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名词解释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名词解释

01劳动法.02劳动关系.03劳动法律关系.04劳动报酬权.05劳动保护权.06职业培训权.07工会法.08就业服务.09就业管理.10人力资源市场
11职业中介机构.12劳动合同.13社会团体.14劳动合同的种类.1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6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7商业秘密.18竞业禁止.19劳动合同的生效.20无效合同
21欺诈.22胁迫.23医疗期.24劳务派遣.25非全日制用工.26经济性裁员.27集体合同.28集体合同争议.29工作时间.30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31加班.32加点.33工资.3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35劳动安全技术规程.36劳动卫生规程.37职业病防治.38职业教育和培训.39职业技能的考核.40职业技能的鉴定.
41从业资格.42职业资格.43劳动监察.44劳动争议.45既定权利争议.45待定权利争议.46我国的争议调解组织.47劳动争议仲裁.48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48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49仲裁裁决的撤销.50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审理.
51社会保障.52社会保险.53社会救助.54社会优抚.55养老保险.56基本养老保险.57农村养老保险.58医疗保险.59工伤保险.


01.劳动法:直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02.劳动关系: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03.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04.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后,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

05.劳动保护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享有安全卫生的条件,生命和身体免受有毒有害或危险因素的威胁。

06.职业培训权: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训练和教育的权利。

07.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立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

08.就业服务:是政府专职劳动管理部门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项帮助和服务工作的总和。

09.就业管理:是国家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劳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保其正常发挥功能。

10.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按照市场规律,自觉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人力资源供求关系,对资源的流动进行合理引导,从而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机制。

11.职业中介机构: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1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3.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14.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6.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17.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需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18.竞业禁止: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展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

19.劳动合同的生效: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合同的内容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无效合同: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劳动合同。

21.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2.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3.医疗期: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2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25.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6.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27.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28.集体合同争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团体在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事项上而产生的争议



29.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0.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

31.加班: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发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32.加点: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33.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指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保障制度。

34.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预防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36.劳动卫生规程: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危害,避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职业病防治: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8.职业教育和培训:指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从业医院和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39.职业技能的考核:指对劳动者实际业务水平的考查和评定。

40.职业技能的鉴定: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作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考核和评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所达到的等级,杏儿赋予劳动者一定的职业资格的活动。

41.从业资格: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42.职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43.劳动监察: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以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44.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

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45.既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因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而发生的争议。

45.待定权利争议: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要求继续维持或变更而发生的争议。

46.我国的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7.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48.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指代理当事人一方,用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利额承担仲裁义务的行为。

48.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仲裁活动中来的人。

49.仲裁裁决的撤销: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的由劳动重争议仲裁机构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不服而实施的司法救济方式。

50.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审理:指人民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51.社会保障: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52.社会保险:即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通过立法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3.社会救助: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54.社会优抚: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一些负有特殊任务和责任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实行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

55.养老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或社会成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6.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

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57.农村养老保险: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

58.医疗保险:指人们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是,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59.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而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