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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环[2016]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环〔2016〕19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将《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8日

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的通知》(穗财编〔2014〕2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纳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专项用于我市环境保护的排污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体现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印发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分配使

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补助合同或任务书载明的具体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水、

大气、土壤、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及清洁能源使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跨流域、跨地区开展的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以及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

(七)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产品、工艺、技术落后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doc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1 xx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办〔xx〕15号)中的“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科学开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xx 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增强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四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本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

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进行申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注册并纳税满一年,从事原创动漫作品创作、动漫产品研发销售以及动漫游戏平台建设、动漫人才教育培训、动漫演艺展播活动、动漫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产品是指规定年度内首次创作、制作、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动漫游戏创作、制作、营销等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获上一年度资金扶持企业,应在本年度申请时递交上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九条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获得扶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第四章扶持内容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环评报告范文

广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简本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009年05月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为促进广州市在全面谋划各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规划好环保部门严格管理的污染环节,将行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又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张广宁市长在市环保局《关于尽快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和市发改委《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批示。其中,将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2个行业专项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列入编制内容。同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 号)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列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方案。 据此,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专项规划》,以加快推进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报告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指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2006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环办〔2006〕109号文)再次强调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认真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明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08〕17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2010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2010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空气、水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成功举办“绿色亚运”,圆满实现“到2010年一大变”目标,全面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任务,“天更蓝、水更清、城更美”的城市面貌进一步改善。 一、2010年广州市环境质量情况 2010年,广州市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环境空气质量在2009年持续改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环境质量继续好转,声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正常,生态环境状况良好。 (一)环境空气 1.城市空气 2010年,广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年空气质量为优和良的天数共计357天,优良率为97.8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降尘符合广东省暂行标准。与2009年相比,空气质量为优和良的

天数增加10天,优良率上升2.74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15.4%、5.4%和1.4%,月平均降尘量下降5.4%。 图1广州市城市空气优良率变化趋势图2广州市城市空气主要污染指标变化 趋势 (1)空气质量优良率 空气污染指数(API)范围为15~124,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有113天,为良的天数有244天,合计357天;优良率为97.81%。

图32010年广州市空气质量日报统计结果 (2)二氧化硫 全市年平均浓度为0.033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平均标准,10个测点年平均浓度范围在 0.024~0.040毫克/立方米之间,均达标。与2009年相比,全市年平均浓度下降15.4%,除九龙镇镇龙测点(该测点为2010年新增测点,不作对比)外,其余9个测点平均浓度都比2009年有所下降,降幅在5.6~21.1%之间,广东商学院测点降幅最大,其次是第五中学,降幅为15.8%,天河职中幼儿园和第86中学测点降幅分别为13.2%和13.0%,花都师范学校测点降幅最小。 (3)二氧化氮 全市年平均浓度为0.053毫克/米3,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平均标准,10个测点平均浓度范围在0.032~0.066毫克/立方米之间,均达标。与2009年相比,全市年平均浓度下降5.4%,除九龙镇镇龙测点外,其余9个测点平均浓度有升有降,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市环境监测站和花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 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环[201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

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广州市番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已在区民政局核准名称,处于筹备成立阶段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区财政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分类扶持、择优支持、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

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通过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的依法依规、合情合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的制度。 第七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按照番发〔2012〕11号文的要求建立。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协助召集人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社工委、区编办、区经贸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体育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贸促委、区残联、区文联。 第八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评审团,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并听取申报单位代表的申报演讲,通过民主讨论、现场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资助,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额度。

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 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标准和国家环保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技术要求,按照“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2.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绘制企业平面分布及周围环境图并按图形标志标出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由环境监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局《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与企业共同确定排污口位置及规范化整治方案。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后,要竖立标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4.排污单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立标挂牌后,应即向环境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技术要求 1.废水排放口的整治 (1)由企业位置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数量原则上只有1-2个,最多不超过4个。因特殊原因需超过4个的,应报市环境监理部门审批。 (2)废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在车间排放口,排放其它污染物的在企业的总排放口或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且应在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米处(对污水排放口位置的要求)。 (3)排污口可以是矩形、园管形或梯形,—般使用混凝土、钢板或钢管等材料,必须具备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建取样台阶或梯架;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应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取样口。 (4)列入重要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和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已安装的必须保持正常运作:—般污水排放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或计量装置,测流段的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的宽度的1倍以上。 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放口的高度和排气筒的泄漏情况进行整治。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整改; (2)排气筒设置的采样口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便于采样、监测的要求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75毫米,如无法满足要求的其采样口由市环境监理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确认。 (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 3.废渣排放点整治 (1)—般固体废渣(如粉煤灰等)应设置专用储存堆放场地,对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废渣,应采取不定时用水喷洒等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4.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1)造成厂界噪声超标的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和隔声等措施,努力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2)在固定的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点,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的监测点。 三,排污口立标、建挡要求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穗财预〔2004〕28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以预算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实行规范运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综合规划处负责非税收入的监交和管理,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的支出管理,核拨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全市、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拟定市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库;负责预算内、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指标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本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账务,审核财政资金拨款,负责各业务处拨款(含转移支付)凭证的打印及送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负责财政收入退库和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 (四)支出业务处负责指导并审核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分解和回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

