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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土地未批先占 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学》土地未批先占  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学》土地未批先占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案例中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危害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居民饮水问题:一个煤场需要打井五、六个,这么多的煤场会从居民那里取水,而他们人和牲畜不但饮水会是问题,水的纯净度也是问题。

②环境污染:粉尘污染。

③生存问题:一亩地给村民补偿12000元,这个补偿数目,可能都不够煤老板和部分领导一吨饭的开支,而它却作为农民以后生存的依靠。

④土地问题:地方政府带头破坏社会公正,非法占用耕地、草地、林地,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导致了耕地退化。

2、案例中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产生的内在驱动力的根源是什么?如何从制度上防止案例中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

答:⑴内在驱动力的根源:

①地方政府“内部效应”:

政府部门在管理活动过程中,背离公共利益,而谋求内部私利,造成政府失灵。土地被征用是以每亩600元的价格永久占用,原本属于农民的大片林地也被村委会和乡政府一并出卖,相关负责人涉嫌低买高卖赚差价。

②寻租活动:

据了解,在xxx煤炭物流交易中心成立之前,该片区域就存在部分乱象。在2009年5月,所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就下发一份《关于限期整顿xxxx、xxx煤炭市场的通知》“在2009年底前,对xxxxxxxx公路两侧无证非法煤炭经营摊点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取缔。清理取缔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避免走过场。”

通知要求,这两侧的煤炭市场进行重新规划,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成环保、高效的煤炭物流园区。而就在当年5月,xxxxxx在沙尔营启动了煤炭物流交易中心,力图打造集煤炭集运、洗选加工及外运销售的大型物流中心。

在此“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形成乱占滥用耕地的冲动。由于按照2009年旧的土地规划是不符合的,地方相关的运作系统,就以“临时征地”进行处理,先行征用,再等待新的规划下批。在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台之前,用“以租代征”的手段非法占用了耕地。

⑵从制度上:

①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使土地管理有法可依;

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村务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③建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集体管理机制;

④建立更加有力度的土地违法行为惩处制度,鞭策地方政府依法办事,及时纠正土地市场失灵和扭曲,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性。

3、如何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于土地管理的互动合作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有利于管理目标和公共决策的贯彻执行。否则,反之。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需要按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以合理的税收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同时,尽量使事权与财权对等。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有效的互动合作模式,并使之制度化。在我国通常采用的模式是谈判磋商和等级命令。

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能够有效地促进各地方和中央政府官员为公共利益协同行动。

4、如何在土地利用管理过程中进行全程实时监督并建立有效防御机制?

除了用常规方法对土地管理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外,强调应用:“3S”技术,建立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在对土地资源现状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监测系统,跟踪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管理决策执行情况,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决策支持系统,反馈给管理决策层,协助其做出科学的决策。加强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减少公共决策失误的几率。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保障土地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案件。

5、采取哪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关于土地决策的透明度与科学化水平?

成立由市长牵头,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市公安局、检察院、民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加的专项工作组,不定期督查对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督办群众对上级部门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深入基层,面对面听取农民诉求,督促指导整改工作,直至所有问题解决。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研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答复解决。同时,对已查清的问题,向群众进行了通报和公示,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查实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问题由司法依法查处,在群众反映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工作组不撤离。督促指导村委班子规范村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村务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集体管理机制。

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主要包括:第一,准确收集土地利用信息。信息是作出决策、执行、评估和监测的依据,必须收集、传递、整理和应用准确、可靠、全面、系统的信息,并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第二,科学预测后果。科学的预测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之一,不预测后果的决策是盲目的决策。第三,遵循基本程序,就是提出目标、分析界定问题、设计方案、预测效果、作出抉择。第四,进行实时监测,跟踪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管理决策执行情况,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决策支持系统,反馈给管理决策层,协助其做出科学的决策。第五,符合法律规定,建立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第六,考虑可行性,充分考虑经济、技术、政治、文化、环境和社会心理等各方面的因素,具备可操作性。第七,互动反馈调整。决策者要跟专家以及社会群众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广泛地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决策需要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执行过程中的反馈进行及时的调整。

6、基于从严执法的角度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惩治建议?

