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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点

袈唐律的特点

莆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芄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莂“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蚆一、立法思想

蒆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蚄二、唐律特点

螀(一)以礼为准则

蝿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蒆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螁(二)刑罚相较平允

薂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蒈“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薆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膂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羀(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芇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蚅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薃(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蚂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以刑罚手段调整,同时包含民事处置的内容。例如:违约不偿,《杂律》规定:“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芀(五)立法运用量化技术提高审断效率

螅唐律的制定者们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千方百计的进行量化的努力,是古代法学家在刑事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贡献。其根本意义是使定罪量刑标准简明,准确快捷,提高审断效率,限制了死法官吏的擅断。

肄三、结束语

膀“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治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聿参考资料:

袅钱大群——《唐律研究》

章颖——《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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