业公司因成本增大导致经营亏损而要求上调物业服务费,惠锦花园业委会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关于上调物业服务费征求业主意见的公告》,其主要内容是惠锦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管理费从元/平方米上调至元/平方米。就是否提高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问题,业主委员会决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向惠锦花园内业主发出书面征询表,并回收征询意见表进行统计。8月15日,惠锦花园业委会与惠锦物业公司签订《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住宅为每月元/平方米、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等内容。8月16日,惠锦花园业委会发出2016年第23号公告:经征询广大业主的意见,物业服务费从元/平方米上调至元/平方米,自2016年9月1日实施。 该小区的邓先生等五位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擅自与惠锦物业公司签订的《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协议》,他们认为《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发出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五位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惠锦花园业委会作出的2016年第23号公告。 被告惠锦花园业委会辩称,《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过人数和面积双重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惠锦花园物业服务合同》虽然规定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但是由于物业服务成本的大幅度攀升,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可以依法按照《合同法》变更合同规定。本次提价全面征询了业主的意见,回收的征询意见表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业委会作出的2016年第23号公告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第一文库网) 问题:1.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能否变更收费标准

物业处理投诉案例分析

物业处理投诉案例分析 最近,我们小区收到了一位业主的投诉,他对小区物业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 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作为物业管理方,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以维护小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和业主的利益。 首先,业主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他反映说,小区的垃圾桶经常满溢,导致垃圾随意堆放,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卫生情况。此外,小区的绿化带和公共场所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树木病虫害未及时处理、路灯损坏等,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业主的投诉问题,我们物业管理方面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和解决:首先,我们加强了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清扫工作。增加了垃圾桶的数量,并 定期安排专人清理垃圾桶,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小区绿化带和公共场所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树木病虫害,修复损坏的路灯,确保小区的安全和舒适。 其次,我们加强了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我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 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建立了业主投诉处理的渠道,业主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我们会及时跟进处理,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我们组织了环境卫生和安全 管理方面的培训课程,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我们也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成功解决了业主的投诉问题,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 全管理得到了明显改善,业主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的监管和服务,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邻里纠纷在物业管理中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物业管理邻里纠纷的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一处多层住宅楼。近期,一户住户(甲)向物业公司投诉楼上邻居(乙)过于嘈杂,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投诉涉及到乙家中的儿童嬉闹声、电视声音过大以及家具移动时的噪音等问题。 案例分析: 1. 邻里关系紧张:此案例中,邻里关系紧张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住户之间的社交沟通较少,难以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很难得到及时解决。 2. 噪音源头问题:纠纷主要源于乙家中的噪音问题,主要包括儿童嬉闹声、电视声音和家具移动的噪音。这些噪音可能对甲家居住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3. 物业管理不到位:在此案例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这可能归因于物业公司对邻里纠纷的重视程度不够或缺乏相应的解决经验。

解决方法: 1. 建立邻里关系和谐机制:物业公司应该帮助小区居民建立一个和 谐的邻里关系,例如组织社区活动、开展互动交流等。通过增加邻里 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升级。 2. 制定严格的噪音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制定一套明确的噪音管 理规定,包括居民在特定时间段内应该保持安静、禁止使用过大音量 设备等。该规定应在小区内广泛宣传和执行,以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 3. 建立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一个高效的纠纷解 决机制,能够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申诉。该机制应包括了解各方意见、收集证据、协调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等环节,以促进纠纷快速解决。 4 .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物业公司应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与社区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管理责任,提升居 住环境质量。 结论: 物业管理邻里纠纷的案例分析提醒我们,邻里纠纷是一个常见但需 要高度重视的问题。通过建立和谐邻里关系、制定噪音管理规定、建 立快速解决纠纷机制以及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更好 地处理邻里纠纷,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居民也需要通过 加强邻里交往,提高社区凝聚力,形成共同治理的意识,共同维护良 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是指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物业费、设施维护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下面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为例,进行分析。案例背景: 小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物业进行维护时,发现业主甲在室外私装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该案涉及业主私自在小区室外安装变压器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小区物业属于共有财产,业主私自改变小区物业设施存在违法行为。再者,安全隐患可能存在火灾等严重风险,影响小区安全。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是出于安全和整体利益考虑,并无过错。 但是,业主也有一定的合理诉求。一方面,业主私装变压器可能是由于小区公共电网供电不稳定,导致个人生活负荷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业主可能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觉得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采取行动。 在法院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合理诉求。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设施配套,保障业主的生活环境。而业主也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身合理诉求,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 对于物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需权衡业主利益和整体利益。可以考虑部分胜诉,即业主拆除私装变压器,物业公司改善小区供电环境,并

加强设施维护。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对业主的合理诉求作出回应,确保小区管理更加规范、公正。 此外,对于日常物业纠纷,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建立良好的管理和沟通机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解决方面,除了法院途径外,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该组织可以协助双方就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决问题,避免将纠纷升级到法律诉讼程序。 总结: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表明,对于物业纠纷双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应综合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协商和解决。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业主法律素养,以及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都是减少物业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物业纠纷的解决需要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和谐的小区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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