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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穗财预〔2004〕28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以预算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实行规范运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综合规划处负责非税收入的监交和管理,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的支出管理,核拨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全市、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拟定市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库;负责预算内、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指标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本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账务,审核财政资金拨款,负责各业务处拨款(含转移支付)凭证的打印及送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

负责财政收入退库和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

(四)支出业务处负责指导并审核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分解和回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每年8月31日前,预算处完成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布置工作。内容包括:

(一)提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二)拟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等定额标准;

(三)提出项目经费的审核原则;

(四)修改和完善部门预算软件和报表;

(五)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控制数分配意见(见表一);

(六)组织部门预算培训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进度

(一)每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预算单位完成“一上”工作。

(二)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审核、汇总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一上”数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

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见表五),各支出业务处负责完成“一下”工作。

(六)每年12月5日前,预算处提出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原则及计划初稿,征求各支出业务处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七)每年12月20日前,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批复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业务处。

(八)每年12月20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下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抄送预算处和综合规划处(见表六)。预算处商综合规划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九)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外收支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下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批复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业务处。

(十)每年12月25日前,各部门预算单位完成“二上”工作。

(十一)下年度1月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审核并汇总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二上”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十二)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上”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审定后的“二上”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十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我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处负责牵头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标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预算。

(一)每年12月10日前,预算处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支出计划,并剔除一次性不可比因素后,在预算管理系统中预分解下年度上半年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专项经费支出指标。

(二)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草案后10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预算收支计划(见表八、表九、表十)分别通知有关处室及局属各分局;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将预算支出指标分解到各支出业务处。

(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草案后30日内,各支出业务处负责批复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并将汇总情况分别送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处、统计评价处。各支出业务处在下达经管部门预算单位收支计划时,应注明其中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安排的数额,以便我局在预

算收支计划总盘子中单列安排和掌握收支进度。

(四)预算处分解预算指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处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按已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分解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指标。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2〕1008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02〕1260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九条国库处、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623号)和《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含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各项收入先征后财政返还(包括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先征后财政返还)等业务。

第十条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补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和用途。其他资金拨付(含暂存暂付款项、与上下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外

资金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科目和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科目代码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填写用途。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原则上每月按预算进度拨付,基建、城建等专项资金按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二条国库处牵头会同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协调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和相关商业银行,统一记账、对账。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按标准(分科目、分项目、分预算内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记明细账和列支出到用款单位。

在办理收入缴(退)库和支出拨款的过程中,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有关查询事项,由对口支出业务处负责解答。

每月追加(减)区、县级市的支出于当月25日截止;每年市本级拨款原则上于12月25日截止;追加(减)区、县级市的拨款原则上于12月20日截止;上级专项补助的拨款工作随到随办。如确需延期拨付的,商国库处后办理。

除有文件规定的拨款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将资金拨付到供应商和劳务费供应者账户之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办理非预算隶属关系的拨款。对于确需拨付非预算隶属关系的专项资金,要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批件)和依据,经有关支出业务处审核并会国库处后办理。

第十三条办理应急专款(包括救灾款、救济款、扶贫

款等),应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拨付异地的应急专款,有关业务处要附上合法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并须呈报两名局领导签字批准。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性质的异地拨款,须由两名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十四条新增(减)退库的有关文件和呈批件等,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国库处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上级追加(减)和专项补助、预备费,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预算处、国库处登记并由预算处追加指标。

第十六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

第十七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科目间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支出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再由支出业务处打印办理审批表(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自动生成)送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然后送预算处办理科目间调剂。

第十八条需在财政超收或净结余安排的新增支出,由支出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会预算处提出资金来源,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签发,并按照公文办理的规程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预算分析

第十九条国库处负责报告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月度分析在每月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分析在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综合规划处、预算处、各支出业务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分别于下月初3个工作日内和下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每季的预算收支进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书面分析材料抄送国库处,经国库处综合分析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各支出业务处将上年度有关农口、教育、科技(含科学)、政法、文化(含文物)、卫生(含中医及药品监督管理)、城建、社保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见表十一附表)抄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上报局领导(见表十一)。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和11月,由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通报市本级预算执行、财力预测和收支平衡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做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底,预算处将当年1—8月新增退库和新增支出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第三季度末,各支出业务处将调整预算抄送预算处,预算处汇总并草拟调整预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调整预算方案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还须报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阅。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调整预算方案还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经管支出业务处负责跟踪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收支进度,并协调综合规划处和国库处对需调库的收入项目及时调库。第三季度结束后10天内,经管支出业务处对当年收支执行情况进行预测,作出预算调整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见表十二),由预算处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1月31日前,各支出业务处落实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各支出业务处和经管部门预算单位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对账(包括指标、支出、结转)工作,然后抄送预算处、国库处、统计评价处和监督检查处。对账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含基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含财政专户)。对账表格格式由国库处会同统计评价处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库处负责布置全市及市本级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

统计评价处负责布置、编审、汇总和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部门决算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工作。

第八章预算指标对账和结转

第二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

处和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定期对账。对账表格格式由国库处统一制定。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国库处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及其他开户银行做好存款资金的对账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做好全市市库收入入库的对账工作。

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0、20、28日前,由国库处牵头,会同各支出业务处、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核对预算内、外支出账务。

第二十八条第四季度每月10日及12月10、20、28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全年预计支出数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见表十三)。

第二十九条每年12月2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当年按规定需结转的项目(见表十四)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

在年末上级专项补助、本级专项追加、集中支付剩余额度退回、年末拨款退单等特殊情况下,由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提供有关数据,协助各支出业务处在每年12月31日和下年度1月10日前,将需增加结转的项目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

第三十条下年度1月10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当年按规定需结转的项目(分科目、性质、项目明细,见表十)抄送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送预算处,预算处确认并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同时抄送监督检查处。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后,由国库处和预算处分别办理上年度支出指标结转手续,同时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第三十一条每年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国库处、预算处和各支出业务处对上年度预算外收支情况、政府可统筹资金和结转下年度使用资金等情况进行对账。国库处和各支出业务处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抄送预算处,预算处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预算处通知国库处对政府可统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1999〕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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