⑴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必须采取罪严厉的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选择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依法处理,以达到以案说法,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⑵“分罪”立法:即将原罪重构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破坏农用地罪”;通过适当提高法定最高刑的幅度,增加附加刑及非刑罚方法,进一步完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配置。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 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发[2018]20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锦政发〔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产出效率双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2010-2017年以来经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目前尚未供地的批而未供土地;历年来已供地、目前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的供而未用土地。 二、目标任务 (一)批而未供土地。2010-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在2018年底供应比例要达到70%以上;到2019年6月底,全市所有批而未供土地力争基本处置完毕,或未供因素基本消除并达到可供地条件。 (二)供而未用土地。到2018年底,全市供而未用土地通过采取消除动工障碍开工建设、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租赁等措施力争基本处置到位。 三、方式方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 1.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对征地拆迁未完成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协调,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大征地拆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限期完成征地拆迁,不能限期完成的要制定征地拆迁计划。 2.加快规划落实。对于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因无村庄规划不能供地的项目,要抓紧编制村庄规划。

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升土地保障发展能力,盘活存量和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X 政〔X〕X号)和《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工作的意见》(X国土资〔X〕X号)等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供地现状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会议通报指出,X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74.5万亩,位居全国倒数第二,如不大力整改将被国务院问责。 其中:X市2007年至X年共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约21.1万亩,已供土地约16.6万亩,未供土地约4.5万亩,供地率78.6%,位居全省第七。X市4.5万亩未供土地主要为:因征地拆迁未完成1.6万亩、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0.3万亩、正在实施供地1万亩、项目未落实0.3万亩、已用1.1万亩、无法供应的土地0.1万亩、其它原因0.2万亩。 虽然我市闲置土地整改率排在全省第三,但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仍有3100亩闲置土地未完成处置;X年、X年例行督察督办闲置土地仍有870亩未处置完毕。 二、目标要求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争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的工作要求,各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尽快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确保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到位,根本扭转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被动局面。 各县、区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委会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利用”原则,按程序清理,按规定认定,按法律法规处置,同时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通过深化清理整治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范围内X年之前批复的未供土地在目前的基数上消化50%以上、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中闲置土地要100%履职到位、上级部门督办整改的闲置土地要100%整改到位。 三、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全市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2007年至X年)、国土资源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及南京督查局督办的闲置土地。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X年5月底之前)。 制定方案,拟定细则,动员发动。 (二)整治阶段(X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区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每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工作简报形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 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附件2 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 一、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认定标准 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国土管理案例分析

5、土地诈骗案例(一) “追了一年,终于如愿拿到属于我的土地款了。”清新太平派出所内,来自阳山清莲镇的陈顺吉及其他50名阳山的老乡喜出望外,陈顺吉更是向太平派出所所长卢梓星送上两面鲜艳的锦旗,上面写有“天降神兵破案神速”,感谢太平派出所的民警为他们这群在外拼搏的外乡人追回了30万元的土地订金款。 10月31日,被害人徐炳坤、陈顺吉等人到太平派出所报案,称在2008年10月份期间,被清新县太平镇龙湾炮楼新村的成某以帮忙购买位于太秦路煤气站旁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并办证的名义,先后收取徐某、陈某等人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共约30万元。 “去年开始,那个成老板先是承诺我们只要交上订金,他就可以为我们办好买地的手续。”陈顺吉告诉记者,他当时打算购买面积80平方米的土地,对方收取了3万元订金后,却再也没有下落,一年来他多次联系成老板,但后来对方居然跑了。 除陈顺吉外,在太平同时受骗的还有徐炳坤等50多人。而他们的身份,几乎都是来自阳山清莲镇的村民,由于长期在清新打工谋生,在当地购地建屋成为他们的迫切需求。然而,意外的事情却发生在了他们身上,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交出去后,购地的事情却成了泡影,订金也打了水漂。 卢梓星说,接到报案后,太平派出所高度重视此案,派出所主要领导马上要求尽快立案侦查,并指定两名业务精干的办案人员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该所受理该案后,马上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

后调查了50多名群众,走访了多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同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成某的追捕力度。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9日早上,将潜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嫌疑人成某对伙同罗某等人以帮忙买住宅用地的名义诈骗群众财物达3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循线追踪,于11月9日上午在太平镇一饭店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当天,公安机关对2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追捕犯罪嫌疑人成某、罗某后,民警为减少群众的损失,除继续加大力度追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还加大追赃力度。经过艰苦工作,追回30多万元赃款。 太平派出所所长卢梓星表示,由于随着清远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地皮一年比一年贵,与土地诈骗有关的案件发生不可避免,当地人成某正是抓住外来移民买房的迫切和贪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造成了陈顺吉等50人先后受骗。 “买地要到街镇的国土资源所咨询,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这才是正规渠道和方法。”卢梓星提醒。 6、土地诈骗案例(二) 勾结他人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160余万。南关区一干部获刑15年,征地补偿利益链串起了南关区建设局干部王国升、吉林省建业拆迁公司项目经理朱凯、富裕村村书记张振辉及农民王志全等10人。此案的侦破使102国道南关区征地拆迁补偿的一系列土地诈骗案件浮出水面,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2008年2月13日,新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解读(2018)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解读(2018)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省国土资源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备案后,以鲁国土资规〔2018〕5号印发公布,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要求,从我省批而未供土地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调整利用的范围、条件、报批方式和要求,规定了调整利用的审批要求,并对加强调整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意见。 一、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拓展我省建设用地空间,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用地保障,我厅启动了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政策的研究工作。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开展省内、省外调研,吸收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充分征求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范围、条件、管理方式、报批要求、审批要求以及调整利用组织领导6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调整利用的范围。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的条件。从调整利用的可操作性和群众群益维护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两项条件:一是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二是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三)调整利用的管理。明确了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一是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 (一)处置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 (二)工作目标 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 (三)处置对象 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2、供而未用的土地: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 (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 (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 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 (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方式 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无法确定出让或划拨价款的,以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基数。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文件解读

