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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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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国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国的人口管理长时间以来基于此制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来划分人口,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控制人口迁移,这一点引起广泛争议与指责。户籍制度是具有所谓“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根据邓聿文的考察,目前全世界仅仅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而据了解,即使朝鲜的户籍制度,也没有在农民和工人之间划出差异性鸿沟。也有人将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比作印度歧视性的职业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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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2 初期

3 中期

4 现状

5 难题

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7 各方意见

8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概述

周宣王中国在其历史上采用了很多种方式来管理人口,基本的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都是由官员负责维护人口的档案,以作决策参考。从周朝时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统治阶级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户籍制度。

根据《文献通考·卷十·户口考一》,周宣王时就有官吏负责“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周礼中则记载内史、司会、冢宰都存有户籍副本。根据到国都距离的不同,周朝将领土划分为乡、遂和都鄙,用来执行不同的税收、征兵和土地划分制度[1]。但是类似现代的限制人口迁移和户籍注册制度则首见于保甲制度。管仲提出“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的政策,限制人口的流动,以及自行分家。而商鞅的《商君书·垦令》中则提出“使民无得擅徙”。萧何的《九章律》中包含了“户律”,将户籍制度用法律规范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

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当时社会资源供给不足,颁布这个条例有利于稳定整个社会。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

农业户口一般为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劳动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则是指住在城镇,并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期

蓝印户口本改革开放后:

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蓝印户口”。

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不过这项政策很快因为蓝印户口增长过快,于2002年4月1日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人员。

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广州1998年3月推出了“蓝印户口”;

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北京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籍管理制度1990年代末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上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栏,所以仍然可以辨别户口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

在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

2005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员表示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新闻局表示,目前全国已有陕西、山东、辽宁、福建、江西、湖北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公安部目前正起草户籍法,预计会突出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弱化户籍的附加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1、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2、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3、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4、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5

6、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户籍制度变迁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半个世纪前,通过户籍等一系列制度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城乡之间形成壁垒森严的界限。多年来顽固的户籍政策虽未完全把农民挡在城市之外,但是城市、农村两种人的待遇差别和相关制度安排,还是大大消解了这一群体完全进城扎根的可能性。中国以农村供养城市的模式高速完成了工业化,代价是城乡间越拉越大的发展鸿沟。显然,这一过程伴随着巨大的制度不公和成千上万个体利益的被掠夺。而今,世界上未曾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在面对全球最大迁徙潮的同时,又面对如此重大的消弭城乡、区域差别的历史任务。一切,可以从看似单纯的户口政策的变革上,找到线索。“大户籍改革”,历史契机也许就在眼前。

历史地看,户籍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在追求“迁徙自由”的梦想之路上,

我们要走的路显然很长。全球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中国至今属于其中之一。衍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户籍制度从严格控制到半放开历经了漫漫50年,现在仍处于有待彻底改革的相持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

城乡二元户籍制之源1958年,被视为中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分水岭。这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为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提供了详细的制度安排。在此前的1954年,其实中国公民的迁移自由已经从宪法中被取消。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这一体制的形成,很多人把其归结为计划经济使然,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温铁军则认为这更多是当时的经济危机造成的。他在《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一文中提到,在1952年-1957年中国一五计划时期,大约有2000多万农民工已经自由流动进入城市。但从1959年开始到1960年,大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又从城里迁出2000万人。

这一变化源于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建国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一五”时期所建立的基本是军重工业为主的国家工业体系,重工业有一种内生的“资本排斥劳动”的机制,这一方式起初并未对农村劳动力完全封闭,期间部分农民工流动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不过情况到了1956年发生变化。中国工业此时刚刚起步,由于中苏交恶,苏联停止了对中国工业化的后续投资。苏联停止援助后,政府财政赤字大规模增加,基本丧失了扩大再生产能力,没有新增扩大再生产就没有新增就业,所以1959年政府不得不把进城的人向外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要实现工业化,必须牺牲农民的利益。这一观点可以充分解释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模式的工业化路径。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公社一级建立财政和农业银行机构,以全额提取农业剩余,并且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结构来保证这种内向型的资本积累,农业成为重工业所需资本的积累来源。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分析,对比西方国家先发展轻工业、积累了大量资金再逐渐投资到重工业的发展模式,当时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客观使得轻工业没有为重工业提供积累的机会”,只能通过“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让他动弹不得,永远种粮食这种方式来实现资金积累”,从而演变为一场对农民的“掠夺”。

这一背景下,户籍制度一诞生就带有浓重的命令经济色彩,并为之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具体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从此在中国根深蒂固。

