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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标准

基层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标准

民主议事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渠道通畅,民主权利有效落实。

责任落实机制: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基层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党建工作。每年开展1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监督监管机制:党组织研究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分别不少于2次,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1次责任落实情况。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管理,突出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参与决策机制: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

工作运行机制资料目录

1.民主议事机制:

(1)党组织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相关制度、文件;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3)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办法,党务公开制度。

2.责任落实机制:

(1)与上级党组织签订的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

(2)人事管理与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基本情况统计表;

(3)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情况汇总表,会议图片;

(4)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报告、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报告。

3、监督监管机制:

(1)党组织研究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

(2)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4、参与决策机制:

(1)党组织与企业领导子交叉任职情况一览表;

(2)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的工作制度、会议记录(复印件)。

【参考文本7-1-1】

MM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团党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和决策原则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指示、决定,结合集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吸取基层和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在合规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和决策内容

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年度党建要点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建重点工作。

3、集团以及子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集团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5、集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6、集团中高层经营管理者以及子公司领导班子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7、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8、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集团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整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0、其他需要集团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和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党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党建工作,安排一次党委会会议加强党委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会会议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

2、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集团各部门和群团组织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汇报材料。党委办公室对议题进行汇总,形成拟上会议题单报党委书记确定,不搞临时动议。

3、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形成较成熟方案后,可

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

4、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集团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到各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5、列席人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集团党代表、职工代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6、会议召开。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7、会议主持。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8、会议讨论。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首先由议题提请方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次党委成员进行讨论,并就议题依次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

9、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的超过集团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10、会议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安排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讨论中发表的各种意见,表决形式、表决结果等情况作如实记录。

四、议事和决策执行

1、形成纪要。会后,根据会议精神,视情及时起草党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送集团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2、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集团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综合督查招商部要及时了解决策贯彻进度,催办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集团党委书记报告。

3、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五、议事和决策纪律

1、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集团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2、对党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党委委员个人对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团党委会的决议、决定。

3、党委会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党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本7-1-2-1】

MM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MM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聘任外部董事,外部董事的聘任与管理由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司董事由市委市政府根据相关流程聘任或更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聘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换届的,在董事会换届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会可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力,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市委市政府审批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

会部分职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可委托一名董事代理履行董事长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可委托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及其他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三分之二以上外部董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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