《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文件解读 为切实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调整、盘活、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置意见》(隆政字〔2020〕4号)。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开展。为贯彻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破解项目建设用地瓶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z2014 {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 z2015 {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 z2018 {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z2007 {-27)、《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规出让土地问题分类处置意见》(冀国土资办字 z2016 {76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违规出让土地问题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质量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 z2018 {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z2018 {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关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为加快政策落地,同时对批而未征未超过两年有效期土地的调整利用作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出让涉及没收建(构)筑物的,土地出让时地上建(构)筑物与土地一并处置。 (二)拟出让土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进行评估;涉及地上建(构)筑物已没收的(已向财政办理移交手续),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出让地块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地上建(构)筑物组织评估,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随土地一并处置。 对地上建(构)筑物未没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与土地一并出让。 (三)出让起始价格由县政府参照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格评定。 (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建(构)筑物实际出资人一致的,不再收取建(构)筑物成交价款,只收取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构)筑物成交不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视为已交齐全部出让成交价款。财政部门、自然资源

土地沙漠化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2:土地沙漠化 “1989年以前,中国森林资源始终是采伐量大于生长量,毁林开荒、森林火灾和病虫害也是森林资源减少的重要原因。森林破坏不仅使木材和林副产品资源短缺,珍稀野生动植物濒危灭绝,还加剧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加重了水土流失,加速了全球性气候变暖和水库的淤塞等,使陆地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草原退化是草原开发利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目前有0.87×108 hm2退化,占中国草原总面积的1/5。且每年仍有133×104 hm2的草原继续退化。草原退化原因主要是牲畜的发展与草场的生产能力不适应,草原建设和管理落后以及滥垦过牧造成的。另外,草场的病、虫、草、鼠害加重了草原的退化,草原退化又进一步导致这些灾害的加剧,形成恶性循环。 中国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土地沙化最严重。据调查,“三北”地区11个省区有15.8×104 km2的土地存在沙化的潜在危险。 问题: 1、分析经济发展对土地沙漠化的影响 经济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体,发展是人类生存的永恒主题。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居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手段的不断进步,人口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在经济发展初期,人类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开垦荒地、过度放牧、乱砍乱伐,造成草被覆盖度降低,地表裸露增多,为风蚀提供方便。而且,早期的工业化国家走着“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发展模式,导致土地破坏严重,引发干旱草场的荒漠化进程加快,对降水量依附性强。在年降水量低的年份,这些压力会造成草场急剧退化,不仅植被的生产力在当年降低,还会造成翌年更新困难,所以极度干旱年份往往荒漠化日趋严重。 2、分析土地沙漠化的根本原因 土地荒漠化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变异形成荒漠化的过程是较为缓慢的,而人类的各种活动的刺激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 (1)自然原因 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异常的气候条件(尤其是严重和长期的干旱条件)造成植被退化,风蚀加快,从而引起荒漠化。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地区深居大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

关于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评价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尤其耕地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滥设开发区、商贸区盲目占用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可耕地大幅度减少,也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地之争中,因土地资源而引发的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和形式多样的特点。尤其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409件,蓟县法院受理128件,占全市该类案件总数的近1/3。蓟县是农业大县,所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以蓟县法院10多年来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为例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为了使调研情况更具有现实性和决策参考性,我们还向县有关方面发出了近100份问卷调查提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期待着能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对1990年以来蓟县法院受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1990年至今,蓟县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土地资源案件128件。其中,土地权属纠纷67件,占52.3%;违法占地24件,占18.8%;侵权11件,占8.6%;不服经销土地使用证14件,占10.9%;其他土地案件12件,占9.4%。 现分别就上述几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概括分析。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不同法律关系相互混杂交错。以蓟县山区为例,自1951年土地改革后,很长时间一直未进行过统一确权发证工作。1992年全县开始统一确权发证后,过去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各类纠纷大量暴露出来,因而造成此类案件在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历史沿革较长,期间又经多次演变,有的案件唯一历史依据就是1951年的土地证,而土地证所载面积又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如有的经过调整,却无合法手续;有的持有合法手续,却又没有具体的四至边界尺寸。所有这些,都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这类案件也是土地主管部门反映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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