1964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提出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1977年,国务院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此后公安部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下,上个世纪整个60、70年代自动流动的人口几乎没有。城市生活柴米油盐都是凭户口凭票证供应,没有票证,意味着无法生存。

户口成为了利益载体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户籍政策构筑了“农业户口”与“城市户口”在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两种户口成为差别化分配各种利益的最直接标签。

非农业户口在各项待遇上明显优于农业户口。在改革前近30年的国家工业化初期阶段,城市人口享受到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各种保障制度,这些保障靠国家财政补贴维护。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至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

然而,占人口80%、只能提供积累不能分享工业化收益的农民一直与这种制度无缘,土地成为他们唯一的保障。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1961年之后,要成为国营企业工人一般首先要有城市户口。在整个社会,干部、工人、农民之间的阶级分野非常分明。户口制度的辐射力量是惊人的。人们很快发现,其背后逐渐附加了从社会保障到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几乎所有公民权益的城乡化差异。城乡之间建立起一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上的全方位不平等,由此也衍生了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市民的“一等公民”与农业人口的“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去掉“农”字标签,获得与城市公民平等的社会身份,成为几代农民百折不挠、掺杂无数辛酸血泪的奋斗史。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农转非”控制指标有所调整,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农民交纳一定数额费用就可成为当地有效市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商品化的“星星之火”由此点燃,并以燎原之势蔓延至全国。户口交易,成为30年户籍改革变迁中的独特现象。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元,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户口负载的各种利益分配的真实含金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各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由于户口的不同而享受的待遇不同,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对公民的歧视行为,黑户口问题更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公安部门认为户籍制度不能取消,只能是改良的过程。并认为户籍制度有以下作用:

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到了巨大作用。

身份证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户口簿,但户口簿除了身份证具有的证明个人身份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其作用目前是无法替代的。

有人认为,中国目前地区间贫富差距显著,加之中国人口庞大,如无有效途径控制人口流动,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有学者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被人为付予了太多的“附加值”。不少取消户籍的提议也是针对这三点来的,并反对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的必要性,并认为强化身份证制度后也能满足为政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现行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中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

不利于形成中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市关门”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待遇不同。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们外出谋生求发展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亦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与移民者或仲介间的行賄现象。

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中国的流动人口正以高速率增长,而不灵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

也有一部分人反对户籍立即改革,认为现有户籍制度和高考制度一样,固然有很多弊端,在社会公平问题没有解决、社会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过早、过激地去改革只能带来混乱。权衡利弊,户籍仍是最合适于中国国情的办法。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

管理制度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管理制度)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 我国户籍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现象。户籍制度是古代人口管理遗留下来的现象,于当今暴露出了它的弊端,而户籍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洗礼也存于着许多缺陷不能满足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经过分析认为改革户籍制度具有可行性,但却遇到壹些阻碍,针对这些阻碍,本文提出了对策,比如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信息化、改革户籍迁移制度、加快关联配套政策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等。 关键词:户籍制度管理改革 第一章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1.1现行户籍制度实施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但城乡二元结构也日益显现出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挤社会发展壹体化新格局”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2020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实现目标任务的关键于于能否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发展壹体化体制。 1.2户籍管理制度本身存于很多缺陷 城乡结构是壹种比较稳定的关系模式,它制约着城里人和乡下人于城乡之间的互动行为,但于历史上我国的城乡关系是被严重扭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要素交流的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城乡联系显著增强,计划经

济时代所形成的阻隔城乡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各种制度障碍受到了市场力量的巨大冲击,城乡关系逐步得到改善,城乡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和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动,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城乡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城乡结构演变的现状,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见: 于城乡人口结构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人口流动和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将变为城镇人口。据预计,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53亿,城镇人口为5.28亿,农村人口为8.25亿,城乡人口比例分别为39%和61%. 于城乡劳动力结构方面,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计算,2000年我国劳动力达93766万人,其中城镇劳动力达36769万人,所占比例为39.2%;农村劳动力达56997万人,所占比例为60.8%.近年来,农村劳动力有所减少,城镇劳动力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推算,2007-2008年我国外出劳动力每年为9000万人左右.根据十五规划,今年将大约有4000万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从总体上见,我国劳动力将呈进壹步增长之势,城镇劳动力将不断增加. 于城乡就业结构方面,2007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3025万人,占总人口的57.2%.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为23940万人,所占比例为32.6%;农村就业人数据为49085万人,所占比例为67.4%.随着城镇化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中国制造业的快速扩展,今年城镇就业比重有望达到40%之上. 于城乡GDP结构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GDP基本上各占壹半,近年来农村GDP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从长期来见,农业于GDP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下降,而农村非农产业于GDP中所占比重则稳定提高,特别是农村工业和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壹直维持较高水平,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作者简介:王??(1993.03-),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