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每年8月31日前,预算处完成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布置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二)拟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等定额标准; (三)提出项目经费的审核原则; (四)修改和完善部门预算软件和报表; (五)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控制数分配意见(见表一); (六)组织部门预算培训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进度 (一)每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预算单位完成“一上”工作。 (二)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审核、汇总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一上”数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所需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保障重点”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用于需由市本级政府承担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包括《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规定的市本级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补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 —2 —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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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所得税分享改革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财预﹝2002﹞628号 【发文日期】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支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国、地税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市所得税具体分为5类,即: 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番禺区和县级市)共享所得税;4.中央、省、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 税;5.中央、市与原市属八区共享所得税。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市财政局《转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2﹞517号)等文件。 三、我市所得税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我省及我市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州市增设所得税科目名称及代码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知[2007]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7.04.1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广州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采购需求 公开招标金额:161.376万元。 一、招标范围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二)★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招标要求 1、投标人要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并提出质量保证承诺。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建议提供的设备需给出具体的选型依据说明,并提供有关产品说明书,这些证明文件应以附件形式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若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与投标文件中建议的同一指标不一致时,应由生产厂商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

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项目工期要求:需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硬件供货、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不能影响正常的办公,做到无缝切换;初验后试运行1个月,若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达到采购人要求,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用户验收。 5、★凡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请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投标人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 6、★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交货时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产品还须同时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 7、★投标人必须承诺采购人有权在本项目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方提供投标产品(核心交换机、外层防火墙、内层防火墙)送国家认可第三方实验室按照投标文件的性能参数进行测试,测试费用由投标人支付。不能提供样品或不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第一章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 (一)总体状况。 201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82天,同比增加22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7.5%,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其中优61天、良221天、轻度污染67天、中度污染14天、重度污染1天,未出现严重污染。 (二)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S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15.0%。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SO 年平均浓度逐年下降。 2

(三)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N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20倍,比2013年下降7.7%。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NO 年平均浓度呈总体下降趋 2 势。

(四)可吸入颗粒物(PM10)。 全市PM 年平均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10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6.9%。近5年(2010~ 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 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PM 10 (五)细颗粒物(PM2.5)。 年平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PM 2.5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40倍,比2013年下降7.5%。 (六)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均值超标率11.5%,比2013年上升2.5个百分全市O 3 点。 (七)一氧化碳(CO)。 全市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2~3.8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为1.0毫克/ 立方米,与2013年持平。 (八)酸雨。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 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科创字[2017]3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17 【实施日期】201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的通 知 (穗科创字〔2017〕31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7〕97号)(见附件1)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把握时间节点,积极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及项目推荐等工作。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节点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3007866.html,)进行项目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6日17时。 (二)审核推荐。 鉴于省科技厅规定各地市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3月15日17时,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择优推荐截止时间为3月14日17时。 (三)材料报送。 1. 申报单位应在我委推荐项目后尽快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如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为准),签章后送交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2.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书面申报书分类汇总及签章后,与项目汇总清单(需加盖公章)一并集中报送至我委受理点。除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直单位、市属高校及市属科研院所外,我委不直接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 3. 我委受理点为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地址:越秀区连新路47号1楼;联系人:陈树君、张斌;联系电话:83772443、83322975)。 鉴于省科技厅规定各地市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3月20日17时,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集中报送书面申报书至我委受理点的截止时间为:3月17日17时。 二、市科技创新委项目推荐工作分工及联系方式 (一)关于重大科技专项 1. 专题一至二十一、专题二十八至二十九(计算与通信芯片、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器件、无人智能技术、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领域)。 由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办理。 联系人:雷超旭、莫雪华,电话:83124032、83124034。

广州市常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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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农[2014]3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农〔2014〕38号) 各区财政局、扶贫开发办: 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广州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农村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内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市市内农村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以及扶贫开发重点帮扶镇。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落实“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规定的资金(以下简称“双到”资金)、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资金、山区镇教育医疗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地区镇村市政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四条“双到”资金由镇(街)级扶贫主管部门、贫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贫困村对口帮扶单位(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管理。

中山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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