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1

【上海户主变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达阅)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 2007-04-24 | 作者:高强;张辉 | 来源:城镇建设 | 【大中小】【打印】【关闭】 [ 摘要]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如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 城市资源的短缺问题日益显现, 城镇化中的区位差异更加突出, 与其他相关改革不配套等,致使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我们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坚冰正在逐渐被打破, 应继续深化改革, 按一定的目标和步骤, 坚持推进城镇化、公民一律平等、逐步到位、制度协调配套等原则, 探索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由户口登记、身份证管理等制度构成的科学的人口管理系统, 实现人口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 关键词] 户籍制度;目标;措施 一、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山东、吉林、河南、湖南、四川、河北等地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开始启动。新一轮的城镇户籍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全面铺开, 堪称是建国以来动作最大的户籍改革措施。户籍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水平落差太大等的影响。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 当前的户籍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 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吴云霞指出,在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以及“蓝印户口”、“红本户口”、“绿本户口”、“咖啡户口”等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并存的混乱现象;出现买卖户口的现象;出现了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的现象; 出现了暂住期长达10- 20 年“暂住”人口现象等等。 2.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的问题。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 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享有着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 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 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按属地化管理之后, 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 ①土地流转问题。

2017户籍制度改革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 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我国户籍制度和城市化关系

中国的户籍制度和城市化关系 摘要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标志,也是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城市化同样是绕不开的路,而目前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产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户籍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不可否定的历史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户籍制度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适应性。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视角看,传统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而且严重影响了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推进步伐。因此,推进城市化进程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关键词:城市化二元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 引言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城市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和标志。城市化是指由工业化引起并伴随着工业化发展过程而产生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使城市人口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乡村社会变为城市社会的历史过程,其实质是人口的城市化。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而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制度原本只是政府基于治安管理和人口统计所必须的手段。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被附加了许多其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计划经济为背景建立起来的中国户籍制度构筑了城市中国与乡土中国的分立壁垒。衍生在制度上的各种特权与利益分配的户籍改革错综复杂,给城市化进程设置了重重障碍,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城乡差距,延缓了城市化进程。户籍制度是一项涉及全体人民切身利益和中国社会之基本面貌的制度安排,它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根据社会转型的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2014年12月24日16:43 来源于财新网 宋杨| 文 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城市中外来人口无法享受迁移地的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公平的严重损害,是制约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主要因素。户籍制度改革似乎已经成了包括学界、政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却雷声大、雨点小。迄今为止,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主要迁移地仍然设立严格的入户门槛,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歧视并没有改变。究竟是什么原因制约着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何如此之难?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 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户籍管理上严重分权,权力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强的改革动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户籍管理的职能从国家划归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制定当地的户籍政策。通常情况下,各省制定省内户籍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地区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各自的户籍政策。例如,北京市政府有权决定当地的落户条件,以及外来人口可以享受到哪些北京市的公共服务。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从当地的切身利益出发,给那些高学历、高收入、高资产的群体北京户籍,因为这些人能给当地带来更大的经济贡献。而向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允许大量农民工落户当地,并不符合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换言之,尽管社会各界对户籍改革的愿望很强烈,但是真正有权利改革的地方政府并没有改革的动力和激励。 其次,巨额的改革成本对各级政府的财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抑制了户籍制度改革的速度。人口的市民化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201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重庆、武汉、郑州和嘉兴四个城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具体成本作过测算,包括各类社保投入、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完整版

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分两个阶段推进:

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 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

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 答:分两类重点群体: 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历史遗留问题。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7、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 答:以解决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因为重庆是“农民工输出大市、就业大市”,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好基础,已初步具备城市生活条件。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与城市接轨,对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诉求强烈,融入城市生活没有大的障碍。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

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与上海弹性退休制度汇编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Content-14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Content-14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2967202.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俊婷 辅导老师:王娜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艺术设计学院环境艺术设计(11)班孙俊婷20114473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户籍给个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当前,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迫切需要的。为此,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全面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华营一社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问卷调查时,采用无记名形式,随机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为96% 。人员特征:在外务工人员90 人,占 47% ;学生29人,占15.5% ;在家务农人员72 人,占 37.5% 。年龄特征:50岁及以上 9.9%,40~49岁 14.4%,30~39岁 35.5%, 20~29岁 35.2%,10~20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三章户籍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31223 【实施日期】 19940201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8年10月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章名】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

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 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的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 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 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 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 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 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 (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 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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